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套路贷”犯罪的侦查难点及其对策

2018-02-06 19:11罗斌飞
政法学刊 2018年5期
关键词:套路贷借款人借款

罗斌飞

(江西警察学院 公共安全研究中心,江西 南昌 330103)

近几年,随着金融市场的活跃,民间借贷需求越来越大,一种新型金融骗局“套路贷”在全国范围内持续升温,其组织严密,手段多样,流程迷惑,乱象频发。通过互联网搜索“套路贷”关键词,我们可以看到:央视揭秘“套路贷”惊人骗术,借款1200元被逼还190万。借9万两年后“滚”成80多万,男子被逼自杀。借1000元要还150万,人民日报发文痛批“套路贷”:不是贷,是犯罪。贷7000万还36万,“套路贷”网络诈骗专找大学生,……关于“套路贷”的报道不断更新,内容涉及“房贷”“车贷”“校园贷”“裸贷”等。从内因上看,“套路贷”完全具备犯罪的构成要件,有些犯罪手段已经涉嫌有组织犯罪。从外因上看,“套路贷”也具备极其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为此,“套路贷”的蔓延和趋势亟须引起关注和重视。

一、“套路贷”犯罪的概述

所谓“套路贷”,并非刑法意义上的具体罪名,也不是金融专业的术语,而是一大类、一系列犯罪行为的统称,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新型金融犯罪。“套路贷”简言之,借贷为虚,骗财为实。根据2018年8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通知》以及2015年9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等相关司法解释,“套路贷”的内涵主要是指放贷公司及员工假借民间借贷之名,通过“签订虚假借款协议”“恶意制造违约”“制造银行流水痕迹”“转单平账”“虚增债务”“伪造证据”“收取高额服务费用”等方式,采用欺骗、胁迫、滋扰、纠缠、非法拘禁、虚假诉讼、敲诈勒索等手段,非法侵占受害人财物的行为,有的伴随受害人辍学、卖房、卖车、自杀等后果,严重侵害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扰乱金融市场秩序,影响社会和谐稳定。可见,“套路贷”犯罪与一般的经济犯罪和刑事犯罪在主体、主观方面、客体大致相同,只是在客观方面的表现形式有所改变,在突破传统经济犯罪的手段新增了一些新的手段。

“套路贷”最初由民间高利贷转型出现,而后经过不断演变成为一种新型犯罪,主要是改变以往被害人支付的高额利息,形成以侵占被害人财产为目的的犯罪行为。“套路贷”犯罪的本质特征是以制造民间借贷假象为基础,通过各种非法手段,达到侵占借款人大量钱财的目的。目前“套路贷”主要表现以下几种形式:一是通过虚高借条或签订其他借款合同,制造虚假合同的银行流水。主要表现是:放贷公司找到急需用钱的借款人,通过各种方式诱骗其签订合同,合同的借款数远高于实际借款数。表面上虚高的借款会暂时进入借款人指定的账号,过后放贷人会及时要回。同时放贷人有的要求借款人提供房产抵押,有的要求授权房产买卖等,最终达到利益最大化。二是通过借款人非主观违约或者放贷公司单方认定借款人违约。主要表现是:放贷公司通过各种手段找出五花八门的理由,故意阻止借款人按时或提前还款,使借款人造成形式上违约。违约后,放贷公司就要求借款人承担各种违约责任,如合同中签订的赔偿金、高额违约金、服务费等,由此借款人的数额象“雪球”一样越滚越大。三是通过胁迫的方式,欺骗与其他贷款公司签订合同,使借款人陷入以债养债。主要表现是:到期后,借款人无力还款,放贷公司将会对借款人进行威胁,诱骗其只有向其他贷款公司继续借款,才能还清债务,借款人只有被迫用前期同样手法与新公司续签新的合同,将借款“平账”,这时借款人的债款已经在无形中增加了许多。

