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身体理论的当代生命技术伦理研究现状之审视*

2018-01-28 23:01刘俊荣
中国医学伦理学 2018年4期
关键词:伦理学伦理道德

刘俊荣

(广州医科大学卫生管理学院,广东 广州 511436,jrliu229@sina.com)

人及其生命作为当代生命技术直接关涉的对象,首先是身体的存在,但在人类自我认识的历程中并没有给身体留下太多的位置。随着当代生命技术伦理问题的日益突显,需要我们走出身体虚无和纯粹理性的藩篱,正视此在的身体,从身体理论的视角对人、人的生命等进行重新评估和审视,寻求消解当代生命技术伦理困境的选择与出路。

1 人及其生命:生命技术伦理关涉的基本问题

生命技术的意指十分宽泛,广义的生命技术包括与一切生命形式如植物生命、动物生命、人的生命等有关的技术,由于与人的生命直接相关的技术所潜在的伦理问题更为突出,故而本文所论及的生命技术皆指关涉人及其生命的生命技术,所言“生命技术伦理”也主要指与人的生命技术有关的伦理问题。就生命技术伦理的学科属性来说尽管其隶属于应用伦理学的范畴,但在具体伦理问题的分析中又不能不面对形而上的超验问题,而人及其生命则是超验层面问题中的最基本问题。所谓基本问题,是指贯穿于所有生命技术伦理问题始终的、影响着其他生命技术伦理问题分析和解决的、具有根本性的基础性问题。笔者认为,人及其生命作为生命技术伦理关涉的基本问题包含以下两个层面:其一,为什么人及其生命应当作为或者能够作为生命技术伦理的基本问题?其二,人及其生命之间有着什么样的关系?二者是否同一?

第一个层面的问题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得到说明:①人及其生命是一切生命技术伦理理论的最终指向。在古代,中文中的“伦”其本意为“辈”,指人与人之间承袭相继的关系,又称“人伦”。后引申到“类”“比”之意,如我们在形容某人着装不得体时,就说某人打扮不伦不类,其中的“不伦”即指不同类,即非这一类,又非那一类。“理”的本意为治玉,即加工雕琢玉石,后引申为事物的条理、道理、规则。“伦理”一词最早见于《礼记·乐记篇》,其中说:“乐者;通伦理者也。”“伦理”二字合词,指人与人之间的辈分关系,后来进一步发展演变,泛指处理人与人之间行为关系的道理和原则。由此不难看出,就其本意而言,“伦理”是关涉人与人的称谓,生命技术伦理也不例外。尽管当下有动物保护主义、生态伦理学等理论,但这里的“伦理”只能说是对“伦理”本意的延伸,而且这种延伸了的伦理最终不能背离人的利益,其终极关怀应当是指向人的,也只有从“人是目的”出发,动物伦理、生态伦理才具有构建的合理性。正如康德所言:“只有人才有资格获得道德关怀……就动物而言,我们不负有任何直接的义务。动物不具有自我意识,仅仅是实现目的的一个工具。这个目的就是人。……我们对动物的义务,只是我们对人的一种间接义务。”[1]我们相信,即使那些强调动物、植物等被保护对象本身拥有神圣不可侵犯的权利的“非人类中心主义”者,当这些被保护的他者的利益与其自身利益、人类利益发生根本性冲突时,也势必优先考虑其自身利益和人类利益,没有哪一个“非人类中心主义”者愿意将自己投入饥不择食的老虎之口;②人及其生命是一切生命技术伦理理论或学派都不可回避的问题。尽管围绕技术伦理的派别林立,但无论技术中性论、悲观论、乐观论还是技术建构论,都不可能绕过人及其生命这一核心的问题,其悲与乐、忧与思、好与坏,都是以人的利益为评判标准的,离开了人和人类就没有伦理可言;③人及其生命贯穿于伦理学发展的始终,对这一问题的不同回答决定着不同伦理学理论的基本倾向和性质,决定着它们对其他伦理问题的回应。在伦理学史上,美德论、义务论、效果论等理论都提出了自己的善恶观、是非观和幸福观,由于它们对人及其利益问题的看法不同,面对一个伦理境遇往往会得到不同的伦理判断。如:对于一个仅靠呼吸机才能暂时维持其存活的患者,义务论从救死扶伤的道德义务出发,强调医务人员应不惜一切代价的救治。而效果论从功利最大化出发,建议放弃治疗;在技术悲观论看来,呼吸机技术是造成这一伦理问题的根源,导致了对卫生资源的浪费。而对技术乐观论来说,呼吸机技术为患者提供了更多的生存机会,延长了人的生命。不难看出,尽管这些基本理论的价值定位、权利义务观念有所不同,甚至在对行为的伦理判断中存在冲突的情形,但人及其利益问题始终没有脱离它们的视线。因此,笔者认为,人及其生命是生命技术伦理的基本问题。香港大学许志伟先生曾明确指出:“当人面对生命伦理学的种种问题,并确立种种原则来处理这些问题时,有一个根本的问题却常常为生命伦理学所忽视,然而这却是人类萦绕于怀、挥之不去的自我认识问题,那就是我们如何界定‘人’。在我看来,这是生命伦理学的一个根本的问题,是解决种种生命伦理问题的根本出发点。”[2]

