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 智,刘洪广
(1.南京森林警察学院,江苏 南京 210023)
(2.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北京 100038)
辨认是指侦查机关利用辨认人的直观感觉对与犯罪有关的物品、文件、尸体、场所或犯罪嫌疑人进行辨别认定的一种侦查活动。[1]2013年1月1日实施的我国《刑事诉讼法》首次以条文的形式明确了辨认笔录的法律地位,辨认笔录正式跻身于法定证据种类行列之中,这意味着提升了辨认行为在诉讼活动中的线索及证明价值。但事实上,辨认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它能够为侦查活动提供线索,收集证据材料,锁定犯罪嫌疑人,从而证实案件事实;另一方面,由于辨认准确性的影响因素较多,估计者变量(estimator variables)①的不可控性决定了辨认失真的可能性,这种可能性又可能进一步导致冤假错案的发生。本文运用心理学相关理论,系统解析被害人辨认的心理机制,探究辨认失真的心理成因,在此基础上结合现代心理学的研究成果有针对性地提出科学的辨认方法,以期提高辨认准确性,为辨认笔录的证据力提供理论与实践保障,减少由辨认错误导致的冤假错案。
从辨认的概念可知,辨认依据是被害人大脑中所存储的与需辨认的涉案对象有关的记忆。被害人辨认结果是否准确,主要取决于其对需辨认的涉案对象的记忆是否准确。记忆由编码、存储和提取这三个前后联系的基本过程组成。犯罪行为人等涉案对象的信息只有经过被害人记忆的三个基本过程,才能成为其辨认时可以保持和利用的经验。
(一)对辨认涉案对象信息的编码。编码(encoding)是人们获得个体经验的过程,或者说是对外界信息进行转换的过程。[2]被害人大脑对辨认涉案对象的识记可看作对涉案对象信息的编码。编码是一个展开的过程,它包括对涉案对象信息的反复感知、思维等过程。感知是直接接受外界的刺激信息输入,并对输入的信息进行初级加工。被害人在被危害行为侵害过程中,大脑会对可感知范围内且直接作用于其视觉、听觉、触觉、嗅觉、味觉等感官的与犯罪有关的物品、文件、尸体、场所及犯罪行为人等刺激的特性产生个别属性的认识,或由一些相关的个别属性形成的整体性认识,如犯罪行为人的性别、身高、年龄、口音、发型、面部特征、着装类型等特性,又如作案工具的类型、大小、材质、新旧、颜色、数量等特性。与感知不同,思维是对输入的信息进行的深层次加工,主要体现在对刺激的分析、综合、比较、抽象和概括等过程,从而实现对辨认涉案对象信息的深层次编码。如案件发生后,被害人在对辨认涉案对象的信息进行回忆时,人脑会对与犯罪有关的人、物、场所等刺激的信息进行综合分析,或者对各个属性进行整合,又或者对各个属性加以比对等。这些过程能够实现被害人对辨认涉案对象信息的进一步加工和巩固,强化被害人的识记能力。
(二)对辨认涉案对象信息的存储。存储(storage)是把曾经感知过的事物、体验过的情感、做过的动作、思考过的问题等以一定的形式保持在个体的大脑中。②被害人对辨认涉案对象信息的存储可看作记忆的保持阶段。保持是动态、积极的过程,人脑会对案件信息进行一定深度的加工、处理,然后使其转化为长时记忆。长时记忆能够使编码后的信息得以长时间的保存,时长由约1分钟延长至终身不等。至于记忆的存储容量,理论上认为是无限的,但由于不同的被害人具有不同的心理素质和生理状态,在经历不同性质的刑事案件时,人脑对辨认涉案对象信息的存储受到个体注意指向性③和注意集中性④的影响,可能会专注于对其高度关注的和注意指向范围内的信息进行深度加工,而对周边的信息“视而不见,听而不闻”。所以,被害人大脑中存储的信息量可能并不是全部的。此外,随着时间的推移,存储的刺激信息数量也会因为遗忘或者其他干扰因素的参与呈逐渐下降的趋势。