四是通过软硬兼施手段追回债务,借助虚假诉讼侵占财产。主要表现是:放贷公司通常纠集社会闲散人员,教唆其一般采取先软后硬的措施,给借款人造成工作和生活的压力,迫使其求助他人或者用自己的房、车等抵债,如威胁、恐吓、骚扰、殴打、非法拘禁等。更可恶的是,还有的放贷公司以虚高的借条和虚假的银行明细等证据,提起民事诉讼,想以貌似合法的手段侵占财产。

从“套路贷”的整个犯罪过程看,从起初的“民间借贷”“汽车贷”“校园贷”等方式出现,但暗藏陷阱,放贷人将层层下套,使被害人成为“套中人”,这种犯罪前置的周密计划和部署,使被害人看似自愿的行为,其实是迫不得已且违背自己意愿的行为。“套路贷”呈现以下犯罪流程特点:

一是抛撒诱饵、寻找目标。“套路贷”公司通过散发广告、网上发帖、群发短信、公众平台、定向拨打电话等方式,以“低息”“无抵押”“快速”等字眼吸引借款人,降低放款门槛。对那些无固定收入或者征信不良的人,采取“无资质、无征信、无抵押”吸引借款人。对有房、车急需用钱的借款人,采取“有房秒贷100万、有车秒贷50万”的宣传。以上似乎处处为借款人考虑,其实已张网以待,只等上钩。

二是签订合同、固定证据。一般急需用钱的人都会寻找非常规渠道借款,多会听从放贷公司“签订阴阳合同”①所谓“签订阴阳合同”,是指实际借款的额度和借条上的额度不一样。比如本来要借20 万,在借条上却写“欠25 万”。借条虚高的借口,是其中包含保证金、违约金、利息、服务费等。和“伪造银行流水”②所谓“伪造银行流水”,是指借条上的数额按照银行的流程,转到借款人的账户上,然后让借款人亲自把钱取现出来,接着将协商好的“保证金”“中介费”“服务费”等数额返还给放贷人。如借条上的额度20万打到借款人银行卡中,然后让他把钱取出来,随后让他把 5 万元(以“保证金”“砍头息”“服务费”“中介费”的名义)返给贷款人。且取出现金时还和借款人有照相,或在监控范围内取款,把“事实”做得和真的一样。的要求,使借款人不知不觉落入套中。还以“行规”“按期还就没事”“不会真让还这么多”等蒙骗借款人。除此之外,有些借款合同还是以放贷公司员工个人名义签的,还款日期还精确到某月某日某时某分。签完合同后,制造银行流水,表面上确实有资金流水痕迹。理由是,“无抵押贷款,要增加约束力”。“签订阴阳合同”和“伪造银行流水”的目的就是从表面上坐实民间借贷的存在,在以后债务诉讼中可以相互印证,以证据链的形式证明债务的合法性。另外,对有房产的借款人,还会将其房子“网签”。对没有任何抵押物的大学生,常常会以其裸照视频等为抵押,即一度盛行的“裸贷”。

三是制造逾期,认定违约。据“套路贷”办案民警介绍,“套路贷的过程不需要你还钱,也压根没想让还钱,就算一直按合同在还,随便都能让你违约,目的是一直牵制借款人”。与放贷个人签订的合同、设计精确还款时间的套路就更深了,如借款人还款时放贷人借故到外地,让借款人无法联系,甚至以手机故障、账号冻结等理由,让借款人无法按时还款。一旦逾期,按合同的条款以小时计算,让违约金翻倍猛增。还有的放贷公司人员向借款人索要房产证,如果拒绝,公司人员就以借款承诺书中“提供的资料不齐全,视为违约……”的条款为由,认定借款人“违约”。

