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小五
(广东医科大学社科部,广东 湛江 524023,zengxiaowu98@163.com)
“敬畏生命”作为一个哲学或伦理学命题,是由法国思想家阿尔贝特·施韦泽(又译为“史怀哲”)于1915年9月第一次提出。在《对生命的敬畏:阿尔贝特·施韦泽自述》一书中,施韦泽对他的这一“重大发现”的过程有着明确的记载:那是他在赴恩戈莫传教站为一个传教士的太太治病的途中,于一条顺着奥戈维河逆流而上的一条小驳船中,为要寻找一种“比我们的文化更具伦理和动能”的新文化,在苦思冥想中突然“顿悟”的结果[1]127-128。
施韦泽的这一“发现”,有两点值得我们注意:其一,作为哲学或伦理学命题,“敬畏生命”是施韦泽苦思冥想之中灵感显现的产物——更多的出于一种直觉洞见而非逻辑演绎或论证;其二,施韦泽把“敬畏生命”确立为一条基本的伦理原则,是为了提倡或论证一种肯定世界和人生的新的伦理理念。
那么,施韦泽建立在“敬畏生命”原则之上的、新的伦理理念具有怎样的内涵呢?
“敬畏生命”,英语为“reverence to life”(德语为“Ehrfurcht Vor dem leben”)。从语词结构看,它有两个关键词汇:一是reverence(Ehrfurcht)即“敬畏”;二是life (leben)即“生命”。“敬畏”,就是既尊敬(或崇敬)又畏惧(或害怕);“生命”,当然指包括人在内的一切生命现象。所以,“敬畏生命”就其原本的含义而言,应该是指用一种既崇敬又畏惧的情感或态度去面对生命现象(包括所有的动物、植物)。
通观施韦泽的相关论述,我们大致可以把他建立在“敬畏生命”原则之上的伦理思想归结为如下几个方面:
第一,施韦泽“敬畏生命”原则的使用,是为了把道德关怀的对象扩展到人之外的其他生命体。
在《敬畏生命理论的产生及其对我们文化的意义》[2]9一文中,施韦泽指出:过去的伦理学是不完整的,“因为它认为伦理只涉及人对人的行为。……实际上,伦理与人对所有存在于他的范围之内的生命的行为有关。只有当人认为所有生命,包括人的生命和一切生物的生命都是神圣的时候,他才是伦理的。”显然,施韦泽“敬畏生命”伦理原则的引入,正是为了解决传统道德把关怀对象局限于人类的弊端。“敬畏生命”,因为把一切生命现象纳入了受尊重的范围之内,因而,这一原则假如成立,在它的基础之上,当然可以建立起一种把所有生命体都纳入关怀视野的新伦理学。
第二,施韦泽建立在“敬畏生命”原则之上的道德观的核心内容是:人类应该在平等的基础之上,赋予其他生命“同情与爱”,与之“共同快乐、共同追求”。
首先,施韦泽“敬畏生命”的伦理思想认为,人的生命和其他生命是平等的,没有高低贵贱之分。在《回顾与展望》[2]131一文中,施韦泽指出:“敬畏生命的伦理否认高级和低级的、富有价值和缺少价值的生命之间的区分。”因为“真正伦理的人认为,一切生命都是神圣的,包括那些从人的立场来看显得低级的生命也是如此,只是在具体情况和必然性的强制下,他才会作出区别。”[2]132其次,依据“敬畏生命”的原则,施韦泽推演出的基本德性是“爱、奉献、同情、同乐和共同追求”。这一点,他在《敬畏生命理论的产生及其对我们文化的意义》[2]9一文中也有明白的阐述。他说:“只有体验到对一切生命负有无限责任的伦理才有思想根据。人对人行为的伦理决不会独自产生,它产生于人对一切生命的普遍行为。从而,人必须要做的敬畏生命本身就包括所有这些能想象的德行:爱、奉献、同情、同乐和共同追求。我们必须摆脱那种毫无思想地混日子的状况。但是,由于受制于神秘的残酷的命运,我们大家都处于这样的境地:为了保存我们的生命,必须以牺牲其他生命为代价,即由于伤害、毁灭生命而不断犯下罪过。出于伦理本性,我们始终试图尽可能地摆脱这种必然性。我们渴望能坚持人道并从这种痛苦中解脱出来。”
