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 攀,李龙辉,徐树杰
(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有限公司,天津 300000)
自2009年起,我国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共同启动“十城千辆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应用工程”,为期3年,在25个示范城市累计推广新能源汽车月1.7万辆。2013年后,新能源汽车大规模推广应用,并且随着利好政策的出台和消费者环保意识的提高,我国新能源汽车行业进入飞速发展的快车道。目前,我国已连续三年位居全球新能源汽车产销第一大国。2017年,全球新能源汽车总销量超142万辆,累计销售超340万辆。截至2017年年底,我国新能源汽车累计销量达180万辆,占全球累计销量的一半以上[1]。随着新能源汽车产业迅猛发展,作为其核心零部件的动力蓄电池配套量也逐年攀升,据统计,截至2018年6月底,我国动力蓄电池累计配套量达103GW·h。
目前,我国退役动力蓄电池数量还不多,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产业正处于发展初期,主要呈现四方面特征[2-5]。
以格林美、邦普、华友钴业等为代表的一批典型企业,已具备了相对成熟的废旧动力蓄电池再生利用技术,形成了批量化再生处置能力。从区域分布看,企业主要集中在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和中部地区。
中国铁塔公司开展退役动力蓄电池替换现有的铅酸蓄电池的试验,在备电、削峰填谷等不同工况条件下应用了梯次利用电池,取得了良好效果;格林美开展梯次利用,用于储能电站、UPS、助力电动车等;星恒电源已掌握了对本企业生产电芯的梯次利用技术,从而实现电芯的二次寿命,修复后的电芯容量可达新电芯80%。目前,退役动力蓄电池快速分选重组、性能评价、残值评估等梯次利用技术在行业内储备不足,且缺乏标准化支撑,是制约梯次利用产业发展的瓶颈。
当前,退役动力蓄电池的储运和拆解等成本较高,尚未形成规模化效应。在缺乏激励政策支持和成熟的市场化机制保障下,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经济性不高,企业盈利困难,市场动力不足。同时,由于我国新能源汽车发展初期配套的动力蓄电池大部分为磷酸铁锂电池,退役后资源化利用价值不高,导致电池回收困难。
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和综合利用等企业还未形成有效的合作机制,在回收服务网点建设等方面的产业链资源共享程度不高,回收利用渠道建设相对缓慢。但同时,行业内已有部分企业在加快推动动力蓄电池回收网络建设工作,比如,北汽新能源、广汽三菱、沃尔沃等一批新能源汽车企业采取与后端综合利用企业合作或通过自身销售网络的升级改造等方式,建立动力蓄电池回收服务网点,这些做法也为其他企业提供了先进经验。
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是指将生产者对其产品承担的资源环境责任从生产环节延伸到产品设计、流通消费、回收利用以及废物处置等全生命周期的制度。2017年1月,国务院办公厅正式发布《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推行方案》,方案综合考虑产品市场规模、环境危害和资源化价值等因素,率先确定对电器电子、汽车、铅酸蓄电池和包装物等4类产品实施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问题涉及全产业链上下游相关企业主体,其管理制度构建应遵循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
政府部门十分重视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问题,并加快推进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管理顶层设计,同时开展试点示范、行业规范管理、标准体系建设等,取得了一定成果。
2.2.1 建立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管理制度
2018年2月,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科学技术部、原环境保护部等七部委联合发布了《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管理暂行办法》,明确以汽车生产企业为主体落实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的要求,承担动力蓄电池回收的主体责任,以及其他各相关主体,包括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综合利用企业等保障动力蓄电池的有效利用和环保处置的责任。2018年7月,工业和信息化部进一步发布了《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溯源管理暂行规定》,对各责任主体上传溯源信息的内容、时间节点及程序等提出了明确要求。通过对动力蓄电池统一编码和信息采集与管理,实现来源可查、去向可追、节点可控和责任可究的目的,从而有效监管动力蓄电池各环节责任主体的回收利用责任落实。工业和信息化部主导建设了“新能源汽车国家监测与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溯源综合管理平台”,该平台作为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溯源管理的重要支撑工具,已于7月31日正式上线运行。
2.2.2 开展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试点示范工作
