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部发布《黄金行业污染防治技术政策(征求意见稿)》

2018-02-03 19:44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再生资源与循环经济 2018年12期
关键词:尾渣氰化尾矿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防治黄金行业废水、废气、固体废物等排放造成环境污染,规范污染治理行为,推动行业污染防治技术进步,我部组织起草了《黄金行业污染防治技术政策(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

现将征求意见稿印送给你们,请研究提出书面意见,并于2018年12月20日前反馈我部,逾期未反馈的将按无意见处理。相关资料可登录我部网站(http∶//www.mee.gov.cn/)“意见征集”栏目检索查阅。

联系人:科技与财务司刘世铮、金晟 联系人:固体废物与化学品管理技术中心刘国梁

电话:(010)66556134 电话:(010)84665576

传真:(010)66556127 传真:(010)84634708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南小街115号 邮箱:liuguoliang@mepscc.cn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育慧南路1号

附件:1.征求意见单位名单

2.黄金行业污染防治技术政策(征求意见稿)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2018年12月4日

附件1:

征求意见单位名单

1.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2.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3.自然资源部办公厅

4.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

5.应急部办公厅

6.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局)

附件2:

黄金行业污染防治技术政策(征求意见稿)

一、总则

(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防治黄金行业环境污染,改善环境质量,保护生态环境和人体健康,促进黄金行业健康持续发展和污染防治技术进步,制定本技术政策。

(二)本技术政策适用于黄金行业金矿采选和以金精(块)矿、废杂金等为原料冶炼黄金过程的污染防控,不适用于有色金属等行业冶炼副产金的过程。

(三)本技术政策为指导性文件,可为黄金行业污染防治规划制定、污染物达标排放技术选择、环境影响评价、清洁生产审核、排污许可制度贯彻实施和排放标准制定等环境管理及企业污染防治工作提供技术支撑。

(四)黄金行业应遵循“源头减量、过程控制、末端治理、资源化利用”结合的原则,以氰化尾渣、含氰废水及重金属污染防控为重点,积极推广先进、成熟的污染防治技术,提高黄金行业污染防治水平。

二、源头及生产过程污染防控

(一)源头控制

1.鼓励金矿资源经浮选工艺富集后再进行冶炼处理。

2.鼓励金精矿集中氰化冶炼,提高金冶炼产业集中度。

(二)采选过程污染防控

1.优先采用充填采矿法等能够减轻对环境影响的开采技术。

2.有颗粒金的金矿石宜选用重选工艺。

3.选矿生产宜使用复合、低毒浮选药剂。

4.鼓励采选过程使用采选专家系统进行自动控制。

5.采选过程应采用自动化程度高、能耗低、污染物产生量少的生产设备。选矿工艺设备宜采用变频节能技术。

6.矿井涌水应进行收集,经处理后优先进行选矿、除尘、绿化等综合利用。

(三)冶炼过程污染防控

1.难处理金精矿预处理宜采用生物氧化、压力氧化等湿法预处理技术。

2.鼓励采用低氰浸金药剂提金。

3.氰化提金过程宜采用实时数据收集、远程控制的自动化技术,达到最佳工艺参数实时调整。

4.金精炼过程宜采用氯化精炼、萃取精炼及电解精炼等氮氧化物产生量少的工艺。鼓励常规湿法精炼采用氮氧化物循环利用技术。

5.氰化尾矿浆输送管线宜采用全过程监控与风险防范技术。

6.氰化提金工艺应配套生产废水循环利用、氰化物及有价组分综合回收等有利于实现减量化、资源化的清洁生产工艺。

7.难处理金矿石或金精矿预处理工艺产生的余热宜综合利用。

三、污染治理及综合利用

(一)大气污染防治

1.金矿石破碎筛分工序宜设置在有挡风、遮盖措施的半封闭车间,应采取收集措施,宜选择袋式除尘装备,收集的粉尘应返回生产过程。

2.金矿石、金精矿贮存场所应设有防风抑尘措施,减少无组织排放。采场、排土场、尾矿库应采用遮盖、喷淋洒水等措施减少扬尘排放。生产区内道路应采用洒水降尘控制扬尘。

3.焙烧烟气中的高浓度二氧化硫优先采用制酸技术等方式进行资源化利用。

4.鼓励利用含氰贫液或含氰矿浆净化处理焙烧烟气中二氧化硫和冶炼烟气中氮氧化物。

5.含金物料(包括废杂金)精炼提纯过程中产生的废气应采取负压工况收集、处理合格后外排。对无法完全密闭的废气排放点,应采用集气装置收集并处理后统一外排,严格控制无组织排放。