第三,施韦泽“敬畏生命”伦理理念的最终目标是:“保存生命,促进生命,使生命达到其最高度的发展。”
在《人类思想发展中的伦理问题》[2]91-92一文中,施韦泽在其“敬畏生命”伦理原则的基础上对道德的“善”与“恶”作了明确的规定。他指出:“在我们生存的每一瞬间都被意识到的基本事实是:我是要求生存的生命,我在要求生存的生命之中。我的生命意志的神秘在于,我感受到有必要,满怀同情地对待生存于我之外的所有生命意志。善的本质是:保存生命、促进生命,使生命达到其最高度的发展。恶的本质是:毁灭生命,损害生命,阻碍生命的发展。”“从而,伦理的基本原则是敬畏生命。我给予任何生命的所有善意,归根到底是这样一种帮助,即使它有益于得以保持和促进其他生命的帮助。”
综观上述三方面,可以发现,施韦泽建立在“敬畏生命”原则之上的伦理思想,与西方传统基督教“爱的伦理”非常相似。施韦泽曾指出:“敬畏生命的伦理是无所不包的爱的伦理,是合乎思想必然性的耶稣的伦理。”[2]131可见,这一点,就他自己也是明确肯定的。
总之,在“敬畏生命”的原则之上,施韦泽确立的其实是一种“泛爱”的道德观。
把道德关怀对象扩展到其他生命体是施韦泽长期以来的基本伦理信念。他是先有了这种信念,在为它寻找理论支撑的时候,于苦思冥想中的一次偶然的灵感显现中发现“敬畏生命”这一哲学命题。他描述了那次的灵感突现及其带来的喜悦心情:“船慢慢在河流中行驶。当时正值旱季,我们必须在沙滩之间寻找水路。我心不在焉地坐在驳船的甲板上,苦苦思索着在哲学中找不到的基本和普遍的伦理概念。只是为了能集中于这一问题,我逐页写着并不连贯的句子。第三天傍晚,在落日的余晖中,一群河马游过驳船旁,我的脑海里突然出现一个概念:‘敬畏生命’。铁门倒下了,灌木丛中的小径出现了。现在我面对着这样一个观念,它能够把肯定世界和人生与伦理结合起来!我意识到,伦理地肯定世界和人生的世界观及其文化理想能够在思想中得到论证。”[1]129可见,在施韦泽看来,“敬畏生命”原则的发现,也同时是他找到了全面论证和阐明自己新的伦理文化的关键与契机。
为了论证自己“敬畏生命”的伦理观,施韦泽借鉴了当时西方颇具影响的两种哲学理论:生命意志哲学和道德情感理论。
“生命意志哲学”是19世纪末发端于德国并流行一时的,著名的代表人物有叔本华和尼采。在哲学思想方面,施韦泽本人并不讳言叔本华和尼采对自己的影响。他说:“如果我的哲学被认为是叔本华和尼采的综合,那么我也没有什么意见。和叔本华的共同之处在于:敬畏生命的哲学放弃了对世界的任何解释,把人置于一种神秘的、充满痛苦的过程之中。和尼采一样,敬畏生命的哲学肯定世界和生命,并认为伦理必须与肯定世界和生命结合起来。”[3]37施韦泽分析了这两位著名哲学家:“叔本华和尼采的共同点在于:他们都是基本的思想家。叔本华和尼采不进行抽象的宇宙思辨,伦理对他们来说是生命意志的体验。由此,伦理内在地是宇宙论的。叔本华认为,通过灭绝世界和生命,生命意志才是伦理的。而在尼采那里,只有致力于深刻的肯定世界和生命,生命意志才成为伦理。基于他们的基本伦理学的立场,这两位深刻对立着的思想家成为当时那些他们认为是伦理的东西的判决者。”[3]242虽然如此,但是,施韦泽认为,叔本华和尼采的理论各有其问题:“就像叔本华陷入了仅仅否定生命的荒谬性一样,尼采则陷入了仅仅肯定生命的荒谬性。”[3]253也正因如此,在施韦泽看来,尼采和叔本华才共同证明了:“伦理既不只是否定生命,也不只是肯定生命,而是否定生命和肯定生命的神秘的结合”即“敬畏生命”[3]253-254。就这样,施韦泽通过借助叔本华和尼采的哲学,在生命意志体验的基础上,确立了一条新的生命伦理原则——“敬畏生命”。
