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林 冯冠 曹彦忠 费洪涛 龚忠年 陈先锋 徐逵│文
1山东济宁检验检疫局 ;2河北检验检疫局燕郊办事处 ;3河北秦皇岛检验检疫局 ;4中食安信(北京)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5珠海检验检疫局 ;6宁波检验检疫局;7重庆检验检疫局
我国与欧盟的法律法规体系存在诸多不同,特别是我国以蜂蜜为代表的蜂产品近年来在出口贸易中屡屡因法规问题受挫。为了更好地理解中欧蜂产品安全管理的差异,本文研究比较了中欧间在食品安全法律架构和蜂产品具体管理措施两个方面的异同。
在欧盟层面上,法律法规共分为三个层次,一是欧盟成立的条约,条约制定了欧盟的目标、欧盟机构的管理要求、决议的制定程序及各成员国与欧盟的关系;二是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或称部长理事会)通过的法律,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是欧盟的立法机构,分别代表着欧盟全体居民的利益(欧洲议会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和各成员国的利益(欧盟理事会由各成员国部长组成),根据一般立法程序,绝大部分欧盟法律应由两个立法机构共同通过才能生效;三是欧盟委员会通过的行政法规,欧盟委员会是欧盟的最高行政机构(类似于我国的国务院),根据法律的授权,欧盟委员会可以通过行政法规,补充相关法律的要求和具体执行相关法律。在成员国层面上除了法律法规外,各执法部门通过内阁令或部长令的形式发布部门规章。
在欧盟层面上,法律法规主要包括三种类型,一是法规条例,法规条例是直接适用于所有欧盟成员国的法律,各成员国无条件的直接执行,无需各成员国转化为本国法规;二是指令,指令规定了各成员国应达到的目的或结果,具体如何执行由各成员国自行确定,因此指令需要各成员国转化为本国法规并由欧盟监督转化和实施的情况以确保各成员国能够达到统一的要求;三是决议,决议是对具体的成员国、公司或个人,针对具体事项制定的要求,无需转化为本国法规,由决议规定的相关国家、公司或个人直接实施。
欧盟在36个管理领域规定了相应的法律法规,其中包括食品安全。食品安全的管理由卫生和食品安全总司(执法部门)具体负责。
在食品安全管理方面,欧盟主要在食品卫生、化学物质安全、食品添加剂、新资源食品、防止食品欺诈、政府监管等方面制定了两个层次的法律法规,包括由立法机构通过的法律及行政机构制定实施的用于具体实施相应法律的行政法规。
在食品卫生方面,欧盟从源头到消费的整个生产过程规定了具体的管理要求,主要的法律法规包括852/2004/EC《食品卫生要求》、853/2004/EC《动物源性食品特殊卫生要求》、854/2004/EC《动物源性食品官方监管要求》。欧盟委员会根据授权制定了具体实施的行政法规,包括2073/2005/EC《食品微生物标准》、2074/2005/EC《853,854,882的具体执行措施》、2016/759/EC《允许向欧盟出口某些动物源性食品的国家名单和兽医卫生证书要求》(本法规制定了出口欧盟蜂蜜兽医卫生证书新模版)。
除上述规定了食品生产加工的具体卫生操作要求外,为了防止动物疫病影响人类健康,在食品卫生方面还制定了消除动物疫病影响的生产、加工等技术要求,2002/99/EC《动物源性食品生产、加工、销售和进口要求》,该法规主要针对口蹄疫、禽流感、牛瘟等畜禽制定了足以杀灭病毒的生产加工要求,但是没有针对蜂病制定相应的生产加工要求。同时也制定了具体的致病因子的管理要求,如沙门氏菌、旋毛虫和疯牛病等。
在食品卫生管理方面,为确保食品安全,同样也规定了辐照的管理要求。
针对化学物质安全,欧盟制定的法律法规涉及的物质包括污染物、兽药残留、肉类产品中的激素、农药残留和食品接触材料等。
对于污染物的管理,欧盟主要制定实施了2部法规,315/93/EC《欧盟食品中污染物的管理程序》、1881/2006/EC《食品中某些污染物的最高残留限量》,控制的污染物主要包括硝酸盐、真菌毒素、重金属、二恶英、类二恶英和非类二恶英多氯联苯、氯丙醇、多环芳香烃、三聚氰胺和芥子酸。另外针对具体的污染物制定实施了具体的取样和检测要求,例如401/2006/EC《控制食品中真菌毒素的官方取样和检测方法》、333/2007/EC《控制食品中铅、镉、汞、无机锡、氯丙醇和多环芳香烃等物质的官方取样和检测方法》、2017/644/EC《控制食品中二恶英、类二恶英多氯联苯和非类二恶英多氯联苯的官方取样和检测方法》和1882/2006/EC《控制食品中硝酸盐的官方取样和检测方法》等。
