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届中西南地区公安政法院校侦查学学术研讨会综述

2018-01-28 01:01
铁道警察学院学报 2018年1期
关键词:犯罪微信信息

刘 权

(河南警察学院 侦查系,河南 郑州 450046)

2017年12月15日至16日,由中西南地区公安政法院校侦查学研究会主办,河南警察学院承办的第十八届中西南地区公安政法院校侦查学学术研讨会在河南郑州举行。来自广东警官学院、重庆警察学院、中国人民公安大学、西南政法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等33所公安政法院校以及实战单位的142名专家、学者、业务骨干参加了本次会议。与会代表围绕大数据与合成侦查、新型犯罪侦查对策及技战法、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对侦查工作的影响、侦查学理论及学科建设四大主题展开了深入探讨。

一、大数据与合成侦查

何谓大数据,目前并没有统一的界定,通常认为大数据的特征有四个方面:Volume(大量)、Velocity(高速)、Variety(多样)、Value(价值)。大数据与云计算的关系就像一枚硬币的正反两面,已经成为现代社会技术进步的重要标志。科技的发展必然要求侦查技术同步提升,以现代技术控制犯罪、惩罚罪犯。

(一)大数据侦查模式之辨

有学者认为,大数据和云计算技术的发展能够推动社会向虚拟实体空间社会一体化转型,由此提出了“大数据侦查”或“侦查的大数据模式”概念。也有学者提出,大数据技术的发展还处于初期阶段,还不能涵盖目前信息数据技术发展的全部,现在就断定已进入大数据侦查时代过于草率。大数据作为推动社会变迁的技术力量,仍应属于信息化时代,不过应该是信息化发展的高级阶段,并且是高级阶段的初期,具体到侦查学而言,仍然属于信息化侦查模式的时代,只不过是发展到了高级阶段。比如来自北京的陈涛教授认为,侦查模式应当在较长时期保持相对的稳定性,对侦查具有较强的、长期性的引导作用,侦查模式不能“泛滥化”,否则就会出现“云计算侦查模式”、“人工智能侦查模式”等不严密的提法,偏离侦查模式的原有属性。因此,他认为现阶段的侦查模式应属于以网络、计算机、通信等技术发展而形成的“信息化侦查模式”,也可称为大数据背景下的信息化侦查模式。

大数据背景下的信息化侦查模式作为信息化侦查模式发展的新阶段,既具有传统信息化侦查模式的特点,又带有大数据时代的时代特征,同时也体现了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发展不成熟的缺陷。有学者认为,大数据驱动的侦查模式应该由“三个相互关联机制组成,即犯罪监控机制、犯罪侦破机制、犯罪预测机制”,从预防、打击和预测三个功能来构建。也有学者认为,上述侦查模式仍然未能摆脱传统侦查的思维,大数据背景下的信息化侦查模式,应该是在全新侦查思维引领下、具有新的侦查格局的、高度整合的信息化侦查模式,即以大数据、云计算、VR技术、人工智能及可能出现的全新技术为支撑的全系统人工智能侦查模式。

此外,与会学者还对大数据背景下侦查职能与预防职能的边界以及立法方面的挑战等问题进行了探讨。目前侦查的职能是以打击为主,预防、控制为辅,可以预见三者界限将逐渐消融,甚至将来可能会以预防为主、打击为辅。有学者提出鉴于大数据在刑事侦查中的重要性,“大数据可能成为法定证据”。也有学者并不认同,认为“大数据侦查成为侦查措施是现实的需要,但由于其敏感性和对隐私权、国家秘密的侵犯,侦查与保守国家秘密、人权保障之间的矛盾一直存在”,因此,电子数据证据仍然是最主要的证据类型,而且是以电子数据刻画行为人轨迹再现为主,侦查中的因果关系的分析将逐渐弱化,关联性分析成为电子数据收集和刻画轨迹的逻辑支撑。

(二)大数据背景下的合成侦查

合成侦查是当前刑事侦查工作的一项重要形式。侦查实践中,从警力、警种的合成到措施手段的合成,从情报信息合成到数据资源的合成,都有不同的模式。本次研讨会上有学者提出,合成侦查新机制应当是数据的合成,是以大数据为基础,通过整理、提炼、挖掘、分析等方法,研究犯罪形势,判断犯罪趋势,把握犯罪规律,从而实现宏观层面的准确判断和微观层面的精确打击。

