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刘军民
案情:退休干部老吴系一起借款纠纷案件的原告,案件经法院经济庭审查立案后,法院书面通知其自接到该通知的次日起7日内预交诉讼费用。但老吴因提前有个旅游项目赴约在外地,忘记此事,既逾期未交,亦未在此期间提出缓、减或免交诉讼费的申请。法院依据有关规定,遂裁定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点评: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21条规定:“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上诉人预交。被告提起反诉,依照本办法规定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由被告预交。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可以不预交案件受理费。”该办法第22条规定:“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规定:“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本案中,老吴因忙于旅游上的事,而忽视了法院的缴费通知,结果被法院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无奈,他只得另行起诉,白白耽误了一段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