互联网语境下法治文化传播路径研究

2018-02-07 02:01蔡巧珍江苏省扬中市司法局副局长
中国司法 2018年8期
关键词:受众法治法律

蔡巧珍(江苏省扬中市司法局副局长)

本文拟从法治文化传播的概述、困境出发,运用“法律接受”理论和法社会学等理论作为研究基点,解构互联网语境、法治文化、传播路径等关键词,把法治文化传播置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大框架下进行建构,从宏观和微观两个层面对法治文化传播主体、受众、客体、介质等因素进行分析,进而提出互联网语境下法治文化传播“以需求为导向”的供给侧改革思路。

一、法治文化传播的概述及困局

(一)法治文化传播概述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指出,“必须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法治文化建设首次写进党的全会报告,意义重大而深远,体现了全党对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重要性、现实性、规律性的深刻认识和科学把握。2015年1月,习近平总书记在《求是》发表署名文章《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时强调:“再多再好的法律,必须转化为人们内心自觉才能真正为人们所遵行。”可见,在法律与守法用法之间,有一道天然屏障,这个屏障必须通过法治文化建设来架起沟通的桥梁。古人云,“徒法不足以自行”,法治文化传播正呼应了法治文化建设的现实需求。

所谓法治文化传播,是指向社会传播一种信仰和崇尚法律的理念,向公民传授一种生活中的法治习惯和态度。这种传播是一种内化于心、外化于形的文化运动。法治文化传播作为法治文化建设的重要抓手,是实现科学立法、公正司法、严格执法、全民守法的关键途径,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具有基础性作用,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前提和必然要求。而传播路径作为实现法治文化传播主体到传播受体的通道,是传播活动中的重要环节,其功能作用对于传播受体能否全面获取法治文化信息,以及传播活动能否有效开展,都起到极大的促进或抑制影响。法治文化传播需要考虑介质、传播主体、受众等多个方面的因素。

(二)法治文化传播面临的困局及实践检讨

我国现阶段的法治文化传播面临着不少现实困难,甚至长期把法治文化传播混同于普法和法律宣传,并没有把法治文化传播提升到文化建设的高度,很大程度上制约了法治文化传播功能的发挥。

一是传播主体较窄。很长时间以来,传播主体主要依托于司法行政部门,尽管有“谁执法谁普法”的相关机制,但现实实践中,司法行政部门牵头抓总力度较弱,法治文化传播缺乏刚性的制约。法治文化传播的专业性很强,对传播主体的文化层次、能力水平有一定的要求。司法行政部门的职能依赖于基层司法所的实施,司法所干警的专业素养参差不齐,也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法治文化传播的实际效果。

二是传播内容单一。法治文化传播的范围有限,覆盖面狭窄,主要涉及法律领域,并没有扩散到城乡生活的方方面面。传播的内容不够丰富,法治文化内容涉及一个法治国度的法律制度、法律组织、法律设施所具有的文化内涵,是人们在日常生活、工作中涉及法治的行为方式。但当前的传播内容是一直以法律制度和法律规范为主,较少与其他内容相结合,缺乏开放性的法治思想的传播。

三是传播手段呆板。目前法治文化传播主要还是依靠传统手段,如文件、报刊、书籍、电视、广播等传统媒介,即便在现今网络、自媒体异常发达的互联网时代,一个立体式的多元传播体系并未形成,法治文化传播的方式方法更多地是把枯燥的法律规定“填鸭式”宣传、灌输给受众,职能部门往往更多地考虑完成法治宣传的任务,并没有过多地从接受者的角度考虑如何更好地活化传播途径,导致传播效果不佳。

