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美桦 张荣华
(中国石油大学(华东) 马克思主义学院,山东 青岛 266580)
2014年10月,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首次提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大论断。时隔三年后,习近平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又反复强调这一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究竟是什么?为什么要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站在新的历史方位上又该如何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新时代中国共产党人引入和运用体系化的思维方式思考这些问题,提出了一系列法治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形成了内容丰富、逻辑严谨的法治建设思想体系,为新时代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提供了理论支撑。
十八大以来,“体系”一词在历次党中央全会的报告、公报、决议或决定中频频出现,成为新时代党中央文件里有着较高“出现率”的重点词汇。由此可见,体系化思维已成为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与实践创新进路中重要的思维方式和鲜明的思维特征,这充分彰显了当代中国共产党人在理论创新与实践创新的良性互动中以科学思维方式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性自觉。
了解“体系化”思维,首先应该知悉“何谓体系?何谓体系化”?对于中国而言,现代意义上的“体系”与“体系化”皆是源自西方的“舶来品”。康德认为,体系“是一个依原则所构成的知识整体”*转引自梁迎修:《方法论视野中的法律体系与体系思维》,《政法论坛》2008年第1期。。萨维尼在划分法学方法论时把“体系性等同于哲学性”,认为“所有的体系都根源于哲学”,其内容“应当具备一定的抽象性和无矛盾性”,并且要“避免任意性与空洞化”*参见杨代雄:《萨维尼法学方法论中的体系化方法》,《法制与社会发展》2006年第6期。。1920年,胡适在《与诸桥辙次的笔谈》中指出:“弟私以为,东洋经术、西洋哲学既不一其起原体系,研究之方法(Methode),亦宜有殊途。”*参见黄河清:《近现代词源》,上海辞书出版社2010年版,第729页。从“舶来品”到理性选择,体系思维在引入中国并得到广泛运用的过程中,逐渐有了中国化的阐释。
一般来说,体系是一个由若干相关事务或某些意识相互联系的系统共同构成的有条理和有特定功能的有机整体。体系与系统都有同类事务按一定的关系组成整体之意,因此,大多数情况下,二者极易被混淆使用。但就具体内涵和适用范围而言,体系与系统各有侧重。从词义上看,体系更多地强调事务整体的完整性和内部组织结构的严密性;系统则主要是指将同类事务中零散的东西按照一定的关系进行有序的整理、编排形成的具有整体性的整体。在适用范围方面,体系通常用于比较抽象的学术理论、派别,比如思想体系、理论体系等;系统在实际应用中多是以特定系统出现,比如生物系统、教育系统等。所以说,体系化思维在社会科学领域的运用更加广泛。
何谓体系化?学者们对“体系化”内涵的理解可谓是见仁见智,他们从不同的视角对“体系化”的内涵进行阐释,都存在一定的合理性。马克思·韦伯认为,它是“构成一个逻辑清晰,具有内在一致性,至少理论上无漏洞的规则体系”*[德]马克思·韦伯:《经济与社会》(第一卷),阎克文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10年版,第798页。。也有国内学者认为,“体系化”是一种“趋向于目的,设定所期功能,将知识或事务根据其存在上的关联、作用组织起来的方法”*黄茂荣:《法学方法与现代民法》,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561页。,它“强调理论观点的集聚、系统,能够多角度反映事物的基本面貌,能够全方位呈现对象世界的整体内容”*商志晓:《论治国理政思想的科学性与体系化——十八大以来我们党理论创新的坚实基础和坚固支撑》,《济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年第4期。。从历史唯物主义的立场出发,恩格斯指出:“世界不是既成事物的集合体,而是过程的集合体,其中各个似乎稳定的事物同它们在我们头脑中的思想映象即概念一样都处在生成和灭亡的不断变化中。”*《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2012年版,第250页。在这个意义上,我们可以将“体系化”理解为若干相互联系的事务趋于某种目的、依据某种原则有条理、有逻辑地组织起来并使之构成严整体系的动态过程。而“体系化思维”其实就是一种以体系化方法为思考基本模式的思维方式。这种思维方式具有相关性、整体性、逻辑性、结构性、动态性等特点,其功能在于把一致目标任务下的若干相关事务或知识获得全部后,按照一定的逻辑联系起来,最终以整体的方式将其表现出来。
体系化思维作为一种科学的、理性的思维方式,其指导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与实践创新发展的方法论意义日益凸显。在创新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与实践的过程中引入和运用体系化思维,既有利于理论的继承和实践的延续,同时又有利于催生新理论和推进新实践。理论实现的程度,总是取决于理论满足实践需要的程度。当实践中出现了通过既有理论体系难以解决的新问题、新情况时,通常就会促使人们探寻新的解决方案和解决路径,由此说来,体系化思维中也蕴含着创新的基因。
“全面依法治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习近平:《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 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人民出版社2017年版,第22页。新时代继续开拓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必须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一项长期的、复杂的系统工程。这项系统工程包括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各个领域,涉及执政党、政府、军队、经济、文化等各个方面,对实现国家和社会的健康有序发展以及人民权利的充分实现有着重要影响,这必然要求有一套内容科学、程序严密、配套完备的体系化制度安排保障其顺利竣工。由此,构建体系成为新时代我国创新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和法治实践的重要路径,而体系化思维也将成为贯穿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全过程和各方面的重要思维方式。
