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图书馆法》视域下读者权利保障机制研究

2018-01-28 13:23朱爱娥
图书馆学刊 2018年3期
关键词:公共图书馆法保障机制权利

朱爱娥

(曲靖市图书馆,云南 曲靖 655000)

1 引言

近年来我国法律体系日渐完善,图书馆读者权利意识也在不断提升。自由平等地使用图书馆资源服务是读者固有的权利。读者权利既是宪法所规定的公民权利,也是推动“文化惠民”“全民阅读”等文化事业发展的时代要求。惟有充分保障读者权利,才能最大程度地发挥图书馆服务功能,促进图书馆实现文化知识传播与传承文明的重要社会职能。而读者权利保障机制的构建,可为读者更好地使用公共图书馆提供体系化权利,实现对读者权利的深入把握。而长期以来,我国读者权利保障维护的现状不容乐观,社会缺乏对读者权利的全面认知[1]。201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图书馆法》(以下简称《公共图书馆法》),是党的十九大后首部文化立法,《公共图书馆法》明确了公共图书馆的发展方向、基本目标以及重点任务,并从法定条件、设施建设等方面明确政府责任,从健全法人治理结构与完善考评机制等方面推动图书馆体制改革。《公共图书馆法》贯穿了满足人民群众基本文化需求的主线,将引导、推动以及服务全民阅读视为重要内容,用法治思想以及法治手段促进图书馆实现与保障公民基本文化权益,提升公众文化获得感。因此,构建《公共图书馆法》视域下读者权利保障机制,无疑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2 《公共图书馆法》视域下读者权利解读

读者权利指读者通过图书馆的低质资源与数字资源,获取科学文化知识与信息的权利。从法律角度来看,读者权利为公民所拥有的合法、平等、自由使用图书馆且不受非法侵害的权利。读者权利主要包括借阅权、咨询权、隐私权、诉讼权等。近年来,随着我国文化事业的高度发展,读者权利意识也日渐提高。但整体来看,东西部之间、城乡之间公共文化服务不均衡,低信息能力、低文化程度人群以及贫困人口仍然较多,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更需维护读者权利,完善读者权利保障机制,促进社会基本信息公平。公共图书馆作为公共文化服务机构,是文化事业发展的重要载体,也是人民群众开展文化活动的主阵地。图书馆要实现这些重要的社会职能,必须充分保障读者权利,也惟有如此才能充分发挥其社会职能,实现图书馆的核心价值。《公共图书馆法》给读者权利带来了法律的保障,通过认真学习《公共图书馆法》,笔者认为读者应享有以下基本权利[2]。

2.1 隐私权

公共图书馆历来有尊重与保护读者隐私的传统,具体指图书馆有义务尊重与保护读者隐私,不得公开读者身份信息、个人资料、借阅记录以及读者身心状态、个人志趣等。《公共图书馆法》也对保护读者个人信息等相关涉及隐私的情况有着明确规定:公共图书馆应妥善保护读者个人信息、借阅信息以及其他可能涉及读者隐私的信息,不得出售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向他人提供,充分展现出了图书馆立法对读者隐私权的尊重和对人权的维护。

2.2 自由获取信息的权利

信息获取权利是公共图书馆建设的核心目标。《公共图书馆法》对读者信息获取权利的保护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文献信息查询与借阅;自习室、阅览室等场所免费开放;公益性讲座、展览、培训、阅读推广活动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免费服务项目;为读者保守信息检索方面的秘密,为弱势群体提供信息援助等。纵观《公共图书馆法》,公共图书馆针对读者所承担的义务也几乎都围绕读者信息服务获取权利而延伸开来,读者信息获取权利是读者最为核心的权利。

2.3 批评、建议与监督权

读者批评、建议以及监督等权利,既是对自身利益保障的现实需求,也是健全新时期公共图书馆管理的有效路径。《公共图书馆法》规定,对损害与不利于读者利益,或者违反现行图书馆管理规范的行为,以及读者批评、建议、监督等,公共图书馆需及时纠正。监督层面上,《公共图书馆法》提出:公共图书馆应改善服务条件、提高服务水平,定期公告服务开展情况,听取读者意见,建立投诉渠道,完善反馈机制,接受社会监督。为规范各项公共图书馆服务活动,保障读者权益,《公共图书馆法》也明确规范了考核措施,要求图书馆考核应吸收社会公众参与,并向社会公布。

2.4 特殊群体读者权利

人性化服务是信息时代图书馆服务工作的新标志,针对老年人、儿童以及残疾人等群体,《公共图书馆法》规定:政府设立的公共图书馆应设立少年儿童阅览区域,为少年儿童阅读教育等相关活动提供支持;考虑老年人、残疾人等特殊群体特征,尽最大可能满足其所需要的服务。特殊群体读者权利体现了公共图书馆服务“以人为本”的服务理念,充满了人文关怀,体现了美与和谐。