来自侦查实务部门的李保山代表认为,靠人力合成的传统合成观念,一段时间内影响着合成作战工作的效率。大数据条件下,注重以公安机关内外部的海量数据为依托,使传统的“以人为中心”逐渐转变为“以数据为中心”的新型合成作战模式,利用大数据技术进行分析研判的理念必将指导、推动合成作战工作。公安机关的社会管理及刑事打击等工作正在从“事后侦查”向“事前预警、事中控制”转变,即从事件的苗头开始进行智能化跟踪研判,基于预测和分析结果主动采取针对性措施进行预警防范和事中控制,达到预防犯罪、减少损失的目的,使得工作方式由被动防御向主动进攻转变、工作任务从有限任务转换为无限任务。

对于大数据条件下合成侦查作战模式到底应当如何设计,与会专家也给出了建议:大数据条件下的合成作战主要是利用大数据和云计算技术构建全警采集、全警共享的统一的能够匹配公安各业务场景的“一中心三平台”大数据应用系统。一中心指的就是数据中心,三平台是指公安网作战平台、技侦作战平台、网安作战平台。通过大数据分析技术,准确勾勒人员的行踪轨迹、活动规律和交往关系等特征,对其进行分群、画像,自动筛选需要重点监控的人员,并分类标注。针对不同的群体,根据其具体特征,将与之相关的公安网数据、技网侦数据、社会资源数据、互联网数据信息进行整合,提炼相应的数据模型。通过大数据分析模块深度挖掘出敏感信息并实时推送,及时遏止案事件的发生。

(三)互联网数据信息的深度挖掘应用

据统计,现在每天产生的数据量是人类文明产生以来到2000年数据量的总和,互联网是海量数据信息的主要来源。在案件研判的过程中,95%以上的案件都需要互联网数据的支撑,而当前的刑事侦查应用最多的公安数据查询系统有个很大的局限就是无法和互联网互通。在大数据时代,只有紧密依托大数据时代的信息资源,充分利用公安大数据中蕴藏着的人、事、物、组织和案件等丰富的信息,开展深度分析研判,挖掘互联网海量数据背后隐藏的关联关系,预测、阻止危害的发生,才能占领制高点、把握主动权。

而在传统的互联网数据挖掘过程中,存在数据采集范围小,数量少,数据采集持续性差等突出问题。针对此种状况,如何使数据采集在不知不觉中完成,而且确保采集数据真实可靠,有专家提出了新的数据采集模式。新的数据采集模式有两种方式,第一种方式是通过网络爬虫采集客户端,针对互联网站涉及的QQ号、手机号、姓名、身份证号等进行采集整理。常用的互联网数据分布式采集软件,可以做到在不知不觉中采集数据,每三秒一条。第二种方式是互联网手机APP数据采集,即通过移动互联网终端手机采集手机基站数据、wifi数据,同时,通过移动手机终端勘查现场进行数据采集,通过手机终端巡逻盘查进行数据采集。可以预见,移动警务一定是公安信息化建设新的发展方向,移动警务的实现将最大限度地提高民警工作效率,提升数据采集率和使用率。

二、新型犯罪侦查对策及技战法研究

(一)Y-STR DNA技术侦查应用

20世纪80年代,DNA技术开始应用于刑事侦查,Y-STR DNA技术的出现则将侦查破案推进到一个新的高度,“Y-STR DNA技术”与常染DNA技术结合,更是为刑事侦查插上了腾飞的翅膀。以Y找群、以常染DNA找人是一种全新的侦查理念,它丰富了刑事侦查的技术手段,有力促进了刑事侦查的创新与发展。本次研讨会中,与会学者展示了近段时期的最新研究成果:行为人伴随信息与现场信息、种落居住地信息交叉规律以及Y-STR DNA技术背景下生物遗传关系在侦查中的应用价值。