康德晚年将其毕生探索的所有哲学问题归结为四个问题即“我能知道什么?我应该做什么?我能希望什么?人是什么?”“形而上学回答第一个问题,道德回答第二个问题,宗教回答第三个问题,人类学回答第四个问题。但在根本上,人们可以把所有这一切都归给人类学,因为前三个问题都与最后一个问题相关。”[3]。这就意味着,关于世界的一切知识都应该建立在对人的理解之上。马克斯·舍勒强调:“在一定意义上,全部哲学的中心就是使我们回到人是什么,以及他在全部存在物、世界和神的总和中占有怎样的形上学地位问题。”[4]恩斯特·卡西尔指出:“认识自我乃是哲学探究的最高目标——这看来是众所公认的。在各种不同哲学流派之间的一切争论中,这个目标始终未被改变过和动摇过:它已被证明是阿基米德点,是一切思潮的牢固而不可动摇的中心。”[5]

但是,虽然我们每个人都能感受到、体察到人及其生命的存在,而关于什么是人?如何看待人与人的生命及其身体的存在与生成性关系?人的生命始于何时?这些超验的问题,又是每个人都难以言表的,即使经验层面的科学如生物学、医学至今也没有一个关于人及其生命的统一界定。也许正是在此种意义上,“认识你自己”的古希腊的神喻才成为千古绝句。而且,随着克隆技术、辅助生殖技术、器官移植、变性手术、基因修饰等生命技术对身体的深层涉入和再造,使身体不再是自我的直接存在和存在意义的表征,身体“异化”为理解自我的“他在”,造成了自我的现代性分裂及身份定位的混乱和人的生命界定的日益模糊。如:克隆人与提供体细胞的个体之间是什么关系?提供卵子的母亲与代理母亲何者为法律中的“生母”?由胚胎干细胞技术产生的人兽混合体是人还是兽?胚胎、植物人没有思维,是否承载着人的生命?人的生命与身体是否同一的存在?尚不具有人的身体的胎儿或已出生的无脑儿是不是人?仅靠生命技术维持心跳呼吸的病人是生还是死?……这些问题直接关涉着堕胎问题、胚胎干细胞的利用问题、无脑儿的救治问题、植物人放弃治疗问题等方面的伦理决策。与此相关的理论问题如:是否所有人的生命都是神圣不可侵犯的?一个人当生命垂危且极度痛苦,要求为其实施安乐死时,是否还应当捍卫生命的神圣而不惜一切代价地救治?如何评估生命神圣与生命质量、生命价值的关系?享有得到尊重的权利与捍卫生命的神圣及尊严有何关系?等等。可以说,生命技术伦理中的一切问题都是围绕或维护人、人的生命而展开的。

