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 斌,陈宇鹏
(山西大学 哲学社会学学院 山西 太原 030006)
在近代西方伦理思想史的学术印象中,康德伦理学强调义务与内在自律,而情感主义和契约论以及黑格尔道德概念体系并没有把道德秩序作为一种自觉意识层面的对象来理解。就黑格尔在《法哲学原理》中的道德论证而言,人们一般认为,黑格尔所谈到的对道德的服从以及由此形成的道德秩序,体现为国家、市民社会、家庭等伦理实体对个体的外围性的力量,因而这种道德秩序的建构模式是外在的。但这一观点仅仅立足于黑格尔哲学中绝对理念的顶层设计,并没有重视黑格尔在道德论证上的方法论原则。在方法论上,黑格尔对于辩证逻辑与观念论的应用,赋予道德秩序特有的内在运作法则和自由精神情结。
我们一般认为,个体出于感性的欲求而采取的行动是属于人内在的自由,而约束我们对欲望进行克制的规范秩序则是外在的限制。这种内在自由和外在限制的分立原则,成为把握黑格尔道德秩序理论的出发点。其中,对欲望的控制体现为对自然秩序的排斥。因而,道德自我意识的产生要求消除自然秩序的影响。所谓自然秩序,是指人在没有意识到自己的道德本性之前,以动物性的方式看待自身和他人,认为人们的生活和意识受到无限的物欲力量所支配。当人意识到自己是区别于自然秩序的个体性存在之后,就能够以道德的世界观建立人的自我规范和交往规范,从而使自己能够摆脱自然秩序的服从者这一身份,不再受欲望所支配,体现为道德秩序的自觉建构。
在将道德领域中的自我意识附着于个体自我尺度这一环节上,黑格尔认同康德的观点。康德指出:“自由固然是道德律的存在理由(ratio essendi),道德律却是自由的认识理由(ratio cognoscendi)。”[1]2这就是说,在精神自由和道德秩序之间,前者是后者的存在依据,而后者是前者的认识形式。在黑格尔伦理学的知识谱系中,理性是自由意识的发源地,而自由是对必然的认识。这就意味着,黑格尔把非理性的欲望因素看作限制精神自由本性的东西,而道德自我的自由精神则与那种来自于自然秩序的外在支配是毫不相干的。
尽管黑格尔在道德秩序的内在规定上与康德不谋而合,但黑格尔的道德秩序理念产生于对自然秩序的影响力的拒斥,道德秩序在本质上体现了人的理性特征,而康德是基于纯粹内在体验性的基础上加以把握。具体而言,康德的道德观只是使本来就符合道德律的自然冲动被意志禁止了,同时康德还要求意志产生出符合道德律的冲动和欲求。这就是说,行为本身是由欲求推动意志去做的,但现在意志既要禁止自然欲求,又要产生对善的欲求。这就好像是说人的欲求有两种功能指向,一个是产生自然欲求,另一个是产生道德欲求。黑格尔指出:“意识并不是认真地在扬弃欲求和冲动,因为,欲求和冲动正就是自身实现着的自我意识。但是欲求和冲动也不应该被压抑掉,而应该符合于理性……这就是说,道德行为直接就是冲动和道德间的实现了的和谐……既然冲动和欲求都有它们自己固定的规定性和独特的内容,那么与其说它们符合于意识,倒不如说意识符合于它们。”[2]158这样一来,康德所讲的道德秩序只是将一些欲望克制住了,但没有任何东西从道德行为中实现出来。这种所谓的克制,就是局限于纯粹义务本身的和谐,其结果只能是在克制中消除了自然外在的感性欲望与道德意志的冲突。康德所说的善,要么是个体在自己的精神内部与自然欲望抗争中对欲望的禁止;要么是意志对自然欲望的允许,这样道德与否就只是个人的内在体验。而黑格尔认为欲求的功能指向是唯一的。因此,黑格尔把康德的意见概括为:自我意识禁止了那些符合自然欲求的意识,不禁止那些不符合天然欲求但符合善良意志的意识。
