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梦泽
摘 要 工伤保险作为一项国家立法的强制性社会保险,在保障职工权益、分散企业风险、促进企业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加强企业安全生产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不断探索和完善企业工伤保险管理制度体系,不仅是企业管理创新的重要任务,也是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的客观要求。本文通过对当前工伤保险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和建议,以期为今后国有企业工伤保险管理工作提供参考。
关键词 国有企业 工伤保险 存在问题 对策研究
一、前言
工伤也称职业伤害,是指劳动者(职工)在工作或者其他职业活动中因意外事故和职业病造成的伤残或死亡。一般而言,意外事故必须与劳动者从事的工作或职业的时间和地点相关,而职业病必须与劳动者从事的工作或职业的环境、接触有毒物质的标量和时间有关。我国从1951年《劳动保险条例》开始,到2011年1月1日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颁布实施,目前已形成了工伤预防、赔付和康复相结合的新模式。[1]
在现代化企业的运行和管理中,加强对工伤保险管理制度的监管和运行,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2]国有企业作为我国经济发展中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加强工伤保险管理制度体系的建设,能够为企业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作为一项国家立法的强制性社会保险,企业工伤保险在保障职工权益、分散企业风险、促进企业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加强企业安全生产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近年来,国家相继出台了一系列配套的政策法规,不断扩大工伤保险参保覆盖面和加大监管处罚力度,在工伤制度体系化、工作流程化、待遇标准化、医疗规范化上取得了显著成效,使企业工伤保险管理工作取得长足发展。但由于工伤保险自身的特殊性等原因,企业的工伤保险管理仍面临诸多问题亟待研究和解决。
二、国有企业职工工伤保险管理存在的问题
(一)工伤保险与事故预防的结合还不够紧密
工伤保险制度发达的国家把工伤补偿和职业康复以及工伤预防紧紧结合在一起。例如,德国工伤保险管理机构就将工作重点放在了事故预防上,尽最大努力提供职业康复和就业帮助,并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拨出专款用于职业康复和工伤预防事业。而在我国,现行的《工伤保险条例》虽然确定了“工伤保险要与事故预防和职业病防治相结合”的原则,但没有明确职业康复和工伤预防所需资金的比例,存在重工伤认定和待遇支付、轻工伤预防和康复的倾向,从而导致这两项工作的开展缺乏资金的有力保障。
(二)工伤保险的运行机制还不够健全
工伤保险运行机制不健全主要体现在相关的法律体系还不够完善、工伤保险的费率机制还不够合理、相关的宣传工作还不够到位等方面。虽然工伤保险已经存续多年,但仍然存在法律条例不够完善、配套实施细则不够健全,在实施过程中容易造成一定操作困难。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及工伤认定办法等相继出台并不断改革完善,工伤保险覆盖面显著扩大、工伤保险待遇显著提高,工伤认定更加人性化。我国工伤预防、工伤补偿、工伤康复三位一体的工伤保险制度框架逐步形成,工伤保险长期存在的诸多问题得到进一步改善。但是企业工伤保险管理工作既不会像生产经营那样产生直接的经济效益,同时也不会像安全生产那样产生直接的经济损失,部分企业尤其是基层单位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没有开展有效的宣传教育活动。
工作量较大、人员配备不足等因素的影响,开展大型、深入持久、广泛的工伤保险宣传工作比较困难,导致企业和员工对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了解不足,损害了企业和员工的利益。再者,从费率机制上看,我国在工伤保险浮动费率上尚未建立综合量化指标与费率浮动之间的科学系数关系,同时差别费率制定不够科学,差别费率档次划分较少,没有按事故发生的概率及不同行业的特点确定费率,不能起到經济杠杆的调节作用。
(三)工伤认定的取证还存在诸多困难
职工或企业进行工伤申请后,应调查每起事故,必要时还应进行实地核查。而在日常工作中,在调查核实一些复杂的案件时常常会遇到一些困难,比如缺乏第一手资料或者无法证实第一手资料的真实有效性。《工伤保险条例》虽然明确规定了在工伤行政部门进行调查时其他部门有予以协助的义务,但由于没有具体操作细则,往往难以取得有效协助。此外,由于认定工伤后赔付标准相对较高,导致一些单位和个人往往愿意举证职工受伤为工伤,有的甚至不惜伪造证据,这也给平时工伤事故的调查取证带来了诸多困难。
三、完善国有企业职工工伤保险的对策