四是相关实践与研究匮乏。法治文化传播与普法、法治宣传有交叉的部分,又有其更广阔的外延。法治文化传播应提升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文化范畴进行传播,但其一直处于法学研究的边缘,没有被系统地研究,更没有成熟的法学理论可以运用。司法实践中,司法行政的职能定位还停留在普法与法治宣传方面,法治文化该由哪个部门统筹,该如何寻求有力抓手,都是当下法治文化传播面临的空白。特别是在当前互联网背景下,自媒体如此发达,法治文化传播更面临全新挑战。

二、法治文化传播的理论支撑

法治文化传播是一个动态的法律实践工程,传播主体——传播介质——传播受体,即传播主体在自由、平等状况下对义务、责任、权利等话语的接受赋予它们以正当性,通过一定形式、媒介和途径传播,使得传播受体全面获取法律文化信息。至于法治文化传播能否通达受体,功能能否发挥,或者受体是主动接受还是被动接受,这就涉及到法律本体论与方法论的论证以及法律接受过程的解读,而这两者恰恰可以支撑起法治文化传播的理论依据。

(一)法律本体论与方法论的统一——可接受性理论

法律从来不是孤立的,其本体设置的初级目的在于被遵从,终极目的是法治文化被信仰,涉及到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的全过程。换言之,可接受性就是法律为自身预设的目标,如果最终没有达到可接受的程度,那么法律的设置将失去意义。而法律实践的过程,就是通过各种法律方法,将法律规则、法律理念、法律文化、法律信仰传播给法律受体的过程。法律和法律方法本身不是最根本的目的,而社会、受众才是他们真正要面对并最终征服的。法律方法有很多,包括法律解释、法律论证等。无论是何种方法,基于事实和规范的二分,还是价值判断和衡量,在很大程度上都贯彻着可接受性理论。从微观层面来说,法律传播的表现形式之一,司法判决能否得到包括当事人在内的社会的认同,必须通过解释、论证等可接受的方法和途径,从而帮助双方当事人从“法、理、情”等多个角度认同接受,最终使得纠纷在法律视野之内得到合理解决;从宏观角度而言,大众对于法治文化广泛的接受有利于在社会中形成法律信仰,在当今价值和信仰日趋多元的社会中树立法律和法治的权威是非常有益的。从这个角度讲,法律本体论和方法论二者是高度统一的,而可接受性是促成这种统一性的理论根基。

(二)另一个视角——法律接受理论

法律接受理论的代表人物是英国著名法哲学家赫伯特·哈特(Herbert Hart),哈特在《法的概念》一书中提出了法律规则的“内在观点”和“外在观点”理论。内在观点即“站在群体成员的角度,接受并使用这些规则作为行为的指引”。换言之,内在观点就是以规则实践的参与者或者局内人的角色为视角,将规则内化为自己的行为准则,并据以审视自己的行为与评判他人行为的观念。依据内在视角,人们对规则抱有一种反思批判的态度。这包含两层含义:其一,批判性态度。这是指当其他人已经出现或者可能出现偏离规则的行为时,依据规则对他们进行批评,并要求他们遵守规则的态度;其二,反思性态度。这是指当人们在遇到这种批评与遵守的要求时,他们承认这些要求具有正当性。而所谓的外在观点,即规则实践的外在观察者所持有的视角,他们会观察某种规则在实践中会导致何种结果,并据此判断是否需要遵守规则,而缺乏对规则的自觉接受的态度。相比之下,哈特更倾向于内在观点,而对法律规则自愿接受的态度构成了内在观点的核心内涵,对规则的接受观念也构成了哈特整个法律规则体系思想的基础。

借鉴哈特的内在观点理论,笔者对法律接受理论的理解为:法律接受是指人们对法律规范、法律原则和法律精神等的认知、认同并进而内化为一种主体精神的心理和行为反映,是人们所表现出来的对法的期盼、赞同与向往,它揭示了作为主体的人与作为客体的法及其法律精神之间的一种融洽关系。事实上,在现代社会接受规则的主体是双重的,既包括作为法律活动参与者的普通民众,也包括立法、司法、执法以及其他从事法律事务的政府官员。因此,民众对法律的接受才是法律乃至法治文化真正的力量之源。可见,法律接受活动表现为主体通过各种传播媒介接触认知各种法律文化信息并进而内化为主体依法而行的过程。而单从概念上看,法律接受与法治文化传播在要素、理念、目标、指向、途径等方面存在重合,法律接受理论完全可以支撑法治文化传播这一法律实践。