康德为了强调内在体验具有道德的绝对性,将这种内在体验上升到绝对命令的原则高度,但问题没有得到根本的解决。因为即便是普遍性的命令,依然是形式化的表达。而且更为尴尬的是,由于外在的现实的道德秩序难以显现,那种基于“克制”状态下的和谐以及由此规定的幸福,缺乏真实的社会秩序加以保障,其结果就是道德行为主体的幸福愿望是不确定的。康德这种内在体验式的幸福,道德与幸福的一致性难以在社会中普遍化地实现。在此意义上,黑格尔认为,康德把道德秩序作为内在体验会导致“福德配称”在实现过程中出现逻辑悖论,基于创造良好道德秩序的意识不断克服着自身的感性欲求,但是最后的结果却是道德意识的和谐与现实幸福的分裂。与康德不同,黑格尔的道德秩序建构,在哲学体系上经由绝对理念的外化,因而使得个体的自我意识在克服自然欲求之后,重新通过精神活动由内在的意志建构出的观念化和对象化的道德秩序。在观念化、对象化道德秩序的保证之下,道德的行为一方面能够获得个体实现内在本性的幸福,另一方面则能够获得相应的世俗世界的财富、地位等幸福。如果仅仅把道德秩序作为内在的东西加以考察,那么福祉就只能寄托在信仰上;如果把道德秩序作为观念外在化,那么国家就能够作为维系道德秩序的实体。
由此,黑格尔的道德秩序彰显了客观精神,体现了客观性,这种客观性既受到绝对理念外在化的保障,也在“同时把实体理解为主体”的意义上凸显个体自我意识的能动性建构特征。当我们说某样东西具有客观性的时候,往往是说无论我们参与与否事情都会如此发生,如同物理化学实验中材料变化的客观规律那样。但黑格尔所说的客观性并非这种理解,从道德秩序的建构来说,它是人的意志由受外在自然物引诱的被支配地位向自身内部决定的自由地位的转变,因而这种建立出来的客观性是人精神的自由性的体现;从道德秩序的维持来说,它需要不受外物支配的意志个体真实存在,真实的自由精神是使道德秩序成为现实的原因。相反,如果维持道德秩序的人是受自然欲望支配的人而不是意志由自身决定的自由人,那么这样的道德秩序在黑格尔观念论看来并不是“真”的对象化观念。
为了体现自由精神在道德秩序中的建构功能,黑格尔开启了以从抽象善到具体善的建构路径,同时消除康德在福德配称上的悖论。这种道德秩序的建构过程意在表明,每个个体都处于宏观整体之中,因此每个个体表现它所认为的整个宏观秩序;个体精神之间彼此映照,从而将潜在于精神内部的道德秩序通过交往实现为能够再次被认识的道德秩序。也就是说,虽然对道德秩序的认识和对道德秩序的建构在最终完成的环节之前,并不是时间上同步的,但个体只能够在认识和建构的交替实现过程中将道德秩序建构出来,道德秩序的形成意味着个体自身道德精神的实现。
1.道德秩序的建构原理:从抽象善到具体善
道德秩序的建构过程就是抽象善到具体善的过程,体现为对不自由的社会秩序的认识,对自身自由本性的认识以及对实现出来的观念化道德秩序的认识等连续性的环节,这反映出个体自身道德精神的完成过程。抽象善指基于抽象法理论,人与人无差别的生而平等的自我实现权利。它保障着自由本质作为潜在的尚未实现于外在世界的东西,不会被不自由的社会秩序所限制;具体善则指人完成了自我实现之后,人能够获得的现实幸福与保障该幸福获得的社会秩序是一致的。因此,从抽象善到具体善的过渡,首先是用基于个体自由本性一致的平等原则构建抽象法权;其次是借助于每个人通过对自由本质的自我实现,把所有人所呈现出来的道德精神整体确立为外在化的道德秩序;最后是在两者的结合中把握伦理的生活实体。这三个环节则主要从建构的角度来强调,作为整体的所有人通过道德行为对道德秩序的现实建构。
2.道德秩序建构的中介:良心
从抽象善到具体善的演化过程,体现出善的内部规定活动,而“这种内部的规定活动就是良心。”[3]133因此,良心是动态化的功能。因为精神的自由不是受到自然欲求的支配,所以出于某个具体的冲动和欲求的意志被否定了。在这一环节,善就不能通过具体的行动体现出来,反而成为停留于抽象而导致的无欲无求的不作为。良心的作用就是在自由精神的基础上做出具体的规定。由于这种规定是个别意识自己对自己的规定,因此意识一方面拥有了某个特殊的目的,但又不会因为这种特殊性而使之成为对自由本质的限制。
良心将抽象善具体化的过程,第一个阶段是要在不受自然欲求支配的意识内部分化出一个特殊的目的,这个目的暂时只有这个个别者自身清楚。打个比方说,这样的目的并不是指“出于饥饿而做一份能获得食物的工作”的目的,而是类似于“这里的人看起来需要更多的住房,我决定解决这个问题”的目的。潜在于意识内部的规定要在第二阶段实现出来,在第二个阶段,良心致力于实现潜在于意识内部的规定,并把这一内容用语言表达出来,通过这种表达使特殊目的以普遍的形式呈现出来。但由于语言的使用是通过公共性的语词实现的,因此语言既可以是恰当的道德信念,也可以是谎言和伪善。对语言的不同使用向度,一方面取决于个别意识的道德成熟阶段,另一方面取决于宏观的道德秩序的完善与否。根据黑格尔的理论,在道德秩序建构的过程中,会出现人与人之间对语言真实性的错信、猜疑和误解。第三个阶段则是通过行为把已经公开的决定转化为现实,这一环节既包含意识内部的目的,也包含它说出的话语。作为实现出来的东西,这一行为否定了语言的普遍性,重新拥有了出于个体的特殊性。在这一阶段,体现出黑格尔关于良心的真实价值,“真实的良心是希求自在自为的善的东西的心境。”[3]139