近代西方的“道德情感论”发端于英国,代表人物有沙甫慈伯利、哈奇森、休谟、亚当·斯密等。他们是从人的感性(感受性、同情心等)而不是理性去寻找道德的依据的。
在道德哲学方面,启蒙运动之后的德国人追随的是典型的理性主义传统。在德国古典哲学的创始人康德那里,道德只不过是人实践理性内在规定性的表现而已;在德国古典哲学的集大成者黑格尔那里,道德和伦理则是作为世界发展最终动力的“绝对精神”(亦即“纯粹理性”)在社会生活中的外化和表达。不过,黑格尔之后,非理性主义思潮在德国开始抬头。其在伦理学领域的表现,就是尝试从人的非理性方面去寻找道德的根源。很明显,施韦泽正是试图从生命意志的体验这一非理性的视角去探讨道德根源的,因而,借鉴英国近代的道德情感论就成为不可避免的事情。
在回顾伦理思想史及其发展趋势之后,施韦泽总结道:“如果我们不算尼采(1844—1900)的话,休谟以来的哲学家已不再敢于严肃对此表示怀疑:伦理首先是一种同情的事实,以及一种有助于同情的行为的事实。”[2]87正是在此基础上,他进一步确立了道德最初的起点:“我只能敬畏所有生命,我只能与所有生命共同感受:这是所有道德的基础和开端。”[1]160这种“与生命共同感受”,与近代情感主义的所谓“同情心”其实是一脉相承的。
综观施韦泽的相关论述,我们大体可以从三个层面勾勒出他“敬畏生命”伦理观的理论论证与阐明的过程。
第一,把“敬畏生命”确立为基本的伦理原则。
与叔本华和尼采一样,施韦泽同样认为,“所有生命现象都是生命意志表现”。正是基于这样一种观点,施韦泽进一步断言:至少在本体论的意义上,人类和其他生命现象是完全平等的,没有高级低级之分,没有有价值无价值之别。然而,“由于受制于神秘的残酷的命运,我们大家都处于这样的境地:为了保持我们的生命,必须以牺牲其他生命为代价,即由于伤害、毁灭生命而不断犯下罪过。”[2]9-10“包括人类在内的一切生命等级,都对生命有着可怕的无知。他们只有生命意志,但不能体验发生在其他生命中的一切;它们痛苦,但不能共同痛苦。自然抚育的生命意志陷于难以理解的自我分裂之中。生命以其他生命为代价才得以生存下来。”[2]19不过,施韦泽认为,人类终究是不同于其他生命体的。“所有生命都必然生存于黑暗之中,只有一种生命能摆脱黑暗,看到光明。这种生命是最高的生命,人。只有人能够认识到敬畏生命,能够认识到休戚与共,能够摆脱其余生物苦陷其中的无知。”[2]20在施韦泽看来,因为人是有意识的,既能认识所有的生命都同是生命意志的表现这一事实,同时也能体验生命体之间相互伤害和毁灭带来的痛苦,所以,“有思想的人体验到必须像敬畏自己的生命意志一样敬畏所有生命意志。”[2]9“只有我的生命意志敬畏任何其他生命意志才是伦理的。无论我在哪里毁灭或伤害任何生命,我就是非伦理而有过失:为保存自己的生存和幸福的自私过失,为保存多数他人的生存和幸福的无私过失。”[2]29
第二,把对生命的“泛爱”确立为道德生活的基本内容。
施韦泽说:“敬畏生命的伦理是无所不包的爱的伦理,是合乎思想必然性的耶稣的伦理。”[2]131他确立“敬畏生命”的伦理原则,正是为了论证这种“无所不包的爱的伦理”。在此,他仍然是求助于人的“共同体验的能力”或“同情心”。