2 历史与现实:中国生命技术伦理研究之现状

20世纪50年代以来,随着DNA双螺旋结构的发现,生命科技取得了突飞猛进的发展,大大提高了人类认识疾病的广度和深度,增强了人类战胜疾病的能力,提高了人类生存的质量。但是,与其他技术一样,生命技术不仅负载价值,而且挑战着人们固有的伦理价值观念,引发了诸多的社会伦理问题。如,辅助生殖技术中的辈分关系问题、胚胎干细胞技术中的胚胎道德地位问题、器官移植中自我认同问题、基因治疗中的后代权利问题、克隆技术的人的尊严问题,等等。围绕生命技术中的伦理问题,学者们进行了深入、系统的探索,并取得了丰硕的成果。中国对生命技术伦理问题的研究始于20世纪70年代末期,1979年在广州医学辩证法讲习会上邱仁宗先生作了《七十年代医学哲学综述》的报告,第一次将生命伦理学的概念展现在中国医学与哲学工作者面前。此后,分别于1980、1988年创办了《医学与哲学》《中国医学伦理学》。随着一系列相关著作、论文的出版和发表,以及一系列基金项目的立项,对该问题的研究逐渐深入。其中,邱仁宗先生于1987年出版的《生命伦理学》(2010年再版)是中国生命技术伦理学研究的先河之作。该书对当代生命技术应用中的伦理问题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包括辅助生殖、生育控制、遗传和优生、生命维持、器官移植、行为控制等。针对生命科学技术以及医疗卫生中的伦理问题,该书在介绍和述评国外研究成果的同时,也对我国应该做什么和应该怎么做进行了探讨,提出了生命科技及医疗卫生的管理政策方面的建议。随着生命科技的迅速发展,关涉的伦理问题越来越多,更多的学者投入了对相关伦理问题的研究。其一,在生命技术一般伦理问题研究方面,如:邱仁宗与翟晓梅的《生命伦理学概论》(2003)、沈铭贤教授的《生命伦理学》(2003)、邱仁宗的《生命伦理学——女性主义视角》等。这些成果从哲学层面对生命技术伦理的研究对象、基本理论与原则,以及辅助生殖技术、器官移植、胚胎干细胞技术、基因技术等具体技术关涉的伦理问题,进行了较全面的解读和分析;其二,在生命技术具体领域伦理问题的研究方面,如:王延光的《中国遗传伦理的争鸣与探索》(2005)、翟晓梅的《死亡的尊严》(2006)、朱伟的《生命伦理中的知情同意》(2009)、韩跃红的《生命伦理学维度:艾滋病防控难题与对策》(2011)、徐宗良的《面对死亡:死亡伦理》(2011)等。这些成果,从生命技术伦理的一般理论出发,对具体生命技术领域和生命活动中的伦理问题进行了诠释;其三,在从儒家文化视角对生命技术伦理的研究方面,如:李瑞全(台湾)的《儒家生命伦理学》(1999)、范瑞平(香港)的《当代儒家生命伦理学》(2011)、罗秉祥等人的《生命伦理学的中国哲学思考》(2013)等。这些成果,以儒家文化中的“仁”为基础,在吸纳西方生命伦理基本理论和原则的基础上,从儒家文化的视角对当代生命技术的伦理问题进行了剖析,提出了儒家生命伦理学的基本框架和思想;其四,在从伦理与法律交叉视角对生命技术伦理的研究方面,如:万慧进的《生命伦理学和生命法学》(2004)、颜厥安(台湾)的《鼠肝与虫臂的管制——法理学与生命伦理探究》(2006)、黄丁全(台湾)的《医疗法律与生命伦理》(2007)、刘长秋的《生命科技法比较研究》(2012)及《生命法学理论梳理与重构》等。这些成果从伦理与法律双重视角,对生命技术研究及应用中的具体问题进行了分析,进行了应然与实然、理论与现实两方面的探讨。此外,国内关于基因技术、克隆技术、脑死亡等方面,已发表了大量的具有一定学术深度的系列论文如樊和平的《基因技术的道德哲学革命》《中国社会科学》(2006)翟振明等人的《论克隆人的尊严问题》《哲学研究》(2007)等,并完成了《现代生物技术中的伦理问题和道德抉择》(韩跃红,2001)、《完善中国的生命伦理学》(丛亚丽,2002)、《中国遗传伦理学理论与应用研究》(王延光,2002)、《基因技术之伦理研究》(张春美,2004)、《转基因食品的社会评价问题研究》(毛新志,2009)、《人与动物混合机体的哲学和伦理学研究》(翟晓梅,2010)、《祛弱权视阈的生命伦理问题研究》(任丑,2011)、《人胚胎伦理问题及其监管政策研究》(李才华,2013)等国家社科基金课题,而且设立了《现代医疗技术中的生命伦理及其法律问题研究》(田勇泉,2011)、《生命伦理的道德形态学研究》(田海平,2013)、《生物哲学重要问题研究》(李建会,2014)、《预防为主的大健康格局与健康中国建设研究》(申曙光,2017)等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

