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宋赈贷制度变迁研究

2018-01-31 08:04王方舟杨乙丹
学术探索 2018年1期
关键词:义仓收益措施

王方舟,杨乙丹

(西北农林科技大学 中国农业历史文化研究中心、农业部传统农业遗产重点实验室,陕西 杨凌 712100)

赈贷是指国家将钱物在特定的时候下发给农户以渡难关,而农户需要在特定的期限归还本息的一项信用行为,是一种带有救灾性质的借贷。赈贷的产生可以追溯到西周时期,在此以后被历朝历代继承和发展,成为一项维护封建统治、维系社会安定,体现封建统治者“道义”的重要举措,在荒政中占据重要地位。而这一措施到了宋代,更是得到极大的发展与完善。

学术界目前对赈贷已有一定的研究。有的学者从赈贷制度的视角出发,对赈贷制度的变迁以及其背后的隐藏因素做了很多研究。杨乙丹侧重从运行制度的角度分析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和农户三方面利益关系,通过考察国家农贷组织结构的演进,分析封建国家、地方政府和借贷农户之间的三重利益结构,揭示了地方官员的寻租行为与传统国家农贷目标背离的内在关系,从制度、利益分配等经济学视角深入发掘了农贷的运行困境。[1][2][3]也有的学者梳理了赈贷在宋代发展变化的阶段,从赈贷来源、优势等方面,论述宋代赈贷的地位和作用,讨论宋代赈贷的优缺点。[4][5]但是目前国内对赈贷的研究稍显笼统,虽能大致复原其貌,却未能深入探究,对于宋代赈贷制度变迁的研究尚属稀缺,更鲜有人去探究这一制度变迁背后的深层因素,本文尝试以制度经济学理论对这一问题进行探讨,以期对这一制度的演变进行诠释,丰富宋代赈贷问题的研究。

一、赈贷制度研究理论的修正

中国自古政治和经济的捆绑决定了不能完全用西方的理论去解释中国现象。加之自汉代董仲舒建立“天人感应”理念以来,中国封建统治者受“道义”影响,导致封建王朝政府并不是一个追求完全经济利益的组织。尽管如此,经济学中追求收益最大的假设仍然可以成立,只是对于中国封建统治者而言,这个收益并非纯粹是指金钱,还有除此以外的诸多非金钱收益,如国家安定、治国理念的实现等。如果对新制度经济学当中的“利润”修正为“收益”,则其理论完全可以用来研究赈贷制度的变迁。

灾情发生后国家对于灾害的赈恤,某种程度上可以说是与灾民之间进行的一种“交易”。在这场交易中,国家投入了钱粮成本,得到了稳定治安与修复社会再生产等收益;灾民得到了钱粮物资,因此在满足生存需要后,也会尽可能地维系原生活轨迹,不会采取如起义、抢劫等极端行为而给社会与国家造成二次伤害。

新制度经济学一个最重要的理论是交易费用理论。所谓交易费用是指企业用于寻找交易对象、订立合同、执行交易、洽谈交易、监督交易等方面的费用与支出,主要由搜索成本、谈判成本、签约成本与监督成本构成。在赈贷的研究中可以理解为,国家在施行赈贷从灾情统计、花费估算、筛选赈贷对象、下放钱粮、监督实施到收回贷本这一过程中的投入,包括因为时间的流逝而造成的进一步恶劣影响,都算入制度成本之中。

倘若赈贷制度不存在成本,则统治者在灾情发生后立刻可以知道各家各户受灾情况,可以立刻将赈灾钱粮依照受灾情况送到灾民手中,并且可以到了还贷时间按时收回本息。但是这一切显然是不可能的。灾情的统计,所需钱粮的计算、物资的下发、对于实施情况的检察、所贷钱粮的收回都需要运行成本。在这种情况下,能快速高效缓解灾害负面影响的制度,就是统治者会偏向采取的制度。既然存在制度运行的成本,那么不同制度在不同情况下就会有优劣的存在。