三、法治文化传播的现实意义

(一)有助于增强全民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纵观自改革开放以来的现代化进程,我国始终坚定不移地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为更好地贯彻实施这一方略,必须高度重视法治文化建设,必须高效推进法治文化传播,因为文化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影响人们的价值观念与思维模式,进而影响人们的行为。积极开展法治文化传播,推进法治文化建设,让公民真正地尊重与信仰法律,遵守与维护法律,这是不断推进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最强有力的精神支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社会主义文化的核心内容。特别是要注重引导领导干部和执法人员深刻理解和准确把握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本质要求,确立起以宪法和法律治理国家的最具权威的价值取向。

(二)有助于培育公民的法治精神

法治文化传播的目的,不仅是法律知识的传播,重要的是通过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传播法治文化,创新法治实践,培养起全民发自内心崇尚法治、尊重法律的意识和法律信仰。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建设能够培养广大公民树立正确的法治价值观,形成信仰法律、遵守法律的习惯,有助于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建立有序的社会秩序以及和谐的社会环境。

(三)有助于构建公平正义为核心的法治文化价值体系

增强全民的法治观念,提高公民的法律素质,促进全民尊法学法守法用法,通过深化普法宣传、强化法治宣传教育是可以实现的。但以公平正义为核心的法治文化价值观的真正形成,需要统筹立法、司法、执法等法律链条的每一个环节。法治文化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重要载体。积极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为我国建设法治国家奠定了良好基础,为文化大繁荣提供了积极的外部环境,逐渐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体现当代中国法治理念的社会主义文化。

(四)有助于破题法治文化传播大格局的构建

法治文化传播与普法、法治宣传有交叉的地方,但又没有完全重合。很长一段时间,我国的普法和法治宣传工作的职能划分在司法行政部门。尽管目前我国普法进程已经进行到“七五”普法阶段,但真正意义上的多部门联动、全社会同频共振还未形成。法治文化传播工程的开展,旨在能够唤起理论界和实务界的高度重视,激发起全社会的共同关注,从传播主体的多元化,到介质、途径的立体化,再到受众的双重化,势必能在大框架、大视野、大格局中起到推波助澜的作用。

四、法治文化传播的路径优化及互联网语境下的选择

(一)宏观层面的路径优化

1.法治文化传播的视野在核心价值观框架下建构。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强调:“必须坚持一手抓法治、一手抓德治,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既重视发挥法律的规范作用,又重视发挥道德的教化作用,以法治体现道德理念、强化法律对道德建设的促进作用,以道德滋养法治精神、强化道德对法治文化的支撑作用,实现法律和道德相辅相成、法治和德治相得益彰”。可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法治文化建设是分不开的。无论从国家层面的“民主、文明、和谐”,还是社会层面的“平等、公正、法治”,抑或是个人层面的“诚信、友善”,仅仅从字面上看,都不难理解,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法治文化的思想引领、道德支撑、价值导向,更不要说其精神内核上的交相呼应。同样,法治文化传播推动着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培育与践行,丰富了其价值内涵,增进了大众的价值认同,更是提供了法治保障和智力支持。有鉴于此,法治文化传播不仅仅是法治领域的概念,更应当从文化传播、价值归属的角度提升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框架下的法治价值观的视野进行构建,其作为法治实践运动的过程也应纳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范畴进行统筹安排,即不仅要把法治奉为法治文化建设的最基本、最重要、最核心的价值,也要充分重视对自由、平等、人权、正义、公平等内在价值以及秩序等外在价值的保护与实现。