针对以上国有企业职工工伤保险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一)进一步完善工伤保险法规制度
目前,虽然国家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但工伤保险仍然停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立法层级低。建议出台相应的工伤保险法和配套的细化的制度。比如在如何界定工伤方面,应有更科学合理、更细化的相关制度。既要最大限度地保护工伤员工的切身利益,又能有效防范工伤认定扩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1款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情形的规定有待商榷。突发疾病死亡视同工伤,但限制在48小时之内。其科学性存有质疑,有待完善。是不是应该更多地关注突发性,而不只是限制在这样一种刚性的时间上,工伤保险应当立法先行,坚持走法制化的发展道路。要进一步在工伤认定、工伤保险缴费、工伤保险基金管理等方面以法律形式进行规范。要在全面调研的基础上,结合《宪法》《安全生产法》《社会保险法》《劳动法》《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尽快制定工伤保险配套法律,以提高我国工伤保险制度实施与执行力度,促进工伤保险法律制度的全面落实。
(二)进一步加强工伤保险宣传教育工作
针对部分企业和员工对工伤保险认识不足,重视不够,出现瞒报、迟报工伤等问题,一是要加强工伤保险宣传教育工作。加大对工伤保险政策的宣传力度,增强企业和广大职工对工伤保险制度重要性、必要性的认识,使更多人了解工伤保险制度,为工伤保险制度的深入落实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和舆论氛围。[3]利用灵活多样的形式和载体开展工伤保险宣传教育工作,如运用电视台、广播进行宣传,建立公众号,及时发布工伤保险法规、制度,定期组织开展工伤保险知识问卷、答题,印发宣传手册等。把学习掌握工伤保险法规制度纳入企业员工日常培训考试中。二是企业要加强对工伤事故的统计与分析,不回避责任和矛盾,按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申报工伤认定,学会规避风险,降低成本。三是落实责任,加强管理。对瞒报、迟报、谎报工伤事故等严格责任追究,使瞒报、迟报、谎报工伤事故的当事人、负责人受到严厉处罚,防范瞒报、迟报、谎报工伤事故的歪风。[4]
(三)进一步促进工伤保险制度从事后补偿向积极的事前预防转变
建立预防机制是工伤保险走向成熟的重要标志,从生产安全到生命安全理念的重大转变,也是工伤保险政策最大目标的转变。一是强化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的意识,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强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加大投入,利用好工伤预防资金,强化科技保安,利用先进的技术、装备、安全管理体系,有效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减少工伤事故,降低职业病发病率。二是充分发挥落实工伤保险制度的导向作用,严格对事故责任人、有关负责人以及瞒报、迟报、谎报工伤事故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和处罚。三是进一步完善工伤保险费率机制,发挥工伤保险差别费率和浮动费率的杠杆作用,调动企业改善员工劳动环境、改善安全生产条件的积极性。[5]
四、结语
不断完善企业工伤保险法规制度建设体系,加强工伤保险宣传教育工作,进一步促进工伤保险制度从事后补偿向积极的事前预防转变,既是促进现代化企业建设和发展,有力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规避和分散用人单位工伤风险,减轻企业和个人经济负担的现实需要,同时也对建设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保障体系具有重要的推动意义。
(作者单位为神华准能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社会保险处)
参考文献
[1] 张海军,白翔宇.浅谈企业工伤保险管理[J].行政事业资产与财务,2014(17):54.
[2] 邱利峰.当前企业工伤保险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中外企业家,2016,24(36).
[3] 阎雅静.浅析职工工伤保险存在的问题与对策——以承德市为例 [J].科学中国人,2014,16(18): 96.
[4] 刘素红.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常见问题及建议探析[J].人才资源开发,2017,25(2):136-137.
[5] 李丽红.公司职工工伤保险常见问题及建议探析[J].人才资源开发,2017,36(2):136-137.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