对于兽药的管理,欧盟主要制定实施了2001/82/EC《欧盟兽药法规》(规定了兽药批准和销售等内容)、37/2010/EC《兽药活性成分、分类及在食品中的最高残留限量》(规定了禁用药名单和限用药名单)、470/2009/EC《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制定程序》、96/23/EC《活动物和动物产品中残留物质监控措施》、96/22/EC《禁止在养殖中使用某些具有激素作用的物质》。
对于农药的管理,欧盟主要制定实施了1107/2009/EC《植保产品批准和销售法规》和396/2005/EC《食品饲料中农药最高残留限量》。
欧盟主要制定实施了1331/2008/EC《食品添加剂、酶制剂和调味剂批准程序》、1333/2008/EC《食品添加剂》、1332/2008/EC《酶制剂》和1334/2008/EC《食品调味剂》。
欧盟政府监管的基本法是882/2004/EC,2017年欧盟通过了2017/625/EC取代了882/2004/EC,新法规整合了多部法规,增加了对食品欺诈的管理和经济处罚要求。政府监管法规中规定了主管部门应根据风险分析,确定对企业的监管频率,同时对进口食品规定了管理要求。欧盟针对动物源性产品制定了准入名单和兽医卫生证书要求,同时对具体的国家也规定了不同的检验要求。
根据规定,有意向向欧盟出口蜂蜜的国家必须根据96/23/EC要求向欧盟提交包括蜂蜜产品在内的残留监控,经批准后可以向欧盟出口,欧盟通过2011/163/EU决议批准了已经根据96/23/EC要求向欧盟提交了残留监控的国家名单,欧盟没有规定对出口蜂蜜企业的注册要求,因此允许向欧盟出口蜂蜜国家的所有蜂蜜企业均可向欧盟出口。
欧盟根据不同国家的风险针对性地发布法规制定了具体的进口管理要求,对于中国输欧动物源性产品,欧盟制定了2002/994/EC《对中国输欧动物源性食品采取的保护性措施》,规定中国输欧蜂蜜、蜂王浆、蜂胶、蜂花粉必须随附兽医卫生证书和证明了已经检测硝基呋喃类和氯霉素的附加声明。
按照从农场到餐桌,笔者在蜜蜂疫病防控、用药管理、生产加工管理、产品标准和标签等方面对比双方的异同。
欧盟制定实施了动物流行病防控法规,主要针对重要的动物流行病实施防控,包括猪、牛、禽、马等动物的疫病,典型的有口蹄疫、禽流感等。对于蜜蜂疫病没有制定专门的监测要求,但曾经对蜜蜂疫病在欧盟层面上开展了普查工作,参与的成员国均采取了主动监测的方式,取样检测并向欧盟委员会通报检测结果。欧盟各成员国按照OIE(世界动物卫生组织)的要求,对大蜂螨、小蜂螨、武氏盾螨(气管螨)、蜂房小甲虫、美洲幼虫腐臭病和欧洲幼虫腐臭病等6种蜂病进行防控和通报。采取的监测方式也是根据OIE的规定采取了不同的方式,如主动监测或被动监测等。
我国的疫病监测计划同样主要针对重要的动物流行病,对于蜂病并未制定专门的监测计划。
根据37/2010/EC法规,欧盟规定了蜜蜂可以使用的2种不需要制定限量的药物如啤酒花提取液;2种需要制定限量的药物,包括双甲脒(Amitraz):200ppb、蝇毒磷(Coumafos):100ppb;另外也规定了所有动物均不可使用的9种禁用兽药,包括马兜铃属(Aristolochia spp)、氯霉素(Chloramphenicol)、氯丙嗪(Chlorpromazine)、秋水仙碱(Colchicine)、氨苯砜(Dapsone)、地美硝唑(Dimetridazole)、甲硝唑(Metronidazole)、硝基呋喃(Nitrofuran)和洛硝哒唑(Ronidazole );根据96/22/EC规定了不能使用具有激素性质和甲状腺拮抗作用的药物等;根据96/23/EC的规定,欧盟要求对蜂蜜在兽药残留监控时重点监测磺胺类药物、喹诺酮类、氨基甲酸酯类、拟除虫菊酯类、有机氯(包括多氯联苯)、有机磷和化学元素。根据369/2005/EC法规,有818种农药成份没有获得欧盟的批准,在蜂蜜中规定了388种的农药残留限量。