2.法治文化传播主体的顶层设计与职能安排。法治文化建设的本质是以法治精神塑造人,以法治信仰引导人,以法治实践提高人,以法治文化熏陶人。法治文化传播作为法治文化建设的重要抓手,是一项高度统筹的系统工程,也是一项艰巨的政治任务和复杂的文化渗透,具有公益性、群众性、社会化、经常化的特点,源于传统的普法工作,又高于单纯的普法与法治宣传。其不仅仅是法律知识、法律条文的普及,更需要把法律精神、法律素养、法律信仰、法律意识于有形中通达受众,于无形中潜移默化。因此,从顶层设计和职能安排上,法治文化传播必须建立健全“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党委宣传部门、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牵头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各司其职,社会各界和全体公民共同参与”的工作格局,整体联动、系统推进。当然,这其中还涉及到传播主体的能力,对法律的把控程度,也就是传播者的法治能力自我建设问题,理论上必须设计成最佳状态。值得一提的是,在法治文化传播主体这个领域,我们不能忽视一支重要力量,那就是法治文化建设的理论工作者、法学家队伍、学术力量,由他们承担法治文化基础理论研究,夯实法治文化传播的学理支撑,同时通过他们的引导与带动,繁荣社会主义法治文化。

3.法治文化传播的客体必须以良法善治为前提。法治文化传播必须在一个良法善治的社会背景之下才能顺利到达受众,并真正在受众内心生根发芽,滋养法律信念和信仰。通俗地讲,什么样的法治文化才能快速、合理地被传播?这涉及到传播客体的解读。回到法律接受理论,公民对法律的接受,有赖于通过构建合理的制度体系,以实现对公民利益的有效保障。追求法治社会目标的实现,固然需要倡导与培养公民对法治理念在道德层面上的真诚信仰,但更需要努力完善法律制度体系本身,通过法律更好地保障民众利益,从而培植起人们对法律自愿地认同与接受。否则,仅仅一味地依赖法治意识形态的灌输与空泛的道德化说教并不能达到理想的效果。因此,只有构建起合理的法律制度体系,为维护公民利益提供一个稳定的、公平有效的制度平台,才能使法律真正扎根于社会当中,逐步获得大众的接受与忠诚。这就对法律实践链条上的立法、司法、执法等环节提出了科学、公正、严格的全方位闭环要求。因此,必须强化以民为本的良法权威,奠定法治建设的制度基础。法治文化传播要以良法存在为前提,以良法的公正实施予以保障,要恪守以民为本、立法为民的理念,使每一项立法都符合宪法精神、反映人民意志、得到人民拥护。与此同时,必须贯彻依法治权的善治理念,根除权大于法的思维习惯。善治是法治的运作模式和实现方式,而善治理念下的法治建设,关键在于对公权力的规范与限制,只有把执法与司法领域的公权力与公民的私权利统一好、协调好、运用好,全社会尊法、守法、用法的土壤才真正形成。

(二)微观层面的路径选择——互联网语境下的“供给侧改革”

探讨了法治文化传播的理论支撑和宏观视野下的制度安排后,我们必须回应当下。在法治文化传播过程中,还有一个重要因素就是传播的介质必不可少。它是各种法律文化信息的载体,它把法律法规及其原则、精神、理念等通过各种形式传输给受体,它是连通法治文化传播主体、受体之间的桥梁与纽带。笔者认为,法治文化传播的过程是指作为客体或对象的法律信息通过各种传播媒介传输到受众,受众通过自己的认知、选择然后予以接纳,并影响自己生活与行为的一系列环节。在法律传播过程中,如果采取深受人们所喜爱欢迎的媒介,运用适应不同层次的大众需求的形式向人们输送各种法律文化信息,法治文化传播的过程就会相对顺畅,效果就会事半功倍。事实上,由于错误指导思想和法律工具主义的泛滥,导致法律资源的供给被虚化的现象在我国是存在的。随着移动互联网技术的迅猛发展,使得法治文化传播无论是在传播形式、传播手段、传播内容还是在受众地位、受众文化、受众心理等方面都发生了巨大变化。因此,针对“互联网+”这样的介质和载体,对法治文化传播进行供给侧改革势在必行。