纵观以上成果,目前主要侧重于生命技术研究和应用中具体伦理问题的探讨,并已拓展到了临床应用的各个方面,提出了诸多有益的思考和建设性的对策建议。在理论层面主要局限于对生命技术伦理的基本原则、基本理论的阐述,而且以评介国外理论研究成果为主,包括比彻姆、丘卓斯的“四原则”、经典的义务论、效果论、美德论等,但对不同原则之间的冲突、产生冲突的本体论根源,以及对构建基本原则、理论的理性基础等缺乏深层的剖析。如果说在此方面有所探讨的话,当推许志伟先生的《生命伦理对当代生命科技的道德评估》(2006),该书不仅从哲学、宗教的视角对“位格人”的概念进行了全面的阐述,而且从生物学、心理学等方面对其进行了深入的探究,并在此基础上展开了对辅助生殖技术、克隆技术等具体伦理问题的分析,对身体在疾病发生中的作用给予了一定的关注。但对身体给予应有地位的当推孙慕义教授的巨著《后现代生命伦理学——关于敬畏生命的意志以及生命科学之善与恶的价值图式:生命伦理学的新原道、新原法与新原实》(2015),该书强调“不能由医生负责身体,而由心理学家负责精神。没有一位成功的心理学者不顾及身体的变化,也不应该有纯粹关注身体表面的临床医生”,主张从新原道、新原法、新原实的维度重构生命伦理,从而为当代生命技术伦理注入了盎然的生机和活力。

生命技术直接与人及其生命密切相关,对生命技术伦理问题的研究离不开对人及其生命等基本问题的分析,而此势必涉及身心问题,需要从身体理论的视角对生命技术伦理的困境加以研究。而国内在关于身体理论的研究中,主要集中于对身体的在世形态及其相关因素的分析等方面,侧重于科技哲学、社会学及文学层面的研究,缺乏对身体问题的伦理关注,主要成果如:葛红兵、宋耕先生的《身体政治》(2005)、张尧均的《隐喻的身体——梅洛庞蒂身体现象学研究》(2006)、杨大春的《语言·身体·他者——当代法国哲学的三大主题》(2007)、江安民的《身体、空间与后现代性》(2006)、郑震的《身体图景》(2009)等。从身体理论视角对生命技术伦理问题加以研究的成果主要有:其一,王强、马祥富在其《身体、自我与生命:生命伦理学的哲学基础探寻》(河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8)一文中,认为现代道德哲学是以身体、身体感觉和情感为根基的,生命干预技术的出现直接触及了身体、身体感觉,否定了身体、身体感觉和情感的存在本体地位。与生命干预技术相和谐的道德哲学形态,将是“自然人-技术人”共生互动的“不自然的伦理”和“不自然的道德哲学”。该文对生命干预技术与身体异化问题的分析较为深入,但是其立论前提值得商榷,当代生命伦理学并非是以身体、身体感觉和情感为根基的,相反是忽视了身体的存在,忽视了直觉、身体情感的作用,被抽象的原则、规范所桎梏;其二,周丽昀的《身体伦理学:生命伦理学的后现代视域》(学术月刊,2009)一文,认为生命科技的发展使得“涉身自我”凸显,一定程度上消解了身心二元对立的界线,给建立在二元论基础上的传统生命伦理学带来了冲击和考验。身体伦理学以“涉身自我”而不是以普遍的理性原则为基础的,通过关注身体体验和文化差异,有助于推进对生命伦理学的传统范式进行反思与重构。该文对于从身体理论的视角思考生命科技伦理问题具有十分积极的启发意义,但缺乏针对具体伦理问题的深层剖析,而且没有提出应当如何重构当代生命科技伦理等问题;其三,杨庆峰的《浅谈以身体为焦点:由现代技术引发的伦理问题》(东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学版,2009)一文,根据唐·伊德的“三个身体”理论,剖析了人类借助现代技术改变的身体所呈现出的四种情形,并对当代技术背景下身体流变的不同情形进行了全面的阐述,但该文缺乏从身体理论对当代生命科技伦理进行深层次的剖析。