于此,良心实现自身,并将抽象善转化为具体善。从抽象善到具体善的过渡中,良心能够始终维持其真实的状态,个体也就实现了其具体善;从外在来说,这一过程导致观念化道德秩序的建成;从道德秩序内容的角度来说,它展现为个体的道德实践。
3.道德秩序的建构目标:现实的幸福
从抽象善向具体善的过渡的必要性,充分体现为对现实幸福的诉求。抽象善指潜在的人的自由本质,这种自由本质意味着对自然欲望的排斥和克服,因此抽象善直接地体现为纯粹的义务,“善最初被规定为普遍抽象的本质性,即义务。”[3]136在这个环节的宏观秩序中,个别的意识认为自然的欲求和道德的目的是相互独立的两个部分,前者的实现导致了所谓物质幸福,后者的实现则被称为价值追求。个别精神一方面认识到它的本质是自由,因此其自我实现应当是价值追求。但是从宏观的层面来说,追求自我价值实现的个体并不是必然能够获得幸福的。黑格尔指出:“自然也许让它幸福也许不让它幸福……道德意识只能见到有采取行动的动因,却不能因采取了行动而获得实现的幸福和分得完成实践所应得的享受。”[2]143可见,从个人层面来说,如果仅仅在抽象善的层面理解道德秩序,就会导致人们普遍认为道德实践和物质追求是彼此冲突的。从宏观角度来看,则会使人在进行自由本质的实现过程中受到损失和感到痛苦。因此,需要通过建构对象化的道德秩序以保障具体善的现实性,这一点也是获得现实幸福的必要路径。
在黑格尔进行道德秩序的建构问题上,美国的学者伍德指出,“黑格尔是基于观念论者或建构主义者关于理论与现实之关系的图画来解决哲学悖论的。”[4]4所谓观念论的立场,就是把人的生命、肉体、体验等统一作为观念的素材,就如同理化试验中将对物质的操作当作获取数据的素材那样。不同的是,理化试验得出的结论是某个公式或定律;而人的思维则是能够把感性素材和知性公式统一起来的思辨功能,因此人的思维所符合的“公式”就不再是像知性那样,是对感性过程的抽象概括,而是对“思维的内容”和“思维的思辨本质”用类似于统合感性素材和知性公式的方式综合起来。观念论把感性材料当作观念世界中最抽象的素材,这些感性材料必然符合的物理机械规律和化学化合规律则是它们的本质。同样,人的精神能够把素材和本质用概念结合在一起,形成具体观念。黑格尔以同样的思路把人的精神当作感性材料一样的对象,通过对精神“自由”这一本质的把握,使作为素材的精神和作为精神本质的自由以概念的方式结合。就精神的本性而言,它是自由的;就把握精神的方式与把握科学的方式一致而言,这又是客观的。这两者的结合就需要以观念论的论证方式为基础。黑格尔把道德秩序作为对象化了的观念物,而不是像康德那样把道德律作为人行为的内在准绳。这样就使得道德秩序成为观念实在,从而具有客观性和普遍性。观念实在的作用是保障善行不会遭到坏的结果。
按照黑格尔的观念论指向,事物的物质属性只是我们观念所做的区分,我们意识能够认识的实际上只有意识认为的面包和意识认为的饥饿感,并没有意识之外的实际面包和实际饥饿感。从逻辑上来说,意识不能认识到的东西也就不能被意识到,如果说不能被意识到的东西是存在着的,也就意味着意识通过自己发现了一个它“不能意识到”的东西,那说明这个东西还是能被意识到的,只是暂时没被意识到。因此,黑格尔通过道德秩序的建构是在观念上将个体意识的外在决定方式扭转为内在自身决定方式。观念论中的每一个个体并不是指物质性的生命肉体,而是指个体的意志。这种意志本身就是自由的,只是它并没有认识到这种自由才受到自然欲求的支配。当意志能够认识自身的本性并依据自由建构这种道德秩序时,自由的意志就是绝对理念。正如马勒茨所说,“黑格尔否认意志是一种能力,也否认自由是一种可以通过经验心理学的办法来理解的实体。它毋宁是自由本身;意志不能与自由相互分离。”[5]276