在施韦泽看来,因为人是有意识的,能认识并体验到自己生命意志“自爱的愿望”(存在与发展、实现与快乐),当然,也能将心比心(同情)地理解其他生命体的生命意志有着同样的“愿望”。所谓道德,就是普遍化地看待并尊重这种生命意志的共同愿望。所以,施韦泽得出了这样的结论:“在本质上,敬畏生命所命令的是与爱的伦理原则一致的。只是敬畏生命本身就包含着爱的命令的根据,并要求同情所有生物。”[2]92“只有体验到对一切生命负有无限责任的伦理才有思想根据。人对人行为的伦理绝不会独自产生,他产生于人对一切生命的普遍行为。从而,人必须要做的敬畏生命本身就包括所有这些能想想的德行:爱、奉献、同情、同乐和共同追求。”[2]9
第三,求助于“整体主义”的理论辩护。
对于这种建立在“敬畏生命”原则之上“爱的伦理”,施韦泽并没有停留在生命意志哲学和道德同情论的范围之内,而是寻求新的、进一步的哲学证明。在这里,他把目光投向一种与西方哲学传统思维方式迥然不同的“整体主义”世界观。在施韦泽看来,他的“敬畏生命”的伦理观念,实际上是对人和世界属于同一个整体这一客观现实的应当的回应;同时,它所提供的伦理生活也成为人生具有意义并能获得幸福的唯一方法。
其一,施韦泽认为,他所提倡的“敬畏生命”的伦理生活方式是使人生具有意义的唯一的方法。在《敬畏生命——第一次公开阐述》一文中,施韦泽论述道:“首先,你对自己说,互助和休戚与共是你的内在必然性。你能做的一切,从应该被做的角度看来,始终只是沧海一粟。但对你来说,这是能赋予你生命以意义的唯一途径。”在《回顾与展望》一文中,他进一步强调说:“人赋予其存在以意义的唯一可能性在于,他把自己对世界的自然关系提升为一种精神关系。作为受动的生命,人通过顺从命运建立与世界的精神关系。但是,真正的顺从命运则是:人在其对世界过程的从属地位中,内在地摆脱决定他的外在存在的命运。内在的自由要表明,人找到了能对付各种困难的力量,并因此变得深刻、内心丰富、纯洁和温和。从而顺从命运是对自己存在的精神和伦理的肯定。自由经历了顺从命运的人,才能够肯定世界。”
其二,施韦泽认为,他所提倡的“敬畏生命”的伦理生活也是人能够获得幸福的基本的途径。在《敬畏生命的本性以及它对文化的意义》[2]21-23一文中,施韦泽辩论说:“共同体验的生命,由此在其中感受到整个世界的波浪冲击,达到自我意识,结束作为个别的存在,使我们之外的生存涌入我们的生存。”又说:“共同体验发生在你周围的不幸,对你来说是痛苦,你应这样认识:同甘与共苦的能力是同时出现的。随着对其他生命痛苦的麻木不仁,你也失去了同享其他生命幸福的能力。……以我们本身所能行的善,共同体验我们周围的幸福,是生命给予我们的唯一幸福。”[2]23
其三,在施韦泽看来,不管是人生意义的实现还是生命幸福的源泉,都依赖着同样的事实:人通过自己的体验和同情,与世界建立的一种精神的联系,从而使自己个体的生命意志融入了世界总体的生命意志之中。他说:“人不仅为自己度过一生,而且意识到与他接触的所有生命是一个整体,体验它们的命运,尽其所能地帮助它们,认为他能分享的最大幸福就是拯救和促进生命。这一切使人作为行动的生物与世界建立了精神关系。”[2]129-130又说:“由于敬畏生命的伦理学,我们与宇宙建立了一种精神关系。我们由此而体验到的内心生活,给予我们创造一种精神的、伦理的文化的意志和能力,这种文化将使我们以一种比过去更高的方式生存和活动于世。”[2]8