四是转单平账,垒高金额。转单平账是利用借款人到期无力偿还,侵占他人财物或叠加借款金额的重要时机。对于用房产抵押的,可能已经“网签”,可能通过诉讼取得所有权,可能强迫交易,有的胁迫签长期租约,低价收房,高价转租。对于用车抵押的,可能把车开走。对于无抵押物的,介绍其他相关贷款公司或个人,欺骗借款人签定新的“虚高借款合同”,目的是予以“平账”,进一步叠加借款金额。如果无力偿还重复几次借贷,利滚利,借款金额可能超出借款数额的十倍,或几十倍。如有“套路贷”案件经过转单平账13次后,借款人债务本金从6万元叠加到370余万元,而实际借款只有42万余元。

五是软硬兼施,恶意讨债。对于借款人到期不还钱,贷款公司就会采取各种催收手段。如软暴力,滋扰、哄闹、纠缠、聚众造势,每天跟着你上班、逛街,陪你回家,就是盯着你,一旦报警,就强调民间借贷纠纷,警方在没有其他证据线索时还不能随意介入。如硬暴力,以砸玻璃、泼油漆、堵门锁等方式干扰借款人正常生活,有的控制借款人人身自由,精神羞辱,有的威胁恐吓借款人及其家人。还有的放贷公司凭着非法证据到法院起诉,虽然属于非法证据但它有形式上的证据链,从起初保留借款合同、银行转账单、公证文书等直接证据,受害人却举证不了被骗的证据。有时借款人碍于面子,选择不出庭,这使法院的取证事实认定更加困难。有些诉讼成为追回“套路贷”的工具,将非法的经营模式“漂白”变成合法模式,利用司法强制性牟取暴利。

二、“套路贷”犯罪的侦查难点

从部分已查办的案例和上述犯罪现状和特点的分析,可以发现“套路贷”犯罪往往是造成一定严重后果,才引起侦查机关的高度重视,这种事后侦查模式不仅阻碍了犯罪线索的发现、犯罪审讯的进行、犯罪证据的固定,还对犯罪类型的认定和犯罪预防和打击带来很大的阻力。

(一)手段方法的欺骗性导致案件发现难。“套路贷”的被害人员一般来说经济收入拮据,缺乏社会经验;或者防范意识薄弱,法律意识欠缺;或者个人不良征信,急需周转资金。迷惑性极强的“套路贷”,往往以合法的形式掩盖其非法的目的,让被害人慢慢地钻进精心设计的陷阱。同时犯罪团伙大多熟悉相关金融业务,擅于钻法律空子,导致被害人维权难,犯罪嫌疑人入罪难。针对“套路贷”犯罪手段的隐蔽和谨慎,往往通过聊天软件、手机电话等通讯工具进行单线联系沟通,知情人很少,整个犯罪过程几乎不会发生强烈的矛盾冲突,不易被外界发现;其次放贷人往往通过各种方式获得被害人的信任,哪怕被害人发现了一点危害结果,由于内心的虚荣,也是想尽量通过私下办法予以解决,更不可能产生任何的物理接触,也不可能主动报案、控告,使许多“套路贷”案件成为隐案;再次就是放贷人对贷款业务和流程的熟悉,按照法律的流程和手续进行前期的完善,导致被害人也很难发现和怀疑,最后导致“套路贷”整个案件在社会危害暴露前,很少有相关线索被发现。

(二)组织架构的严密性导致案件的审讯难。“套路贷”案件绝大多数属于团伙犯罪,犯罪组织严密,人员分工细致,相互配合衔接紧凑。在组织者的统一调度指挥下,有专门负责拉业务的;有专门负责“空放”贷款的、有专门收取现金的;有专门负责与借款人商谈沟通的;有专门管理账目和合同的;有专门采取暴力或“软暴力”讨债的;还有专门负责虚假诉讼的。团伙成员明确的分工,相互衔接配合协作,导致被害人往往入套而不自知。针对上述严密的犯罪组织,不能像其他传统的经济犯罪一样,只要有涉案的书证、物证,根据犯罪的特点、规律,即便“零口供”也能认定。由于“套路贷”案件的分工合作,相互之间难以确定主观的故意,相互之间的行为就显得比较独立,证据很难关联起来。如果案发前,组织内部有严格的管理制度和程序,可能相互之间并不认识,往往只有通过“审讯”重新构建犯罪的整个过程,对没有客观证据的审讯突破就显得较为艰难。

