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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科技大学 财务处,山东 青岛 266590)
学术不端行为在世界各国、在不同历史时期均有发生,且呈现上升蔓延态势。但像我国这样如此泛滥严重,实属罕见。近五年来,我国有关部门先后出台了多项规章制度来预防和处理学术不端行为,但效果不太明显。因此,为了更好地预防和处理学术不端行为,我们可以学习借鉴国外在这方面的一些经验做法,根据我国国情,吸收国外好的做法。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科技教育有了较好的发展,科技教育工作者为经济发展、社会进步、科技创新、人才培养做出了应有的贡献。但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受一些不良思潮的影响,部分专家学者的人生观、价值观发生扭曲,为追逐名利,做了许多违背学术道德和法律法规的行为,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和极大不满。这些现象的发生,不仅阻碍个人持续发展,同时也对社会、国家带来不好的影响。
1.学术不端行为多次被国外媒体曝光。2009年12月26日,国际《晶体学学报》杂志社曝光中国“井冈山大学”研究员的多篇论文造假,这对我国在国际上的学术声誉造成了不小的影响。同时,国内学者通过论文生成软件生成的论文在国外屡见不鲜,通过数据分析发现,其所用的语言存在大量重复使用的情况,如同流水线上大规模生产出来的一样。2008—2013年间,德国斯普林格出版社、美国电气和电子工程师协会刊物曝光了类似事件。[1]在较为严谨的医学论文中也存在不少造假现象,如前不久,英国大型医学学术机构BioMed Central对外公布将在其所属刊物中撤销中国的41篇论文(此次公告总共撤销43篇论文),[2]这对中国在国际学术界的影响是较为严重的。研究发现,通过对100篇学术论文的语言用词进行分析,发现存在大量如同根据模板生产出来的语言用词,而接近一半的论文来自中国政府的资助(24篇来自NSFC的资助)。《Scientific American》的一位在学术期刊出版方面具有多年工作经验的人员指出,学术方面的造假问题在世界范围内均有存在。甚至在《诊断病理学》这样的医学期刊中也存在着学术造假问题。例如在2014年5月刊中,有接近一半的论文存在各种违规造假行为。
上述被国际媒体曝光的学术不端案件,对中国在国际科学界的负面影响是巨大的,给中国科技教育工作者的声誉造成的损害是不可弥补的,加强中国学术治理、惩治学术不端行为、恢复中国学术在世界的声誉已成为中国科技教育工作者的一致呼声。
2.学术不端行为在国内相当普遍。据华中科技大学戎华刚博士对18所高校学术道德失范情况的调查发现,67.1%的被调查者认为存在“抄袭、剽窃、侵吞等他人学术成果”的现象,51.5%的被调查者认为存在“伪造或篡改数据文献”的现象,39.9%的被调查者认为存在“未参加创作,但在成果中署名”的现象。[3]研究数据表明:学术不端是常态,令人堪忧。近五年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共发现227件学术不端行为,并处理了195人11个依托单位,有74个科研项目资助被撤销。[4]产生学术不端行为的不仅有普通的教师、研究生和科研工作者,还有国内著名高等学府中的知名院士、专家、学者、教授等。如北京大学教授王某某的著作《想象的异邦》、清华大学医学院刘教授某某的论文、复旦大学某院士的人工耳方面著作、西安交通大学长江学者李某的获奖项目申报中的造假。这都说明我国科研人员的科学素养需要极大的提高。而在国内被曝光的案件只是冰山一角,现在很难用数据来确切说明学术不端行为的范围和程度。在访问一位资深教授时,其就明确指出“学术领域的不端行为有点像行政领域的不端行为一样,如果全揭发出来,后果不堪设想,对中国学界有可能是一次颠覆性的打击,这是相当可怕的。”他的话令人深思。