1.传播介质的终端输出——“以需求为导向”。互联网背景下,法治文化传播必须以受众的需求为导向,改革过去单纯的普法模式,由强调法律知识、法律条文、法律制度等“硬制度”的灌输,提升到法律思想、法律精神、法律意识、法律信仰等“软文化”的传播,使得法律文化更具温度和亲和力。因此,法治文化传播互联网介质的输出终端,必须突出“四个意识”的核心要素。一是规则意识。“法治”与“文化”概念内核的共同之处在于对秩序安排的追求。法律要实现社会引导功能必须要强化规则意识,因为只有大家都遵守社会交往中的“游戏规则”,才能建立起对行为后果的预判以及相互之间的信任。二是平等意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社会参与的平等性,特别是在现代利益主体、价值观念、行为方式多元分化的社会背景下,尊重彼此的平等人格是基本的法律、道德要求。三是权利意识。权利意识包括两个层面,对宪法法律所赋予的公民权利的保障和对国家公权力的监督与限制。权利意识的觉醒与社会自治理念的萌发是一脉相承的,这也成为对公权力进行社会监督的原动力,平衡公民“权利清单”(法无禁止皆可为)与政府“权力清单”(法无授权不可为)的关系。四是诚信意识。“诚实守信”原则是法治文化体系中的重要内容,这既是公序良俗的应有之义,更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表现,在诚信缺失甚至是诚信危机的现代社会,是公民和社会所普遍关注的。通过立法的导向、司法的居中裁判,不断构建公民的诚信信仰,进而构建物态层面上的信用体系,最终实现社会治理层面的社会诚信体系。

2.传播介质的刚性约束——互联网立法探讨。1997年是中国的“互联网元年”,从1997年到2017年,法治文化传播的媒介形式,尤其是新媒体传播的媒介形式不断翻新,受众规模与日俱增。网络平台、微博、BBS或者微信朋友圈的内容不需要审核就可以直接传播扩散,就容易成为少数人泄私愤、传私怨、曝私情的载体,以部分真实为蓝本构筑整体真实,不明真相的“吃瓜群众”为了所谓的“真理正义”不加辨别予以点击、灌水、转载,假新闻、伪法理被网络乱象不断发酵,混淆了真实视听,给受众营造出一种心理错觉,从而侵蚀了法律该有的正面形象,消解了法律的威严和威信,对法治文化的正向传播增加了难度。笔者建议,要加快互联网立法,对网络法治文化传播进行规范。我国互联网蓬勃发展的背后面临着一大尴尬是互联网法律法规的缺失,借助网络及其构建的虚拟社会,在法治文化传播及从事其他行为时,发布虚假法律信息、散布编造恶性法律事件、传达不良法律理念,甚至还有借助网络进行违法犯罪的事件。良法是善治的基础,没有科学完备的网络法律体系,网络善治就难以实现。互联网立法,应实现标准认定和法律解释的双向清晰,使无序型网络虚拟社会向“有法可依、违法可究、违法必惩”的法治型网络虚拟社会转变,实质上是对虚拟社会网络公民的言行举止进行法律规范和约束。当然,互联网立法有其特殊性,应在充分调研网络公民心理、不断总结虚拟社会规律和进行大量科学论证基础上,逐步从制定标准、规范型文件再到出台法律法规过渡,最终实现法律层面的刚性保障。

3.传播介质的立体化架构——“线上+线下”。随着“全媒体”和“融媒体”时代的到来,构建立体化“线上+线下”的互联互通、互为补充模式,符合法治文化传播的现实。在三十多年的法治实践中,中国的法治建设已取得阶段性成果,初步建立了一套较为完备的法律体系。