伴随信息是指人与生俱来或随身携带的,能够通过其物理属性、生物属性等证明“宿主”身份信息、行为信息、意向信息的信号标记。行为人在心理意向信息的伴随下进入犯罪现场,实施侵害行为,则必然产生物质交换,遗留下行为轨迹、生物信息等。行为人生物信息的源头在种落居住地,行为人伴随信息必然与其居住地及种落居住地信息存在交叉。行为人在生物信息的“伴随”下进入现场,心理意向信息引导行为人对现场客体实施的行为动作“必然”造成现场客体的某种变化,这种变化“必然”产生物质交换,这个“交换”即形成了“伴随”而来的生物信息与现场客体信息的“交叉”碰撞。两种信息的“交叉”碰撞是符合事物发展规律的,是不以行为人意志为转移的。犯罪行为人与种落群体共同生活及日常相关联系中,个体信息必然与具有遗传关系种落居住地信息有交叉,即“血缘数据交叉”和“电磁痕迹信息数据交叉”。这两项交叉是对犯罪行为人家系的重要佐证。所以,在案件侦查中,现场生物信息可通过Y-STR DNA数据库比中重点家系,但若没有关系人电磁痕迹信息和血缘关系信息“佐证”,则可视为假比中,不予重视。

依据遗传学说的一般原理,“同一家系中各种成员间必然有一定的血缘关系”,家系通常聚集在某一区域,形成家系、族群,即使迁移分离,血缘相近的生命个体仍然存在着某种内在的联系。这种生物学遗传关系在刑事侦查中逐步得到应用,拓宽了侦查的思路:犯罪行为人作为一个生命个体,既具有社会属性,也具有自然属性,即源于同一家系、族群甚至种落的个体具有一定的生物遗传关系,这种遗传关系对刑事侦查乃至整个刑事诉讼必将会产生深远的影响。生物遗传学有三大基本定律,即分离定律、自由组合定律、连锁与互换定律,其中分离定律和自由组合定律是遗传学中最基本、最重要的规律。Y-STR DNA和mtDNA的遗传是生物遗传中两种特殊的遗传方式,这两种特殊的遗传方式为生物遗传关系的侦查应用奠定了基础。在建成Y-STR DNA数据库前提下,可以通过在Y数据库建库抽血取样人员、前科人员中寻找亲缘关系,进而提高刑事侦查的排查效率。此外,生物遗传关系在开展刑事诉讼,通过三联体亲缘关系、单亲遗传关系进行同一认定中也具有一定的价值。

(二)无人机犯罪案件的立案与侦查取证问题

无人机是指利用无线电遥控设备和自备的程序控制装置操纵的不载人飞行器。随着无人机的销量猛增,无人机在使用过程中的安全问题也成了当前社会中无法回避的问题。理论上说,无人机可能会被利用作为一种便捷有效的作案工具,产生的各种违法犯罪行为可涉及生活的方方面面,尤其是公共安全领域,比如可能被恐怖活动、极端主义犯罪利用,危及公共安全,侵犯个人隐私等。

近年来,与无人机有关的安全事故和无人机非法侵入事件频发,确定无人机犯罪案件的立案标准势在必行。与会代表四川警察学院的章俊国基于犯罪的方式与途径分析了无人机犯罪构成的立案标准问题,探讨了因无人机事故产生的犯罪问题,因飞行空间产生的犯罪问题,因无人机运载毒品、毒物、炸药等产生的犯罪问题,因利用无人机进行反动宣传产生的犯罪问题,利用无人机进行摄影摄像产生的犯罪问题。这些情况可能构成以危险方式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破坏交通设施罪、破坏电力设备罪、妨害公务罪、非法经营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煽动分裂国家罪、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罪等多种犯罪。

针对无人机涉及犯罪的侦查取证问题,与会代表也提出了通过警用无人机的反制追踪侦查,无人机飞行数据记录器调查取证,无人机遥控手机端APP取证,无人机云系统取证,无人机驾驶员管理机构调查以及运用传统侦查手段等方法调查取证。此外,还可以通过警用无人机对涉事无人机进行阻断干扰和物理反制。对于无人机飞行数据记录器调取,目前实践中也已经摸索出一定经验,比如在无人机手机端都会有控制APP飞行日志格式,可以针对手机APP取证,也可直接获取涉事无人机飞行数据记录器调取(TF卡)进行取证。传统侦查取证措施主要针对目视视距在500米以内的涉事无人机,在其垂落点周围半径500米以内进行现场搜索和现场访问。