3.国内学术不端行为的分析。学术不端行为屡禁不止,这是多种因素相互作用的结果,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一是论文至上。由于我国许多职业、职位的考评都与论文直接挂钩。如果论文达不到规定的要求,学位、职称、就业、课题立项、科研结题等都受影响。故一些学术能力一般的学生或学者被迫无奈地进行学术造假,从而达到相应的考评要求,这在我国是相当普遍的现象。二是名利驱动。有些高校科研院所,为了提高单位的综合实力和社会的知名度及影响力,制定了许多激励政策,鼓励学生和学者发表高水平的论文。在巨大的利益驱动下,有些学者丧失学术职业道德,制假造假、不择手段地骗取高额科研经费,发表学术论文以谋取各种荣誉和利益,这在我国也是屡见不鲜。三是惩罚力度不够。自2015年来,中国多个部门对学术不端行为处理出台了明确规定,并处理了多起学术不端行为案件,但效果甚微。其原因是造假成本太低,对学术不端行为处理还停留在道德层面上,没有动真格。很多单位对此只是流于形式,采取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政策,将学术不端行为的惩处降到最低,以保证单位的声誉不受到影响,这进一步导致学术不端行为屡禁不止。
1.美国的现状。美国作为学术大国,不但存在学术不端行为,而且其产生的影响也相对较大。数据造假是学术造假中主要的一部分,其产生的影响也是巨大的。1986年诺贝尔奖获得者大卫·巴尔迪莫的一篇署名论文,因无法重复论文中的实验,被怀疑弄虚作假。2002年舍恩的十多篇学术论文,因后来有些科学家在进行实验时一直没有办法重复他的实验数据,经深入调查认定属造假被曝光。匹兹堡大学医学院的一名前博士和南卡罗来纳医科大学的一名前博士,在他们已经发表的论文中发现数据造假。美国多所著名医学机构的一些研究人员在申请科研经费的报告中剽窃、篡改、伪造他人事业数据被发现。除数据造假外,抄袭他人成果也是学术造假的主要部分,如2007年美国女历史学家古德温被指1987年出版的畅销书《菲茨杰拉德家族与肯尼迪家族》中有大量内容是抄袭三名历史学家的著作。
2.英国的现状。英国影响最大的学术造假案件是律师查尔斯·道森案件,他于1913年在《伦敦地质学会季刊》发表的文章中,所发现的“道森曙人”的头骨碎片在多年后被发现是伪造的,这在当时引起不小的轰动,被视为英国学术界的一大耻辱[5]。英国爱丁堡大学丹尼尔·德范尼利等人对截止到2005年的19年内英国发生的学术不端案件进行研究。通过研究发现,绝大多数学者或多或少都会认为自己及周边同事存在不同程度的学术不端行为,他们对这种现象的存在也是默认的,如有14.3%的研究人员认为自己周围的同事存在如伪造科研成果等各种严重违规行为;约46%的研究人员认为自己周围的同事会做出如有选择的报告研究数据的事情;有2%的科学家承认自己也曾不同程度地伪造实验结果。[6]30
3.瑞典的现状。瑞典的学术不端行为比较严重,2001年处理了一百多起,2004年增加到二百多起,到2006年增加至五百多起。面对不断上升的学术造假行为,瑞典对此也是相当头疼。为此,在2002年,瑞典成立了一个特别行动小组专门治理学术不端行为,但在当时收效甚微;因此,2008年在原先的基础上成立了常设机构,将打击力度扩展到全国范围内。尽管如此,瑞典并未形成具有权威的机构,对惩罚力度等也没有一个较为统一的标准,其产生的效果也差强人意。经过几年的整治,如今瑞典已通过法律将学术不端行为写入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之中,但其治理水平有待提高。
4.日本的现状。2012年5月,日本东邦大学副教授藤井善隆被日本麻醉科学会发现其所发表的医疗论文中,竟高达193篇存在学术造假行为,这在日本学术界引起不小的轰动。2013年,日本早稻田大学中的中国留学生的博士生论文被发现部分存在学术造假行为,违反学术道德,取消了其学位。2013年12月26日,细胞学原教授加藤茂明研究室被发现,自1996年至今撰写的165篇论文存在不同程度的学术造假行为,有一篇竟存在210处造假,其造假程度达到令人恐怖的地步,也从侧面反映出日本在治理学术不端行为中存在较大漏洞。
