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区域伦理委员会的前生、今世和来生

2018-01-29 03:46周吉银曾圣雅
中国医学伦理学 2018年8期
关键词:委托临床试验委员

周吉银,曾圣雅,刘 丹

(陆军军医大学第二附属医院国家药物临床试验机构,重庆 400037,zhoujiyin@gmail.com)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人类精子库管理办法》(2001年),《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2003年)都明确了伦理委员会的职能,其中包括伦理审查、指导和监督[1]。2009年国家药物临床试验机构资格认定复核检查标准进一步规范了伦理委员会,包含了有明确评价标准的伦理委员会部分。当前我国伦理委员会存在诸多短板,包括临近区域各医院重复审查的低效率和审查能力不强且差别很大等。伦理委员会委员大多来自医院,其独立性难以保证,对创新药物临床试验而言,其伦理审查结果难以获得国际同行认可[2]。因此,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分别出台重要文件:《关于深化审查审批制度改革鼓励药品医疗器械创新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2017年10月8日)和《药品注册管理办法(修订稿)》(2017年10月24日),均要求建立区域伦理委员会,初步明确其功能和定位。可见区域伦理委员会在我国成立有其时代需求。伦理委员会的职责明确,但其身份一直不明晰,既不是民事主体,也不是行政主体。因此需要各方讨论达成共识,推动伦理委员会立法,确立其法律地位。

1 前生

区域伦理委员会的成立是为了顺应我国生物医学研究快速发展的需要。我国首个也是中医药领域首个区域伦理委员会,即四川中医药区域伦理委员会成立于2012年4月11日,探索如何整合区域内资源和建立统一的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提升伦理委员会职能[3]。2016年以“命令(令)”方式颁布的《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办法》第七条明确提出“医疗卫生机构未设立伦理委员会的,不得开展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工作。”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出台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2017年10月26日),第十一条明确规定“伦理委员会负责审查药物临床试验方案,审核和监督药物临床试验研究者的资质,监督药物临床试验开展情况并接受监管部门检查。”当前传统机构伦理委员会有其自身优势,我国伦理委员会除审查项目伦理合理性外,也审查研究方案的科学性。机构伦理委员会可更及时、完善地监督管理项目的实施,并对其跟踪审查。因此区域伦理委员会无法取代机构伦理委员会,属于第三方独立伦理审查机构。2018年5月4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涉及人的生物医学伦理审查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七条增加了“区域伦理委员会可接受不具备伦理审查能力的医疗卫生机构委托,承担生物医学研究方案科学性和伦理合理性审查,并指导、监督委托单位进行跟踪审查”。对于未设立伦理委员会的单位,无论是临床科研还是生物样本采集,都需委托区域伦理委员会或机构伦理委员会审查。

2 今世之优缺点

从《意见》相关规定来看,区域伦理委员会并不是取代机构伦理委员会,而是机构伦理委员会的必要补充。我国未来伦理审查模式可以是机构伦理委员会与区域伦理委员会的互补和结合。《药品注册管理办法(修订稿)》第五十七条指出“药物临床试验申请前,应将药物临床试验方案交由拟开展药物临床试验的组长单位的机构伦理委员会或委托区域伦理委员会审查批准。经药物临床试验组长单位或区域伦理委员会审查批准后,其他成员单位应认可审查结论,不再重复审查临床试验方案。”山东省于2017年11月16日、上海市于2017年12月8日相继成立区域伦理委员会,广东省于2018年1月30日依托广东省药学会法人单位南方医科大学南方医院成立区域伦理委员会,其他省市自治区也在相继成立区域伦理委员会。可见,区域伦理委员会深入推进势在必行。至今上述区域伦理委员会只提供咨询服务,尚未开展伦理审查和出具伦理批件,其中咨询服务与《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办法》第六条和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医学伦理专家委员会有咨询服务的职责有重复。在未来获得委托审查的法律法规支撑时,区域伦理委员会可直接审查项目并提供审查意见。

2.1 功能定位

由《意见》规定可知,区域伦理委员会未来有两项功能;一是解决不具备伦理审查条件的机构研究者的项目审查问题,补充满足伦理审查需求,统筹和完善伦理治理工作;二是培训委员,这也是机构伦理委员会的角色之一。

2.2 优点

区域伦理委员会应由某一地区的多学科专家组成,构成相对复杂,委员专业面更广,专业程度更精,能确保委员素质,提高伦理委员会审查能力,也有利于及时、公正地审查项目[4]。

2.2.1 提升伦理审查能力。

区域伦理委员会若能充分利用本地区资源优势,可从各机构选择专业领域内优秀人才担任委员,涉及医药学、伦理学等领域专家,方案的科学审查、风险评估的能力更高,将有助于加强本地区伦理审查能力。也可按专业组建伦理审查分会,组建重大疾病专项伦理委员会。区域伦理委员会能培养更专业的伦理委员会委员和工作人员。

2.2.2 避免利益冲突。

区域伦理委员会作为第三方伦理审查机构,“独立”是其最大特点,运行方式不同于机构伦理委员会。区域伦理委员会委员来自不同单位,比机构伦理委员会相对容易回避其审查本单位项目的利益冲突,更有利于公正审查。“独立”运作方式的优势保证区域伦理委员会审查项目和培训方面,不仅有专业性,更体现学术性。

2.3 缺点

2.3.1 不熟悉研究条件。

即使在同一区域里,各委托单位及其主要研究者实际状况千差万别,假如区域伦理委员会不熟悉委托单位的临床试验流程、主要研究者医疗和研究水准、医疗设备等,无法借助审查资料通过会议或快速审查准确判断,必定影响伦理审查的质量。