早在2015年,习近平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学习贯彻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专题研讨班开班式上发表的重要讲话中就已明确指出:“我们要建设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本质上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法律表现形式。”*习近平:《领导干部要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模范 带动全党全国共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人民日报》2015年2月3日第1版。这一重要论断深刻揭示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之间的有机统一关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践的根本保障,是在新时代改革实践中发展完善得更加成熟、更加定型的完整体系。现如今,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俨然已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不断发展完善的过程中必不可少的重要组成,并成为新时代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工作重点。这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领导集体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的客观前提下,把体系化思维贯穿于发展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全过程,进一步对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作出的体系化顶层设计。这一顶层设计致力于在法律规范、法治实施、法治监督、法治保障以及党内法规等方面形成完备、高效、严密、有力、完善的体系,但又不局限于此。党的十八大以来,特别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召开以来,当代中国共产党人把体系化思维引入和运用于新时代民主法治建设,取得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日益完善,全社会法治观念明显增强”*习近平:《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 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人民出版社2017年版,第4页。的可喜进展,有力地推进了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向纵深发展。升华了新时代中国共产党人对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规律的认识,实现了科学把握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规律的新飞跃,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和法治实践走向成熟的重要标志。
新时代对公平正义和规范秩序的价值追求促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呈体系化趋势发展。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一以贯之地坚持以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为指导,引入和运用体系化思维,构建起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四梁八柱”,保障我国在建设法治中国各个领域的建设不断取得新进展和新成就,为推动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保驾护航。
新时代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一项十分庞大和复杂的综合性系统工程,包括法律规范体系、法治实施体系、法治监督体系、法治保障体系和党内法规体系等五个子体系。这五个子体系环环相扣,不可分割,是有机统一的逻辑整体,它们构筑起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四梁八柱”,成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抓手。
新时代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首要任务是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当前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所需的法律规范不仅要求内容齐全,而且要求法律质量良善。建立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以良法促善治,能够为推进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法制保障。但法律的生命力、权威在于实施。我国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点是要形成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目前人民群众对法治建设存在意见的最大之处在于有法不依和执法不严,究其根本原因,是法治实施不力的问题。实践表明,我国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实践过程中,要始终坚持人民主体地位,牢牢抓住法治实施这个重点难点,不断加强宪法实施、促进严格执法、实现公正司法,增强法治实施能力建设,继续完善法治实施的制度机制,最终形成法治实施合力。然而,法治的高效实施又离不开有效监督。因此,形成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成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环节。法治监督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过程中具有独特地位,其重点在于对公权力的制约和监督,根本目的是为了在全社会实现公平与正义。最后,制约和监督公权力的关键是要通过法治的思维和方式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有助于保证党内生活更加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有助于提升“关键少数”的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转变领导干部的决策方式,实现以法治思维和方式全面从严治党,以党内法治建设带动全社会法治建设,最终建成法治中国。