对于无人机犯罪的预防问题,与会代表也提出了民用无人机实名登记,零部件的关联分析,飞行记录信息自动获取,限制飞行区域等相应的预防措施。

(三)微信传销犯罪及其预防

从2015年首例微信传销案宣判到2016年微信传销遍地开花,短短一年内微信传销活动迅速蔓延,已成为当前一个新的犯罪热点。对于传销犯罪的界定,与会代表认为应当与正常的微商营销加以区分。微商营销是进行商品销售,目的是通过销售商品从而获利;而微信传销是以获取暴利为诱饵,诱使他人缴纳会员费(加盟费),成为下线,从而获利。微商宣传商品,主要是介绍商品的价格低廉、质量过硬、售后服务全面等内容;而微信传销者通过发送以订单数量、获利金额为内容的图片展示自己的销售业绩,甚至发布“洗脑”文章,以短期内可以获取暴利为幌子,引诱他人进入传销组织。当前微信传销模式有传统加盟代理型、“分红式”微信传销、“连锁红包式”微信传销三种主要形式。针对微信传销具有广泛的跨地域性,传销人员、组织隐匿性强等特点,与会专家也提出了相应的打防对策:在管理方面主要是呼吁运营商强化管理,完善注册账号审查制度以及建立传销黑名单和数据库;在案件发现环节要畅通各种微信传销举报通道,包括向相关政府部门举报通道和向微信后台举报通道等;在侦查取证方面要建立微信传销调查取证操作规范,明确案件的管辖原则等。

关于微信传销的预防,与会学者提出:首先,应当加大打击力度,重点打击情节严重、达到立案标准的微信传销案件,一方面震慑类似的违法犯罪行为,另一方面引导群众辨别微信传销;其次,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应当结合办案经验,加强对疑似微信传销组织的监管,建立分级预警机制,对于预警等级高、极有可能转变为传销的组织及时向公众进行预警,加强防范。

(四)网络诈骗案件侦查取证问题研究

网络诈骗是近年来刑事犯罪热点,固定证据难、资金查控难是网络诈骗犯罪案件办理的两大棘手问题。本次研讨会上,来自实战部门的专家重点对这两个问题进行了探讨。

来自河南省许昌市公安局的崔献周对公司化电信诈骗犯罪的证据固定问题进行了探讨,他认为此类电信诈骗案件证据固定存在两大难题:一是主观明知证据的固定,一是诈骗金额证据的固定。对于主观明知证据的固定,他认为可以从现场环境的综合判断、现场物证的固定、同案犯的相互印证、冒用身份和虚构事实综合分析、经营运作模式的固定以及个人认知能力等六个方面展开。对于诈骗金额证据的固定,主要通过经查证属实的银行账户交易记录、第三方支付结算账户交易记录、通话记录、电子数据等证据,综合认定被害人人数及诈骗金额等犯罪事实。

来自郑州市公安局的郝锐重点对投资理财类电信诈骗案件的资金查控问题进行了梳理。此类犯罪由于多数公司在注册地以外的写字楼或者小区居民楼内办公,因此很难被发现;非法经营和诈骗罪的定性模糊,所以很难被定性;同时由于分公司和代理网点多,绝大多数不在一个城市,很难被彻底打掉。针对此类犯罪的特点,资金查控在认定犯罪性质、确定涉案价值、查清组织架构、确定主要犯罪嫌疑人,进而全面追缴被骗资金都有重要的价值。此类案件资金查控的要点是从受害人的银行卡入手,查清入金接口下的关联信息,进而查明受害人资金流向。

三、“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对侦查工作的影响

“以审判为中心”亦称“审判中心主义”,是指刑事审判在整个刑事诉讼中具有核心的地位,审判在刑事诉讼中真正具有决定性的作用。“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对侦查工作带来了深刻的影响,对侦查机关收集证据的质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侦查人员面临出庭作证、接受控辩审三方质询的挑战。

与会专家一致认为目前侦查工作的实施与“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存在着一定的差距,在侦查理念、专业素养、出庭技巧等方面尤其需要加强。侦查机关应当主动适应“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需要,按照审判程序的法定定案标准收集证据,提高出庭能力与技巧。同时与会代表还对认罚从宽制度下的审讯取证工作、鉴定意见的证据价值、新型侦诉审关系等相关问题进行了卓有成效的探讨。

