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税收作为政府用于调节社会经济生活的一种重要工具,在保护环境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在19世纪中叶西方发达国家开始征收环境税,并且形成完整的体系,对于我国具有很好的借鉴意义。目前我国面临着环境恶化的问题不但直接影响着国民的生存质量,而且制约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环境治理迫在眉睫。
【关键词】 环境税 经验借鉴
一、环境税的概念界定
一直以来,国内外对环境税的定义并没有统一表述。国际财税文献局(IBFD)提出环境税是对污染企业、污染物排放所征收的税种,也包括对环境保护者的减税和补贴。OECD(2017b)指明环境税是政府以个人和企业对环境产生影响的行为作为计税基础,对纳税人进行强制、无偿征收的税种。欧洲环境署(EEA)将环境税改革定义为一国将税收负担从传统税种转移到与环境相关税种的税制改革。OECD以及本文所讨论的环境税实际上是指环境相关的税收,这里可以理解为广义上的环境税,从范围来看广义环境税至少包含三个层面的内容:
一是狭义上的环境税,以专门保护环境、降低环境污染为目标的税收。二是与治理环境相关的税收,这些税收虽然名义上不是环境税,但实际上起到了改善环境、抑制污染排放的作用。三是环境相关的税收还应包含碳排放权交易机制及其相关税收,这是全球应对气候变化的重要举措,实际上起到了保护环境的作用,其核心内容排放权配额及其相关税收应该理解为特殊的环境税。
二、国内外环境税主要内容
经过几十年的快速发展,当前国外环境税法律制度的组成内容已经相当丰富,具体可分为四个方面,污染税,资源税,生态税,其他相关税种及税收措施。
(一)污染税。污染税又分为排污税和污染产品税。排污税就是直接对排入空气、水、土壤等环境中的污染物进行征税,常见的排污税有废气污染税、废水污染税、固体废物污染税和噪音污染税等。污染产品税是指对可能造成污染的产品进行征收的环境税。
(二)资源税。资源税是指对水、森林、草原、海洋以及石油、煤炭等矿产资源的开发与利用征收的税收,目前采用较多的是开采税、水资源税、林业税等种类。
(三)生态税。生态税主要是指为了保护生态安全、维持整个生态系统的平衡,而对破坏生态系统、危害生态安全的生产消费行为征收的环境税。国外生态税主要包括二氧化碳税、臭氧损耗物质税和环境收入税等。
二氧化碳税是为了控制的排放、防止“温室效应”而征收的一种生态税。臭氧损耗物质税主要是对含有损耗臭氧物质的产品进行征收。由于损害臭氧层会引发全局性和根本性的生态危害,从这一税收的作用看,应属于生态税。环境收入税通常是为了筹集环保资金来保护生态环境而征收的税收。
(四)其他相关税种及税收措施。与环境保护相关的税收措施则具体是指基于环保考虑而采取的税收优惠措施和税收差别措施,这些措施广泛存在于增值税、消费税、机动车税、土地税和所得税等税收之中。
1.消费税。消费税与环境税的关系十分密切,污染产品税就具有消费税的性质,是从消费税中独立出去的环境税种。到目前为止,仍有不少国家和不少学者依然把污染产品税看作消费税的组成部分。2.机动车税。机动车税也是一个复杂的税收体系,国外机动车税还包括取得税、拥有税、注册税、吨位税和牌照税等财产税方面的内容,而这些方面也和环境问题密切相关。3.增值税。在增值税方面,与环境保护有关的内容主要是一些基于环保考虑而实施的税收优惠措施或差别税率。4.所得税。所得税包括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与环境保护相关的内容也主要是一些税收优惠措施。这些优惠措施以企业所得税优惠措施为主,包括对环保投资的优惠、对环保技术开发和利用的优惠以及允许环保设备加速折旧等。
在我国,“税”和“费”之间具有截然不同的意义和性质,在其他国家,“税”和“费”之间并没有显著的区别,“费”常被认为是“税”的一种表现形式。
我国现行环境税是由一部单行的环保税与环境有关的税种,如资源税、消费税、车船税与车辆购置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与耕地占用税,以及多种环境税收优惠措施组成的。
三、国外环境税经验借鉴
首先应当遵循循序渐进的原则。发达国家在构建自己的环境税制度体系时,普遍遵循着循序渐进的原则。一般都是先个别地尝试一些环境税手段,在具备了一定经验后再展开大规模的适用,最后形成系统、完整的环境税法律制度。我国在已经实施的环境税上,也应结合自身实际,做好规划、循序推进,不能简单移植、操之过急。
其次,确立“运用税收手段保护环境”的理念。“运用税收手段保护环境”是现代环境保护的新思路,也是国外环境税法律制度发展实践的基础理念,事实也证明了税收手段对环境保护有着行政手段无法取代的作用。我国当前环保工作形势严峻,迫切需要引人新的思路和手段。国外相关经验表明,引入环境税就是很好的发展方向。
第三,充分利用各种环境税手段,并与其他环保手段形成互补。发达国家在构建环境税制度时,十分注重对各种环境税手段的利用,并且特别强调把环境税同传统税制相协调,以及与其他环保手段配合使用,从而最大程度地发挥了环境税的作用。这对我国环境税法律制度的构建有着很好的借鉴价值。
第四,坚持税收中性政策,并对环境税收入普遍实行专款专用。为了增加环境税的可接受性,国外在推行环境税制度改革时一般都坚持税收中性政策,以保持总体税负不发生大的波动。同时对于筹集的环境税收入,大部分情况下都实行专款专用,专用于环境保护或补充养老保险基金等项目。我国也必须考虑社会接受度问题,不能过度增加社会相关主體的税收负担,否则,环境税很难实际推行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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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李思(1993--);女;汉族;山西财经大学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