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基层法院文化构建探微

2018-01-29 04:38牛田雨
信阳农林学院学报 2018年4期
关键词:闵行法官法院

牛田雨

(郑州大学 法学院,河南 郑州 450001)

十八届四中全会以来,中国在司法领域虽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但是这些进步并没有使人民群众对司法的满意度和认同感显著提升,因此,要实现法治中国的中国梦,落实十八大、十九大关于依法治国、司法改革的各项措施,我们必须要加强与重塑法院自身的特色文化。“一个缺少文化积淀的国家是苍白的,一个缺乏了文化根基和浓浓文化氛围熏陶的法院和法官群体也是难以令社会公信的”[1],因此,以文化软实力引领社会可持续发展,建设我国优良的司法文化日益凸显出重要性。在我国,基层法治环境决定并影响着法院文化发展的整体趋势,关乎着社会主义特色司法制度能否真正地扎根于中国,因此,我们应更加重视我国基层法院司法文化的构建与重塑。

1 基层法院文化的内涵厘定

法院文化,形成于法院内部之间,又通过审判活动,通过社会大众的参与,越过围墙影响到法院之外。事实上,就现阶段所言之法院文化,是在我国改革开放四十年来经济发展、政治改革以及社会环境等综合因素深刻变换的基础上,法院作为司法机关在社会转型期所展现的法院的物质、精神等方面的文化气息,具有较为显著的转型期特征。正确地看待现阶段我国法院文化的发展现状,不仅关系到我国审判权的正确行使与社会矛盾的妥善化解,更密切联系着我国法治社会的建立。法院文化最基本的组成部分即为基层人民法院文化,基层人民法院文化的建设除了体现共性,更应重视其个性文化的发展。基层法院文化是法意与民意的融合、理性与感性的兼容、能力与活力的共振[2]。基础性特质的突出,是为了强调法院文化除了一般性的抽象特点外,尚存在具体生动的形象,即法院的最基本构成部分——基层法院。基层法院文化的研究更应侧重于具体特质,并透过这些特质的基层法院文化,来洞察现今最为广泛的基层法院文化现象,进而在此基础上分析法院文化之于法院、法官的重要意义,之于社会公平的重要意义。

2 我国基层法院文化建设的现状表征

中国的法院文化建设起步较晚,其应有的作用和功能未引起广泛的关注和重视,导致中国法院文化与其他职业文化相比,无论研究理论还是社会实践都还有较大的差距,存在着一些不足之处。

2.1 基层法院文化建设重视度因院而异

从全国各地具体的构建路径来看,各基层法院间存在文化构建认识上的差异性。有的法院重视度更高,做得更全面;而有的基层法院则漠视良好的司法文化环境对法院职能有效发挥的科学促进作用。这种情况不仅体现在各基层法院之间,还体现在一些法官对于法院文化建设的认识上。造成这种状况的原因,一方面是由于各法院认为法院的第一要务是执法办案,文化建设对于执法办案缺少实质性、直接性作用;另一方面,文化建设长期性的特点要求有经济与制度形成连贯性的保障,在实践中法院文化建设很可能因为一把手的频繁调动以及财政上的不足而成为暂时性措施。

2.2 基层法院文化建设与人民群众的沟通有待加强

基层人民法院的文化建设不是在法院内部孤立发展与构建,而是以文化建设为媒介形成法院与群众的良性互动,更好地发挥司法的职能作用,维护与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与理性诉求。由于群众对基层司法机关的直接印象更多地来自公开报道或者其他人的评论,当前法院文化建设中以民意为引导的政策缺失导致基层法院文化建设与广大人民群众的沟通出现脱轨现象。因此,法院文化的建设必须关注人民的需求,以需求作为基层法院文化建设的引导机制,不断规范法官的司法行为,树立良好的司法形象。