(三)对辨认涉案对象信息的提取。提取(retrieval)是指获取所存储的信息并使之进入意识的过程。提取的记忆影响态度选择和行为决策。心理学研究发现,提取有两种基本形式——再认(recognition)和回忆(recall)。再认就是个体对感知过的物体、思考过的事件或体验过的情感,当它们再次出现的时候仍能识别出的心理过程。而回忆是个体过去所经历过的人、事、物等以形象或概念等形式,在人脑中重新呈现的过程。对辨认涉案对象信息的提取体现的是回忆,而对犯罪行为人等的辨认是属于记忆提取中的再认形式,即当犯罪行为人等再次出现时,辨认人能作出同一认定的心理过程。再认是信息提取的过程,也是编码和存储的结果。通常,被害人在被危害行为侵害过程中,各种感官会共同配合,全面感知刺激信息,再经过大脑的筛选、整合,存储所注意的信息。存储后应尽可能减少信息加工的次数,以避免原始信息被删减、篡改。在这种情况下,被害人在辨认时才能正确地提取大脑中原有存储的信息,通过与辨认对象相关的信息进行比对,信息匹配后做出准确判断,完成辨认。
(一)被害人的负性情绪。辨认是个复杂的心理过程,受到多种因素的干扰,其中的负性情绪也直接影响着被害人的辨认。心理学上把紧张、恐惧、焦虑、厌恶、悲伤、愤怒、抑郁等情绪统称为负性情绪,此类情绪体验是消极的,会有明显不适感,直接影响被害人的认知加工和决策能力。
Gable和 Harmon-Jones(2010a)在实验的基础上提出了情绪的动机维度模型,发现以恐惧、焦虑、厌恶为代表的高动机强度的消极情绪,会导致个体的认知范围整体窄化,虽然有助于记忆注意指向性强的信息,但却阻碍了记忆刺激物周围所呈现的信息,如刺激事件的空间背景、其他人和物等。而以悲伤、抑郁为代表的低动机强度的消极情绪则会扩展认知加工的范围,有助于记忆刺激物周围呈现的信息,但限制了对刺激物本身的注意和加工。情绪的动机维度模型证实,人们处理信息的能力是有限的,对事件一个方面投入的注意力越多,则事件的其他方面可获得的注意力就越少。[3]被害人因为直接遭受危害行为的侵害,其人身权益或财产权益受损,由此产生恐惧等高动机强度的消极情绪和悲伤等低动机强度的消极情绪。较之案发后阶段,案发当时被害人的负性情绪尤其突出。这使得被害人对辨认涉案对象的信息认知加工窄化或扩展,影响记忆的编码、存储和提取质量以及记忆后期的巩固,进而可能造成辨认的失真。
恐惧是高动机强度消极情绪的代表情绪之一,是个体面临或者预感到危险而又缺乏应付能力时所产生的一种带有危机感的体验。恐惧常与压力相伴,Kenneth等人关于压力对被害人辨认结果准确性影响的元分析表明,在经受低压力情境后,1727位被试中有59%从目标在列的队列中辨认出了目标人物,但在遭受高压力情境后,成功辨认的比例只有39%。[4]心理学研究也表明,虽然中等强度的压力在某些情形下可使人的注意力集中,但高强度的压力或恐惧会明显损害被害人识别面孔以及把信息编码进入大脑的能力,使其无法记住犯罪行为人的面部特征、衣着等细节,因为这些细节与在高强度压力情形下人体释放的肾上腺素和其他荷尔蒙引发的最基本的生存反应没有即时相关,从而会对被害人的辨认能力产生负面影响。[5]
(二)被害人的视觉加工能力有限。多数情况下,被害人对案发时人、事、物的感觉、知觉、注意等是通过视觉完成的。视觉加工过程由视感觉、视注意和视知觉三个相互依存的阶段构成。视感觉是检测和解释来自可见光的信息,以形成关于周围环境表征的过程。由于感觉本身是短暂的,所感觉到的信息只有小部分真正被知觉到。视注意是大脑确定并选择视觉系统感觉到的信息中的重要部分并对其进一步加工,而忽视其他信息的过程。视知觉是对被注意到的那一部分信息进行整合,与环境因素链接,使其变得连贯,通过意义、效用、价值和情绪效价的分配而进行分类的过程。[6]注意瞬脱(Attentional Blink,AB)⑤现象也反映了人类视觉系统在一定时间内可加工的信息数量是有限的。这种现象的出现是由多种因素决定的,可概括为内部因素和外部因素两大类。