5.韩国的现状。2015年,韩国检方对来自各大高校的179名教授因学术造假行为提起公诉,这在全世界引起了极大的关注和广泛报道。其中,被公诉的179名教授涉及110所高校,包括国立大学和首尔私立名校等,这也表明了韩国惩治学术不端行为的决心和态度。对此,韩国教育部也出台了不少政策规定。通过媒体的调查研究显示,在韩国,包括这179名教授在内绝大多数大学老师对周围同事的学术不端行为表示默许或低调处理,说明学术不端行为在韩国已经潜移默化并根深蒂固。同时,根据韩国论文信息处理网站的一项调查研究显示,有一半的大学生不知道如何区分剽窃和引用,但认为剽窃是相当惭愧地一件事。韩国教育部因此加强监管,要求高校自律,如高校一般不会续聘曾被判处300万韩元(约合2500美元)以上罚金的教授。而导致大面积剽窃的主要原因是“唯学历论”以及大学对教学科研人员“论文至上”的评价体制。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看到,西方一些国家学术不端行为严重程度与亚洲一些国家相比稍微轻一些,涉及的面和人数也略少一些,在亚洲韩国的学术不端行为较为严重;数据造假、抄袭他人成果是国外学术不端行为的主要表现形式;而评价体制的不完善及其“论文至上”“为学历论”的价值导向是产生学术不端行为的主要原因。
2009—2016年间,我国先后颁布多个文件来应对并完善学术不端行为处理。2009年,教育部出台相应的文件来应对高校学术不端行为,首先,明确了学术不端行为的概念;其次,明文规定了该如何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即根据学术不端行为的性质和情节轻重,依照法律法规给予警告甚至移交司法机关等各种处分。根据情节是否严重,取消所从事学术工作中的项目经费、各种奖励及荣誉等,并取消一定时期内对科研项目的申请及奖项的评选。
为了应对学位授予中存在的学术道德失范问题,国务院学位委员会也在2010年2月出台了相应的文件进行处理。文件指出,对于发生学术道德失范等舞弊行为的,可暂缓或不授予学位申请者学位,撤销学位获得者学位,暂停招生、取消指导老师的导师资格等,视情节严重,由学位授予单位依据相关政策文件检修处理;同年7月,中国科学院出台了关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的办法,从批评教育到党纪政纪处分多种措施对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进行了明确划分。
2012年11月,国务院学位委员会颁布了关于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处理办法,对攻读学位的学生,有论文作假行为的,要对当事人及当事人的指导老师和授予学位的单位都要追究责任,给予相应的处理。
2014年,为进一步规范教师发生的各种违法乱纪行为,教育部出台了关于高校师德建设机制的意见。首先,界定了哪些是违反师德行为;其次,对如何处置各种违纪行为进行了明确的划分,包括警告、记过、降级、撤销职务、开除、移交司法机关等。该文件指出,必须建立健全问责机制,对于未严格按照文件要求执行的,追究高校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2015年,教育部、科技部等7个部门共同出台文件,对学术论文提出了“五不准”的要求;2016年,以科技部为首的15个部门制定相应政策进一步完善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中学术不端行为的治理。
综合分析上述文件,对于学术不端行为的治理我国没有专门的机构负责,而是政出多门,不同职能部门制定各自的政策规定,并且是停留在口头文件上的居多、落实到实际行动中的少,即使是处理也是“雷声大、雨点小”,不痛不痒、不伤筋骨,没有起到杀一儆百、刮骨疗毒的效果。惩治学术不端行为,有必要借鉴国外一些好的做法,并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形成适合我国国情的惩治措施。