习近平指出:“法治体系作为法治建设的‘纲’,是国家治理体系的骨干工程。”*中共中央宣传部:《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读本(2016年版)》,人民出版社2016年版,第91页。经过六十多年坚持不懈的探索和创新,我国逐渐构建起独具中国特色的国家治理体系。这个体系并不是对马克思主义国家治理理论机械教条式地贯彻落实,更不是对西方国家治理体系的如法炮制,而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为治理国家而逐渐形成的一整套紧密相连、相互协调的国家制度,包括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和党的建设等各领域体制机制和法律法规安排。这套国家治理体系符合我国的历史文化传统以及现实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在这套体系保障之下,我国用短短几十年时间快速缩小了与发达国家之间的巨大差距。
然而,这并不代表目前我国的这套国家治理体系是完美无瑕的,它还有进一步完善的空间。伴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向前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必然要在不断更新和完善的过程中逐步实现法治化、现代化,才能更好地适应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才能满足全社会各个层面对它提出的更高诉求。不可置否,世界上不同国家或地区走上现代化道路的历史背景和现实条件不尽相同,这也就决定了不同国家治理体系之间的千差万别。我国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是要实现党、国家、社会各项事务治理走向法治化、制度化,善于运用法治思维治理国家,用法治方式管理国家事务。
习近平明确指出:“真正实现社会和谐稳定、国家长治久安,还是要靠制度。”*习近平:《切实把思想统一到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上来》,《人民日报》2014年1月1日第2版。我国的社会主义法治是能够有效支撑我国各个领域健康有序发展的制度形态,是国家治理的重要依托。虽然现实生活中的法治可能落后于当下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以至于社会变得保守,甚至会阻碍全面深化改革的顺利推进。但是,历史和实践表明,在人类社会迄今为止的所有制度中,法治比其他治理方式更具优越性,是弊端最少的一种治理方式,甚至可以称得上是人类文明发展至今最好的国家治理方式。所以,基于法治本身的特征、功能及优越性,把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作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过程中的骨干工程就成为加快建成法治中国的必然要求。
十八大以来,我国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的睿智领导下,积极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全面推进法治中国建设,使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依法治国三者之间的关系不只是停留在理论层面的科学阐释,而且付诸实践,并在实践层面取得了显著成就和重大进展,切实加强了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民主政治体系建设。
党的十九大报告已经明确作出“党的领导是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特征,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式,三者统一于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伟大实践”*习近平:《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 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人民出版社2017年版,第22页。的重要论断。这就在理论层面澄清了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依法治国三者有机统一存在的合理性。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伟大实践是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深入发展的重要内容,在坚持和发展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实践过程中,非但不能将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分割、对立,还必须正确处理它们之间的关系,以进一步加强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依法治国的民主政治体系建设。