1.内部因素对被害人视觉加工的影响。内部因素主要包括个体年龄、智力、人格、压力水平、焦虑水平、需要、兴趣、情感和意志等。视觉信息加工的有限性程度因人而异,如在年龄方面,老年人比年轻人有更大的注意瞬脱现象。在人格方面,MacLean(2010)首次研究了大五人格⑥和RSVP⑦之间的关系,第一次用人格维度得分预测了注意瞬脱效应的大小。结果表明,大五人格对注意瞬脱效应的总体预测是41%,其中外倾性、神经质、开放性对注意瞬脱的预测为高相关,即外倾性和开放性得分越高,注意瞬脱效应越小;神经质得分越高,注意瞬脱效应越大。而宜人性和尽责性指标与注意瞬脱效应不相关。这些情况说明,人格对注意瞬脱现象也具有重要影响,限制了被害人的视觉加工量。前文论述的压力对记忆的影响表明,当个体处在压力状态时,体内会释放与压力有关的荷尔蒙,如去甲肾上腺素、皮质醇等,会影响大脑中与注意、学习和记忆有关的结构。[7]可见,这些因素会直接影响被害人对辨认涉案对象信息的视觉加工容量和范围,进而影响辨认的准确性。
2.外部因素对被害人视觉加工的影响。外部因素主要包括刺激的知觉相似度、情境信息、“噪音”等。已有研究结果证实,目标刺激和无关刺激的相似度越高,所需的视觉加工时间越长,注意瞬脱现象就越明显。因此,涉案对象与犯罪无关的人、事、物的相似度会影响被害人的视觉加工效果。此外,情境信息也影响对目标刺激的提取和识别。就犯罪行为人的面孔特征而言,其面孔特征通常并不是被独立出来,而是深深地嵌在特定的情境之中。显然,除了刺激特征外,情境信息也会影响被害人对犯罪行为人面孔特征的视觉加工。[8]这就要求被害人在提取信息时的感知状态和编码时的感知状态尽可能一致,这样,提取的信息准确性才高。再者,“噪音”同样影响被害人对涉案对象的视觉加工。根据信息检测理论,视觉被理解为是对外部世界的信息进行检测并利用这些信息来识别物体、作出决策和指导行动的过程。但是,对任何信号进行检测时,总会出现一些使个体难以确定某一信号是否出现的因素,这些因素的总称就是所谓的“噪音”。在视觉加工中,“噪音”的来源多样,有来源于视觉环境的特性——强光、阴影、胶合面等,有来源于分心物的特性——性状、色彩等,又或者来源于个体的不正确期待等。这些“噪音”会影响视觉所加工的信息的品质和类型,并对被害人辨认准确性产生重大影响。
(一)做好辨认前对被害人的询问工作。关于辨认前是否向辨认人询问辨认涉案对象的特征,我国《刑事诉讼法》并未明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第二款第二项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以下简称《检察规则》)第二百五十八条都明确提出,侦查人员应当在辨认前向辨认人详细询问被辨认对象的具体特征,否则,所得的辨认笔录将被视作瑕疵证据,并只有经有关侦查人员作出补正或者合理解释后才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对于这样的规定,心理学研究争议较大,其焦点集中于辨认前对被辨认对象具体特征的询问,对辨认结果的准确性究竟是发挥着促进作用还是抑制作用。目前,对此问题还未形成统一的观点。本文论及辨认前对被害人的询问,并非针对辨认涉案对象的信息,而是通过交流对被害人的心理状态进行评估和安抚,旨在降低或消除被害人的负性情绪等,引导被害人准确回忆。
侦查人员应事先通过阅卷等方法对案情作整体性把握,通过调查访问等方法对被害人的年龄、性格、家庭、职业、案发后的情绪状态等信息充分了解。由于被害人所经历的案件性质不同,侵害程度不同,心理素质和精神状态不同,在询问初期不宜问及辨认对象的具体特征,可以以朋友间的聊天方式谈一些让被害人消除紧张情绪的话题,在交流过程中注意换位思考,设身处地体会被害人的想法、顾虑和情绪。同时,仔细观察被害人的非言语行为,如面部表情、肢体语言,来判断被害人的心理状态,从而调整询问的话题和方式。做好辨认前的询问工作,可以帮助被害人平复紧张的情绪,梳理思路,提高辨认的准确性。
(二)设计与被害情境趋同的辨认情境。心理学认为,行动是个体与情境互动的结果。上文也已论及,任何刺激都发生在一定情境中,犯罪行为也不例外。被害人在识记与犯罪有关的人、物、事时,也会注意到这些刺激信息的背景。在辨认时,设计与被害情境趋同的辨认情境,即趋同情境,有利于被害人正确提取记忆。