因此,如何从具身性主体出发,用后现代主义方法对二元对立的基本范畴进行反思,通过关注身体体验和文化差异,对生命伦理学的传统范式进行前提反思与理论重构,无疑是消解当代生命技术伦理难题全新的认识论、方法论和伦理学的分析方式。

3 范式与创新:西方生命技术伦理研究之镜像

国外最有代表性及最具影响力的生命技术伦理成果,应推彼彻姆、查瑞斯的《生物医学伦理学原则》和恩格尔哈特《生命伦理学基础》。彼彻姆、查瑞斯在《生物医学伦理学原则》中,通过对功利主义、义务论、关怀伦理学等七种伦理学理论的客观评价,借鉴各伦理学理论的合理部分,提出了建立在共同道德理论之上的原则主义进路(“四原则说”),认为尊重、不伤害、行善、公正等四个原则是生命伦理学最抽象、最普遍的规范或范式。“四原则说”的最大贡献是具有普遍性或客观性,正如彼彻姆和查瑞斯所说,这些原则来自于“共同道德”及医学传统中的“审慎判断”或称自明的范准,而“共同道德”是为社会大众一般共享的非哲学性的常识及传统,是任何一个道德共同体都必须遵守的原则。正因如此,“四原则说”得到了国际上普遍支持,成为生命伦理学原则构建的重要部分。

但是,关于“四原则说”对解决道德原则之间对立冲突问题,人们并没有予以全面赞同。恩格尔哈特在《生命伦理学基础》中,将“允许”作为首要原则、“行善”位居其次的“二原则说”。认为对于持有不同价值观念的道德异乡人的道德争端,只能靠争议者们的相互同意和相互尊重来解决,这一观点在世界范围产生了巨大反响。该理论的主要贡献是,前瞻性地揭示了处理伦理问题时的多元语境,提出在不同的道德传统,不同的伦理体系之中,对同样的问题存在不同的伦理观点和处理方式,这一思想打破了启蒙运动以来那种普适性伦理的诉求。虽然“二原则说”在促使人们正视道德多元化的现实、关注不同道德体系的人们的自主权方面具有积极意义,但它在对允许原则的优先性缺乏论证、偏重于人的个体性而忽视了人的社会性、只看到道德体系的差异而看不到其共同性等方面受到较多批判。相对于原则主义伦理分析径路,哈贝马斯在《交往行为理论》中提出的程序主义伦理分析径路也受到世界性关注,他强调交往行为中程序和规则的合理性,要遵循“普遍化”和“话语”两个原则。不可否认,该理论在排除强制性的一元化价值观方面与允许原则一样具有积极意义。但是,这种道德话语并不具有实质性的先验性内容,更不是建立在某种共同的价值基础之上的。

在实践伦理学方面,蒂洛的《伦理学:理论与实践》和辛格的《实践伦理学》从描述伦理学理论以及实践运用的视角,对具体伦理问题进行了深入研究,在国际上具有较大影响。《伦理学:理论与实践》一书,首先介绍了传统的伦理学理论和伦理学领域的一些重大理论问题,明确表述了人道主义伦理学体系。其次探讨了当代西方社会的若干伦理问题,并对不同的道德评价观点进行了综合评述,建立了所谓的“人道主义伦理学体系”。该书对于了解和研究现代西方的社会伦理观、伦理学体系及其社会伦理问题方面,具有较大参考价值;《实践伦理学》对功利主义的伦理观进行了诠释,认为功利是实践理性的内在要求,强调所有生命都要用“利益平等”的原则予以衡量和规范。依此,该书探讨了人与人之间的平等及其意义、动物伦理,以及人类与自然环境的关系问题等。但是,由于辛格上述较为独特的立论包含了对宗教道德观和康德主义道德观的激烈批评,在全球范围内既吸引了众多追随者,也遭到了众多批判。此外,拜尔茨的《基因伦理学》从人的本质入手,依据“人属于自然物质同时又具有主观能动性”,把各种争议归并为“实体论的”和“主观论的”,并认为只有后者可取,是人对自身进行控制的权利基础。强调通过克隆技术不可能形成生物学上与本人完全相同的人,并试图从西方人类学传统为确立一种“对于公众具有约束力的”基因理论寻找哲学基础。