2.3 基层法院特色文化建设共性与个性失衡

近年来,在最高人民法院的推动下,全国法院虽然涌现出一批具有独特文化品格的先进典型,但繁荣之下也不可避免地存在一些隐忧。一方面,缺乏共性指导下的个性发展。法院特色文化建设在展示自身文化性格的同时,应当沿着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共性道路前进。但实践中,一些法院“个性有余、共性不足”:有的地方对法院文化有不同的解读,缺乏整体规划,内容空洞散乱,不仅造成法官认识上的模糊,也难以使社会公众对法院文化有正确了解。另一方面,能深化司法功能的特色内容不多。“只有渗透到司法过程中的法院文化,才能让人感受到法治的精神要义,焕发真正的生命力”[3]。目前的特色文化建设,更多偏重于文化形式上的标新立异,但是法院独特文化的重要表征,即司法性,却成为文化建设中缺失的一环。

3 “上海闵行法院”特色基层法院文化建设样本考察

法院文化建设从不同的构建视角可以作出不同的划分,透过各项微观的文化建设措施探讨,加深对法院文化建设的理性认知,有助于我们更加准确地认识法院文化建设的现状、取得的成果以及可能存在的需要改进之处。

3.1 凸显法官形象,着力打造闵行法院的“活名片”

基层法官形象的重塑与构建是基层法院文化建设中最根本、最核心的内涵。闵行法院内部着重打造最具代表性的基层法官形象,着重表彰“全国五一劳动奖章”、“全国先进工作者”等荣誉事迹。一方面,成为闵行法院法官形象展示的最佳平台;另一方面,注重在基层法院内部形成“勤于学习、精于落实、勇于开拓”的奋斗精神。对内,在闵行法院内部形成了积极学习优秀同志先进事迹的氛围;对外,将基层优秀法官为民司法、公正司法的形象,呈现在公众面前,借由基层法院法官的先进事迹,为闵行法院打造了一副副“活名片”。

3.2 从源头遏制腐败,着力打造廉洁奉公的制度氛围

司法腐败的遏制是当下法院文化建设的一个重要环节,如何规范审判权的行使,使司法在廉洁公正的氛围下适当运行是一个必须面对的重大现实问题。对此,闵行法院以从严管理为导向,以建立健全惩治与监督、教育和预防腐败体制为依托,同步部署、同步落实、同步检查、同步考核党风廉政与审判建设成效,着力打造廉洁奉公的制度氛围。近几年来,闵行法院通过制度构建不断加强不良倾向的预警分析,全院上下建立起了“不愿为”的自律机制、“不能为”的防范机制、“不敢为”的制约机制和“不必为”的保障机制,并且施行思想教育“一年一题法”,物资管理的“全程监控法”和信访监督的“警示谈话法”等[4]。通过一系列的廉政建设措施,闵行法院逐步创造起廉洁奉公、恪尽职守的良好氛围,使公正通过看得见的阳光方式得以实现。

3.3 建设学习型法院,着力打造积极进取的人文环境

建设学习型机关对于提升法院队伍素质,优质高效地完成审判任务,推进人民法院科学发展具有深远的意义。闵行法院结合自身实际,坚持把创建学习型机关作为实现“一流法院”工作目标的具体实践,在积极探索中不断前行。其一,加强思想建设、环境建设,大力提升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的思想境界、职业素养和文明程度,为法院的工作发展提供智力支持和精神支撑。其二,认真开展主题教育,加强法官政治思想、法学理论和职业精神培养,进一步增强法官驾驭庭审能力、适用法律能力、文书制作能力以及调节能力,力争涌现出更多的“能手”和“标兵”。其三,精炼法院精神文化内核,以司法公正、廉洁奉公、服务人民的核心价值观为基础主体,建构体现法院审判工作特色的法院精神。

3.4 “守望和谐的法文明”环境文化瓷板画展示

环境文化建设是法院文化建设中首要的基础工程,在环境文化上的投入效果是最直观、最明显的,能够营造浓郁的法律氛围,使人感知法律和法治的庄严。闵行法院及颛桥、七宝、浦江三个派出法庭的建筑,给人以法律的庄严感、神圣感,而且还在法院内部不同区域设置不同的瓷板宣传画,名为“守望和谐的法文明”瓷板画,是闵行法院积极开展法院物质文化建设的重要举措,使行使审判权的法官有良好的职业追求和法治理想,成为公平正义的维护者;对于当事人,瓷板画通过最简单、最直白的方式向他们表达出严肃、规范的法律性质,传达着公平正义的法治理念。