在“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背景下,侦查工作的根本任务就是恪尽客观公正的义务,如实收集与涉嫌犯罪事实相关的证据,切实履行好侦诉审合理分工下的侦查职责。

四、侦查学基础理论研究与侦查学科建设

(一)侦查边界制度问题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的博士研究生商瀑对侦查边界制度的内涵、类型与意义进行了探讨,指出探究侦查边界制度的目的在于为其必要性作出合理解释,以消除部分学者对边界制度的误读,而类型化区分的意义则在于找出漏洞修补的科学方法,最终实现侦查边界制度限权与授权功能的有机结合。他对侦查边界制度的内涵作了如下阐释:侦查边界制度是以法务竞合为外在表现形式,以厚度、大小及弹性为实在特征,以侦查程序、人员管理等各方面规则为基本内容的制度。侦查边界制度可以划分为有意设计而成的第一类侦查边界制度和客观因素驱使而成的第二类侦查边界制度。探讨侦查边界制度的根本目的在于,一方面为其存在作出合理性解释,另一方面为该域上众多具体制度背后所存在的失序风险寻找一条科学的类型化解决路径。

(二)学科建设中侦查讯问模拟能力培养

侦查讯问能力是侦查讯问人员在侦查工作中开展讯问犯罪嫌疑人专业活动所呈现出来的且必须具备的各种基本素质、意识和能力的总和。侦查讯问能力至少应包含预谋策划能力、心理分析能力、语言表达能力、沟通感染能力、笔录制作能力等五项内容。而当前公安院校侦查讯问教学实践没有达到培养学生侦查讯问能力的预期目的,关键在于侦查讯问教学中模拟讯问的仿真性问题无法解决,无法实现真正的实景再现。针对教学实践中存在的此类问题,有专家建议从建设侦查讯问视频数据库,改革讯问对象的扮演模式,严格讯问过程的程序模拟,明确模拟讯问的考核标准等几个方面加以解决。

(三)警务机制改革研究

当前公安机关机构设置分工过细,警力分散(如陆续从刑侦分出来的经济犯罪侦查、禁毒犯罪侦查、有组织犯罪侦查、视频侦查,还有诸如食药环案件侦查等),相互之间职能交叉,信息系统相互分隔。如何实现公安机关诸多机构职能重组、流程再造,以便于资源共享,一体化运行,湖南警察学院岳光辉教授提出了“4+X”的解决方案。其中“4”指的是省、市、县公安机关均要建立的“四个中心”:指挥中心(相当于“大脑”,由警令部、情报、科信、警保等部门整合而成),侦查中心(相当于“臂膀1”,由刑侦、禁毒、治安、经侦、有组织犯罪侦查、网技、情报等部门组合而成),防控中心(相当于“臂膀2”,由治安、国保、人口、特警、反恐等部门组合而成),新闻舆情监控中心(相当于“喉舌”,由政工宣传、网技、情报等部门整合而成)。“X”是指除了“4”之外,省、市、县应当成立的“中心”,县级公安机关的“X”指的是执法与队伍管理中心(法制、政工、纪检、监察、督察等部门实体整合而成)、监管中心(由监管大队、看守所、拘留所、戒毒所等实体整合而成)和交通管理中心;市一级对应的则是便民服务中心、绩效督导中心和警务训练中心。通过这种机制,减少领导层级,进一步优化流程,进一步共享资源,从而优化工作效能。

数据正以前所未有的速度不断增长和积累,大数据是以容量大、类型多、存储速度快、应用价值高为主要特征的数据集合,对数据量巨大、来源分散、格式多样的数据进行采集、存储和关联分析,从中发现新知识、创造新价值、提升新能力的新一代信息计算和服务形态,为刑事侦查的发展提供了更加广阔的前景。只有紧密依托大数据时代的信息资源,充分利用公安大数据中蕴藏着的人、事、物、组织和案件等丰富的信息,开展深度分析研判,挖掘海量数据背后隐藏的关联关系,预测、阻止危害的发生,才能占领制高点、把握主动权,更好地维护社会大局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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