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挥发性有机物(VOCs)项目区域准入政策探讨

2018-02-04 22:03黄志峰李国彬
资源节约与环保 2018年7期
关键词:挥发性废气工业

黄志峰 李国彬

(1中山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 广东中山 528403 2中山市机动车排气污染监督管理所 广东中山 528403)

引言

新时代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必须坚持良好生态环境是最普惠的民生福祉,坚持生态惠民、生态利民、生态为民,重点解决损害群众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1]改革开放,特别是1984年建市以来,某市经济快速发展、生活水平极大提升,但空气污染时有发生,为提升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打赢蓝天保卫战,保障公众健康安全,非常必要探讨实施涉VOCs项目区域环境准入政策。

1 挥发性有机物(VOCs)危害及来源

挥发性有机物(VOCs)是指参与大气光化学反应的有机化合物,包括非甲烷烃类、含氧有机物、含氯有机物、含氮有机物、含硫有机物等,是形成臭氧(O3)和细颗粒物(PM2.5)污染的重要前体物。[2]挥发性有机物(VOCs)不仅直接对人体产生明显的毒性作用,还可与多种物质发生多途径反应导致多重环境效应。如VOCs和氮氧化物反应形成光化学烟雾二次污染;与空气中NO3-、O3等反应生成有机气溶胶,进而影响近地面空气中的O3和PM2.5。2016年全国环境空气质量六项监测指标中O3是唯一一个不降反升的污染物。控制VOCs排放将有利于降低近地面空气中O3和PM2.5浓度,减少雾霾和光化学烟雾污染事件的发生概率。[3]

“VOCs排放源主要包括交通源、工业源、生活源和农业源四大类。交通源包括道路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源和油品储运销等;工业源包括化石燃料燃烧和工艺过程;生活源包括生活燃料燃烧、环境管理、居民生活消费、建筑装饰和餐饮油烟;农业源则包括生物质露天燃烧源、生物质燃料燃烧源和农药使用等。”[4]

2 涉挥发性有机物(VOCs)项目筛选

《“十三五”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方案》要求“严格建设项目环境准入。提高VOCs排放重点行业环保准入门槛,严格控制新增污染物排放量。重点地区要严格限制石化、化工、包装印刷、工业涂装等高VOCs排放建设项目。新建涉VOCs排放的工业企业要入园区。严格涉VOCs建设项目环影响评价,实行区域内VOCs排放等量或倍量削减替代,并将替代方案落实到企业排污许可证中,纳入环境执法管理。新改扩建涉VOCs排放项目,应从源头加强控制,使用低(无)VOCs含量的原辅材料,加强废气收集,安装高效治理设施。”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的实施方案(2014-2017年)》(粤环〔2014〕130号)对全省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表面涂装、印刷、家具制造、纺织印染、塑料制造及塑料制品、生活服务业等13个重点行业提出了整治要点。

《“十三五”环境统计技术要求》中工业源挥发性有机物的调查范围指产品生产过程中以及溶剂使用过程中产生VOCs的工业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VOCs的主要行业为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化学纤维制造业等14个。工业溶剂使用过程中产生VOCs的行业主要包括工业涂装、油墨印刷、工业清洗剂使用、胶黏剂使用4类溶剂使用源,具体为通用设备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汽车制造业等9个行业。

经筛查,某市存在3000多家涉VOCs企业,包括石化、印刷、家电、家具、精细化工等多个行业。这些行业挥发性有机溶剂使用量大,VOCs排放量大,排放的VOCs已成为除SO2、NOX外的重点大气污染物。纳入准入范围的项目为全市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迁建的涉VOCs项目。

3 涉挥发性有机物(VOCs)项目准入政策

3.1 严格源头控制

3.1.1 主城区和一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内不再审批(或备案)新建、扩建产排VOCs的工业项目。除共性工厂、船舶制造项目外,其他地区原则上不再审批(或备案)高VOCs产排项目。属于现有产业链必须配套、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且环评论证结论可行,报市政府同意后按审批权限进行审批。