(二)水污染防治

1.水污染防治应遵循雨污分流、清污分流、分类收集、分质处理和循环利用的原则。

2.采矿废水宜采用混凝、沉淀或过滤等方法达标处理后进行生产、绿化、生活等综合利用。

3.鼓励金精矿预处理过程产生的含酸废水用于处理氰化尾渣。

4.鼓励将氰化工艺循环水中的硫氰化物转化为氰化物进行回用。

5.生活污水经单独收集并达标处理后宜用于生产、绿化、冲洗。

(三)固体废物利用处置

1.采矿废石、浮选尾矿等固体废物的贮存和利用应符合国家环境保护相应要求。采矿废石应优先用于回填利用,或作为建材等方式进行综合利用。鼓励利用采选过程产生的浮选尾矿进行回填等综合利用。

2.氰化尾渣等危险废物的贮存、运输、利用和处置应符合国家环境保护相应要求。氰化尾渣用于露天采坑或井下采空区回填、水泥窑协同处置、有价成分回收等资源化利用,应采用与利用处置方式相适应的预处理技术,确保满足无害化要求。

3.宜采用焙烧烟气、工艺废水对氰化尾渣进行无害化处理。

4.精炼过程产生的冶炼渣宜返回生产流程再次利用。

(四)其他污染防治

1.噪声污染防治

(1)应通过合理的生产布局减少对厂界外噪声敏感目标的影响。

(2)对于噪声较大的各类风机、破碎机、球磨机等应采取隔振、减振、隔声、消声等措施。

2.生态保护

(1)采矿、选矿工业场地的选择应有利于保护生态环境,黄金矿山企业应建挡墙,种植被,减少水土流失。

(2)露天开采矿山宜采用“剥离—排土—造地—复垦”一体化技术。

(3)优先采用原生植物覆盖生态修复技术。

(4)新建、改扩建项目应充分考虑建设期、运营期、服务期满后全过程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四、二次污染防治

(一)应加强污染治理设施的运营管理,减少设备故障、事故的发生。

(二)对储存、使用和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车间和存在泄漏风险的装置,应设置防渗的事故废水收集池。

(三)宜采用臭氧法、双氧水法等二次污染少的方法对含氰废水进行无害化处理。

(四)宜采用臭氧法、双氧水法、压榨—反洗—净化法等二次污染少的方法对回填用氰化尾渣进行无害化处理。禁止采用因科法、氯氧化法和降氰沉淀法作为氰化尾渣回填的预处理工艺。

(五)采用氰化提金工艺企业应设置相应含氰废水或氰化尾渣渗滤液事故收集池,并配套相应无害化处理设施。

(六)在矿石、采矿废石及采选过程浮选尾矿运输过程中,应对运输车辆采取遮盖、洒水等防尘、防遗撒措施。

(七)氰化尾渣应单独运输,汽车运输过程应采取防扬尘、防雨、防渗(漏)措施。运输车辆离开氰渣场地前应对车身进行清洗,清洗后废水应收集后无害化处理。

(八)尾矿库应采取干滩遮盖或植被覆盖、设置截排洪沟渠、设置挡风抑尘墙(网)等防止尾矿流失或尾矿粉尘飞扬的措施。

(九)尾矿库应按照贮存尾矿性质进行合理防渗,并在坝外设置尾矿库渗滤液收集设施及渗滤液应急无害化处理设施。

五、鼓励研发的污染防治技术

(一)井下采、选一体化技术。

(二)智能化矿山开采技术。

(三)浮选废水尾矿库前处理回用技术。

(四)无氰提金技术。

(五)金矿清洁氰化提金技术。

(六)废杂金资源综合利用清洁生产技术。

(七)分选回收尾矿中有价组分技术。

(八)高浓度全尾砂充填技术。

(九)建设期、运营期、服务期满后矿山全生命周期的可跨界服务的资源转型技术。

(十)氰化尾渣作为建材原料综合利用技术。

(十一)氰化物应急预警和原位快速处置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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