在我国,党的领导通过其理论及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来实现,依法治国所依之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从本质上看,“我们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都是人民根本意志的反映”*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习近平关于全面依法治国论述摘编》,中央文献出版社2015年版,第20页。,都是人民当家做主的权威性文本呈现。而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实践场景中,加强民主政治体系建设的关键问题是要处理好党和法的关系。“党和法的关系是政治和法治关系的集中反映。”*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习近平关于全面依法治国论述摘编》,中央文献出版社2015年版,第34页。政治保证坚强有力,对于办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这件大事至关重要。实践证明,全面依法治国只有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才能沿着正确的方向推进。在一个拥有近十四亿人口且情况极为复杂的社会主义大国实现人民当家做主,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倘若不坚持党对一切工作的领导,这艘“中国号”巨轮在变幻莫测的世界大海中就会偏离正确的前进航向。如今,在世情、国情、党情不断变化以及新问题、新要求层出不穷的情况下,深化对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关系的认识,强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体系建设,是新时代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进程中的重大课题。
体系化思维在新时代全面推进法治中国建设进程中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际应用价值。运用体系化思维推动法治理论与法治实践的创新发展,是新时代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向纵深发展的必然诉求。现如今,我国全面推进法治中国建设如火如荼,面对诸多新经验和新要求,继续将体系思维运用到法治中国建设的全过程各方面,把涉及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领域的顶层设计和全面部署贯彻落实到具体的法治工作中,努力探寻可操作性路径,切实做到以法治理念、法治思维、法治方式确保党领导人民有效治理国家,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力:
习近平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明确指出:“全面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的一场深刻革命,必须坚持厉行法治,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习近平:《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 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人民出版社2017年版,第38页。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是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法治建设的方针,它们是相互贯通、相互依存的统一整体。在法治中国建设过程中认真贯彻实施这一法治方针,是新时代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体系化发展的必然要求和有效途径之一。
1.科学立法,使法治中国建设有“良法”可依,是实现全面依法治国的基础前提
新中国成立以后,特别是社会主义制度基本确立以来,我国法律体系的构建经历了从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演进过程。现如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虽已形成,但立法的系统性、科学性、针对性仍需提高。因此,我国在现实的立法活动中要从基本国情出发,深化对当前社会发展规律的认识,遵循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规律,坚持以宪法为统帅,既要敢于从根本上废止违背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自身规律的各种过时法律,又要与时俱进地制定新法,让所立之法满足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体现最广大人民的根本意志,进一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不断增强立法的科学性与目的性相统一,把国家各项事业和各项工作纳入法治轨道。
2.严格执法,使执法主体在党的领导下、在法治轨道上开展工作,是实现全面依法治国的关键环节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习近平关于全面依法治国论述摘编》,中央文献出版社2015年版,第57页。倘若法律不能有效实施,致使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那制定再多、再好的法律也只是“空中楼阁”而已。法律制定颁布后,执法主体严格执法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关键。而执法主体存在执法不严的核心问题是其行政执法权未能受到严格的规范和制约。孟德斯鸠曾指出:“一切有权力的人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陕西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183页。自古以来,无论权力大小,只要不受到规范和制约,都有被滥用的可能。执法主体手中的权力在行政、执法过程中一经滥用,就很容易出现“人情案”、“金钱案”,滋生出权钱交易、以权谋私、贪赃枉法等问题。因此,执法主体必须具备权力界限意识,严格依法行使职权,做到上下左右不越界、不出轨,才能确保法律实现,才能不断巩固人民的主权地位。
3.公正司法,使“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习近平关于全面依法治国论述摘编》,中央文献出版社2015年版,第67页。,是实现全面依法治国的最后防线
2015年初,我国的最高人民法院密集出台了多项法律改革和工作改革的意见,显示出新时代我国的司法体制改革从制度上、法律上、组织上都已处在迫在眉睫的状态。司法体制改革是透视法治中国建设状况的一个聚焦点。以往的司法行政化“方便”了行政权干涉司法,严重影响了司法权的独立,致使司法失去公信力,这不仅损害了法律的权威性,更是损害了人民的利益。新时代下要想实现司法公正,应该不断深化司法体制配套改革,优化司法职权配置,健全司法制度安排,确保审判机关、检察机关能够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同时司法工作者也要不断改进司法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使司法工作在正意义上成为为人民群众服务的工作。