以上成果,对于规范生命技术的研究和应用起到了一定的指导和调节作用。但是,在面对具体生命技术伦理问题时,这些原则和规范因缺乏明晰性、自洽性而又显得苍白无力。而且在生命技术伦理的基础理论方面尚没有形成自身的体系,主要从元伦理学、规范伦理学及描述伦理学的理论描摹而来,对生命技术伦理关涉的基本问题缺乏深层的剖析,如:胎儿以及人兽混合体是不是人?什么是人?如果说人是有意识的存在,那么无脑儿、植物人等没有意识,难道他们不是人吗?如果说胎儿尚不是人,那么非人的存在是否具有人的生命?人的生命始于何时?如何判定变性手术者的自我和人格?克隆人贬损了人类的尊严还是克隆人的尊严?等等。这些问题,直接影响着对胎儿的处理态度、胚胎干细胞的利用,以及无脑儿、植物人的生存权利等。然而,由于现代生命技术伦理是建立在主体与客体、身体与心灵分立的二元论基础之上的,是以理性为基础的原则主义主导的规范化体系,并没有考虑到身体在人及其生命中的基础性地位和认识论价值,没有给道德直觉、道德本能、身体感知等留下任何余地,其道德判断主体完全是笛卡尔的理性之我,灵魂之我,而作为技术异化对象、社会规训对象的现实的身体之我,被高高地悬置。

随着学术界对笛卡尔、尼采、海德格尔、梅洛·庞蒂、福柯、布迪厄等人的西方身体理论的采掘,西方近现代思想史中的反理智主义、反意识哲学、反主体主义的思想倾向得以彰显,形成了以身体理论为基点的独特视角。在身体理论中,身体不同于纯粹的肉体、躯体,它是人与人进行交往、对话的场所,是文化符号和生命创造的载体,是灵与肉的统一。一方面,它与人的抽象化的属性如“理性的”“政治的”“符号的”“社会的”,以及心灵、灵魂、意识等范畴相区别;另一方面,它又不同于动物性的自然形态,与作为社会存在的人的现实性相关,是人的存在样式,也就是人的存在本身。因此,身体理论视域中的“身体”是意义的复合体:“身体这个领域既是最具有个人化的又是社会性的;既是自然的、生理的存在,又是政治较量和权力作用的场所;既是肉身的、物质的血脉之躯,又是各种复杂文化意义较量的决斗场。”[6]

基于身体理论,Margrit Shildrick 和 Roxanne Mykitiuk主编了EthicsoftheBody:PostconventionalChallenges(《身体伦理学:后习俗的挑战》)一书。该书对关于身体的生命伦理学(bioethics about the body)和身体的伦理学(ethics of the body)进行了区分,介绍了生物技术的伦理挑战,并对具身的物质性进行了探讨,为生命技术伦理学的深化提供了一个新的视角,但该书缺乏从身体理论视角对人及其生命等基本问题的探讨。而S.Kay Toombs主编的HandbookofPhenomenologyandMedicine,展现了不同现象学者对医学的本质、健康与疾病的含义、身体的特性、具身问题,以及身体与意识、自我、世界的关系等问题的看法,并对身体在道德判断及自主决定中的意义等进行了分析。这些成果,突破了传统生命伦理研究的基本范式,开辟了一个新的研究视角,对当代生命技术伦理的研究提供了极其有益的启示。但是,如何从身体理论的视角,还原具身之我的本体论地位,并以此考察生命技术伦理之困境,是上述成果所没有论及的。