(三)行为方式的多元性导致案件的认定难。虽然“套路贷”犯罪团伙相互配合,对陷入圈套的借款人,穷尽一切方法进行敲骨吸髓,甚至采取非法拘禁、敲诈勒索、盗窃等犯罪手段,但是通过借新还旧,层层加码,软硬兼施频频滋扰的过程中,会精心绕过法律的红线和抓住被害人的法律意识淡薄以及碍于面子的心里特征,采取签订阴阳合同、公证相关委托等方式,将有关手续法律化,债权合法化。有些还采取多种口头约定,制造被害人违约的假象;有的将高额的借款转到被害人指定账户上,随后交还虚增的款额,使银行流水成为提起民事诉讼的证据,甚至出现刑民交叉的案件。如果公安机关与当地检察院和法院没有及时沟通协调,没有及时介入,对案件的认定以及侦查重点无疑都是公安机关将要面对的侦查难点,为此,“套路贷”犯罪团伙行为方式的多元化会给侦查机关对案件的定性带来较大的困惑。

(四)犯罪数额的巨大性导致案件的取证难。“套路贷”犯罪数额的认定应当以“套路贷”行为目的的本质为出发点,对其涉及的所有犯罪数额予以整体否定性评价。因此,“套路贷”犯罪数额不仅包括借款人实际收到的本金和双方约定的利息,还包括“套路贷”过程中以任何理由和借口收取的费用,如违约金、中介费、保证金、服务费等。针对法律对“套路贷”犯罪数额的认定标准和范围,加上金融工具不断更新,通过网络第三方平台交易相关费用就异常便捷,特别是以匿名方式交易的相关电子数据取证鉴定也较为困难。有的中介费、服务费也都是通过单线联系而交易,没有相关的凭证和发票,且这部分费用往往数额较大,很难找到相关的书证予以印证,导致很多费用无法认定为犯罪数额,对案件的取证工作带来较大的麻烦。

(五)犯罪团伙的软暴力导致案件的打击难。对“套路贷”到期的未还借款,若采取暴力催收的,将被纳入中央扫黑除恶的专项斗争。2018年1月16日,两高两部发布《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明确指出,“对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民间借贷之名,………,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使用暴力、………、强行索债的,应当根据案件具体事实,以诈骗、强迫交易、敲诈勒索、抢劫、虚假诉讼等罪名侦查、起诉、审判。”虽然法律明确了“套路贷”以暴力催收未到期的借款列为扫黑除恶的对象,但是还明确了要根据案件的具体事实。有的“套路贷”案件采取以砸玻璃、泼油漆、堵门锁等软暴力方式干扰借款人正常生活,达到催款的目的。如果以上述软暴力的方式定性为有组织犯罪,这与法律上有组织犯罪的组织特征、经济特征、非法控制特征、行为特征等还是有较大区别的,这与罪刑法定原则也有所冲突。

(六)犯罪流程的复杂性导致案件的追赃难。从“套路贷”的犯罪流程特点看,从制造借贷假象、制造银行流水、肆意认定违约、垒高借款金额、软硬兼施追讨等,每一步都涉及到借款人的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且与其关联的公司和人员也较多,甚至有许多案件是以个人名义签订的合同。按照涉案财物处置的相关规定,犯罪嫌疑人已将违法所得财物用于清偿债务或者转让给他人的,对明知是违法所得、无偿取得、明显低于市场价格、非法债务等才能予以追回,对善意取得是无法追回的。为此,放贷人获得的违法所得也不是全部能追回,对“套路贷”案件的涉案财物也只能是最大限度追赃挽损。

