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业融合视角下互联网金融的政策出路

2018-02-06 21:54吴宇飞
现代管理科学 2017年10期
关键词:发展困境产业融合政策建议

吴宇飞

摘要:互联网与金融的产业间相互交融、渗透,形成了当前互联网金融的新业态。文章基于产业融合的视角,对互联网金融产业模式进行重新解构,从现行金融体制、技术障碍与信任危机、传统与创新链接体系、监管效果与法律供给等角度剖析了所面临的现实问题,并在此基础上结合当前政策大环境,以产业融合的语境为互联网金融的健康发展探求相应的政策应对出路。

关键词:产业融合;互联网金融;发展困境;政策建议

作为引领产业升级、金融创新的新业态,互联网金融依托产业融合的助力,成为了促进中国经济转型的重要排头兵。国务院《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指出要确立互联网金融的业务边界,规范互联网金融的制度来促进金融发展与转型,提出要为互联网金融发展拓展空间。故此,我们在把握国家战略支持带来的发展机遇之同时,又应审视互联网金融在产业融合模式下所面临的现实困境,为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寻求更适宜的政策出路。

一、互联网金融的产业融合模式分析

产业融合概念最早被用于描述19世纪中后期至20世纪初机械制造业中技术融合的现象。在当时的设备生产运营中,某些通用技术被渗透到了相关甚至无关的产业当中,而这种渗透将原本独立的部门和产品有机链接在一起,最终形成了现代机械制造业的雏形。而至后工业化、全球化阶段,产业融合已然成为市场经济运行的一个内在规律与必然趋势,尤其互联网中信息技术、云计算、大数据工具的广泛应用,更加速了经济社会中产业融合的进程。

1.信息技术对产业融合的催化。产业融合离不开技术创新,新技术将为传统产业注入重构与升级的活力,进而推动产业的交叉与融合。

一方面,信息术造就了产业融合的契机。优化成本资源不仅是经济发展的要义,亦是产业进步之必然。信息技术的普及使生产率加速与竞争力之提升是当代产业组织发展的主旋律,产业融合契机亦随之出现。首先,信息技术促使传统产业边界淡化,如计算机、移动通讯与广播电视等领域正逐步迈向“三网”产业的融合。其次,在互联网平台的架构下,融合的进程由初始的产品、业务融合,朝着市场、乃至产业整体融合的方向推进。再次,随着市场产品功能融通及新业态的出现,产品服务部门、企业管理体系、相关服务机构的组织载体与运行模式亦发生变化。而且,由于信息技术非单向的指向,其诱发的必是众多产业的综合性渗透,而在竞争与合作的不断博弈中,新业态方能最终定型。所以,后工业化时期的产业融合,不仅顺应了经济全球化趋势,也回应了传统产业模式对新技术运用的诉求。

另一方面,互联网平台导出了产业融合的新方向。在信息工具的助力下,产业融合的形式与价值选择不再单一。首先,企业通过运用信息工具有效实现了对传统生产、经营模式的革新,也推动了整体产业升级与结构优化,而新兴信息技术产业也在不断的交融与渗透中形成。其次,互联网平台使更高效的资源配置模式成为常态,市场导向下的产品创新一定程度上化解了有限市场容量与各企业资源投放间的矛盾,而不同产业的融合亦使各企业组织更趋于合理。再次,互联网平台将突破传统意义上行业与地域的限制。我们看到,信息技术加速了各种资源在行业、地域间的流动、互补与重构,曾经泾渭分明的藩篱逐渐消失,不同行业与地域的合作度显著提升,而互联网平台与信息工具触发的新兴融合业态,无疑更具包容性、开放性与创新性。

2.互联网与金融的产业融合样态分析。

(1)交叉型融合。该模式强调不同行业间资源的互动。一方面,在保有各自产业核心特性的基础上,通过共性資源的交叉渗透,进而推动产业融合。从互联网角度看,即为金融服务披上网络技术的外衣:从金融视角出发,即将信息技术运用于传统业务中。例如,互联网企业依托金融工具所开展的电子签名与网络交易的业务等模式,不仅打通了互联网“用户人脉”与金融业务“专业化”的互动,亦为企业盈利与个人支付、投资搭建了便捷专业的服务平台,实现了互联网与金融的双边获利。另一方面,金融业务网络化衍生出了网上银行、保险、证券等服务平台,客户体验与产品质量得以优化。尽管这既可弥补互联网与金融行业固有的短板,又能发挥各自优势,然而,该融合模式终究广度不宽、深度不够,无法使业态结构与经营模式发生颠覆性改变。