施韦泽“敬畏生命”的伦理思想,在内容上,与西方中世纪基督教宣扬的“爱的伦理”一脉相承,主要表现为对与之相关的生命体的尊重、爱护、维护、促进等的行为或态度。这种伦理观,由于其在西方世界具有广泛而深厚的心理情感基础,同时,也由于其哲学论证表现出了对当时最时髦的生命意志哲学的扬弃与超越,再加上它切中了西方资本主义“迅速发展”所带来的时弊(如世界大战、对自然毁灭性掠夺所带来的环境破坏等重大问题),所以,一经提出,便引起整个西方社会的强烈共鸣,风行一时并在哲学伦理学领域掀起了轩然大波。不过,随着时间的推移,当我们可以足够心平气和地全面反观这一思想时,却不能不说,它在理论和实践两个层面都有着自己无法克服的问题。理论方面的主要问题是:它缺乏必要的一贯性或逻辑统一性。这一点,在本文第一部分中已有所阐述。“敬畏生命”假如从其原本的意义上推论的话,其逻辑地规定的行为原则应该是“谦卑为怀、谨小慎微”。然而,在“敬畏”的基础上,施韦泽却仅仅得出对其他生命的怜惜、关爱与同情。在这里,人类完全是以一个强者的姿态出现的,是以强者的姿态去担负自己“对一切生命负有的无限责任”的。这种起点与结论的背离,表明施韦泽“敬畏生命”的伦理思想理论在逻辑统一性方面是应受到质疑的。实践方面的主要问题是:作为一种伦理原则,它的实施根本就不能普遍化。这是一个简单而又明显的事实。无论如何,我们也只能偶尔或短时间内“保持、促进其他生命体或帮助其现实自身价值”,除非我们主动选择伤害并毁灭自己的生命。因而,仅从这一点看,施韦泽“敬畏生命”伦理观的错误已无须理论的辩驳了。
笔者认为,施韦泽“敬畏生命”伦理思想之所以会在理论和实践两方面陷入无法摆脱的困境,是因为其深层次的理论存在多方面的内在矛盾与冲突。
其一,以铸造人类中心主义的思维模式寻求非人类中心主义的伦理观念之间的矛盾。
西方哲学传统的思维模式是以主客二分、物质与精神的割裂等为基本特征的。西方传统的道德哲学,不管是康德义务论还是功利主义,之所以会陷入人类中心主义之中,其最根本的主观原因便在于此。施韦泽“敬畏生命”的伦理理想主张,所有的生命体不管高级还是低级、其价值如何,在道德上一律平等。这种道德理念显然属于一种与传统人类中心主义截然不同的非人类中心主义。这种新的伦理理念,本质上呼唤一种有别于西方传统哲学的“新”的哲学思维模式。可惜的是,施韦泽在为这种新的伦理理念论证的时候,其思维方式,很大程度上仍然局限于西方传统的、将物质与精神割裂开来的、主客二分的思维模式。他说:“人赋予其存在以意义的唯一可能性在于,他把自己对世界的自然关系提升为一种精神关系。作为受动的生命,人通过顺从命运建立与世界的精神关系。但是,真正的顺从命运则是:人在其对世界过程的从属地位中,内在的摆脱决定他的外在存在的命运。内在的自由要表明,人找到了能对付各种困难的力量,并因此变得深刻、内心丰富、纯洁和温和,从而顺从命运是对自己存在的精神和伦理的肯定。自由经历了顺从命运的人,才能够肯定世界。”[2]129显然,施韦泽所理解的整体,仍然是人与世界在精神方面的一体性。这显然是以物质和精神的割裂为基本思维前设的。
其二,整体主义的理论诉求与个体主义行为理解之间的矛盾。
施韦泽不满西方传统伦理思想把道德关怀对象局限于人类这一现实,希望提出一种全新的非人类中心主义的道德观。为此,他在理论上也试图求助于一种新的、不同于西方传统个体主义的整体主义世界观。这在前面已有述及。但是,当他回归到现实生活的道德实践时,其对道德的理解却仍然停留在传统的个体主义之中。在论述人对其他生命的行为的应当时,施韦泽说:“人对人行为的伦理绝不会独自产生,它产生于人对一切生命的普遍行为。从而,人必须要做的敬畏生命本身就包括所有这些能想象的德行:爱、奉献、同情、同乐和共同追求。”[3]9在这一基础上,他进一步确定:“善是保持生命、促进生命,使可发展的生命实现其最高的价值。恶则是毁灭生命、伤害生命,压制生命的发展。”很显然,他仍然是以个体为基础去理解道德与道德行为的,即把道德理解为个体对个体的行为。