三、“套路贷”犯罪的侦查对策

从以上分析可知,“套路贷”是非法金融活动,也是违法犯罪活动,既是对民众利益的恶意侵占,也是对法律的蔑视和挑战,应引起相关部门高度重视,并采取有效对策进行打击和综合治理。

一是以类型化思路梳理相关法律条文。对于“套路贷”这种新型犯罪,我们不难发现,其违法手段都是常见的金融犯罪手段,涉及的罪名也都是常见的刑事犯罪或经济犯罪,现有法律法规基本都有相应的条文,对这些条文在提取归纳的基础上,以犯罪手段类型化途径为依托,具体分析“套路贷”犯罪的程序步骤,从而实现“套路贷”犯罪向传统经济犯罪或刑事犯罪的合理嵌入。基本思路即“套路贷”的犯罪手段+犯罪流程的模式,进行梳理、归类,并总结法院审判的经验和证据标准指引,以及对一些疑难案件的指导经验,形成办案指南。通过办案指南的学习,指导办案部门具体操作,并适时出台司法解释和部门规章,解决当前办案中的法律适用难题。如“套路贷”涉及罪名的认定、犯罪所得数额的认定、共同犯罪的认定、跨区域管辖等相关问题。

二是建立最早最先的受理发现机制。基层公安机关对被害人涉及“套路贷”的控告和举报,要改变传统的先入为主侦查思维模式,不能让“套路贷’犯罪成为隐案,要在第一时间对警情作出初步准确的判断,不能因为控告举报提供了借条、流水单,或者民事判决书时,就认定为民事纠纷。更不能因为基层民警缺乏民间借贷领域的法律知识,或没有涉及暴力催讨的警情,而简单的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否则对案件背后的骗局就难以识破。因此,遵循最早最先的发现机制是侦破“套路贷”案件的基础,提高基层民警民间借贷法律常识和对疑似警情的敏感度是侦破“套路贷”案件的关键。这就要求基层民警在日常的接处警过程中,要善于主动发现疑似案件的蛛丝马迹,做到及时发现、及时受理。

三是建立快速反应的侦查取证机制。基层公安机关要善于总结“套路贷”的犯罪手段和作案流程,提高对其的认识度。特别是对“刑民交叉”、团伙作案、多种犯罪并存的“套路贷”案件要快速反应,尽早确立侦查工作的方向和重点。比如,一是及时查明嫌疑人虚构债务的事实。主要从相关言词证据初步确立是否具备“套路贷”中虚构债务的一般特点,引导被害人提供相应证据。同时,对嫌疑人住宅、办公地点、私家车等处进行全面搜查,及时调取涉案账户的电子数据,同时对手机、电脑、U盘等存储的视频、照片、数据表格等迅速查封扣押,进行提取鉴定。二是全面及时认定嫌疑人涉嫌的犯罪数额,特别是认定“违约金”“中介费”“服务费”“保证金”等各种名义的费用。三是查明各转单平帐嫌疑人共同犯罪的主观犯意,是否具有共同犯罪的犯意,这是案件定性的关键所在。四是查明“套路贷”团伙中真正的幕后组织指挥人和出资人,为严厉打击“套路贷”的犯罪,对主要犯罪人要适用顶格处理的方式。

四是建立公检法办案单位的会商机制。公安机关必须同时加强与检察院、法院的沟通协调,定期召开关于“套路贷”的会商机制,以便及时发现案情,固定线索和证据。检察院的提前介入可以为公安机关的侦查方向和重点给予及时的指导和建议。法院的及时沟通可以为公安机关的取证标准给予精准的指引,还可以对正在审理的涉嫌“套路贷”案件,及时向公安机关通报案情,同时指导被害人收集、整理、提交相关证据。根据《关于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三、二十四条的规定,对已生效或已执行的民事判决而言,如果发现有涉嫌“套路贷”的刑事犯罪,法院应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及时调取民事判决书等相关证据,确保公安机关能及时锁定重点嫌疑对象,确定侦查方向和重点。