(2)延展与交互型融合。该模式体现在新兴产业链的诞生。一方面,传统金融产业主体服务对象为大企业、富裕投资人等高净值群体,对中小微型企业的关注不足,而金融产业向互联网领域的延展,恰恰为处于市场角落的个体金融消费者与中小企业提供了平等、便利、普惠服务的可能。尤其是P2P网络贷款的出现大幅降低了股权众筹门槛,金融借贷的广度与方式得到拓宽,金融产业亦凭借互联网平台内生出了新功能。另一方面,不同结构产业的互动程度也通过互联网技术得到加深,如第三产业中的金融、法务、培训等产品项目向第一、第二产业延展、渗透。由此,延展与交互型融合模式赋予了传统产业新的功能与内涵。

(3)重构型融合。互联网与金融融合的一个最典型表征即新业态的出现。其一,借由信息技术平台的运用,包含互联网与金融核心属性的新兴行业生态,通过一系列新型产品、新服务项目而被具象化,而这种整合与重构是颠覆性的,其中包含信息技术、金融服务资质、融资渠道、交易途径等资源的对接与重组。如具有范本价值的“余额宝”就是通过整合支付工具与天弘基金成功实现了互联网理财。其二,重构型融合将不同企业间的风险、收益、责任绑定在一起,形成了利益共同体,共赢的追求成为了金融业转型、升级、创新的催化剂。其三,重构型融合催生了新的业务模式与经营流程,当传统金融业被互联网技术渗透后,其产品研发、资金运行、服务项目、资产结构都朝着数字化、一体化、便捷化的方向变革。

二、产业融合诱发的互联网金融发展困境

产业融合背景下的跨产业创新成就了互联网金融的勃兴,但若要可持续地健康发展,当前所面临的问题仍需正视。

1.传统金融体制的桎梏。尽管我国金融业起步较西方国家略晚,但也形成了如今相对完备的金融体制,然而,由于金融新业态发展迅猛,传统金融体制对其助力日渐减小,甚至产生了阻碍。endprint

首先,金融市场内部发展失衡。鉴于传统银行业对大客户的偏好,许多中小企业寻求正规融资途径往往踪影难觅,由此诱发的民间金融深藏隐患,如过桥贷款、非法融资、违规理财等。而传统金融体制高度垄断的封闭性,无疑与互联网金融所倡导的开放、便捷、共享等价值相悖。

其次,金融管理体制下经营模式分业与混业的冲突有增无减。域外金融业较成熟的国家,如美国、德国、日本、瑞士等为提高效益,均采取混业经营,然而,在我国“一行三会”的分业监管模式下混业经营难以完全实现,监管成本与效率将被额外损耗。而互联网金融的包容属性,势必强调对多元经营模式的整合,混业经营是天然诉求。

再次,多头监管效果不彰。不同的监管主体往往只对既定业务范围负责,这也映射到了互联网金融中。银行的互联网业务之监管由银监会负责,中国人民银行则监管数字化的第三方支付机构,而对互联网其他金融信贷业务之规范则由地方政府的执法部门负责。若一旦发生综合性事件,监管的混乱与失控必将暴露,而第三方存管制度的缺失,将使交易平台中消费者的巨额资金处于任人腾挪的危险境地。故而,互联网金融综合监管体系的建构迫在眉睫。