二、宋初赈贷的恢复——制度成本与制度收益对制度需求的影响

(一)北宋开国赈贷重建与常平仓恢复

北宋最早的赈贷记录,见于《续资治通鉴长编》。太祖建隆元年“乙卯,遣使往诸州赈贷”。[6](卷1,P7)在北宋开国的第一年,时局未定内忧外患,朝廷却已经开始了赈贷。对于这“开国第一贷”的实际效果,现在恐怕难以评述,但是这一措施是政权成立的一种宣告,也表明了朝廷重视民生的立场。随后,赈贷的记录屡见于史籍记载:端拱二年“以太仓粟贷京畿饥民”。[7](卷178,P56)建隆三年“春正月己巳,命淮南道官吏发仓廪以赈饥民。初,户部郎中沈义伦使吴越归,言:‘扬、泗饥民多死。郡中军储尚百余万可贷,至秋乃收新粟。’有司沮义伦曰:‘若岁洊饥,将无所取偿,孰当执其咎者?’上以诘义伦,义伦曰:‘国家方行仁政,自宜感召和气,立致丰稔,宁复忧水旱耶?’上悦,故有是命”。[6](卷3,P60)至道元年“三月丁未朔,诏以官仓菽数十万石贷京畿及内郡民为种”。[6](卷37,P809)从这些记载并不难看出,赈贷资本的来源非常广,有太仓、军储、官仓等。这意味着当时并未出现专职负责赈贷的仓廪,赈贷的实施只是“就粮而贷”,即哪里有存粮就从哪里拨取。开国后的一段时间里,北宋赈贷的实施都是如此。直到常平仓救荒功能完善推广之后,赈贷制度正规化才有了物质基础。

中国自汉代就有常平仓的设置。随后常平仓历经完善成了历朝历代的必备仓储。宋代常平仓始设于太宗淳化三年,其设立初衷是为了赈粜。“辛卯,分遣使臣于京城四门置场,增价以籴,令有司虚近仓以贮之,命曰常平,以常参官领之,俟岁饥,即减价粜与贫民,遂为永制。”[6](卷33,P737)丰年为预防谷贱伤农,朝廷在市场价基础上加价收购粮食储存,等凶年粮价大涨的时候再低于市价卖给百姓。最初的常平仓只存在于京城,而且也不具备赈贷功能,但随时间推进,常平仓逐渐向全国扩散。真宗景德三年正月“上封官请于京东、京西、河北、河东、陕西、淮南、江南、两浙各置常平仓。惟沿边州郡则不置”。[8](食货五三上,P7197)不仅逐渐在全国推广,功能上也有了进一步完善,也逐渐开始负担起赈贷职责。“壬寅,诏徐州仍岁水灾,民颇艰食,已尝发常平仓及以种粮贷中下户。”[9](P220)这是天圣元年常平仓第一次赈贷的尝试。这次尝试之后,常平仓逐渐担负起大部分赈贷责任。

北宋建国伊始百废待兴。赈贷虽重要,但也只是诸多赈恤措施中的一环。在那样的环境之中,赈贷制度固然可以节约赈贷实施的成本,但是相对于其他大事,统治者对于赈贷制度的制度需求并未显得强烈。因此开国后的相当一段时间内,赈贷虽在施行,但未有明确的制度,“就粮而贷”的情况是赈贷未有体系制度的最好佐证。但是而后随着时局稳定,国家关键的制度渐趋完善之后,统治者对于赈贷制度逐渐开始重视。原先“就粮而贷”的情况不仅会导致赈贷的运行成本高昂,还会带来许多问题。首先,各类仓储米粮都会有自己特殊的用途,军储在时局未定的年代尤为重要,“国家欲尽贷饥民”就会导致“军食不足”。[7](卷176,P2866)太仓则关系京城粮储,无粮则首都不安。赈贷挪用这些粮饷无疑会对这些仓储原本的功能产生妨碍。其次,赈贷区别于赈济,朝廷需要到期回收钱粮,等到归还的时候,由于钱粮来源驳杂,统计、催缴十分不便。统治者为了节省成本,就更有动机设计一套能稳定运行,且实施过程中成本较低的制度。常平仓的出现虽是为了赈粜,但是宋代所有赈恤制度都为缓解灾害恶劣影响而存在。因此,负责赈粜的常平仓自然而然渐渐负担起同为赈恤措施的赈贷的实施。由于职能的相近性,常平仓执行赈贷措施时,成本会无疑相对其他仓储较低。