2018年3月,工业和信息化部等七部委联合印发了《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试点实施方案》。7月,工业和信息化部等七部委发布了《关于做好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试点工作的通知》,并公布了试点地区及企业名单,包括京津冀、山西、上海等17个地区和中国铁塔公司1家中央企业,全面启动了试点工作。
2.2.3 进一步引导综合利用行业规范发展
为推动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产业规模化、规范化、专业化发展,提高行业技术水平,2016年初,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了《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及公告管理暂行办法要求,并积极指导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开展规范企业申报工作,培育综合利用标杆企业。2018年7月,其发布了第一批符合规范条件企业名单,包括格林美、邦普、华友钴业、广东光华和赣州豪鹏5家企业。
2.2.4 完善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标准体系
政府部门积极推动标准研制工作,指导全国汽标委在动力蓄电池产品设计规范、回收工艺规范、管理规则等领域提出了16项重点国标,目前已发布4项国标,分别是“产品规格尺寸”“编码规则”“拆解规范”和“余能检测”,“梯次利用要求”国标正在报批过程中,“电池拆卸”“包装运输”“材料回收”3项国标形成了征求意见稿,其他标准正在抓紧研制中。
一是个人用户新能源汽车的动力蓄电池回收难度较大,尚需要建立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以保证有效回收;二是动力蓄电池全生命周期管理涉及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商务及市场监管等部门,亟待建立信息共享和协调监管机制,形成工作合力,保障管理的落实;三是动力蓄电池梯次利用产业正处于探索阶段,产品标准体系和管理制度缺失,行业发展缺乏有效引导,不利于行业的规范化、规模化和高值化发展;四是《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及公告管理暂行办法发布实施于2016年,近年来随着综合利用行业快速发展,其中的部分要求已经不适应当前行业发展要求,需要进一步修改和完善。
一是汽车生产、电池生产、综合利用等企业之间未建立有效的合作机制,跨行业的利益共同体尚未形成,在回收服务网点建设等方面的产业链资源共享程度不高,商业模式缺乏。二是综合利用产业发展有待统筹规划和合理引导,需要结合各地区新能源汽车保有量以及现有基础做好产业布局,以实现产业的健康和可持续发展。三是跨区域的合作机制还没有建立,不利于区域化的回收利用体系建设和资源互补。
目前,行业技术储备不足,在动力蓄电池设计生产环节,电池易拆解性、可回收性等方面技术研发不够。在梯次利用领域,退役动力蓄电池一致性和可靠性检测、残余寿命检测、安全性能指标评价等方面技术支撑力度有待加强,梯次利用电池种类和应用领域有待进一步开发拓展。在再利用领域,适用于规模化拆解和高值化有色金属提取的工艺及技术装备有待开发。同时,退役动力蓄电池退役、放电、存储、残值评估及梯次利用产品等标准缺乏,也不利于动力蓄电池的规范回收、市场化交易以及高值化利用。
当前,市场上退役动力蓄电池数量还很少,尚未形成规模,且储运和拆解等成本较高。退役动力蓄电池中约70%为磷酸铁锂电池,其再生利用的经济性较差,再生利用成本与收益基本持平或处于亏损状态,在缺乏激励政策支持和成熟的市场化机制保障下,企业盈利点不明显,市场动力不足。
新能源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作为一个新领域,目前国内外在行业管理、技术研发及商业模式构建方面均处在探索阶段,也没有成熟的经验可供借鉴。现阶段,在政府部门及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下,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工作已取得阶段性成果,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管理制度顶层设计基本完成,下一步应重点从如下四个方面进一步落实。
试点地区有关部门应加强统筹协调,充分利用现有电子电器、报废汽车拆解以及有色冶金等产业基础,发挥区域互补优势,开展废旧动力蓄电池的集中回收和规范化综合利用,强化科技支撑,建立完善标准体系,支持梯次利用企业开拓创新,着力提升回收利用行业技术装备水平;充分利用现有税收优惠政策,引导金融机构及社会资本加大对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项目的支持力度。
推动新能源汽车企业通过售后服务网络的逆向物流渠道优势,加快建立回收服务网点,与电池生产企业、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及综合利用企业通过多种形式合作,形成跨行业联合共同体,合作构建区域化回收利用体系;做好动力蓄电池回收服务网点等信息公开,确保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得到全面落实。充分发挥产业联盟、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作用,搭建行业合作创新平台,促进回收利用体系高起点、高水平建设。
进一步研究制定梯次利用产品管理制度等促进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的配套政策措施,鼓励设立产业基金或社会资本投资,探索动力蓄电池残值交易等市场化模式。统筹布局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企业,引导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及综合利用等企业耦合发展,适度控制拆解和梯次利用企业规模,严格控制再生利用企业(特别是湿法冶炼)数量,促进产业可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