孔晓明��
考核的形式、标准及其启示本文系2015年度江苏省高校哲社基金项目的阶段性研究成果,基金项目编号为2015SJB591。
摘要:训导制作为民国时期大学生管理的重要手段与方法,是我国近代教育史上的首创。因此研究民国时期大学生训导考核的标准,一方面有利于丰富民国时期高校训导制度的研究内容,另一方面也有利深化民国时期大学生管理的研究内容。所以,研究民国时期大学生训导考核的标准有其历史及现实意义。
关键词:民国时期;训导;考核;标准
民国时期高校训导的考核是高校训导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重要的训导形式与方法。而高校训导的考核标准又是训导考核的基础条件,良好的考核标准对于科学的考核结果至关重要;同时,高校训导的考核还需要一定的考核人员与考核方法,这些都是民国时期大学生训导考核得以实现的必要条件。因此,国民政府教育部制定颁布了一系列有关大学生训导考核的法令法规,或者在训导法令法规中均有关于大学生训导考核内容的体现。
一、 大学生训导考核的法令法规
民国时期,国民政府出于对大学生的思想控制,特别注重大学生训导的工作。因此,制定颁布了一系列关于培养大学生品德的训育训导方面的法令法规。其中就包括有大学生训导考核方面的内容。如早在国民政府成立之初,1912年10月教育部就颁布了《学年操行成绩考查规程》法令。特别是在南京国民政府成立之后,颁布了一系列关于大学生训导考核的法令法规,如1931年颁布的《三民主义实施原则》中在“高等教育”篇章中关于训育就规定“厉行毕业考查,以养成优美刚健的人格”等;在1943年颁布的《专科以上学校导师制实施纲要》中也规定有“各组导师对于学生之性行思想学业身体状况各项,均应详密记载”。在此,不难看出这也是当时对于大学生训导考核的内容与方法之一。此外,在《实施导师制应注意之各点》《加强学校训导之指示》《高中以上学校军事管理办法》《高中以上学校新生入学训练实施纲要》等法令法规中也有关于大学生训导考核的相关规定。
二、 大学生训导考核的方法与形式
民国时期对高校训导工作考核的办法有对训导工作的年度汇报和考核、对训导人员资格的审查、训导处对学生日常训导考核、对学生操行的考核、训导证书等几种形式。民国时期也有学者认为“考核之功能,在依照各项设计,观察施行结果,是否达到预定目标,并藉以寻出过去之缺点,为将来改进之根据,以该事业之日臻于完善也。一为各校评判,应有实施的根据。否则纸上谈兵,入主出奴,不仅易生蒙蔽敷衍之弊,亦难免贻泾渭不分之。训导之对象为人,其结果考核,虽较复杂,若能化意测为事证,变主观为客观,谨慎处事,认真执行,亦不难明其真象而定其优劣焉。并将考核分为三个方面,一是事项;二是人员;三是方法。”
大学生训导成绩的考查相对而言是比较困难的,因为精神方面的测量与评价较物质的测量与评价要难。但是,为了检验高校训导工作的正常开展,又不得不开展这一工作。因此,从这一层面上说大学生训导考核的方法主要分为教师考评与学生自评两个方面。一是教师考评,主要是指导师考评,当然也包括校长、训导长或训导主任以及训导员。教师考评训导成绩,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包括平时随时观察记载、征求其他教师的报告、听取学生的舆论、访问家长等方式。二是学生自评。民国时期高校训导的考评除了由教职员负责考查,还可以由学生自己考评,并以此作为反省的基础;或学生之间相互考评,相互间督促,从而可以在校外或者教职员所不在的场合下起到积极训导的作用。
三、 大学生训导考核的标准与内容
1912年10月教育部就颁布了《学年操行成绩考查规程》法令,规定“各学校校长、教员或学监,应随时审察学生之操行,默记于册。各学级主任教员及学监,于每学期内以平时审察所得注于操行一览表。其他教员并以所审察者,告于学级主任教员汇注于表,送校长审定。”此外,该规程还规定了学生操行成绩的等级“以甲乙丙丁四等评定之”,“学生每学年之操行成绩列丙等以上者为及格,列甲等者,校长得给以褒奖状”。这里首次明确对操行判定划分了等级的标准。
民国时期有学者认为,高校学生训导的考核内容则可以包括以下三种方式:一是制定考绩表。各种活动之考核须有客观的标准,考绩表即所以供此需要者也。如思想性行考绩表,可将构成思想性行之因素,分为若干要项,如修己、待人、治人、治学、治事等。而修己之下,又可分为俭约、勤奋、整洁等细目。在将各要项及细目,权衡其轻重,给以相当的分数,以为之标准,则比较客观的考核,可施行矣。思想性行类考绩表如此,其他生活习惯、身体状况及各种课外活动,可由此类推。二是参阅各记录。考绩表,虽可为各种活动考核之标准,但表内所列各项之评判,须有事实的根据。此种事实之来源,关于生活习惯者,有军事教官对于学生日常生活之观察。关于身体状况者,有体育成绩,校医对于学生身體检查及疾病诊断等记载。关于思想性行者,有学生自省表,导师观察录。(由与学生谈话、旅行、评阅日记及周记等得来者)关于各种集体活动者,有指导员之观感及负责学生之报告。对此等事迹,倘先期定有格式,遇事能摘要记载,则学校对于学生个人及集体两方面之生活,洞若观火,不仅评判得宜,而考核之功能亦可实现矣。三是处理结果。各种考绩表及报告,经负责者评判编辑后,须送交训导处。有训导处审阅后,须提出有关学生个人或团体之问题,及改进办法。请导师会议或导师代表会讨论。并将讨论结果,提交训导会议通过施行。
四、 评价与启示
事实上,民国时期大学生训导的考评环节相对其他方面是相对薄弱的,很多规定都是欠缺的,因此,民国时期高校大学生训导的考核相对而言是不完善的。正如当时有学者所说:“训导标准的考查在过去是极其空泛的,就是最近教育部所定的考查学生操行评语及标准,虽使训导标准的考查转为客观化,但在许多方面,还欠完善。训导的结果是兴趣的转变,思想的指导,以及人格改进等等都是不易看得出的东西,所以要加以客观的考查是极困难的。”但是,毕竟民国时期教育部门开始重视并颁布制定了一系列有关大学生训导考核的办法与标准,而这些方法与内容在相当长一段时间内一直影响着大学生德育工作的开展。甚至于尽管训导在新中国成立后被废除,但是这些大学生训导的方法与标准却依然影响着大学生德育工作考核的方法与标准。这一切至今依然都值得我们认真总结和思考。
参考文献:
[1]教育部训育委员会编.训育法令汇编,1943:6.
[2]教育部训育委员会编.训育法令汇编,1943:37.
[3]伍瑞锴.训导实施.明日出版社,1947:258.
[4]伍瑞锴.训导实施.明日出版社,1947:258-259.
[5]伍瑞锴.训导实施.明日出版社,1947:270.
[6]历史档案馆编.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三辑·教育.江苏古籍出版社,1991:66.
[7]李建勋.专科以上学校训导方法.高等教育季刊,1942第4期:63-82.
[8]檀仁梅.大学训导困难的十一点及其解决办法.协大教育季刊,1941第3期:3-6.
作者简介:
孔晓明,江苏省苏州市苏州工业美术学院。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