(二)宋初义仓的废立不定

义仓最初创立于隋开皇五年。相比常平,义仓的设置可谓波折迭起,几经废立才逐渐稳定下来。义仓设置的初衷是为了防备灾害,属于一种由国家组织、以赈灾自助为目的的民间储备。太祖建隆四年三月下诏:“多事之后,义仓废寝。岁或小歉,失于备豫。宜令诸州于所属县各置义仓,自今官中所收二税,每硕别输一贮之,以备凶歉,给与民人。”[8](食货五三,P7213)可以发现,义仓的仓本来源区别于常平仓,是由百姓自己出粮,每收一石粮食上交一斗,随着两税一并上交。这次义仓仅仅四年,就在乾德四年被下诏废除:“朝廷比置义仓,以恤百姓,盖防歉岁,用赈饥民。访闻重迭供输,复成劳扰,俾从停废,以便物情。其郡国义仓并罢之。先有乞限送纳者,并从之。”[8](食货六二,P7559)诏书里的说法是,义仓设立的本意是为了防备灾荒,但是在实施的过程中反而加重了百姓负担,出现扰民情况。

现存文献记载,随后的一段时间里,义仓的话题一直未被重视。直到仁宗朝,义仓的设立与否才又被引入朝堂。判三司户部勾院王琪认为,义仓的设立是“及其遇水旱,行赈给,则兼并之家未必待此而济,中、下之室实先受其赐矣。损有余,补不足,实天下之利么”。[8](食货五三,P7214)仁宗很是重视,但是“事下有司,会议者多异同而止”,[8](食货五三,p7214)终究因为反对的声音太多而被搁置。直到庆历元年,王琪再度建言,仁宗才下令天下设置义仓。到庆历二年正月,借鉴上次义仓失败的教训,仁宗下令“止令上三等等户输之”。[8](食货五三,P7214)即只有上三等的民户才需要交纳义仓仓本。不仅如此,缴纳比率也有所调整“随夏秋二税,二斗别输一升,水旱减税则免输”。[7](卷176,P2866)较之前“硕别输一”[8](食货五三,P7213)更轻。虽然如此,义仓的运行仍是阻力重重。在仁宗朝,义仓运行了仅五年也难逃被废止的命运,庆历五年义仓再度被废。虽然随后贾黯等极力推荐建言,但是“以为可行才四路,余或谓赋税之外两重供输,或谓恐招盗贼,或谓已有常平足以振给,或谓置仓烦扰”。[7](卷176,P2867)足见当时阻力之大与义仓亟待解决的问题之多。

神宗朝,义仓的设立又被提上议程。熙宁二年神宗想要恢复义仓,因王安石反对而停止。熙宁十年正式开始恢复义仓,由开封府下属数县为试点。次年秋,令京东西路、淮南路、河东路、陕西路等全部重建义仓。但这项制度仍然不能持久,到元丰二年,因夷夏杂居,岁赋不多,先废止了边关三州的义仓。元丰八年,又将诸路义仓一概取消。最后哲宗朝绍圣元年,全国各路除广南东、西路外,再度恢复义仓制度。终于,历经百年多次废立义仓终于成为直到宋灭亡的长久仓储。

义仓的设立确实能带来许多收益。对于国家而言,义仓的仓本来源于民间而不用国家出力,在灾年可以减少国家的赈恤负担。同时,“发仓廪振之则粮不给,课粟富人则力不赡,转输千里则不及事,移民就粟则远近交困”。[7](卷176,P2866)义仓就在民间,属于当地的灾荒储备库,出现饥馑可以迅速做出反应,即便难以全解灾情,也能给朝廷一定的反应时间,迅速遏制恶劣影响的扩大。

但义仓设立的成本也不可忽视。史载反对义仓的理由大抵如下:“余或谓赋税之外两重供输,或谓恐招盗贼,或谓已有常平足以振给,或谓置仓烦扰。”[7](卷176,P2867)可以看到,义仓的仓本来源是民间,运行机制是正常年景国家从百姓收成中抽取一部分粮食代为保管,等到饥馑年间再下发给百姓,即“义仓之意,乃教民储积以备水旱”。[7](卷176,P2867)相比常平仓的国家出资而言,小农阶层没有从国家方面得到任何收益,反而多了一份负担。且义仓的设立与运行又需要成本,“则今州县修治邮传驿舍,皆敛于民,岂于义仓独畏烦扰”[7](卷176,P2867)这句话虽然是在为设立义仓辩护,但是也佐证了义仓的设立,确实会对百姓造成烦扰。而从制度需求上而言。常平仓与义仓功能虽然各有侧重,但是总体而言都是起到赈恤作用,某种程度上属于经济学中的“互为替代品”。在常平仓已经设立且已经发挥很大功效的背景之下,统治者对于义仓的制度需求就不显得那么强烈。