2.3.2 跟踪审查低效。

区域伦理委员会委员来自不同机构,为跟踪审查临床试验项目,无法及时和方便地查阅委托单位的医疗文档和伦理档案,容易给受试者带来隐患,给临床试验的监管带来障碍。

3 来生之对策

推进我国区域伦理委员会的健康快速发展,需获得政府职能部门的政策扶持、监管和临床科研人员的参与。我国尚无专门针对区域伦理委员会的身份地位、伦理委员会委员组成、资格认证及伦理审查规范等的法规指南。基于我国国情和现行法规,为充分调动区域伦理委员会功能,可借助以下对策尝试解决存在的问题。

3.1 明确职责

按照我国现行政策法规,主管部门委托区域内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或挂靠协会成立区域伦理委员会[5]。《<涉及人的生物医学伦理审查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已确立了区域伦理委员会的受委托审查地位。我国临床试验水平和伦理审查能力的区域不平衡,客观上成立国家级别的伦理委员会是不现实的,项目过多,审查困难。可在区域层面较快地建立区域伦理委员会进行委托审查。国外的“区域”不局限在国家和地区,可跨区、州甚至国组建。我国“区域伦理委员会”可突破行政区域范畴的狭义概念,应属于“第三方伦理委员会”的独立于机构的范畴。区域伦理委员会和机构伦理委员会是平等的,不存在隶属/上下级关系,均能相互独立地做出审查结果。区域伦理委员会能避免机构伦理委员会常有的利益冲突,借助区域资源提升审查效率[6]。

3.2 明确审查范围

尚未建立伦理委员会的单位不能负责或参与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今后可委托区域伦理委员会审查该单位的全部项目。区域伦理委员会甚至可审查多中心临床试验项目。针对罕见病、癌症等特殊严重疾病的专业区域伦理委员会,承接审查此类疾病的临床试验方案可显著提升审查效率,尽量规避试验风险。

3.3 受主管部门监管

政府主管部门应配套和完善法规、管理制度以保证区域伦理委员会顺畅运转。原卫生部整体管控伦理委员会,省级卫生计生部门、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中医药管理部门监管本地区伦理委员会的审查工作[7]。区域伦理委员会应建立整套规章制度及标准操作规程以保证伦理审查工作合规,也主动接受本地区主管部门应提供的指导、监督。

3.4 高标准选择委员

伦理委员会委员的职业认证机制要求委员的专业、伦理知识等符合要求才能获得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或第三方机构的伦理审查上岗认证。选择和培养专业知识和审查经验的伦理委员会委员及工作人员,才能符合科研项目审查多样化的需求,将直接决定伦理委员会的资质能力和工作质量,最终影响项目的审查质量。挑选本地区代表性专业领域专家作为委员才能确保高质量的伦理审查,才可能获得委托单位的信任和持续委托。除委员专业和伦理知识能力外,也应考虑委员的出席率和审查能力。区域伦理委员会选择委员需结合实际制定入选标准,本地区各医院直接按入选标准上报组建委员库还是再次筛选,委员是否按专业知识分类?当未来委托审查项目数量和委员库足够时,是否考虑按照注册类药物类(如肿瘤、中药)、器械类(医疗器械、诊断试剂)和非注册类(临床科研、干细胞研究)等,分别建立区域伦理委员会专业分会?这些都需要具体情况具体探讨。

3.5 强化审查管理

无伦理委员会单位委托区域伦理委员会审查项目,可能存在由于不熟悉委托单位环境导致审查信息不充分、审查风险高、难以开展跟踪审查、实地访查频率更高、审查效率降低、增加人力和费用等成本,应签署委托审查协议涉及的责任以保证审查质量。

3.6 加强事务性管理

伦理秘书、工作人员以及工作场地需获得支撑。事务性管理包括秘书、委员,办公室、会议审查的会议室,培训费、审查劳务费,信息管理系统涉及的送审、主审与预审、视频会议讨论,记录的安全保存。行政事务管理包括制度与标准操作规程、合同、财务、利益冲突以及与申办者、研究机构和研究者的沟通。审查事务管理涉及机构伦理委员会也要求的送审、审查与决定、传达决定、审查信息和文档归档。

3.7 接受认证评估

主动参加并通过中医药研究伦理审查认证体系(CAP)、发展伦理委员会审查能力的战略行动/亚洲和西太平洋伦理评审委员会论坛(SIDCER/FERCAP)、美国人体研究保护体系认证协会(AAHRPP)等伦理认证,提高我国临床研究的伦理审查能力,进一步促进受试者保护体系的建设。

3.8 加强信息系统建设

鉴于区域伦理委员会委员、工作人员以及主要研究者不同于机构伦理委员会绝大部分来自同一单位,开发和应用伦理审查信息系统更有助于提升区域伦理委员会审查质量和效率,大大节约委员、工作人员甚至主要研究者的时间和人力成本。

4 小结

监管部门需大力支持区域伦理委员会的发展,提供配套和完善的法规确保顺畅运行。为确保未来委托审查项目的可信度,还需得到不同单位的认可和支持。区域伦理委员会的委员应代表本地区高层次的各专业领域专家,以保证审查结果的水准和公信度,否则不符合监管导向和预期目标,这也需监管部门的监管和培训。未来很长一段时间需不断探索,与监管部门积极主动沟通,逐步明确细则、建立恰当方法和找准功能定位。当未来制度和审查能力成熟了,可承接不具备伦理审查资质机构的委托审查,包括审查多中心临床试验项目。这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机构伦理委员会的不足,是机构伦理审查的有益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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