要利用好网络和自媒体这种特殊的法治文化传播介质,使其最大化、最优化发挥效能。一是扩大介质载体,充分把握新媒体业态。新技术支撑体系下出现的以网络为主要代表的新的媒体形态,其最显著的特点是多媒体交互,传播者可以利用文字、图片、音频、视频、动画等多种手段来呈现传播信息。在新媒体主导的法治文化传播活动中,传播主体和受众没有严格的区分,双向传播甚至多向传播成为可能,极大地解放了被束缚的受众。因此,法治文化传播必须要充分把握新媒体的特点,借助新媒体兴建专门的网络平台,利用公交、地铁、飞机、高铁等交通工具上的移动电子屏以及户外媒体LED显示屏等形式。法治文化借助手机媒体作为传播平台,在传播效果上将会有很大保障。同时传统的电视媒体也可以实现与互联网的融合,将法治类电视节目搬上网络任观众随时点播,打破了传播上时间和空间的限制,扩大了受众群。

二是区别受众目标群体,分类分层“靶向”传播。网络媒体和传统媒体的区别之一,在于其具备互动性、多向性,传统媒体更多地是灌输式,目标受众被动接受。网络平台产生后,法治文化传播主体也尝试迅速通过各种形式占领这个新的宣传阵地。然而,无论是普法网站或是网络法治电视视频,点击率还是偏低,法治栏目的传播效果不够理想。究其根源,是对节目受众的划分不够细致准确,群体特征把握不到位,不能最大限度满足各个层次受众的需求。根据新媒体的特征,我们必须变灌输为参与和启发,变单向传播为互动双向传播,充分发挥网络传播速度快、开放性强、信息容量大的优势,借助新媒体之力,带领法治文化进入一切可能的公共场所和私人场所,把法治精神、法治理念、法律知识带给社会的每个个体,用法律规范引导每个公民的行为,用法律规范调整、保障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在新的社会环境下,法治文化传播的主流群体已经突破了各种框架,必须根据年龄、职业、受教育状况、地域等诸多差异,在把握两个重点群体即领导干部和青少年之外,更加精细化地把目标受众群体分解为公司白领、外来务工人员、家庭主妇、退休老同志等,按照“缺什么、喜欢什么”的需求引领,分层次传播。

三是创新传播内容与形式,去同质化和程式化。以网络媒体为例,现有的一些法治类网站多半以文字为主,内容以法规条例和政策发布为重点,法律的生命力、与实践结合的温度明显不够。法治文化传播必须主动迎合受众的心理需求和现实选择,为受众提供多元化的内容和丰富的形式,使受众在接受知识的同时感受到法治文化的魅力。因此,要对传播形式和内容进行创新,将法治文化传播变成一种艺术、变成一种真正的文化甚至变成一种美的享受。要尝试开发一批立意高、思路新、覆盖广的项目,打造出一系列特色品牌,比如可以借助动漫flash模式,把青少年、儿童喜欢的动画角色开发成法治文化传播明星;拍摄微电影、微视频,寓“法、理、情”于一个简短的案例;推出微信公众号,开发APP,借助微信群、QQ群等,推行菜单式、一对一交流模式等等。当然,必须强调的是,法治文化传播毕竟有其主流价值性、精神引导性,所以无论是形式的创新,还是内容的选择,都必须坚持去消费化、娱乐化、快餐化,不能忽略法治文化传播特殊的立场与职责。

综上所述,法治文化传播必须置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大框架下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价值观,引发全社会的共同关注,在“七五”普法与自媒体时代交融的特殊背景下,从主体、受众、介质等多重因素入手,开启一场供给侧的法治文化传播革新,使法治文化真正根植于公民内心,成为影响其精神和信仰的自觉追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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