综上而言,义仓的数十次废立说明义仓的设立成本和设立收益伯仲之间。结合实际情况来看,如果义仓的设立成本大大超出了收益,那么一立一废后统治者就很难再次去考虑设立;同理,如果义仓设立的收益大大超过了成本,那么统治者就不会下令废除。换而言之,也只有义仓设立的边际收益与边际成本相近,才会出现几十年来多次废立的情况。直到国家更重视组织民间自发的赈贷,义仓的制度需求随着制度收益的上升而上升,且义仓制本身的逐渐完善,制度效率进一步提升之后,才作为一项稳定制度,延续到了南宋末年。

三、青苗法——机会收益的攫取及与非正式制度的冲突

虽然常平仓建立之后,负担起赈贷的功能,但是也只是仅限于应对灾害的放贷,仍然缺少一个稳定的国家农贷制度。加之常平仓建立后一些弊端也日益凸显,北宋朝中一些改革派就尝试针对这一问题进行改革,青苗法由此而生。

青苗法是王安石变法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一次重要的国家贷款常规化、制度化的尝试。熙宁二年九月,经王安石设计和力推的青苗法由制置三司条例司奏明并颁布实施。青苗法的初衷是:“诸路常平、广惠仓钱谷,略计贯石可及千五百万以上,敛散未得其宜,故为利未博。”[8](食货四,P6041)“人之困乏,常在新陈不接之际,兼并之家乘其急以邀倍息,而贷者常苦于不得。”[8](食货四,P6041)即利用常平仓的闲置钱粮牟利,并以此抑制豪强的高利贷。具体内容如下:

一、将常平广惠仓现有储备,由各路转运司兑换为现钱,普遍借贷给城乡居民,各路设常平官专司其事。

二、常平官按前十年中丰收时的最低粮价,将居民所请贷的粮食折价成现款贷付。民户自愿请贷,“不愿请者,不得抑配”。归还之时,或缴纳粮米现钱皆可,“皆许从便”,但不得亏蚀官本。

三、每年开放两次贷款,半年利率为20%。第一次在正月三十日以前,史称“夏料”;第二次在五月三十日以前,史称“秋料”。贷款归还在夏五月和秋十月两次缴税前。如遇灾荒,可以推迟到下次收成再偿还。

四、青苗钱的借贷需要担保。每五户或十户结成一保,由第三等以上人户作为担保的“甲头”,根据家产多少为依据。客户请借须与主户合保,视主户家产多少借予。

五、优先借贷给乡村户口,其次再借给城郭人户(游手好闲者除外),且依据户等高低设定借贷限额。第五等户不得过一贯五百文,第四等户不得过三贯文,第三等户不得过六贯文,第二等户不得过十贯文,第一等户不得过十五贯文。若仓储还有剩余资本,则可以适当增额借予二等以及一等户。

学术界对于青苗法的研究已可谓硕果累累,这里不再赘述其过程。虽然王安石变法最终失败,青苗法于元丰八年神宗去世后被废止,但是经过青苗法的实施,常平仓的赈贷职能被进一步加强,已经成了重要的赈贷资本来源仓储。

青苗法的产生与常平仓有着莫大关联。常平仓的赈粜制度发展到神宗时期已趋于完备。仁宗时期“诏天下常平仓钱谷自今三司及转运司无得借支”[14]的诏令更是将常平仓仓本划定成了一种难以流动的资产。这就带来一个问题:常平仓所应对的是灾害后的情况,而灾害并不会每年都会发生。这导致常平仓的仓本并不会随时都用得上,“经十余年乃一籴,或腐朽以害主吏”[8](食货四,P6043)的情况时有发生,意味着一种潜在机会收益的流失。维新派显然注意到了这一点,指出了常平仓谷“敛散未得其宜,故为利未博”。[7](卷176,P2867)这就给青苗法的制度供给提供了可能。同时,民间高利贷横行,百姓深受其害。而国家并未有具体的借贷制度,史料载条例司在为推广青苗法做民意调查的时候“访问民间多愿支贷”[7](卷176,P2867),表示民间确实有国家贷款的制度需求。在这种情况下,有供给有需求,青苗法便付诸实践。

但是青苗法也有许多未曾考虑的问题。

首先,常平仓赈粜已经作为一种稳定制度在宋朝实施近百年。王安石将其赈粜功能废除,灾害发生后便出现窘境:“诸路常平钱谷,近年虽用陕西青苗法蕃息数不少,然七分以上,散在民间,若遇水旱须救济,及缓急朝廷移用,则卒难敛索。”[6](卷33,P6263)青苗法虽然可以贷款给百姓,但是难以完全替代赈粜,“彼常平仓者,谷贱不伤农,谷贵不伤民,公私俱利,法之至善者乎”,[8](食货四,P6043)显然条目甚多的青苗钱对于灾害的缓解效果无法与赈粜相比。这么一来青苗法固然补全了国家贷款的空缺,但是却也让国家赈灾制度出现了新的空缺。