2.技术障碍与信任危机。虽然互联网与金融的产业融合创新了金融的管理与运行模式,但由此诱发的技术桎梏与信任危机则愈发凸显。

一方面,信息技术与信用体系的融合较为原始,信息技术在金融领域的普及度与完备度仍不高。部分交易平台的密钥管理与加密技术并不成熟,TCP/LP协议安全性低,病毒、黑客的滋扰时有发生。而产品客户端兼容性差的问题不仅降低了用户体验,还将间接威胁互联网金融的安全。此外,部分地区互联网金融征信体系的缺失还将导致融资的风险,为非法集资留下了缺口,尤其是民间互联网金融很难与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无缝对接,若无法有效审查融资人的信用资质、资金用途、清偿能力,那么坏账率、债务追偿等问题将后患无穷。所以,完善的信用体系对于产业融合下的互联网金融尤为重要。

另一方面,消费受众在短期内不会显著增加。消费习惯的改变非一夕之功,在传统消费观念的影响下,人们更倾向于选择一对一“可触碰”的传统金融交易模式。尽管互联网金融为客户提供了第三方移动支付平台,交易便捷性显著提升,但部分消费者,尤其中老年客户并不愿转向新的金融交易方式,而这种踟蹰与不信任对互联网金融的普及与发展有害无利。所以,互联网金融知识的普及与互联网风险防范意识的培养任重道远。

3.传统与创新链接断层。资金互融互通是金融的本质,即便包含创新价值的互联网金融也从未动摇这一核心。通常而言,固定的网点、专业的金融从业者、稳定的客户群是传统金融机构,尤其是银行业在经营管理方面赖以为傲的天然优势。同样,互联网金融这种产业融合的新模式顺应了当前高速、高效的生活节奏,通过云计算、云存储、大数据的信息工具之运用,为每一位客户量身打造了个性化服务,这亦是传统金融无法企及的优势。然而,传统金融与互联网金融在模式对接上出现了断层,传统与创新的链接体系尚未建构成功,本应相得益彰的优势未能联通,这为双方的交互发展留下了待弥合的缝隙。而如何在保留并强化传统金融优势的同时,吸收并发挥互联网金融的强项,成为了是值得探究的金融新课题。

4.监管力度与法律供给不足。当前,互联网金融部分创新内容出离了现行法律规制的范畴,这既是表明其发展迅猛的一个证据,同时又暗示着法律风险的存在。一方面,网络交易与责任认定制度缺失。尽管互联网金融产品的交易会以协议作为保障前提,但即便是意思自治的契约,仍需法律法规作为强势的规范后盾,尤其需以法律明确后果承担与责任分配。同时还要提防互联网金融由线上交易向线下转变,防范资金池与影子银行的形成,杜绝非法吸收公共存款与非法集资的可能。另一方面,行业针对性的法律法规缺位。现行金融法的适用对象依旧是传统金融机构,产业融合催生的互联网金融仍存在成为法外之地的风险,而技术规范、资金监管、征信规则、个人信息保护以及主体资质认定等内容,有待配套制度予以规范。尤其当网贷诈骗发生或互联网金融平台破产时,若无法律法规作为救济依据,那么广大利益相关者的权利必化为乌有,甚至诱发群体性事件。

三、产业融合视角下互联网金融的政策应对

互联网与金融的产业融合拓宽了传统金融的功能与内涵,涉及内容包括第三方支付、网络借贷(如P2P融资借贷、小额信贷、供应链金融)、股权众筹融资、网络基金销售等,均体现了较高的产业融合价值。然而,新业态的创新运行并非一帆风顺,诸多互联网金融问题的暴露牵动了社会神經,2017年政府工作报告指出,“要高度警惕互联网金融累积的风险”,这亦表明对互联网金融进行有效的监管与引导势在必行。

1.科学规划产业融合下的金融新业态。产业融合是未来经济社会产业结构发展的趋势,而金融是市场经济的基石,“十三五”规划亦明确要加大金融产业的发展,故应对互联网金融进行科学规划。

一方面,应对互联网金融行业前景进行科学预判与合理引导。一是进行行业内规划。由于互联网金融是产业融合的结果,不同主体的运营模式与业务特质不尽相同,应从金融市场的需求出发,以统筹规划来优化资源配置,杜绝重复性建设与低效竞争。二是对相关行业进行规划。互联网金融将促使更多的周边产业发生交互、融合,相关部门应从宏观上对形势加以预判与引导,并通过政策予以实现。三是督促新业态各主体落实现代企业制度,规范运营与管理。