学术不端行为在许多国家都存在,为了预防和惩治学术不端行为各国也都有各自的措施对策,有许多方法值得我们借鉴。
在美国,对于政府资助的各种研究项目,为应对各种舞弊行为,在1992年其卫生与公共服务部成立了“科研道德建设委员会”(ORI),严厉打击并在网站上公开进行学术造假行为的人员,具有较为明显的效果。另外,美国的国家科学基金会、大学和科研机构都成立了负责科研诚信的相应机构,负责调查、处理本领域、本部门有关的学术不端行为案件。2000年,为响应联邦政府打击学术不端行为的决策,包括教育部、交通部、劳工部等23个政府部门也出台了相应的对策来应对其部门从事或支持研究中的各种学术不端行为。在相关政策的指导下,为保证科研工作的真实性,杜绝学术道德败坏行为的发生,美国政府认为,除了要求各部门按制度进行规范对其认真严肃处理外,舆论监督也是进行辅助的必要手段,因此,如何发挥好舆论监督是美国进行整治的下一步方向。美国具有较为浓厚的学术底蕴和丰富的学术不端行为治理经验,值得我们学习借鉴。
相比于其他国家,德国对待学术不端行为则更加强硬。德国人认为,科研工作由于其特殊性,它的好坏甚至直接关乎着整个社会的利益,而法治是处理学术不端行为的主要手段,并且其法治具有较强的力度,除了民法以外,部分学术不端行为甚至涉及刑法,其监督职能只是作为辅助作用。他们认为,法律才是捍卫科研工作者利益的重要保障。而且,在德国,对于各种学位和学术头衔,并不是由中央统一负责,而是由各联邦负责,这更有利于法律对学术不端行为进行抑制,只有通过较为严苛的法律手段,才能真正地从源头扼杀学术不端行为的思想。
相比于德国的强硬手段,英国人则更强调学者自律。在英国,对待学术不端行为,非但不存在法律的制裁,而且没有一个专门负责处理该行为的全国性官方机构。当然,对于各个研究机构、基金会,甚至是学术杂志社,都会制定相应的制度进行一定的规范。但是,学者自律在英国起到了相当重要的作用,因为一旦对个人的学术不端行为进行曝光,无论是科研经费的来源还是自己的声誉都将受到很大的影响,自己的学术生涯也将基本终止。
日本在处理学术不端行为上相对严谨。2006年,成立了学术不端特别委员会,该委员会颁布了《学术不端行为对策》之后,按照该文件要求,各高校、科研机构和学术协会等也采取了相应的措施,如设立窗口接受信访,提供举报电话等,并制定了相应的准则来打击各种学术不端行为。同时,如同英国一样,他们也强调自律意识,并把科研人员的学术道德教育作为常规性的培训,从思想上杜绝学术不端行为。在日本,除了政府机构外,学术会议、协会等也参与其中,他们制定了《科研人员的行动规范》来对科研人员的道德伦理进行约束,呼吁大家要诚实、自律,相互监督,避免科研经费的不正当使用[7]24。
上述各国处理学术不端行为的对策各不相同,美国、日本都成立了专门机构负责调查和处理有关学术不端行为,并且非常重视对科研人员加强伦理道德教育,呼吁学者诚实、自律,相互监督。德国主要依靠纪律处分和法律制裁来处理学术不端行为。英国主要靠学者自律和有关科研基金资助部门及学术组织内部来处理,这些做法都取得了一定成效,值得学习借鉴。
面对我国学术腐败现象不断发生的问题,成立专门防治学术不端行为、治理学术腐败现象的专业化、独立性的监督机构刻不容缓。第一,坚持“去行政化”的原则,[8]分别从国家、高校和科研院所、学术期刊出版单位三个层面建立学术不端监督机构。[9]并在学术委员会下设立一个类似学术诚信办公室的机构、在学术期刊单位分别建立针对投稿人和审稿人学术行为的监督机构。[10]27通过三个层面监督机构的建立,拓宽学术监督渠道,同时从不同的侧重点落实监管和督查责任,实现行政权力与学术权力的分离,充分发挥学术权力在处理学术问题中的作用,形成较为连贯、系统的监管体系。第二,完善相应的配套制度,形成相应的规范体系。建立严格的监督机构人员选拔制度,监督机构的工作人员必须要保证具有崇高的学术声望以及卓越的学术作为,[11]从根源上杜绝监督不作为现象的发生。第三,完善监督内容,提高监督效率。监督检查各种学术造假、学术腐败等问题,受理并调查违规举报等方面,还要积极协同相关部门,承担起科研项目监督与检查、职称评审监督、学生学位工作监督、学术资源分配过程监督等责任,全方位、全过程地开展学术不端行为监督工作,在增加监督任务的同时提高监督工作的效率。