4.全民守法,“使尊法守法成为全体人民共同追求和自觉行动”*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习近平关于全面依法治国论述摘编》,中央文献出版社2015年版,第91页。,是实现全面依法治国的迫切需要
全民普遍尊法守法是衡量一个社会法治状况的重要指标。就目前而言,我国法治建设最坚实的基础是自觉尊法守法的人民群众。但由于受到根深蒂固的封建传统观念特别是“官本位”思想的影响,我国公民的主体意识薄弱,心理上的依附习惯仍然存在。很多人对于自己作为一个独立主体依法该享有哪些权利、履行哪些义务的认识不够。要想让全体公民普遍能够尊法守法用法从自在行为变为自觉行为,一方面,我国公民应该积极主动地学习、遵守、运用和维护新法律、新法规,对法律功能要有辩证自觉、客观全面的理性认知;另一方面,要培育公民的主体性认识,使其充分信任社会主义法治,增强对社会主义法律秩序、正义、自由、效率的价值认同。总之,就是要让依法行事成为每一位公民的素质和习惯,成为全体公民的内在需求,最终达到法治内化于心、外化于行的理想层次。
习近平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再次强调:全面依法治国要“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习近平:《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 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人民出版社2017年版,第22页。。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历史和实践证明,我国要实现全面依法治国,必须国家、政府、社会三位一体同向发力。法治国家是管全面、管全局的,建成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关键在于法治政府的建设,而法治社会则是建成法治国家、法治政府的牢固根基,三者统一于新时代法治中国建设,并且互为前提,相互促进。因此,必须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思想的指导下统筹推进,缺一不可。
建设法治国家是党中央统筹考虑法治中国建设各层次和各要素的重大顶层设计,是建设法治政府、法治社会的根本前提和重要保障。对于国家为何物,不同的视角对其内涵和外延的界定不同,有时甚至会把“国家”与“政府”混同。从政治学的视角出发,与“政府”相比,“国家”的范围更为广泛。“国家涵盖了所有公共领域内的制度机构以及所有的共同体成员(就其能力而言即公民),而政府只是国家的一部分。”*[英]安德鲁·海伍德(Andrew Heywood):《政治学(第三版)》,张立鹏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96页。由此,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然要求所有公共领域内的机构(包括权力机关、各级政府、司法机关以及其他社会团体等)都依法办事,所有社会成员(不论其为普通大众还是具有行政职务的政府官员)的一切行为都必须在国家法律框架之内。在这个意义上,建设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必须以法治国家建设为前提。假若没有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就会成为空中楼阁,全面依法治国自然也将会成为一纸空文。所以,我国要建成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就必须对法治建设进程中的各个方面、各个层次、各个要素进行统筹谋划,注重推动各个环节相互促进、良性互动、协同发展;与此同时还要以法治政府建设这一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为突破口,牵引和推动法治社会建设,以顺利实现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
建设法治政府是建成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法治社会的重要“枢纽”。在我国,政府是施法主体,在建设法治中国进程中起着承上启下的纽带作用。十八大以来,各级政府在党的领导下坚持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法治政府建设取得显著成效。2018年3月,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在2018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新时代政府要“全面推进依宪施政、依法行政”,各级政府必须“严格遵守宪法法律,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把政府活动全面纳入法治轨道”*《李克强作的政府工作报告(摘登)》,《人民日报》2018年3月6日第2版。。首先,要强化行政机关及行政人员严格依法行政意识,从根本上杜绝施政、行政过程中的“潜规则”。政府行政公务人员牢固树立严格依法行政意识,从思想上确保执法主体严格依法行政,是建成法治政府的根本保证。其次,要进一步健全“执法不严”的责任溯源机制,加大对行政过错责任的追究力度,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通过健全责任溯源机制,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可以将岗位和责任紧密联系起来,明确各环节的责任主体,并根据违反法定义务的实际情况不同,依法确定其应当承担责任的种类和内容,保证责任落实到具体的层次、职级和岗位。最后,构建行政法治监督体系,推进行政监督的民主化、法治化。从总体上来看,当前我国的行政监督体制愈益完善。但随着法治政府建设的深入推进,行政监督将面临着许多新情况、新问题,比如一定程度上行政监督民主化的缺失、行政监督法治化程度不够等。由此,建立一套系统严密行政法治监督体系便成为必然。