趋同情境,就是将侦查人员搜集到的痕迹物证、证人证言等案件相关信息作为辨认的情境条件,设计、布置与被害情境最大程度相似的环境,带领被害人重回“犯罪现场”。趋同情境更容易促使被害人回忆其受到危害行为时被侵害的过程,重启和强化被害人的感知力,从而提高辨认的准确性。但是,在设计趋同情境时,需要注意几个问题。一是各种条件应尽可能接近案发时的情况,如案发时间、天气情况、光照条件、距离远近等;二是应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禁止一切可能造成危险、有伤风化、侮辱人格的行为,避免给被害人带来二次侵害。
(三)被害人辨认规则的完善。我国《刑事诉讼法》明确了辨认笔录的法定证据地位,但对辨认规则尚付阙如。为弥补立法的不足,《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以下简称《程序规定》)第二百四十九条至二百五十三条和《检察规则》第二百五十七条至二百六十二条对辨认程序进行了规定,提出了混杂辨认规则和禁止暗示规则。但已有的辨认规则不足以保证辨认的准确性,应积极吸收现代心理学有关辨认的研究成果,完善辨认规则。
1.增加及时辨认规则。《程序规定》和《检察规则》对辨认的目的和对象、组织者身份和人数及保密义务、混杂辨认和禁止暗示规则、制作辨认笔录等作出了规定,并未规定及时辨认规则。在对被害人辨认的心理机制的研究中发现,个体记忆的保持受到多种因素的干扰,其中遗忘影响最大。德国心理学家艾宾浩斯(H.Ebbinghaus)实验得到的遗忘曲线(the curve of forgetting)发现,遗忘现象在学习之后立即出现,最初的遗忘量很大,之后逐渐缓慢,稳定下来的记忆信息量仅保持在20%。至于遗忘的原因,心理学中有多种说法,如衰退说、干扰说、压抑说和提取失败。无论哪种原因导致遗忘,目前无法实质性地彻底阻止遗忘的发生。因此,在案件发生后,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趁被害人记忆保持量较好,尽快组织被害人进行辨认。及时辨认规则可以有效地抑制被害人大脑中案件信息的丢失,也可避免被害人对案件信息的记忆受其他事物的干扰,从而提高辨认的准确性。
2.完善禁止暗示规则。《程序规定》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辨认时,不得给辨认人任何暗示。虽然提出了禁止暗示的要求,但这样的描述过于笼统、模糊,对辨认实际工作仅具有宏观性的指导,缺乏具体明确的方向性意义。不可否认,辨认具有内在的暗示性,辨认活动本身就暗示着侦查机关怀疑犯罪行为人或作案工具等可能在列于所提供的辨认对象之中。组织辨认活动,在一定程度上就是为了验证侦查人员的预判。所以,侦查人员会有意或无意地向被害人作出某种暗示,希望能够获得其所期待的结果。心理学家将这种现象称为罗森塔尔效应的“期待效应”(expectancy effect),即实验者期待发现什么,而这种期待有时候会影响被试的判断。辨认时,侦查人员为了让被害人识别出侦查人员所怀疑的对象,会不自觉地通过言语行为和非言语行为对被害人进行暗示。例如,有的侦查人员在组织对犯罪行为人的照片进行辨认时明确说,“看看哪一个是犯罪嫌疑人”,这句话暗示了供辨认的照片里必然有犯罪行为人;又或者通过面部表情、肢体语言等传递暗示性信息,促使被害人作出符合侦查人员期待的辨认结果。其实,有时不仅被害人甚至侦查人员通常都很难意识到侦查人员行为的暗示性,但是,暗示的结果确实影响了辨认的准确性。
为了避免暗示对辨认的影响,应完善禁止暗示规则。一是安排不了解案情的侦查人员作为辨认主持人。侦查人员是辨认的主持人员,被害人出于对侦查人员所代表的公权力的信任,会不自觉地尊敬并相信侦查人员,连带相信侦查人员的话语。一旦侦查人员有意或无意地对被害人进行暗示,将会直接影响辨认结果。安排不知案情的侦查人员来组织辨认,由于其自身也并不清楚目标人或目标物是否在列于辨认对象之中,可以减少不必要的暗示。二是在辨认前侦查人员应明确告知被害人,案件相关的人员或物品不一定在列于辨认对象的范围中,允许其不作出辨认。已有研究表明,如果未进行告知或说明,被害人会认为案件相关的人员或物品就在辨认对象中,大脑中的信息提取会受到干扰,容易错将无辜人员或者无辜物品指认出来。辨认前的告知,有助于减少辨认中的相对判断现象,即被害人的辨认选择是那个相比较更像犯罪行为人的人或更像犯罪物品的物,而不是与记忆中的犯罪行为人或犯罪物品一致的人或物。如此,可以得到更为可靠的辨认结果。
