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中发〔2011〕1号),提出建立和完善国家水权制度,充分运用市场机制优化配置水资源。
2012年1月,国务院印发《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国发〔2012〕3号),提出建立健全水权制度,积极培育水市场,鼓励开展水权交易,运用市场机制合理配置水资源。
2014年1月,水利部印发《关于深化水利改革的指导意见》(水规计〔2014〕48号),明确建立健全水权交易制度。开展水权交易试点,鼓励和引导地区间、用水户间的水权交易,探索多种形式的水权流转方式;积极培育水市场,逐步建立国家、流域、区域层面的水权交易平台。
2014年7月,水利部印发《水利部关于开展水权试点工作的通知》(水资源〔2014〕222号),明确在宁夏、江西、湖北、内蒙古、河南、甘肃、广东等7个省(自治区)启动水权试点,重点开展水资源使用权确权登记、水权交易流转、水权制度建设,试点期3年。
2014年12月—2015年6月,水利部分别会同宁夏、江西、湖北、内蒙古、河南、甘肃、广东7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联合批复《宁夏回族自治区水权试点方案》《河南省水权试点方案》《内蒙古自治区水权试点方案》《湖北省宜都市水权试点方案》《甘肃省疏勒河流域水权试点方案》《江西省水权试点方案》《广东省水权试点方案》,作为试点工作的主要依据。
2015年2月,水利部印发《水利部关于成立水利部水权交易监管办公室的通知》(水人事〔2015〕89号),决定成立水利部水权交易监管办公室,主要负责组织指导和协调水权交易平台建设、运营监管和水权交易市场体系建设等工作,对水权交易重大事项进行监督管理,研究解决水权交易相关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办公室设在财务司,成员单位为规划司、政法司、水资源司、财务司、农水司。
2016年4月,水利部出台《水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水政法〔2016〕156号),对可交易水权的范围和类型、交易主体和期限、交易价格形成机制、交易平台运作规则等作出了具体的规定,为水权交易开展提供了政策依据。
2016年6月,经国务院同意,由水利部和北京市政府联合发起设立的国家级水权交易平台——中国水权交易所正式成立,旨在充分发挥市场在水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地发挥政府作用,推动水权交易规范有序开展,全面提升水资源利用效率和效益,为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2016年7月,水利部印发了《关于加强水资源用途管制的指导意见》(水资源〔2016〕234号),明确在符合用途管制的前提下,鼓励通过水权交易等市场手段促进水资源有序流转,同时防止以水权交易为名套取取用水指标,变相挤占生活、基本生态和农业合理用水。
2016年11月,水利部、国土资源部在北京联合召开水流产权确权试点工作启动会,宁夏、甘肃、陕西、江苏、湖北、河南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负责人及水利厅、国土厅和试点地区的负责同志,水利部长江水利委员会负责同志参加会议。
2016年11月,水利部水权交易监管办公室召开监管办第一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水利部水权交易监管办公室工作规则》《2017年水利部水权交易监管办公室工作要点》。
2017年11月,水利部和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在银川市联合验收了宁夏水权试点工作,宁夏成为首个通过验收的全国水权试点。
2018年2月,水利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出台《关于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的意见》(水资源〔2018〕60号),明确探索开展水权确权工作,鼓励引导开展水权交易,对用水总量达到或超过区域总量控制指标或江河水量分配指标的地区,原则上要通过水权交易解决新增用水需求;在保障粮食安全的前提下,鼓励工业企业通过投资农业节水获得水权,鼓励灌区内用水户间开展水权交易。地方政府或其授权的单位,可以通过政府投资节水形式回购水权,也可以回购取水单位和个人投资节约的水权;回购的水权应当优先保证生活用水和生态用水,尚有余量的可以通过市场竞争方式进行出让。
2018年5月,水利部、自然资源部在江苏省徐州市联合召开水流产权确权试点现场推进会,总结试点工作成效,分析存在困难和问题,研究部署下一阶段工作。时任水利部副部长周学文、自然资源部副部长王广华出席会议并讲话。
截至2018年6月,宁夏、江西、湖北、河南、甘肃、广东等6个试点陆续通过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