另一方面,应结合供给侧改革对互联网金融进行规划。互联网金融能助力实现供给侧改革对人力、土地、资本和创新等要素优化配置的目标。一是发挥互联网金融对调整社会产业结构性与盘活金融资源的效用,而金融领域有效供给短缺、市场供求失衡等问题,在兼具创新与活力的互联网金融面前均能找到解答途径。二是探寻互联网金融在供给侧改革中的实现途径,善用信息技术和云数据对社会经济中供需状况进行分析和预判,唤醒“沉睡的资金”,进而有针对性地提高资源有效供给,使宝贵的社会资本服务于实体经济最需要的位置。三是以产业融合视角对与金融相关的行业进行结构性调整,打通经济生活、生产中各要素的链接。endprint

2.对产业融合加大政策引导与扶持力度。互联网金融是技术升级诱发的产业融合之结果,尽管该新业态发展迅猛,但依旧脆弱,需要政策予以扶持。其一,要善用信息技术优势,“鼓励金融创新,丰富金融市场层次和产品”,为产业融合及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提供政策后盾。其二,要善于开拓互联网金融的股权融资渠道,在增加直接融资比重的同时,还要对P2P市场与债券市场双管齐下,严格规范。其三,顺应产业融合趋势,借助互联网平台打通银行与债券市场、证券市场的链接通道,支持互联网与金融产业融合的改革,努力为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想办法、辟新途,及时回应中小企业创新发展的金融诉求。

此外,还应有切实落实对互联网金融新业态的政策支持。一方面,在灵活运用现行货币政策工具的基础上,根据产业融合的发展趋势,“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发展互联网金融业务、申请有关业务许可或经营资质”,并以规范性文件的形式予以保障。例如,由银监会牵头研究出台与《网络小额贷款管理指导意见》、《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信息披露指引》等。另一方面,以资金支持的方式加强对新业态的培养力度,启动重点发展引导资金、创新发展与服务的专项资金,同时在财政资金方面給予适当的优惠政策。

3.强化对产业融合下金融新业态的风险监管。互联网与金融的产业交融为金融的发展提供了更多的可能性,然而可能性的背后亦暗藏风险,风险监管不可缺位。首先,对互联网与金融产业融合的广度与深度做好研判,对可能发生的风险进行评估。鉴于网络平台的开放性及信息技术的虚拟性,监管缺位必然使系统性金融风险爆发的可能增大,故应防微杜渐,建构扎实的金融安全防范体系。其次,加强内控制度的建设,避免祸起萧墙,严防商业秘密失窃、客户信息泄露,保障信息在金融交易与平台支付过程中的安全。同时,还应打造实时监控机制,包括风险预警与及时处置制度,并引导互联网金融企业选择适当的风险偏好高,将风险敞口设定在可控范围。

我们看到,互联网与金融的产业融合激发了金融创新的活力。但也在某种程度上撼动了传统金融体系的审慎性、规则性与自律性,而这恰恰需要相关立法予以引导和规范。一方面,从法律整体架构上推进基础性立法,部分实施效果良好的部门规章可升格为效力层级更高的法律规范,及时回应经济生活发生的变化。另一方面,明确并细化互联网金融交易主体的资质认定、权利义务、责任分配、准入规则、行为规范等制度,对涉嫌违规操作甚至金融犯罪的主体不枉不纵。

4.完善互联网金融产业融合的征信机制。互联网金融的健康发展有赖征信制度的完善。首先,应打破仅由传统征信企业、征信中心提供征信服务的格局,在产业融合背景下,要充分适应大数据环境的要求,尤其针对P2P网贷业务,须配以同时满足互联网金融便捷性与安全要求的征信制度。其次,鉴于产业融合的趋势,个人信息可能存在被截获、转移、泄露的风险,故应出台明确的个人信息管理标准与流程规范,严控信息采集、储存、传输的各环节。再次,加强金融消费者风险意识宣传与防范能力培养,使企业对个人隐私与商业秘密怀有敬畏,对于失信行为应严惩不怠。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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