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及党的十九大精神,进一步加强水土保持工作,2018年4月广安市人民政府出台了《广安市水土保持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明确,由市人民政府对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落实水土保持目标责任制情况进行考核。考核重点是水土保持主体责任落实情况、水土保持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年度水土保持重点工作完成情况、水土流失动态变化和消长情况等。
《办法》明确,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考核年度。由市考核组对各区市县和园区水土保持工作进行考核。考核采用评分法,满分为100分。考核结果分优秀(90分及以上)、良好(80~90分,不含90分)、合格(60~80分,不含80分)和不合格(60分以下,不含60分)。
《办法》规定,考核结果经市人民政府审定后,交由干部人事主管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作为对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和园区管委会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及实行问责的重要参考;考核结果优秀的区市县政府、园区管委会,有关部门在相关项目安排上予以优先考虑;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区市县政府和园区管委会应在考核结果公布后1个月内向市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报告,提出限期整改措施,整改不到位的,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进行约谈;当有关生产建设项目对水土保持设施或功能造成严重破坏时,根据《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对负有责任的领导干部进行责任追究,对在水土保持目标责任制考核工作中弄虚作假,虚报、瞒报情况的,予以通报批评,并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办法》的出台,把水土保持工作目标责任转化为可量化的考核指标,将充分发挥考核的导向、激励和约束作用,为今后一个时期做好水土保持工作,加快水土流失综合治理步伐,建设生态广安奠定坚实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