2.5 接受优质服务权利

图书馆为读者构建开放的、民主的、自由的、平等的服务空间,读者在图书馆阅读过程中,应能享受图书馆各项服务,同时保证服务质量。此外还包括读者依法享有申诉权、自主选择权、依法索偿权等权利与义务。

3 图书馆读者权利保障面临的问题

3.1 资源供给不足

虽然近年来我国图书馆建设取得明显成效,但图书馆事业仍存在发展不均衡、功能不明确、服务不健全等问题。基础设施建设也存在短板,部分公共图书馆设备陈旧、文献老化、建筑空间紧张等问题仍然存在。文献利用率低,设备成为摆设;文献资源配置上,文献质量、数量以及结构等均难以满足读者实际需求;阅读产品不丰富、服务质量较低等问题也不容回避;部分公共图书馆由于经费等因素制约,所提供的文献资源服务难以满足读者多元化需求。

3.2 城乡差异巨大

我国公共图书馆事业近年来进步巨大,但东西部之间、城乡之间发展不均衡,公共图书馆设施网络亟待延伸,目前在我国中西部等欠发达地区以及多数农村地区仍缺少图书馆;已有的图书馆服务效能也需进一步提升,服务作用与功能没有完全发挥。就我国公共图书馆地区分布现状来看,沿海发达地区与内陆省份分布差距较大,市区与乡村的差距较大。与图书馆事业发展较快、资金充足的沿海发达地区相比,西部和农村公共图书馆馆藏数量少、资金短缺,一些欠发达地区甚至连办图书馆的基础条件都难以达标;乡镇图书室、农家书屋、乡镇文化站等图书资源存量不足,内容单一。文化部数据调查统计显示,2016年我国人均拥有公共图书馆藏量为0.65册,而发达国家人均达到1.5册,差距较为明显。当前仍有超过12%的县(区)拥有公共图书馆的数量为零,这也说明群众阅读需求与公共文化权益保障问题尚未解决[3]。

3.3 服务意识淡薄

长期以来服务意识淡薄是读者权利难以得到有效维护的原因。部分公共图书馆人文精神缺乏、功利思想严重,职业精神、职业懈怠等问题长期存在,对读者权利认识与理解不足,难以将读者权利保障落到实处;权力认识错位,未充分意识到公共图书馆权力同读者权利一致性,图书馆服务仅停留于形式上;管理手段重权力轻权利,导致读者权利保障受到忽视;无法积极关注读者实际需求,结合读者共性需求与个性需求提供深度与主动服务,其服务主要局限于文献性等相关服务,服务意识短期内难以得到有效提升。

3.4 维权机制、意识缺失

长期以来,由于图书馆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读者权利缺乏明确法律规范,在法律上无法得到保障,读者处于弱势地位,导致读者的合法权利被忽视,读者的发言权、监督权、知情权等都难以得到维护。如图书馆部门设置、文献计划等,读者无权获知;为管理上的便利,图书馆借阅制度、罚款制度等随意性较大,未充分考虑人性化管理,更没有让读者参与到管理当中,读者合理的意见与建议难以充分尊重、采纳;馆员评价、图书馆评估等工作,读者也缺乏发言权;申诉与监督更是无从谈起。作为图书馆权利的主体,读者维权行为多处于自发无序状态,既缺乏相应制度与组织保障,也没有明确法律法规依据,读者维权无法可依,长此以往,读者的维权意识逐渐淡漠。

4 《公共图书馆法》视域下读者权利保障机制的构建

读者权利法定为使保障读者权利提供了法律依据,但并不等同于读者权利的完全实现,读者权利保障机制的构建还必须有法必依,需要政府、图书馆以及读者的共同努力。

4.1 政府保障机制

《公共图书馆法》第4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共图书馆事业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公共图书馆建设纳入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加大对政府设立的公共图书馆的投入。因此,地方政府首先要大力推动公共图书馆“脱贫”,将消除县(区)零图书馆归入地方政绩考核,给予政策与资金倾斜,克服困难,加速公共图书馆普及进程,保障地方群众公共文化权益;推动经费保障机制建设,统筹解决图书馆经费投入问题;调控、推动图书馆各项资源共享与馆际合作[4]。

其次,《公共图书馆法》第40条指出:“政府设立的公共图书馆应当加强数字资源建设、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建立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文献信息共享平台,为社会公众提供优质服务”。这就要求图书馆各级主管部门加大投入,改善图书馆服务体系,构建良好的文化服务环境,打造有利于读者的软硬件条件,保障读者阅读权益。如建设24小时自助图书馆,设立自助图书服务机、图书漂流点、农家书屋等;构建图书馆联盟,打造文化服务圈;更换老旧设备,推动图书馆管理智能化、办公自动化、借阅自助化等,创设优美的阅读环境氛围[5]。同时推动公共图书馆数字化建设,互联网技术不断发展,“互联网+”时代使公众阅读方式发生极大变化,数字化成为公共图书馆发展的方向,公共图书馆要发挥全民阅读的引领与推动作用,维护读者权利,顺应其阅读方式的改变,促进公共图书馆数字化发展。