不仅如此,青苗法这一正式制度,更是与中国数千年来形成的“君舟民水”的非正式制度有了一定的偏离。非正式制度是相对于正式制度而言的,人们在长期的社会生活中逐步形成的习惯习俗、伦理道德、文化传统、价值观念、意识形态等都属于非正式制度。赈贷作为国家赈恤救灾措施的一种,要求国家以解决贫困农户的生存危机为主旨、不以取息盈利而是以社会利益为目的。但是青苗法的四分年利明显偏离了这一道义。虽然对于百姓而言,四分年利相较民间高利贷已经少之又少,但是对于以天下为己任的宋代士大夫而言,国家的这一行为无疑是一种“盗跖之法”。

同时,青苗法未设立完整的监察制度,导致地方官吏的机会主义倾向:大量的徇私舞弊行为让青苗法的实际效果又打了一层折扣。

而从青苗法的放贷对象而言,条例明确规定越是富有越能贷到更多的资本。“意本务拯济困乏,却以钱放与此等户,则天下明知朝廷专以取利为本意,实伤国体”,[9](卷112,P1222)这样,就与抑制民间高利贷的初衷产生了违背,其结果便是“国帑日丰,民用日蹙”。

在这诸多原因之下,青苗法虽然给国家带来了客观的财政收益,然而却是抓一漏百,终究只能尴尬结束。

四、建炎南渡赈贷的重建——对于归正人的帮助

靖康之难后,宋高宗南渡建立南宋,而金国入侵却未曾停止。江淮一代兵连祸结,生产受到了严重破坏,“建炎以来,内外用兵,所在多逃绝之田”。[7](卷173,P2793)加之自然灾害不断,百姓急需朝廷救灾。但是由于国土沦丧,原有的赈贷系统已经遭到破坏。与此同时,北方沦陷国土不愿被金国统治的百姓(史称归正人)不断南投。朝廷不管在自身发展还是君民道义的角度,都必须帮助这些不忘朝廷的百姓在新的家园立足恢复生产。因此,这个时期赈贷除了以往内容,还增加了对归正人这一人群的施放。高宗继位之初就下诏,“命有司招诱农民,归业者振贷之,蠲欠租,免耕牛税”。[7](卷173,P2792)可见当时恢复生产成为南宋朝廷头等要事之一。这一阶段,只要是利于生产恢复的措施,南宋朝廷都尽力施为。“以修圩钱米及贷民种粮,并于宣州常平、义仓米拨借。”[7](卷173,P2801)由于生产急需恢复与原赈贷系统的破坏,此时赈贷实施更加类似于北宋初年“就粮而贷”的情况。这也是战乱时期与新时局之下的权宜之计。经历高宗一朝,南宋局势基本稳定,赈贷制度便又重新建立起来。

五、社仓建立与赈贷的官退民进——追求制度效率的必然

义仓和常平仓在宋前已有之,然而社仓却是南宋时期朱熹首创,并且成为和义仓、常平仓并列的第三大重要仓储流传到了后世。到了南宋,土地兼并加剧,而大范围国土的丢失也使得中央政府财力难比往昔。赈贷的施放渐渐由国家主导、地方辅助变为国家组织、地方主导。如此一来,士绅阶层渐渐活跃于赈贷之上。

乾道四年,朱熹闲居崇安县,恰巧遇上了崇安县水灾。他在视察了水灾赈恤之后,亲自主持救灾,各方面积极筹措粮饷。终于“民得遂无饥乱以死,无不悦喜欢呼,声动旁邑”。[11](P944)结合前人的救荒思想,朱熹开始酝酿一种新型的民间救荒仓储。乾道七年秋,五夫社仓在朱熹的精心筹划下建成,大利于民。