五是建立与其他警种和相关部门的协作机制。针对“套路贷”系列案件高发,相关犯罪交叉,证据线索分散等特点,公安机关应主动出击,通过多警种的配合,多部门的协作,发现和提供更多的线索和证据。一是基层民警加大对小额贷款公司的日常走访和巡查,特别是驻扎在贷款公司的重点人口、流动人口的盘查力度。二是加强同小区物业、社区人员的协作,及时发现掌握辖区内涉及“套路贷”的隐情,主动盘问疑似“套路贷”追债人员,必要时将其传唤至公安机关接受调查;三是派出所排查、调处民间纠纷时,发现疑似“套路贷”警情时,应及时将线索上报合成作战指挥中心。指挥中心应高度重视,对辖区内疑似“套路贷”案件信息进行串并分析。分别由经侦、治安、网安、情报、法制开展相关工作。四是公安机关还应加强同市场监管、金融机构、公证等部门的沟通协调,主要是多元化收集“套路贷”的相关线索和证据,使“套路贷”在萌芽状态就处于监管之下。

六是建立快速的追赃挽损机制。2018年6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为打好“三大攻坚战”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见》,明确要求严厉惩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以及“校园贷”“套路贷”。同时提出,办理涉“三大攻坚战”案件应当坚持办案与追赃挽损并重。首先要依法用好用足法律手段进行追赃挽损,该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时,要及时开展,让“套路贷”犯罪遏制在萌芽状态,避免被害人的严重损失。其次对系列“套路贷”案件要以专案的形式介入,积极主动开展相关侦查和取证活动,尽早争取检察院和法院的支持,对同样犯罪手段和犯罪对象的案件,要及时予以串并案,不仅能及时控制犯罪面,还能及时控制犯罪违法所得的流失;再次对犯罪分子因“套路贷”而获得非法所得要根据涉案财物处置的相关规定,及时界定范围,依法予以追缴或者没收,包括一切非法财物及其孳息。

七是建立事前事中监管审查机制。由于没有对“套路贷”事前的监管机制,目前只能在案件发生,造成一定社会危害后,司法机关才介入。公安机关对“套路贷”在依靠刑事打击的同时,还应主动配合金融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的事前监管,加强对金融主体和金融行为的审查和规范,建立“黑名单”制度。使“套路贷”犯罪初期就得到遏制,或被害人主动中止“套路贷”。如,对已经实施过类似“套路贷”违法行为的人员,将不再审批或终止审批其开办投资管理公司、金融服务公司等业务。只有构建事前、事中、事后完整的法律体系和监管机制,“套路贷”才有可能被遏制在摇篮中。因此,公安机关应改变对“套路贷”事后惩治的模式,向“事前审查、事中监管、事后惩治”模式转变。

八是建立重点涉案区域重点培训机制。根据已破获“套路贷”的典型案例,总结归纳出案件的特点,案件的新型手段和方法,以及“套路贷”的作案流程等,以案例评析和案例精读的形式,印制成册,特别是作为社区民警的业务指导丛书。如社区民警可以通过法制宣传栏、法制讲座及散发法制宣传单的方式提高广大群众对“套路贷”行为的防范意识。同时基层民警要加强对疑似“套路贷”线索的发现判断能力、鉴别区分能力、证据搜集能力以及警务协作能力、法律适用能力等,真正做到警之于先,察之于后。

总之,“套路贷”行为形成的链式犯罪,不仅因为犯罪手段的隐蔽和犯罪流程的周密,还包括现有金融制度和管理制度的一些不完善以及被害人的法律意识淡薄、消费意识畸形等多重因素的影响,导致“套路贷”犯罪屡屡得逞,产生极大的社会危害性。这些问题的解决不能只停留在司法机关的单打独斗,要多个监管部门和司法机关形成联动效应,才能最大限度的挤压“套路贷”的犯罪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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