4 比较与启示:基于身体理论的再审视

目前,国内外对生命技术伦理问题的研究成果普遍缺乏身体的介入,是基于身心二元论基础之上的。事实上,无论是解决胚胎、克隆人、植物人等实体的道德地位,还是解决伦理原则之冲突等问题,都必须回归具身性主体。身体理论对我们反思当前生命技术伦理的基本问题,提供了别样的视角。人作为生命技术伦理关怀的主体,是具身的(embodied)*国内也有学者将“embodied”译为“涉身的”“缘身的”等。笔者认为用“具身的”更能反映其本意,一方面“具身”强调人是具有身体的主体和存在,这与笛卡尔的心灵主体相区别;另一方面,强调身体是不同于肉体的主体,它具有与外部环境、物理客体等进行互动感知的能力,从而与拉美特里的机械身体相区别。只有在认同人是“具身”的存在以及身体的属“我”性,才可能进一步探讨身体在认知中的意义等“涉身”问题,因此,与“涉身”相比,“具身”有着更基础、更广泛的适用性。存在,首先是肉体的、躯体的、生物性的存在,其次才是理性的、文化的、社会的存在。“具身主体”的呈现,一定程度上消解了身与心的二元对立,使得建立在二元论基础上的人的本质永恒的观点,及以确定性规范为诉求的道德评价体系面临着瓦解,理性自主原则也因之被质疑。关注身体伦理并从身体伦理的视角加以考察,是当前亟待研究的理论路径。

当下,我们之所以反思人其生命的概念,完全是出于解决现实技术伦理问题的需要,是为了不排除每一个属人的存在,尊重每一个个体的人,避免践踏个体及生命尊严的现象,并不是企图让人了解什么是人。就此而言,对人的界定应当从最简约的、最具普遍性的特征入手,考虑到人类的每一个特殊个体,包括正常的和异常的不同情形。而现象学方法为我们达成这种目的提供了可能,现象学强调研究者从传统的观念、理论、思维、偏见中解脱出来,摆脱一切理论性的先入之见,从原初看到的“纯粹”现象中认识事物,从事物本身洞察事物,这一思想对于诠释、描述什么是人提供了有价值的启示。无论古希腊的人学理论,还是基督教、文化人类学者等学派的人学理论,都没有能够摆脱原有观念中关于人的灵魂、理性、情感、心智等认识的困扰,将思维者、行动者的特性类推到一切人类个体,并试图从思维抽象中揭示人的本质,忽视或漠视了感觉直观中的人,其结果事与愿违,抽象的本质并不能适用于无限多样的个体。问题不在于为人、人的生命等生命技术伦理范畴提供一个精确的、共识的、固定化的答案或解答,而是如何对当代生命技术伦理进行本体论意义上的追问,将身体概念引入到生命技术伦理之中,从一个别样的思考维度,拓展生命技术伦理研究的视阈。就研究方法而言,需要借鉴现象学及后现代方法的非同一性、非决定论、非中心、多元论等价值理念,冲破旧的范式,对生命技术伦理的基本问题进行哲学审视;就研究思路而言,需要一项跨越伦理学、科技哲学等学科的综合性研究,立足于身体理论,围绕生命技术伦理的关怀主体(人)与身体、生命技术伦理的关怀客体(人的生命)与身体、生命技术伦理的关怀媒介(生命技术)与身体这一主线,以理论和现实问题为导向,展开相关研究。如:通过对生命技术前沿伦理难题的剖析,揭示身体缺位的理论症结;从身体理论的视角,重新审视人、人的生命之内涵,对人、人的生命及生命技术与身体的关系进行剖析。在此基础上,对无脑儿、植物人、克隆人的道德地位,以及器官移植、变性等技术伦理难题等进行重新解读及诠释。

总之,当代生命技术伦理应当突破传统伦理之樊篱,吸纳身体伦理之精华,从身体理论的视角,重新审视身体直觉、身体习惯、道德本能等在道德认知、道德判断及道德选择中的价值,并对“理性自主”原则及其冲突问题进行剖析。

〔参考文献〕

[1] 孙江.从“非人类中心主义”看动物权利的理论基础[J].河北法学,2009(4):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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