淳熙八年,朱熹见时机成熟,试点社仓的运行也趋于稳定,于是向孝宗皇帝上书:“乾道四年民艰食,熹请于府,得常平米六百石振贷,夏受粟于仓,冬则加息计米以偿。自后随年敛散,歉,蠲其息之半;大饥,即尽蠲之。凡十有四年,得息米造仓三间,及以元数六百石还府。见储米三千一百石,以为社仓,不复收息,每石只收耗米三升。以故一乡四五十里间,虽遇凶年,人不阙食。请以是行于仓司。”[7](卷178,P2906)陆九渊对于社仓法给出了极高评价,并且详细记载了社仓实施办法:“凡借贷者,十家为甲,甲推其人为之首;五十家则择一通晓者为社首。每年正月,告示社首,下都结甲。其有逃军及无行之人,与有税钱衣食不阙者,并不得入甲。其应入甲者,又问其愿与不愿。愿者,开具一家大小口若干,大口一石,小口减半,五岁以下不预请。甲首加请一倍。社首审订虚实,取人人手书持赴本仓,再审无弊,然后排定。甲首附都簿载某人借若干石,依正簿分两时给:初当下田时,次当耘耨时。秋成还谷不过八月三十日足,湿恶不实者罚。”[7](卷178,P2910)可以看到,社仓具有很强的民办特征,而且从担保、放贷等都比之前有了更明确的规定。孝宗对社仓的效果非常满意,当年十一月就推广朱熹社仓法于诸路。于是南宋全国(福建、两浙、江西、江东、湖南、湖北、四川、广南、淮南各地都有社仓设置的记载)都渐渐有了社仓。

孝宗时期,南宋政权已经稳定,国家有了足够的精力去恢复赈贷制度。而民间对于一种更高效赈贷制度的需求也逐渐显现。常平仓、义仓、青苗法都有一个共同不足之处,即大多设立于县城,真正小农阶层聚集的乡里却难以顾及。这么一来本为救济小农的赈贷却反而难以让小农获益。这样的悖论极大降低了赈贷的制度效率。再者,国家主导的赈贷难以直接统领地方,从灾情统计到计算赈贷量都需要时间,到拨取粮饷一层一级下放又都有相当的损耗,各级官吏都难以避免的良莠不齐,难保不会出现机会主义倾向从而贪墨粮饷。这一切或增加赈贷实施成本,或降低赈贷实施收益,是“中央—地方”模式下难以避免的。

社仓的设立,是考虑到以上问题的一种新型赈贷制度。针对之前仓廪不近乡里的问题,朱熹对社仓地点的选定,有两个最基本的原则:一是必须建立在“社”,以便社民就近贷还,二是因地制宜,不侵占耕地,一言以蔽之则是“民既岁得饱食,而又无独远甚劳之患”。[12](卷79《建宁府建阳县大阐社仓记》,P4120)对社仓的管理,朱熹借鉴了青苗法得失,在此基础上完善了社仓制。社仓的主管人称为“社首”,必须选一名家境与品德都好的人担任。须在社首和社副的监督下开仓,其他人不得擅自开仓或进仓。[12](卷99《社仓条目》,P5073)这就有效避免了先前青苗法放贷对象错位的情况,靶向针对中下户农户。归还时出息二分,若遇小饥,准减一半,大饥则可全免。如果所贷的米粮不是国家出资而是当地富户所出,则不需要缴纳利息。由此看来,相比于国家主导的赈贷,社仓针对对象更准,监察更严,农户得贷更易,损耗更低。虽然这样的设置不能完全规避机会主义的存在,但是较国家主导时一层一级的设置,显然存在机会主义的概率更低。

到孝宗时期,土地兼并越发严重,朝廷立志北伐,顾及赈贷的钱粮或多或少便会受到影响。社仓仓本大多来源于民间富户,运营也不需要国家投入太多精力。于是以朝廷的角度,也乐于供给这样高效率低成本的制度,无怪孝宗要推行社仓于天下。社仓成效,确是有口皆碑。《宋史》对于社仓显效的记载屡见不鲜,足见相较于先前国家主导的赈贷,社仓制具有更高的制度效率。

六、赈恤结构中的赈贷

终宋一代,除了青苗法外,其他时期,赈贷皆是作为赈恤措施的一环而存在的,赈恤最终目的是要尽力将灾害影响消除到最低。研究赈贷制度的变迁,除了研究其自身的演化之外,还需要将其置于整个赈恤结构变迁的环境之中来看。即赈贷的发展不仅是自身发展的过程,也随整个赈恤结构的变化而变化。