近年来,英、美等国不断融合心理学的研究成果,对辨认的组织与实施进行完善,增强了辨认的科学性,也为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研究提供了有益的借鉴经验。心理学与侦查学跨学科合作成为未来研究的重要方向,用心理学研究成果修正经验性强的辨认活动,为辨认这一主观性行为增加科学色彩,无疑有助于健全已有的辨认规则,提高辨认的准确率。
注释:
①1978年,加拿大心理学家Gary L.Wells在其发表的Applied Eyewitness-Testimony Research:System Variables and Estimator Variables一文中,将影响目击证人证言准确性的众多因素划分为估计者变量(Estimator Variables)和系统变量(System Variables)。估计者变量是指影响辨认人对案件的感知,同时也影响对案情信息的提取,但司法系统无法控制的变量,包括感知时的光线及辨认人的性别、种族等。系统变量是指影响目击证人辨认但司法系统能控制的变量,如警察或其他执行人员在辨认之前给目击证人的指导语、辨认队列的呈现方式等。
②同①。
③注意指向性是指人在每一瞬间,他的心理活动或意识选择了某个对象,而忽略了另一些对象。
④注意集中性是指当心理活动或意识指向某个对象的时候,它们会在这个对象上集中起来。
⑤注意瞬脱是指在快速闪现的刺激流中同时对两个目标刺激(T1和T2)完成操作时发生的对T2任务不容易加工的现象。
⑥大五人格是具有心理学量表基本结构的个性特征,包括外倾性(extraversion)、神经质(neuroticism)、开放性(openness)、宜人性(agreeableness)和尽责性(conscientiousness)。
⑦RSVP范式最早由Raymond等于1992年提出。在RSVP范式中,目标嵌入在大量的中心干扰项中,每个目标被下一个目标掩蔽,目标出现在相同位置。实验要求被试者在目标刺激呈现后按照自己的速度做出反应,避免了因为追求速度而带来的额外干扰。
[1]郝宏奎,陈刚.侦查学[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5:165.
[2]彭聃龄.普通心理学[M].北京: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07:209.
[3][美]罗伯特·L·索尔所,M·金伯利·麦克林,奥托·H·麦克林.认知心理学[M].邵志芳,李林,徐媛,高旭辰,何敏萱,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8:75.
[4]Deffenbacher,K.A.,Bornstein,B.H.,Penrod,S.D.&McGorty,K.A meta-analytic review of the effects of high stress on eyewitnessmemory[J].Law andHumanBehavior,2004,Vol.28,(6):687-706.
[5]Weaver,C.A.,Ⅲ,&Krug,K.S.Consolidation-like effects in flashbulb memories:Evidence from September 11,2001y[J].American Journal of Psychology,2004,Vol.117,(4):517-530.
[6]陈晓云.目击证人辨认问题研究——法学与心理学之双重视角[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15:59.
[7]段海军.面孔识别框架下的注意瞬脱效应[M].北京:科学出版社,2017:6-12.
[8]同[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