栏目主持人:陈景辉
一个学科成熟与否的标志之一,是相关研究的精致化或者精细化;相应地,研究的精致化又会引发某种学科的自足性。也就是说,行外人通常由于无法跨越研究精致化所形成的门槛,被整体排除于这个领域,他们不再能够置喙内行人的专业活动,就像普通人无法理解科学家正在进行的某种实验,他们因此也不能来批评科学家的活动。
如果刚才这个粗略的描述是正确的,那么最近十几年来,法学正在精致化的道路上大步前进,开始逐渐摆脱了“法学幼稚病”的严重指责。这其中的明显标志,就是部门法学的教义化,即研究者在“‘预设’实在法体系有效”的基础上,对各自的实在法体系所展开的研究。由于主要的部门法学——公法学、私法学和刑法学,在这个精致化的道路上成就斐然,它们开始占据(其实也应该占据)法学研究的中心地位,并因此对外寻找到坚强捍卫法学自足性或独立性的根据,对内则向其他尚未教义化的法学分支学科提出了“应当教义化”的规范性要求。由于不具备相应的实在法体系,很难被教义化的法理学,就面临着学科整体性的巨大危机。
面对这种危机,法理学至少有三种可能的回应方式:第一种思路是,由于公法学、私法学和刑法学的教义化,所得出的并不是“法学的自足性”,而是公法学、私法学和刑法学的自足性,因此法学就会被分裂为几个各自独立、相互缺乏沟通的破碎部分,于是法理学就可能担当将这些分裂的部门法学整合成一个统一的“法学”的角色,这就需要去讨论部门法学教义化的缺陷,以及法理学如何将部门法学凝聚成一个整体的可能性。陈景辉的论文,在整体上阐明了这种可能;郑玉双、刘红臻的论文,分别以刑法学和经济法学为对象,阐发这种可能的具体环节。
第二种思路如同第一种思路一样,尊重并承认部门法的教义化,并同时承认法理学存在教义化的可能,即法理学将成为将具体的部门法教义学予以一般化处理的概念理论,雷磊的文章可以被看成是在这个方向上的努力。
第三种思路比较特殊,它集中于部门法学的实践性,而教义化也不过是实践性的具体要求而已。但是,它以某种方式否认法理学的实践性,或者认为实践性并不是法理学这个学科所要实现的任务,因此部门法学的教义化并不威胁法理学的存在。翟小波和马驰的论文以不同的方式捍卫这个思路。
必须承认,或许还有其他可能的讨论方向。但是任何的方向,都需要同时反省部门法学的性质和法理学的属性;即使存在不同的看法,但是这个讨论本身,就意味着法学的精致化以及法学某种程度的自足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