4.2 图书馆保障机制

首先,公共图书馆须以保障公民基本阅读权利为天职,弘扬权利与义务、尊严与责任、契约与合作的人本精神,遵循服务至上的理念,提升读者权利意识,以健全的管理制度、细致入微的服务模式、丰富多元的服务内容来保障读者文化权利。转变服务观念,统一认识,基于《公共图书馆法》法律法规,依法完善各项规章制度,使读者权利得到进一步保障,如设立读者权利保护监督机构,对馆员行为进行监督。坚持将服务质量纳入员工月度、年度考核,实施严格的奖惩制度,通过“服务之星”评选等相关活动,引导鼓励图书馆工作人员增强服务意识,改善服务态度,提升服务质量。加强图书馆员素质教育,提升素质与服务能力,以真诚的态度、专业的服务展现人文关怀,保障读者权利的实现。在馆内资源建设、服务基础建设、环境打造等方面不断优化[6]。

其次,健全服务体系,筑牢保障基础,拓展公共图书馆服务功能。如推进数字化阅读,建设移动阅读平台,策划数字阅读活动;积极引入社会力量参与,融合图书馆阅读空间与创客空间;扶持实体书店发展等。图书馆资源配置上,依托公共数字平台,构建图书馆公共文化服务信息化系统,运用互联网手段延伸服务范围,征询公众文化需求,引导公众评价图书馆文化服务推广效能,进而倒逼图书馆创新服务方式,保障读者权利。馆藏资源建设上,结合读者需求以及自身馆藏资源特征,构建知识服务数据库;有效开发信息资源,依托自身馆藏优势,构建特色数据库,为读者提供更优质的服务,打造优质高效的服务体系[7]。此外,活动内容形式也应积极创新,满足公众多元需求。

4.3 自我保障机制

读者权利的保障与实现需由图书馆与读者双方共同完成,因此自我保障机制的构建也尤为重要。首先,读者需加强自我保护意识与维权意识,具体应明确了解公共图书馆职能与性质,深入掌握公共图书馆馆藏特色、设备布局、服务形式内容、工具使用等;同时积极遵守公共图书馆各项规章制度,主动服从管理;正确使用监督权等读者合法权利,如针对公共图书馆工作人员的违规行为,通过正当渠道进行申诉;读者权益受到侵犯,可通过法律程序,向法律部门提出诉讼,维护自身利益[8]。

其次,成立读者协会等相关组织团体,融合读者力量,与公共图书馆共同制定维护保障读者权利的相关规章制度,规范读者以及图书馆维权途径、程序,同时基于组织团体加强读者培训力度,让读者掌握图书馆文献资源检索方式,提升读者信息获取能力[9]。

此外,应加强《公共图书馆法》宣传,提升读者法律意识、维权意识,如设立宣传专栏,引导公众阅读了解《公共图书馆法》;通过图书馆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等新媒体平台展开专题推送,使读者对《公共图书馆法》的设立、运行以及服务等法律责任有更全面的掌握,对法规的核心内容有更直观的了解,让《公共图书馆法》深入人心,明晰自身所享有的基本文化权益。

5 结语

《公共图书馆法》的颁布实施,使得依法运行、科学管理公共图书馆有了基本依据,必将对我国图书馆事业的发展产生深远影响。面对新的形势与任务,我们应抓住《公共图书馆法》颁布的时代机遇,真正让法律落地见效,基于《公共图书馆法》,借助法律、行政等多重措施,推动公共图书馆科学管理与长远发展,构建完善的读者权利保障机制,保障读者权利,维护读者利益,使公共图书馆事业满足群众文化需求,为我国文化事业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1]范并思.依法运行、科学管理公共图书馆的基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图书馆法》解读[J].图书馆杂志,2017(11)12-14.

[2]公共图书馆法出台,推动全民阅读新时代[R].[2017-12-13].http://www.sohu.com/a/202898004_488745.

[3]《公共图书馆法》给读者带来些啥好处?[R].[2017-12-13].http://www.bjstsg.com/index.php?c=article&id=1267.

[4]杨馨馨.读者权、读者权利体系解构——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图书馆法》的解读[J].图书馆,2017(4):1-11.

[5]汤艺.图书馆读者平等权利制度保障的理论与实践[J].图书馆,2017(3):63-71.

[6]朱兵强.图书馆公众参与的立法保障——以《图书馆法》第19条为基础的讨论[J].图书情报知识,2017(2):20-25.

[7]沈娟斐.浅谈公共图书馆读者的权利与义务[J].河南图书馆学刊,2015(2):6-7.

[8]罗昌华.保障读者权利之困惑图书馆管理者的思考[J].图书馆工作与研究,2017(3):22-25.

[9]朱书阳.公共图书馆法人治理对服务能力促进效应研究——知识转化中介效应[D].镇江:江苏大学,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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