建设法治社会是保障法治中国根深本固的重要举措。法治中国建设最坚实的基础是尊法、信法、守法、用法、护法的社会民众。民众是社会治理活动的重要参与者,全社会民众自觉尊法、学法、守法、用法,共同参与到法治中国建设进程中,是建设法治国家、法治政府的社会基础。这首先“需要全社会信仰法律”*《十八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上,中央文献出版社2014年版,第721页。。法律权威来自全社会民众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倘若始终处在社会关系中的民众没有对法律的信仰以及对法治的认同,“心中无法”,那么他们在社会活动中很难依法行事,法治社会建设自然也将会失去推进力量。而使全社会民众发自内心地、真诚地拥护和信仰法律的一个重要条件就是,他们能够真实地感受到法律在切实保障自身权益。正如习近平所说:“人民权益要靠法律保障,法律权威要靠人民维护。”*习近平:《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求是》2015年第1期。促使全社会民众做到“心中有法”,把外在法律制度约束内化为内在自我约束,自觉维护法律权威,在尊法守法的基础上进一步提升社会主义法治思维与法治能力,我们党就应该“坚持把全民普法和守法作为依法治国的长期基础性工作”*习近平:《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求是》2015年第1期。,推动法治宣传教育走向制度化、常态化,并创新多种形式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工作,充分调动起全社会民众自愿投身于法治社会建设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进而促进早日建成法治中国。
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是相辅相成的法治中国建设体系。习近平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一个鲜明特点,就是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强调法治和德治两手抓、两手都要硬。”*习近平:《立德树人德法兼修抓好法治人才培养 励志勤学刻苦磨炼促进青年成长进步》,《人民日报》2017年5月4日第1版。严峻的法治和优良的德治作为治国理政的两种手段,对调整社会关系、维护社会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在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过程中,法治与德治就犹如鸟之两翼、车之两轮,二者缺一不可。
一方面,法治和德治要“刚柔并济”,做到两手抓、两手都要硬。作为调节社会人群相互关系以及行为规范的国家治理方略,法治与德治是两种不同的社会规范和控制力量,它们有着各自独特的功能和局限,互为优势和劣势,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过程中有待进行最佳配置。
在维系社会秩序的过程中,法治可以依靠一套刚性的法律制度、法律规范来维系社会秩序,以其权威性和强制性来界定人们“可为”和“不可为”的范围,约束着社会成员的行为,并且通过权利和义务的合理配置以及对不遵守法律主体的处罚而促进社会主体遵守法律,是一种外在性规范。但是,法律法规不可能为人的言行提供面面俱到的准绳,很多时候单单依靠法律规范很难调节,这时就需要通过道德规范可以调试法律规范所不及的领域,来补充规定人们在日常现实生活中哪些事情“应为”和“不应为”。德治是通过发挥其说服力、劝导力以及社会舆论的引导提高社会成员的思想认识和道德觉悟,促使人们自觉自愿地遵守道德价值观念的要求和约束,是一种自我约束的内在机制。可是,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我国的社会整体转型速度日益加快,“道德失范”现象已不同程度地存在于各个行业、部门和领域。为了防止社会道德失范现象持续恶化,我国在加强思想道德教育、发挥道德引领作用的同时,也要发挥法律的刚性规范作用,切实做到法治与德治两手抓、两手都要硬,让“坚持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落地生根,进而保障党和国家的长治久安。
另一方面,法治与德治要紧密结合,实现法治体现道德、道德滋养法治。2018年3月,习近平在参加全国人大会议重庆代表团审议时强调:形成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要既讲法治又讲德治,重视发挥道德教化作用,把法律和道德的力量、法治和德治的功能紧密结合起来,把自律和他律紧密结合起来”*《习近平李克强栗战书赵乐际分别参加全国人大会议一些代表团审议》,《人民日报》2018年3月11日第1版。。在我国,法律合乎道德,获得社会公众的自觉尊重和真诚信仰,才能发挥实际的普遍效力。相反,法律如果没有一定的道德基础和目的贯注其中,或者说没有道德的支持,就很容易和人们的伦理道德观念产生冲突,得不到社会公众的认同和遵守,就失去了存在的意义,法治最终也难以实现。
实现法治的刚性规范和道德的柔性教化之间的紧密结合,是新时代法治中国建设的必然要求。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既需要通过完善法治体系来促进道德建设,又需要通过强化道德建设来推动法治发展。首先,我国的法治体系要凝结整个社会的基本道德规范和价值取向,守法也要体现道德的最低限度。道德性是人类对法治永恒的追求,一个社会的道德水平越高,人们内在的守法意识就越强,法治的实现程度就越高,建成法治社会的可能性也就越大。因此,我国必须在不断强化道德建设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法治体系。其次,道德要为法治建设提供足够的观念和秩序支持。法治需要道德尺度塑造其基本品格。在治国理政过程中,如果没有完善的法治体系及其运行机制,就无法约束少数不法之徒,也难以形成良好的社会秩序;但同时,如果没有完善的社会道德及其运行机制,社会日常生活中没有可供遵循的共同道德规范体系,民众就没有向善前进的方向,素质也难以提高,对社会造成严重损害的潜在因素也就大大增加。所以说,我国要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实践过程中始终强调法治和德治相辅相成、相得益彰的关系,努力使法治体系体现道德、道德滋养法治体系,促进法治与德治的紧密结合。只有推动法德兼治,才能实现国家治理水土相服。
在我国“党政军民学,东西南北中,党是领导一切的”*习近平:《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 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人民出版社2017年版,第20页。,这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习近平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指出:新时代建设法治中国,必须坚持“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有机统一”*习近平:《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 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人民出版社2017年版,第22页。。新中国法治建设几十年的首要经验就是始终坚持中国共产党对法治工作的领导。党的自身建设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影响至关重要。在这个意义上,依规治党可以说是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保障。同时,全面依法治国又能够为依规治党提供方法上的重要借鉴。二者的辩证关系客观上要求我国在法治中国建设进程中要努力实现依法治国与依规治党有机统一。而实现依法治国与依规治党的有机统一,关键在“制度”和“人”。