在道德秩序的建构过程中,黑格尔将人的理性本质放在类似于知性认识中感性素材的地位,将基于理性的人的意志自由(并不是基于感性欲求的任性)放在类似于知性认识中公式定律的地位。由于这里的素材不再是被动的感性素材,而是能动的精神,因此道德秩序本身不限制精神的自由,就如同物理化学的公式并不限制物体的运动那样。依照这一思路,黑格尔一方面在精神性的世界中构建思辨理性符合于思辨理性自由本质的道德秩序,另一方面又考虑到精神是通过物质生产和感性的肉体呈现自身的。因此,就像阿维纳瑞说的那样,“他寻求一种能够保存他毕竟承认的先天理性主义和经验主义两者所包含的片面真理的立法的有效基础。”[6]102
观念论立场对于道德秩序构建的意义在于使全部的生命体验由混沌不明转为显现。构成人的生命之流的基础是支配且构成生命但本身并没有意义的感性体验,这些感性素材如果没能通过名相或者公式等观念化的思维进行把握,那么生命本身和与之相联系的整个世界都无法被认知,每个人的生命都只能是在各种冲动和体验中的盲目和混乱。正是由于观念化的意识,整个世界在意识中明亮起来,人才得以在这种明亮中通过意义寻求善和道德秩序。从结构方面来说,物质世界和生命本身都是观念化的产物,因此对它们的认知也就是对观念的认知,从而两者的认知结构是相同的。也就是说,无论理化科学还是道德秩序,在认识和对象两方面都同样是观念,只不过这些观念出于人类意识的不同完善程度上。因此,黑格尔在构建道德秩序时,借助于把整个世界观念化,从而把科学研究的方式作为考察人类思维本身的方式。从把人的意识作为观念化的对象进行认识来说,借助于观念论,黑格尔将最底层的感性素材发展为观念本身所具有的道德秩序。感性素材相当于某物的“是什么”,而观念化的道德秩序则相当于某物“被知道为是什么”。因此自然秩序就意味着人的精神处于混乱的自然支配状态,道德秩序则意味着观念对观念的支配,从而体现了人的精神的自由。
此外,观念论是黑格尔辩证法得以展开的前提和基础,辩证法取消了传统意义上命题判断的对与错的区分,把命题判断意义上的错误视为辩证法意义上的他者视角所提供的从属于整体的部分信息。也就是说,当我们把一个时代所有人的彼此有差异的精神视为一个整体时,这个整体是超越了“对错”观念的,这种整体造成每一个在这一时代的个体只能“如此”行动而实现目的。这并不是说出于个体的命题判断就会因为辩证法“又对又错”或无所谓对错,而是说在人与人的交往越来越频繁的时候,通过行为体现的个体意识观念的交流过程自然地推动着自然秩序向道德秩序的发展。举例来说,各行各业都不得不通过他人收集信息和调整自己的行为以求实现预期的目标,这一过程一方面借助观念化的意义,另一方面使出于个人冲动和欲望的自然秩序向出于观念和意志的道德秩序变化。
在康德的逻辑体系中,使计数发生的个体对象和对象所归属的种类是不同性质的两样东西,前者是经验的,后者则是先验的。而在黑格尔的逻辑体系中,正是通过将对象性的个体和对象的本质等同,黑格尔才实现了以观念化和对象化的方式建构道德秩序。胡塞尔坚持康德一致的立场,认为“‘A(种类)’和‘所有A’在含义上并不是同一的。”[7]463也就是说,同样是在观念化的意义上理解感性素材,康德胡塞尔的立场是把个别体验构成的流动生命和观念化的由名相所表示的意义世界分开。而黑格尔的辩证法则需要将这两个概念在含义上等同才能实现的,因此他认为,“现实的普遍性并不意味着事物的所是在实际上有数量的无限,而是指该物所是在效果上由于处于观念之中而以普遍的方式存在。”[8]143这就是说,个别的体验一旦被观念化的思维认出,就自然地具有了普遍的性质。正是因为能够具有这样的普遍性质,道德秩序才能够以对象化的方式实现出来,而非仅仅存在于体验之中。
总的来说,黑格尔以观念论作为理解和阐释人类精神的维度,把基于康德的二元论道德观扭转为对象化的道德秩序。这就意味着人类的精神所寻求的不仅仅是道德体验,更是道德体验在道德行为中能够确保被获得的秩序建构。唯有当道德秩序作为观念对象化之后,人们才能够不必以患得患失的心态去进行道德行为,而是在进行道德行为的时候通过道德秩序对现实世界怀有信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