其三,肯定“生命的本质(或本体)是非理性的欲望”与承认“道德或善就是自由于自身非理性的欲望”之间的矛盾。
施韦泽论证“敬畏生命”伦理思想的主要哲学理论是当时西方流行的“意志哲学”。这种哲学认为,所有的生命体都是生命意志的表现。生命体的生活过程,就是生命意志的欲望实现的过程。这一过程是非理性的。在事实上,它表现为对其他生命体的毁灭。施韦泽基本接受了这种思想。在这个基础上,他在两方面作了进一步的论述或规定。其一,所谓“敬畏生命”,就其本质而言,是现象对本体的敬畏,是自己对自己原因的敬畏,就是敬畏生命意志。他说:“有思想的人体验到必须像敬畏自己的生命意志一样敬畏所有生命意志。”[2]9“伦理就是敬畏我自身和我之外的生命意志。由于敬畏生命意志,我内心才能深刻地顺从命运、肯定人生。我的生命意志不仅由于幸运而任意发展,而且体验着自己。”[2]26其二,所谓道德,就是自由于生命意志控制之必然。他说:“敬畏生命的人,只是处于不可避免的必然性才伤害和毁灭生命,但从来不会由于疏忽而伤害和毁灭生命。在他体验到救援生命和使他避免痛苦、毁灭的欢乐是,敬畏生命的人就是一个自由人。”[2]133在施韦泽看来,真正伦理的人应该自由于生命意志对自己的控制。这种对生命意志控制的自由的具体表现就是保护、促进其他生命的生活而不是伤害或毁灭之。这就是施韦泽所理解的“善”。综观施韦泽这两方面的论述,我们可以轻易发现它内在的自相矛盾:个体意义的善就是个体本身对自己生命本质的否定。当然,施韦泽“敬畏生命”伦理思想的内在矛盾还表现在其他很多方面。例如,平等的道德要求与不平等的道德义务之间的矛盾;非理性主义的理论诉求与理性主义的理论依赖之间的矛盾(例如,他对“自由”概念的求助就是他没能完全摆脱理性主义道德观缠绕的表现)等。
施韦泽“敬畏生命”的伦理思想,源于他“肯定世界和人生”的、新的伦理文化信念,始于苦思冥想中突然而至的“灵感乍现”。它在理论和实践两方面的开拓性意义及其对于新时代生态伦理学建设的开拓性价值当然是不可忽视的。这一点已被现代伦理思想史的发展所证明。然而,由于胎生于传统西方文化,施韦泽的伦理构想在诸多方面并没有能真正超越西方传统哲学的思维模式以及基督教伦理文化的局限。这一事实,使得这种“全新的”探索不可能做出条理清晰、逻辑一贯的阐明,因而最终在诸多方面陷入了自相矛盾之中。虽然如此,随着历史的发展,我们还是坚信,施韦泽“敬畏生命”命题中蕴含有我们迫切需要的、深刻的哲理。确实,在这个“科技飞速发展”与“资本飞扬跋扈”紧密结合的时代,我们越来越觉得,“敬畏生命”应当成为我们每一个人生活的基本态度或原则。不过,我们应该在何种意义上理解或解读这一哲学命题,并在此基础上建立自己怎样的伦理理念,这仍然是有待于我们进一步思考和探索的重要理论课题。前车之鉴,后世之师。我们认为,相关的后继探索者能卓越成效的首要前提条件之一恐怕是,与西方传统的主客二分思维模式、物质与精神割裂的世界观、个体主义的道德理解等,实现某种必要的分割或决裂。只有这样,我们才可能在整合东西方文明的基础上,构建“敬畏生命”的新型伦理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