《宋史·食货志上》对“赈恤”的概述如下:“诸州岁歉,必发常平、惠民诸仓粟,或平价以粜,或贷以种食,或直以赈给之,无分于主客户。不足,则遣使驰传发省仓,或转漕粟于他路。或募富民出钱粟,酬以官爵,劝谕官吏,许书历为课。若举放以济贫乏者,秋成,官为理偿。又不足,则出内藏或奉宸库金帛, 鬻祠部度僧牒;东南则留发运司岁漕米,或数十万石,或百万石济之。”[7](卷178,P2906)由此可知,宋代政府灾荒赈恤的主要措施为赈济、赈粜、赈贷。但除这三项措施之外,对灾民进行蠲免也是历代救荒的一项核心措施,宋代也不例外。在历代的救荒中,各种救荒措施的性质和实施边界有明显区别。其中,赈济是国家无偿发放钱物,属于无偿公共财政行为,主要针对灾荒中没有偿还能力或生产能力的弱势社会群体。赈贷是借予百姓钱物,需要到期后归还政府,属于金融信用行为。赈粜则属于国家在非常时期,以国有粮食平价出售,以求稳定物价安抚民心,属于对市场宏观调控的经济行为。蠲免则是免除当地赋税徭役等负担,属于行政措施。

(一)四项赈恤措施收益函数

赈济、赈贷、赈粜、蠲免这四项措施,因为其特点的不同,适用于不同的社会情况与不同救济对象。下面可以用简单的数理经济学公式对以上四项措施进行收益分析。我们假设:

(1)赈恤措施对于国家的总收益为IT。

(2)国家赈恤投入钱粮为x。

(3)赈恤措施带来的社会收益为IS,与x正相关。

(4)蠲免赈济的缓解有效度大于赈贷与赈粜。

(5)赈恤措施的执行成本为C。

(6)社会的不安定会增加国家各类行为的成本,不安系数为W,越大表示时局越动荡。

(7)国家农贷利率为i,与IS负相关。

(8)国家放贷会冒农户无力偿还的风险,不能收回的概率为R,R与W正相关。

(9)君主是理性人,采用赈恤措施倾向于选择总收益最大的。

这样对于赈贷,国家的收益函数为

IT=IS+x(1+i)(1-R)-CW-xR

从上面这个式子可以发现,当W越大,R也越大,这时候IT越小。同时,i与IS的负相关决定了农贷利率不可能太大,否则IS甚至会是负数。也就是说,赈贷在动荡的时局国家收益会最小化。

赈济由于是国家无偿提供钱物,所以赈济措施往往是最有效的一种行为,IS属于几种措施中最高的。

IT=IS-CW-X

赈粜的总收益为

IT=IS+(a-b)x

其中a为政府出粜粮食的价格,b为政府籴入粮食的价格。宋时政府多次下诏粜价不得低于籴价,由此我们可以知道a>b,因此,赈粜行为不仅有平稳物价的社会收益,对于政府而言,经济上也是一项正收益。

蠲免的收益需要考虑到收取与不收取的收益之差,若政府坚持征收赋税,则政府收益为

IT′=x-CW

若政府选择蠲免,则毫无经济收益,纯粹是一种社会收益

IT=IS

于是,选择蠲免的纯收益则为

IT=IS-x+CW

我们可以发现,对于除了赈粜的其他措施而言,W成为一个关键因素。也就是说,只有当W很低时候,赈贷对于国家的总收益才能较其他措施为高。而且时局越动荡,国家越难收回所放贷本,当W大到一定程度是,回收需要投入的成本甚至超过了贷本。在这种情况下,赈贷的收益将大大降低,而且如果国家坚持去催还贷本,但从经济上而言就已经得不偿失,因此这时候往往就会把赈贷转化为无偿赈济。

从以上四个措施的收益公式而言,时局稳定程度直接关乎赈恤措施的选择。战乱年代政府要获得最大收益,会更倾向于蠲免,而赈贷与赈济则不太会被太多采用。而时局稳定的时候,赈贷与赈济的收益则会相对上升,才会更被国家乐于采用。

(二)赈恤措施投入估算与验证——以南宋高宗孝宗二朝为例

下面就根据史料中对于这四项赈恤措施的记载进行统计,进行一个投入估算,以期结合史料对于上面的各项公式进行一个验证。南宋高宗朝大多时间在战乱之中度过,而孝宗朝时期局势相对平稳。且这两朝时间靠近,其他变量较为接近,且史料相对其他时间丰富,相对于选其他时间较为准确。故特选取这两个帝王作为参考。

笔者以《宋会要辑稿》《宋史》等基本史料为基础,对涉及南宋高宗与孝宗时期赈灾措施的记录进行归纳总结并仔细比对后剔除重复,从而统计出赈济、赈贷、赈粜、蠲免四大项赈恤救灾措施的次数、范围与具体数额。虽然一些措施实施中的运作成本,如运输损耗、调查遣使成本等无法进行计算,但从现存史料进行推断预算,也能得出相对合理的数据与趋势评估。

