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 萍
烟台市勘察设计审查服务中心,山东烟台 264000
实践中若能从法律性质这一视角就施工图审查制度的改革加以分析,则有利于优化施工图审查流程,使得其审查工作开展更具科学性,提升施工图潜在应用价值的同时促进现代建筑工程的更好发展。因此,需要从多个方面入手,通过对法律性质的充分考虑,给予施工图制度的改革必要的关注,且将相应的研究工作落实到位,使得施工图实践应用中的存在问题得以及时处理。在此基础上,有利于提升审图机构的整体工作水平,确保施工图在实践中的应用状况良好性。
为了使施工图审查机构实际作用得以充分发挥,则需要对作用发挥的重要性有所了解。具体表现为:(1)注重施工图审查机构实际作用的发挥,有利于提高施工图质量,实现对其形成中存在问题的及时处理,确保施工图的应用效果良好性;(2)重视施工图审查机构实际作用的发挥,有利于提升其审查工作水平,使得施工图审查中有着良好的专业性,从而为施工图的科学使用提供保障;(3)施工图审查机构职能作用的充分发挥,有利于提升施工图的潜在应用价值,进而为工程质量可靠性提供相应的保障,避免影响工程实践中的经济效益,且有利于提高施工图审查工作效率。
在开展施工图审查制度改革方面的研究工作时,为了得到有效的研究成果,加快这类制度改革步伐,逐渐提升施工图在建筑工程中的实践应用水平,则需要对施工图审查制度与勘察、设计资质管理制度的关系有所了解。具体表现在以下方面:
(1)依据现行《建筑法》第二章“建筑许可”关于从业资格的规定,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具备相应条件;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这些方面的内容,客观地说明了建筑工程实践中的勘察设计及其它专业技术人员,需要持有相应的资格证书方可从事专业领域内的工作;且建筑工程实践中的审图机构在自身的工作开展中强化责任意识,履行相应的义务,并与有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进行积极的沟通交流,在制度方面逐渐形成相互配合、互相促进的关系,使得施工图审查制度改革步伐得以不断加快,全面提升建筑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制度的实践应用水平。
(2)在施工图审查制度与勘察、设计资质管理制度的关系探究过程中,若从法律性质这一角度进行充分考虑,则需要关注《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合同法》等法律中明确指出有关建筑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义务。实践中通过对这样的法律背景的充分考虑,可知建筑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在从事行业领域内的工作时,应根据法律法规要求,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后方可开展业务活动。同时,只有具备了资质证书载明范围内专业能力的勘察、设计单位及人员,才能向建设单位提供所需的勘察、设计成果, 即这些成果提供过程中所涉及的单位所拥有的权利是合法的。当建筑工程实践中因设计缺陷的存在而引发赔偿问题时,设计单位则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此,施工图审查制度与勘察、设计资质管理制度的关系分析中应对建筑工程实践中所涉及单位的权利、质量责任等有着更多的了解,从而为施工图审查制度改革步伐的加快提供所需的支持。
法律性质视角下的施工图审查制度改革,也需要考虑市场自由及特别法律制度。具体表现为:在加快施工图审查改革步伐的过程中,若忽略了市场自由,只顾注重对施工图审查机构的监管,则会出现过度监管现象,即行政力量对市场主体所实施的行为产生了过度的干预,会影响施工图审查工作效率,给其审查制度改革过程带来阻碍。因此,需要在施工图审查中尊重市场自由,在有效的监管范围内确保勘察及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的履行职责效果良好性;通过对施工图审查制度改革要求的考虑,制定相应的特别法律制度并实施到位,使得这类制度约束下的施工图审查机构、设计与施工单位的工作更加高效,进而在施工图审查制度改革中发挥出应有的作用。同时,应对特别法律制度作用下施工图审查制度改革效果进行科学评估,确保这类制度实施有效性,给予施工图审查制度改革所需的法律保障。
第一个方案是把政府本身的监管以及对应的公共利益进行职能意义上的合并,合并到对应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上。施工图本身的审查是当前的设计文件质量监管过程之一,也是在对应的设计过程当中必不可少的一步。在这其中,政府的意志,作为安全保障,已经被充分体现在技术管理当中。如果实行涉及市场的监管处理的话,施工质量监督就可以和施工本身的性质保持高度一致,把整个工程的质量监督阶段给全面扩展到全部的设计阶段。在这其中,施工图的本身检查人员属于刑法规定的“受到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进行针对性的职权行使的公务人员”,受到了政府本身的委托,同时行使着自己的职能,担负着国家机关的公共事务管理核心职权,并且因为这项职权具备了特定的身份。从设计文件的监督最开始,一直到设计文件的最终落实,监督的对象以及范围要在原有的基础上更加扩大。广义上的工程质量监督不仅仅是对施工的现场进行监督,而是对勘察、设计、建设、监理以及施工五个方面进行全面的监督。这种监督不但对于施工阶段的监督有着重要的意义,还可以大幅度提升整体的监督效率,这已经被证明是切实可行的。
第二个方案是把当前的政府进行针对性监管,并将对应的公共利益进行维持的每一项职能对应调整,分散到对应的行政管理机构之上。这个方案涉及到很多方面,比如,建筑结构抗震、建筑耐久度、建筑消防安全以及建筑施工节能等各项公共利益之上,并在此基础上进行分门别类的专项审查。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内容,如果施工图经过了这些部门的专业人员审查合格之后,如果实际成品仍然存在违反法律法规以及对应的强制性标准问题的时候,对应的各个部门审查机构和人员就需要进行相应的赔偿。在这其中,每一个部门的审查小组都需要对审查结果负起民事责任。不过,这个方案对于所有部门的专业人才要求很高,要求每一个部门都有专人可以对施工图的各个部分进行专项审查,因此效率相对较低。并且考虑到各个分项目之间的重叠情况,这种方案的缺点很多。
最后一个方案就是建立起一个针对性的、基于设计阶段的执法监管审图机构,从刑法意义以及民法意义上完全履行监督审查的职责。在进行施工图的审查的时候,可以根据强制性标准的实际情况进行设计文件的审查和复核。这个机构可以基于政府进行委托或者对应的授权,雇佣高水平的专家进行对应的施工图检查。出于公平利益的角度考虑,这个机构必须禁止收费,同时还要割舍和参建单位之间的关系。根据国务院令第279号《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第七十六条的表述,质量监督以及施工图的审查人员如果滥用职权,非法使用相关的权利以及程序进行徇私舞弊的行为,对于明知存在质量问题的受监管项目进行合格证明的出示,以至于造成了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需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但是在当前国家处理冗余机构的大环境下,单独成立一个这样的机构可行性不高。
在上述三种方案的对比之下,第一种方案的可行程度最高,从法律角度可以有效保障施工图审核的有效性和高效性。
综上所述,施工图审查机构在实践中开展审查工作时,若能从法律性质方面对其审查制度的改革进行相应的考虑,则有利于提高其审查工作质量,满足施工图有效审查及科学使用要求。因此,未来在开展施工图审查方面的研究工作时,应根据实际情况,保持高度的责任感,并通过对法律性质的考虑,深入思考施工图审查制度改革,则有利于减少这类图纸审查中的问题出现,从而满足建筑工程施工的实践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