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心淼
(南京财经大学,江苏 南京 210023)
党的十九大报告将纪律建设纳入了新时期党的建设总体布局。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大报告中也强调:坚定不移全面从严治党。而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是落实全面从严治党的具体部署,也是管党治党的重要创新。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意义在于恢复良好的政治生态,全面体现对党员的严格要求以及关心爱护。新形势下,高校纪检监察部门应紧跟中央部署,坚定不移地全面从严治党,在深入实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上下苦功。
中央纪委六次全会强调,全面从严治党需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1)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约谈函询,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2)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违纪处理的大多数;(3)党纪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的成为少数;(4)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成为极少数。“四种形态”针对对象为各级党组织以及全体党员,立足“常态”“大多数”“少数”“极少数”,实现对各级党组织与全体党员的全覆盖,要求各级党组织坚决履行组织处理、批评教育以及纪律处分等职责,是深化各级党组织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的制度细化。经历两年实践运用,“四种形态”展现出了重要的防微杜渐功能,腐败问题得到有效遏制,反腐斗争压倒性态势得到巩固。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既体现出了监督执纪的四个不同层次,也是从严治党四种方式的直接展现。
近年来,由于高校办学自主权不断扩大,经济活动范围不断延伸,价值取向更趋多元,高校党员领导干部严重违纪违法等事件已数见不鲜。例如2018年5月西南林业大学原校长蒋兆岗潜逃被通缉事和重庆医科大学原党委副书记严重违纪违法事件等。同时,高校领导干部因考试招生、基建工程、经费使用等发生贪污腐败、违规违纪行为也尤为常见,诸如此类的高校干部违纪违法典型案例反映出高校党风廉政建设形势仍然较为严峻,而践行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无疑是新时期进一步推动全面从严治党与构建高校健康政治生态的有效路径。“四种形态”抓住高校党员干部违纪违规行为共性,坚定党风廉政建设以及反腐斗争着力点,构建起了四道防线,各个形态逐层递进,形成严谨的监督执纪系统,促使高校内部监督执纪工作横向与纵向上形成常态化,提升高校党建工作能效。
“四种形态”核心体现在不断提升党员干部纪律意识,做到关口前移、惩前毖后,这也需要我们转变传统“小案小成绩、大案大成绩”的纪检监察观念。但就现状来看,一些高校在思想认识上不到位,尚未充分认识“四种形态”的重要性,存在惯性思维,针对党员干部存在的倾向性、苗头性问题,未能及时实施“四种形态”,将一般违纪行为以“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态度处理,甚至直接熟视无睹。同时,一些高校在实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过程中,存在由上至下“逐层递减”的问题,虽然学校党委与纪委对监督执纪工作保持高度重视,但到了二级学院,往往在工作中出现“重学术、轻党建”问题,对党员干部的“小错误”置之不理,无法达成拒腐防变的效果。
监督执纪“四种形态”需要纪检监察干部具有足够的责任感,以严肃的工作态度与担当精神去完成每一项任务。但在工作实践中,纪检监察部门一些干部因碍于情面、怕得罪人等问题而放不开手脚,或者怕影响自身晋升、职称评定等利益而避重就轻,导致“四种形态”尤其是“第一种形态”流于形式,存在重“大”轻“小”的问题,因错误小而忽视甚至放纵,导致逐渐酿成大错,监督执纪工作难以落到实处。