3.1.2 全市范围内涉VOCs的改、扩建项目,必须切实遵循“以新带老”原则,涉VOCs排放的原有生产工艺、治理设施同步进行升级改造。

3.2 规范过程管理

3.2.1 生产过程及溶剂使用过程中产生VOCs的生产或服务环节,应当布置在密闭车间或设备中进行,产生的VOCs废气经收集、处理后达标排放。如经过论证某些车间或设备不能密闭,则应采取局部气体收集设施经处理达标后排放。VOCs废气收集效率原则上不低于90%。

3.2.2 液体有机化学原料、中间产品、成品应密闭储存,沸点低于45℃的甲类液体应采用压力储罐储存。对VOCs流经的泵、压缩机、阀门、开口阀或开口管线、法兰及其他连接件、泄压设备、取样连接系统和其他密封设备,应建立对动静密封点的泄漏检测及控制制度。在有机化工、医药、合成材料、合成树脂、合成橡胶制造等行业及储油库推广应用“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技术。对密封点数量超过2000个的日用、医药等建有有机化工管路的企业,必须使用LDAR技术,对挥发性有机物流经的设备和管线组件进行定期检测并及时修复泄漏点,严格控制跑冒滴漏和无组织泄漏排放。

3.3 加强末端治理

鼓励采用回收法或焚烧法处理VOCs废气,VOCs废气总净化效率原则上不低于90%。各行业VOCs废气末端治理设施应符合VOCs污染防治技术指南的相应技术要求,减少VOCs的排放量。“共性工厂”VOCs废气应采用焚烧法净化处理后达标排放。

3.4 实行总量控制

3.4.1 实行“区域限批”,取消未完成VOCs总量减排任务的地区涉新增VOCs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审批。对未通过VOCs总量前置审核,或所分配的VOCs排放总量少于其环评分析结果的项目一律不予通过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3.4.2 在环评审批环节核定涉VOCs项目的替代量,作为替代的关闭、整治项目VOCs的减排量应不低于建设项目新增排放量的2倍。企业要扩建、改建涉VOCs项目,必须先完成VOCs治理并通过验收、核算VOCs减排量。对“共性工厂”项目,其申请的VOCs总量必须来源于区域“预算本年度余量”。

3.5 强化管理措施

3.5.1 按照国家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将以排放VOCs为特征污染物的企业纳入国家排污许可管理范围,发放相应的排污许可证。

3.5.2 工业涂装企业应当使用VOCs含量不大于20%的低(无)VOCs含量的原辅材料,并建立原辅材料使用台账,记录原辅材料的使用和废弃量、废弃去向以及VOCs含量。台账资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3.5.3 共性工厂所有涉VOCs排放口必须安装在线监测系统并按规范与环保部门联网,且在厂区周边建设4个监测站,监测PM10、PM2.5、TVOC无组织排放。除全部采用低挥发性原辅材料的项目外,仅采用单纯吸收/吸附治理技术的涉VOCs项目必须安装在线监测系统并与环保部门联网。VOCs年排放量30吨及以上的项目,须安装在线监测系统并按规范与环保部门联网。全市所有餐饮项目必须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其中设置6灶头及以上,或炉灶总功率大于等于1亿焦耳/小时,或对应排气罩面投影总面积大于等于6.6平方米的经营性餐饮单位,必须安装油烟在线监控监测系统并按规范与环保部门联网。

3.5.4 根据VOCs重点控制行业工业源分类,筛选全市VOCs重点控制工业源,细化VOCs重点控制行业污染防治要点,从原辅材料、生产工艺、生产设备、处理设施等方面提出防治要求,在环评审批、环保竣工验收和监督监管中贯彻执行。

结语

“要把解决突出生态环境问题作为民生优先领域。坚决打赢蓝天保卫战是重中之重,要以空气质量明显改善为刚性要求,强化联防联控,基本消除重污染天气,还老百姓蓝天白云、繁星闪烁。”实施涉VOCs项目区域准入政策,才能有效控制VOCs排放,降低PM2.5和O3浓度,减少或避免灰霾和光化学烟雾污染事件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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