作为学术治理的三道防线,学术道德是第一道防线,是精神防线,同时是第二道防线的基础。[7]26加强学术道德教育,对于高校教师及科研机构的科研人员,可以定期开展以学术道德为主题的学术会议或座谈会,不断提高他们的学术道德修养,[6]31培养学术诚信意识,增强学术自律能力,从而为青年科研人员树立榜样;[12]对于研究生等青年科研人员,应培养其知识产权观念,形成一套正确的学术价值观,树立尊重学术、维护学术尊严的意识。同时,学术道德教育要辅之以相应的学术规范教育,使其能在建立基本学术道德的基础上,明确哪些有所为,而哪些不可为。总之,无论是高校教师等有多年学术工作经验的人员,还是刚踏入学术界不久的科研新人,都可以通过实例介绍、学术交流等形式对其加强学术道德教育,[13]从思想道德及学术修养上建立一道牢固的防线,提高科研工作者的职业素质,使其能够在学术界抵住各种诱惑,成为经得起考验的德才兼备的学术人员。
舆论监督尤其是网络舆论监督凭借其强大的社会评价效果,能够提高政府、社会各界对学术不端及学术腐败行为的关注度,在一定程度上通过增加科研人员的道德压力与精神成本降低不良学术行为发生的概率,促使相关部门采取更加及时,更加透明,更加公平、公正、公开的方式解决学术不良问题。[14]因此,一定要充分利用好舆论的导向和监督功能,营造风清气正的学术氛围,打造诚实守信、求真务实、治学严谨的学术环境。第一,拓宽舆论监督渠道,扩大接受舆论监督的范围。在当今这个信息时代,要与时俱进,正确利用新媒体、自媒体等网络手段,一方面大力展示学术声誉与学术实力兼备的真人实事,传播学术榜样的正能量;另一方面,将学术不端者信息“公布于众”,对其形成强大的社会舆论压力,[10]24进而使其吸取深刻的教训,重新审视不可侵犯的学术诚信。第二,建立学术信息公开制度,为舆论监督提供真实可靠的信息。舆论监督作用的发挥要建立在真实可靠信息的基础之上,因此,要建立学术信息公开制度,将高校、科研院所等学术、科研组织与机构的科研课题评审、学术成果评奖等学术活动的细节信息进行披露[15]。
学术不端行为的屡屡发生,甚至由学术不端行为向学术腐败行为的进一步发展,与惩罚力度不够、惩罚措施不到位有着十分密切的关系。因此,必须加强惩罚力度,一方面使已经发生学术不端行为的人员付出沉重的代价,另一方面,使有学术不端动机的学术人员望而生畏。[16]第一,提高学术不端行为的损失。对学术行为不端者,不仅要使其承担相应的经济损失,还要让其饱尝名誉损失之苦,严禁任何有学术不端行为的学术研究人员参与国家重大课题的申请、职位的晋升等活动。第二,增加惩罚主体构成。目前,高校自身是主要的学术惩罚主体,但出于对维护高校声誉等方面的考虑,不少高校只是让学术不端者进行自我反省,有些高校虽然公布了相应的通知,但流于形式,造成对学术不端行为的姑息放纵,这不能使学术不端者真正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因此,要增加惩罚主体构成,使不同主体采取必要的惩罚措施,实现对学术不端者的严惩。第三,制定专门的法律,从严依法治学。[17]目前,我国并没有出台针对性的法律法规,[18]大多为指导性的条款,可操作性不强,而且存在很大的主观选择和判断空间。因此,有必要建立《学术法》等专门针对学术不端行为的法律,将违法学术道德规范,扰乱学术活动秩序的处罚上升到法律层面,以法律的准绳严格规范学术行为,对行为极其恶劣者,实施必要的司法介入,实现学术管理、行政管理与司法管理的对接,使学术惩罚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从而真正做到对学术活动的依法监督,对学术环境的依法治理,对学术事件的依法处理,对学术不端者的依法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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