我国农业部193号公告规定了禁用药名单,关注的禁用药基本包括了欧盟规定的禁用药物,同时比欧盟的规定更广泛。在235号公告中规定了蜜蜂可以使用的兽药包括双甲脒(200ppb)、蝇毒磷(100ppb)、氟胺氰菊酯(50ppb)和氟氯苯氰菊酯(不需要制定限量)。
根据从农场到餐桌的管理理念,欧盟根据852/2004/EC附件I要求对养蜂场按照初级生产的管理要求实施备案管理。欧盟对于食品生产企业采取备案和注册两种模式,根据853/2004/EC要求,动物源性食品一般采取注册的模式,即在注册前除实施文件审核外,还需实施现场审核,但是蜂蜜生产企业一般仅实施备案模式,即备案前只需提交文件材料而不需实施现场审核。根据882/2004/EC要求,主管部门根据风险分析的结果,确定对企业的监管频率,拉脱维亚兽医局确定的频率为每年监管一次。监管的内容除852/2004/EC附件II规定的食品生产企业卫生要求外,同时要求蜂蜜在生产加工过程中加热的温度不得影响蜂蜜中天然酶的活性。
我国对于出口蜂蜜生产企业的管理模式同样采取了备案制度,不但对养蜂场采取备案,对加工厂也采取备案管理,主管部门根据风险分析确定监管频率,监管内容主要是食品生产企业卫生要求。
我国规定了蜂蜜中环境污染物铅的最高残留限量为1ppm,而欧盟没有规定蜂蜜中环境污染物的残留限量。
欧盟微生物法规2073/2005/EC没有规定蜂蜜应符合的微生物要求,而我国蜂蜜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中规定了蜂蜜必须符合的微生物要求,包括菌落总数、致病菌和嗜渗酵母菌等的要求。
对于蜂蜜欧盟制定了2001/110/EC法规,我国制定了GB1496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双方标准的关注点各有侧重。
中欧对于蜂蜜的分类基本相同,在法规中欧盟根据蜜源分为花蜜蜂蜜和蜜露蜂蜜;根据生产方式分为分离蜜、巢蜜和巢蜜蜂蜜混合蜜。分离蜜根据工艺不同又分为离心采蜜(摇蜜)、自然流蜜(从蜂巢中自然排出蜂蜜)和压榨蜜(压榨蜂巢挤出蜂蜜)等。虽然欧盟明确规定不能过滤花粉,但是在需要过滤其他有机物质或无机物质时可采取过滤的方式,同时在标签中注明相关信息。
在蜂蜜的成分要求中,中欧标准规定虽然不尽相同,但均规定了蜂蜜中果糖、葡萄糖和蔗糖的含量。
我国食品安全标准中规定了不能采集的有毒蜜源植物,包括雷公藤、博落回和狼毒等,欧盟法规中规定了蜂蜜中水分、水溶性物质、导电率、自由酸、淀粉酶活性和羟甲基康醛等限量要求。
标签强制要求的内容除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外,其他部分基本相同。欧盟要求蜂农根据要求自行确定蜂蜜的保质期,并在标签上注明,一般蜂农将保质期设定在2~3年。除保质期外,我国标签法要求标注生产日期。
[1]852/2004/EC《食品卫生规范》.
[2]853/2004/EC《动物源性食品特殊卫生规范》.
[3]854/2004/EC《动物源性食品官方管理规范》.
[4]2073/2005/EC《食品微生物标准》.
[5]2016/759/EU《允许向欧盟出口某些动物源性食品的第三国、地区名单以及证书要求》.
[6]1881/2006/EC《部分污染物在食品中的最高残留限量》.
[7]37/2010/EC《关于动物源性食品中药理学活性物质的最大残留限量及其分类》.
[8]396/2005/EC《动植物源性食品和饲料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9]2002/994/EC《关于从中国进口动物源性产品采取保护措施的决议》.
[10]2001/110/EC《关于蜂蜜的理事会指令》.
[11]1169/2011/EC《欧盟标签法》.
[12]农业部193号公告《食品动物禁用的兽药及其它化合物清单》.
[13]农业部235号公告《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
[14]GB14963-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蜂蜜》.
[15]GB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包装通则》.
[16]GB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