4 我国基层人民法院文化构建路径

文化建设在法院工作的各个方面发挥着长期性、基础性和根本性的推进作用,法院工作成效的好坏取决于文化建设质量的高低。我们应当从基层性、平衡性、特色性这三个主要方面来着手建构我国的基层人民法院文化。

4.1 保证专业性并凸显基层性

基层法院的文化建设应当更加鲜明地体现法院文化的基层性,亦即法院输送给普通民众最贴近的正义、最真实的公平。现阶段,大部分民众虽然对法律具有较高的热情,但仅仅停留在法律条文的外在陈述上,不能理解法律所蕴含的内在表达。因此,如何妥善解决基层法院所面临的提升专业性与民众法律知识不全面之间的矛盾,是法院文化建设中必须面对的问题。如仅侧重于对法院文化专业性特质的追求,则很可能引起民众对法院裁判的误读,并进而降低对法院的尊重以及对法院处理结果的可接受性;如过分强调基层性,则很有可能忽视了法律应有的严肃性和专业性,甚至可能使法官面临蜕变为调解员的风险,降低法律的专业化程度[5]。因此,基层法院必须妥善协调好专业性与基础性之间的内在平衡关系,防止出现“两极分化”,在保证法院文化专业性的同时,还应当注重广大人民群众层面的可接受性。

4.2 注重精神文化与物质文化建设的平衡性

在建设基层法院文化的进程中,应当科学界定物质文化与精神文化在层次上的区分,即法院文化建设成果的考量中精神要素要较物质要素更为重要[6]。事实上,把法院精神文化建设与物质文化建设简单地等同起来是某些地区法院文化建设中确实存在的误区。我们需要合理界定物质文化建设与精神文化建设所具有的不同价值内涵,物质文化本身仅仅是精神文化建设的依托与基础,它不能取代精神文化而成为法院文化的实质内核;另外,从建设的难易程度来看,物质文化的建设相对更具可操作性,而精神文化的建设也不能脱离物质文化独立存在和发展,两者具有理论上的统一性与逻辑上的自洽性。因此,要厘清物质层面的法院文化建设与精神层面的法院文化建设之间的差异性与关联性,使二者更加平衡、协调,实现法院文化内核的自信自觉。

4.3 打造基层法院特色文化建设机制

在完善基层法院文化建设标准化水平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各法院的区域特色和风土人情,鼓励各法院根据当地情况,积极开发、探索适合本地文化建设的运作方式、建设路径和表现形式。首先,可以抓精品创建,打造特色文化符号。在法院特色文化符号的打造中,精品意识要贯穿始终。如精心设计法院走廊、法庭等文化符号的风格,创造精品文化环境;积极推进先进个人、模范庭审、优秀文书等评选活动,打造、推广、宣传在全社会有良好反响的精品案例。其次,可以抓项目创新,打造特色文化品牌。在法院特色文化的创建过程中,眼光要向上、向外,不能满足于简单完成审判任务的需要,要实施法院文化项目化,项目品牌化。如抓好文化项目的组织领导,确保物质保障;开展面向法官、贴近群众、服务社会的各类专项文化建设项目,提高吸引力、增强凝聚力、扩大影响力,形成独具魅力的特色文化品牌。最后,各地基层人民法院可以抓典型培育,形成特色文化品格。从具体法院内部来讲,特色文化建设要以人为本,加大宣传力度和开展向先进典型学习的活动,要创新队伍管理方式,培养更多的专家型法官人才和在全国有知名度的先进典型。在开拓和创新中,勇于先行先试,形成有特色、有朝气、有活力的法院文化品格[7]。

5 结论

基层人民法院文化的构建与重塑,是一流法院建设在内部氛围培育和外部价值引导方面的要求。文化建设不仅要对内熏陶,以凝心聚力、共谋发展,还要以各个基层法院为中心在社会层面传播与辐射。人民法院不仅仅是公众参与法治活动的中心场所,也是传播法治文化与凝聚法治共识的核心领域。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指出的,“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是政法工作的核心价值追求”。我国基层人民法院要通过自身文化建设,向整个社会传导公平正义的法治理念,让法治中国实现于法治文化的自信自觉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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