对于赈济的具体数字记录相比其他较为充裕,考虑到灾害强度不一,特大强度灾害和过小的灾害不会频繁出现,故在计算的时候适合去掉最大值与最小值来计算,当能得出一个更接近史实的结果。梳理史料后发现,高宗朝赈济涉及33路次,平均标准22000石每路,孝宗朝赈济涉及41路次,123.6州次,标准为72000石每路,22722石每州。

赈粜的记录在孝宗朝最为详尽。高宗朝没有详细的数据记载,而纵观所有记录,发现赈粜的量波动都不大,可用各朝平均数代入这两朝。各朝具体赈粜情况如下:孝宗朝赈粜14路108州12县次,40万石/路、24665.2石/州、3416.67石/县,共计8304841.64石;高宗朝共计赈粜7路24州2县次,共计2624650.74石。

关于赈贷的数据记录,远远少于其他,但庆幸的是,《宋史》与《宋会要辑稿》中仍然有3条记录可见,如下:绍兴四年“贷庐州民钱万缗,以买耕牛”。[7](卷126,P2793)、绍兴十五年七月三日“知泉州吴序宾言:‘汀、虔盗贼鳞集,泉南七县罹其荼毒,且致饥饿。虽军储不足,而义仓积粟见存七万硕,欲开仓赈贷。内残破四县,乞比附灾伤七分之法,各借种子三千硕,自第四等以下户,委县官随便借贷。’诏每县于义仓米内支拨二千硕应副借贷”。[8](《食货五七赈贷上》,P7978)孝宗隆兴二年“中书门下省言:‘今岁浙西、江东州军内有水伤去处,损害禾谷,窃虑民户流移阙食。乞下江西常平司,于见管常平、义仓米内,取拨二十万硕赈贷。’从之”。[8] (《食货五八赈贷下》,P7982)有这三条记录,可以大致估算出二朝赈贷的总量,为高宗朝200866.5石,孝宗朝2976474.3石。

蠲免具体标准为,高宗朝每州40000石、每路213454石,涉及123.9州、11路共计 7303994石;孝宗朝每州4666.7石、每路43750石,蠲免涉及27路,61.1 州共计 1466385.37石。

综上,统计之后列出表格如下:

南宋高宗朝孝宗朝恤措施放粮估算表(单位:石)

从上表我们可以发现,高宗朝赈贷与赈济的数量都不如孝宗朝,而蠲免总量却是孝宗朝的多倍。足见当W较大的时候,赈贷的实际收益相较蠲免为低。而当时局稳定之时,政府赈贷的收益则会获得提升。

通过以上研究,我们可以知道赈贷的制度变迁主要受两方面因素的影响。第一,赈贷制度本身的自我完善与演化:从无到有,从政府主导到官民合办。赈贷施行的高成本导致朝廷设计出了赈贷制度;而在政府主导赈贷的过程中逐渐暴露的弊端导致赈贷实施的官退民进,社仓的出现标志着官民合办的赈贷制度的形成。第二,赈贷本身作为众多赈恤措施的一环,注定难以脱离赈恤这一范畴,而朝廷会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不同的赈恤措施,以期总收益在救灾之中获得最大。赈贷相比其他赈恤措施,在国家强盛、时局平稳时会更受国家青睐。

[1]杨乙丹. 组织结构演进、利益分化与传统国家农贷的目标偏离[J]. 中国农史,2010,29(02).

[2]杨乙丹. 中国传统国家农贷的结构、逻辑与困境[J]. 中国农史,2013,32(01).

[3]杨乙丹,王雅楠. 道义的偏离与创新的失败——传统农贷制度视角下北宋青苗法之再考量[J]. 古今农业,2013,(02).

[4]赵越云,郭风平. 政府与民间的双重构建:两宋农贷体系的历史学述评[J]. 广西社会科学,2013,(09).

[5]黄晓巍. 宋代赈贷初探[J]. 中国经济史研究,2014,(03).

[6]李涛.续资治通鉴长编[M].北京:中华书局1979-1995.

[7]脱脱.宋史 [M].北京:中华书局,2000年标点本.

[8]徐松.宋会要辑稿[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14.

[9]江苏省通志稿·大事志[M].江苏:江苏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办公室,1991.

[10]赵汝愚.宋朝诸臣奏议(下)[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99.

[11]八闽通志(下册)[M].福州:福建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主编,19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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