实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过程中,高校纪检监察部门由于实践缺乏规范性,导致实施效果大打折扣,例如在谈话函询、书面检查以及纪律处分等实施方面缺乏具体标准,产生谈话缺乏警示效果、调查处理作用不明显、惩罚震慑力不足等各类问题,“红脸出汗”“咬耳扯袖”等效果并未完全达到。同时,在工作中针对“四种形态”分别应用于怎样的情形与问题划分不清,标准区分准确度不高,导致在执纪标准上难以有效把握;对“四种形态”学习不足,在工作中生搬硬套,无法取得实效;谈话沟通中由于教育说服能力有限,使谈话对象产生不满情绪,难以产生警示、挽救作用。
首先,加强学习教育,采取自学、集中学习、互相交流等模式,展开深入细致学习,使高校广大党员干部对目前党风廉政建设以及反腐斗争新动向、新举措有更深的掌握。积极开展学习交流、讲座、“两学一做”学习教育等,使高校纪检监察干部领悟新理念、新观点与新要求,准确把握“大多数”和“极少数”、“严管”和“厚爱”、“治标”和“治本”等的内在关联。
其次,高校党委、纪检监察部门需积极探索纪律教育制度化、常态化途径,健全民主生活会、谈话函询等制度,构建日常监管联动机制,完善信访举报受理、纪律审查、线索管理等制度,规范执纪重点、方式、流程等。同时,构建有效的问责机制,坚持有责必问,及时掌握学高校各级党组织主体责任执行情况,针对执行力不足、责任履行效果不佳等问题需有效问责,倒逼责任落实,并且将“四种形态”作为校领导班子、党员干部考核的关键性指标,明确党员干部奖惩办法;明确高校二级学院落实“四种形态”责任主体以及责任清单,将监督执纪触角延伸到各个党支部,使“四种形态”落实到基层党员身上,夯实主体责任,避免责任递减。
首先,不定期开展交心谈心活动,全校各级领导干部以及纪检监察部门应经常性与党员进行谈心,校党委书记每半年至少应与校党委班子成员谈心一次;校党委班子成员每半年与分管部门领导班子成员至少交流谈心一次,尤其针对财务管理、基建工程、科研经费等重点领域的领导干部应着重谈话交流。通过交心谈心活动,及时发现各单位领导、负责人违反党规党纪的思想苗头与问题,及时点醒,一旦发现相关问题应主动向校党委书记领导报告,进而采取教育提醒、鞭策鼓励、告诫整改等方法。通过警示教育、谈话函询以及民主生活会等相关措施,使党员心存敬畏、知耻知止,构筑触碰纪律底线的第一道防线。
其次,不定期展开批评教育工作,针对师生来信来访反映出的问题、日常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巡视中出现的问题以及审计中发现的违纪违规等问题,纪检监察部门需在内部会议上进行点名批评,召开民主生活会作自我批评并提出整改。同时,应加大谈话函询的力度。纪检监察部门结合师生反映较为笼统的情况,需要本人书面说明的,应结合相关规定对被反映党员展开函询,针对答复函没有说清楚的,需进一步谈话了解,由校党委、纪委以及人事处等部门展开。强化谈话函询力度,及时督促并跟进整改;必要时需对谈话函询结果进行核查,一旦发现不属实的需严肃处理,对构成立案审查条件的需坚决立案。
首先,始终坚持问题导向,高校党委应每年以高于20%的比例为准,对谈话函询内容展开验证核查,及时发现问题并立案调查,充分发挥纪律的监督惩戒作用。首先,应创新监督执纪模式,注重提前预防、抓早抓小等问题,密切联系广大师生,展开实际调研,多角度、多维度掌握师生关切、反映的问题;重点关注节假日等易腐败的关键节点,提升监督执纪查处决心。同时,积极应用互联网平台,以廉政通知为载体,对党员干部微信、微博等网络账号平台展开监督与互相抽查,于节假日等重要节点提醒干部保持优良作风。通过微信公众平台、纪委网站等定期向广大党员干部推送违纪违法案件、廉政专题片等相关信息,并组织党员干部撰写心得体会。
其次,做到违纪必究。针对问题性质较为严重的党员,需给予留党察看、撤销党内职务等处分;针对师生举报较多、群众意见较大、带来不良影响的党员干部,需及时展开组织调整,结合性质与危害,提出责令辞职、引咎辞职与免职等建议;针对造成恶劣影响、重大损失的严重违纪违法问题,应毫不手软,坚决查处,以“刚性”手段严厉惩罚,使重处分以及重大职务调整成为少数。同时,始终保持高压态势,突出惩处重点,聚焦违纪问题,做到有线索必查,查必有结果。针对受到党纪重处分党员,一旦涉嫌违法犯罪,需及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做好纪法衔接,使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成为极少数。
高校纪检监察部门如何更有效地实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面临着不少的挑战,由谈话函询到执纪审查,每一个过程都考验着高校纪检监察工作者的智慧与耐心。如何精确把握政策导向,更好地监督执纪,需要我们在工作实践中不断思考总结、创新方法,持续推进全面从严治党,进而为高等教育事业发展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