首先,要注重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之间的相互衔接和相互协调,为实现依法治国与依规治党有机统一提供制度上的保障。
通过完备的制度体系及其运行机制来保障实现治国理政的法治化,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起码要求和应有之义。虽然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是有着明显区别的两个范畴,在适用范围上,党内法规只适用于中国共产党,而国家法律则适用于包括中国共产党在内的所有社会公众,二者有着明确的规制边界。但是,从整体与部分相统一的角度,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又有着密切的联系。由于中国共产党是我们国家的一部分,所以,它“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中国共产党章程》,人民出版社2017年版,第23页。。这是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原则的具体表现,也是法治国家权利平等原则在政党治理中的具体实践。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的活动范围不能超越于宪法和法律之上,是政党法治最基本的要求。从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和执政地位这个意义上考虑,党内法规必须严于国家法律。以党章为根本遵循,党内各项法规和各种纪律应该对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提出更加严格的要求。若党章党规党纪的内容中存在适合由国法来规定的部分,也可待其成熟后转变为国家法律。因此,我国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进程中要确保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内容上的相互承接、相互补充,让二者在制度层面共同组成一套看得见的有形的结构体系,成为促进依法治国与依规治党有机统一的基础和依托。
此外,还要充分发挥“关键少数”的模范带头作用,把法治素养作为各级领导干部基本知识结构的衡量指标,纳入新时代“好干部”的考核体系。
习近平指出:我国的党政领导干部“不管在什么岗位工作都要具备基本的知识体系,法律就是其中基本组成部分”*《习近平李克强栗战书赵乐际分别参加全国人大会议一些代表团审议》,《人民日报》2018年3月11日第1版。。党的十八大以来,在全面从严治党的高压态势下,党内法规体系不断发展完善,依规治党思想得以有效践行,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行为做事的思想觉悟和能力水平显著提高。
然而,这并不意味着我国在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进程中就可以“高枕无忧”了。用十八大以来加强党的建设的战略部署和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顶层设计仔细审视当今领导干部队伍的法治能力建设,仍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传统社会中的“官本位”、“父母官思维”、“青天大老爷”等思想似乎在部分领导干部的头脑中已经变成了根深蒂固的存在。受这种封建传统遗毒的侵害,部分领导干部法治战略意识薄弱,依法科学民主决策的自觉性不高,带头依法办事上打折扣留余地,使政治生态遭到严重破坏,党和国家的形象和威信受到严重影响。由此看来,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对法治中国建设既可以起到推动作用,也可能起到致命的破坏作用。因此,在推进依规治党与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的过程中,一要保持高度自律。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以身作则、率先垂范,充分发挥严格依法行为做事的榜样引领作用,推动实现党内政治生态“绿水青山”,争取以良好的党风带动国风民风,在全社会构建起全面法治的健康氛围;二要强化外部监督。建立健全新时代“好干部”的衡量与考核评价机制,把是否具有法律基础知识和法治基本素养、是否可以“明大德、守公德、严私德”、能否依法依规依德行为做事纳入考核体系,作为考察党员领导干部的重要内容,为“关键少数”发挥模范带头作用提供制度保障。
综上所述,在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进程中充分引入和运用体系化思维,促进了习近平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思想的形成与发展。从体系化的角度探究新时代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战略的发展进程,从整体化的高度认识和实施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与实践创新发展的法治中国建设体系,加快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系统建设,可以为全面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提供强有力的法治支撑。在新时代条件下,继续遵循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把习近平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思想贯穿到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全过程和各方面,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与实践朝着体系化方向发展,有助于早日建成社会主义法治国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