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管理人与律师的角色转换

2018-01-31 20:08万秀芬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8年1期
关键词:角色转换律师

万秀芬

摘 要:律师作为诉讼案件中一方当事人的代理人,自然应维护该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律师担任破产管理人时,其职责不再是维护债权人或债务人一方的合法权益,而是像一架天平,需要去平衡、兼顾双方的合法权益。此时律师的身份角色进行了转换。

关键词:律师;管理人;角色转换

一、律师角色的独立性

律师应当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律师法》第三十九條规定,律师不得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不得代理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因此,律师只能在案件中担任一方当事人的代理人,维护的只是案件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其身份角色具有单方性、独立性,必须独立于对方当事人,否则违反了律师的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1]

二、破产管理人的身份角色

在我国,管理人是指破产案件受理后依法成立的,在法院的指导和监督之下全面接管债务人企业并负责债务人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的专门机构。

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了管理人履行的职责,即破产管理人应当维护债务人的合法权益、合理管理和处分其财产。

《企业破产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管理人应依法认定债权人申报的债权。

综上,管理人职责具有双面性,既要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又要依法依规、公正地审核债权,保护合法的债权,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同时管理人职责具有矛盾性,因为在债权审核中,债权人和债务人的身份是对立的,相当于诉讼案件中的原、被告,具有利益冲突,管理人需要去协调、去平衡,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所以,律师与破产管理人,从只维护一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身份角色转换成需要去平衡双方合法权益的身份角色,是一种概念的转换,是应当具备的一种基本认知,也是在履行管理人职务过程中应当秉持的原则。

三、律师与管理人的关联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二条规定,高级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本辖区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及专职从业人员数量和企业破产案件数量,确定由本院或者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编制管理人名册。人民法院应当分别编制社会中介机构管理人名册和个人管理人名册。由直辖市以外的高级人民法院编制的管理人名册中,应当注明社会中介机构和个人所属中级人民法院辖区。因此,律师个人及律师事务所均可纳入管理人名册,担任管理人。

然而,当律师或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时,其身份角色进行了变换,在履行管理人职责时,则不再是以律师的身份,而是以管理人的身份,必须依据《企业破产法》及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履行管理人职责。

四、管理人如何应对履职过程中面临的难题

管理人不同于律师,履行职责时遭遇各种难题。随着破产案件日益增多,律师担任管理人履行职务的实践经验越来越多,对于管理人遇到的上述难题,已经摸索出一条道路。

(一)如何应对债权人的压力

对于来自债权人“非法维权”的压力,应对时应当注意,这些债权人因企业破产导致债权无法实现遭受巨大损失,从某种程度来讲债权人也是受害人。所以债权人因债权得不到认定而情绪激动或失控,管理人也应当理解,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解释、化解矛盾。若债权人的行为已经超过合理界限对管理人工作或身体造成实质伤害,可依法采取保护措施并向人民法院汇报。

(二)如何应对债权人的虚假陈述

由于每一笔债权认定对债务人和其他债权人都至关重要、意义重大,在认定债权时,应结合事实和证据,尤其要听取债务人的意见,再进行认定。在应对债权人的虚假陈述及相关虚假证据时,管理人须特别留意和谨慎对待,不能一概全信。

管理人须谨慎认定每一笔债权,不偏信债权人单方面的陈述和证据,须及时向债务人或关联方核实和调查相应证据,剔除虚假债权、居中公正裁判。

(三)如何应对债务人的虚假陈述

应对债务人的虚假陈述时应注意,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法人资格被冻结,原法定代表人或股东不得对债务人进行任何表决或处分行为,债务人的陈述不能尽信,管理人应特别留意债务人的虚假陈述,勤勉尽责,及时发现,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忠实执行职务。

(四)应对人民法院、当地政府及相关行政机关施加的压力

应对人民法院、当地政府及相关行政机关施加的压力时,管理人应坚持原则维护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当地政府及相关行政机关正确解释相关法律规定,正面引导人民法院、当地政府及相关行政机关,告知违法认定后的相关法律后果。管理人不能作出违反法律规定的相关行为,违背管理人的职业道德和纪律。

五、管理人角色转换后的基本原则

基于上述管理人在履职过程中面临的各种难题、压力,在债权认定过程中,管理人应持合理的怀疑态度看待一切债权,改变自己是律师代理一方当事人的观念,保持中立的观念。因为不能排除债务人的原法定代表人或股东为了达到自己的目的,与债权人恶意串通虚构债权;或者基于某种人情关系、某种压力,违背事实地承认某些债权或作出某些虚假陈述。而有些债权人为了使其债权能够全部得到认定或者多被认定,会采取虚假陈述、隐瞒事实、隐匿某些关键材料。对于这些情况,管理人则需要像法官一样拥有一双“慧眼”去识破,多方印证,并提供证据予以佐证。因此,管理人在进行债权认定工作中,应中立、公正地进行认定,不应偏信偏听,重证据、多方调查取证,综合进行认定,依法、公正履行管理人职责。切记,管理人只对法律负责。

六、结语

以上论述,仅仅是笔者对律师担任管理人身份转换、面临部分问题的部分论述,尚有不完善之处,笔者将继续研究,不足之处,望各位同行指正。

参考文献:

[1]王欣新.破产法(第2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87.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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