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毅,吴品
庭前会议视角下的主张具体化
黄毅,吴品
(西南大学 法学院,重庆 400715)
主张具体化要求当事人对其所提出的主张不仅需要具体的陈述,而且还禁止其为捏造和射幸式的陈述,需要其提供一定的线索和依据。主张具体化的落实有利于确定当事人之间的争议焦点,促进法院集中审理。因此,在庭前会议中落实当事人履行主张具体化义务对于庭审效率的提高具有重要意义。
庭前会议;主张具体化;民事诉讼
庭前会议是案件在当事人起诉之后到法庭审理之前的诉讼中间环节,是庭审的过滤性程序。庭前会议有两个重要功能:首先是通过当事人双方之间的证据交换和对争点的整理将争议焦点明确化,促进诉讼的顺利进行;其次是为双方纠纷的解决寻找其他替代可能,例如达成调解。从某种意义上来说,以庭前会议为平台构建当事人主张具体化义务是落实主张具体化的重要手段。当前我国在民事诉讼庭审中之所以存在着证据调查宽泛、诉讼迟延等现象,很大一部分原因是在庭前会议阶段对当事人之间的争点整理不准确,这虽然与法官的争点归纳技术水平有关系,但当事人主张不具体、答辩任意化也是造成法官对争点归纳不准确、不完全的重要原因。因此,欲实现庭前会议的功能,就必须重视主张责任,在庭前会议中落实当事人的主张具体化义务。
关于主张具体化的定义,目前在学界并无通说。从发源地德国的证实理论来看,主张具体化的内涵主要是指当事人对其主张应该说明的作为请求权理由的事实情况,即说明论证“诉的申请理由”的、法律上合适的和所需的所有的事实。最初该理论主要从被告的防御利益角度看待问题,从证实理论出发,要求当事人对其所提出的主张进行说明。由于证实理论主要解决的是禁止当事人的摸索证明,德国修订实体法之后,证实理论便失去了适用空间。但是,德国修改后的诉讼法增加了当事人的真实义务,算是对当事人主张的另一种约束[1]。日本学者对主张具体化理论进行了承继和发展。主张具体化在日本学术界主要包含两种意思,一个是事实的具体描述,另一个是射幸式和捏造式陈述的禁止。我国台湾地区对于该理论的研究比大陆要早一些,比较有代表性的学者是姜世明,他在《民事诉讼当事人之具体化义务》一文中提出:“具体化义务主要是指对于当事人事实主张应符合具体化之要求,亦即关于事实上之陈述应对于细节加以剖析,该事实主张应被特定地陈述之谓。”[2]我国大陆学界对该理论的研究主要体现在对“具体化义务”这个上位概念进行定义上,各学者虽然在具体描述上有所不同,但在具体化定义方面基本上都遵循德国对该理论的规定,与台湾学术界对该概念的定义较为一致,一般认为,具体化义务就是指当事人对其主张、抗辩应当尽可能详细具体地陈述事实。不过,在讨论具体化义务的内涵方面,我国学者与日本学者的认识较为一致。
综合上述各种观点,笔者认为,主张具体化应该定义为: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就其主张所依据的要件事实应该详细具体地陈述或者说明。其内涵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是指当事人对其主张所依据的要件事实的陈述应该详细具体,不能仅为抽象式的陈述,另一方面是指当事人为其主张所进行的陈述不能为射幸式或者捏造的陈述,为此,其还应该提供一定的线索或依据。只有这样界定主张具体化概念,才能体现主张具体化的本原意义,并可以从解释论的角度囊括主张具体化理论后来发展的成果。
1. 主张具体化的主体
当事人是民事诉讼中主张具体化的主体,原告对其权利主张有具体化的义务,被告对其抗辩也有义务具体化陈述其主张,主张具体化同样适用于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共同诉讼人。对于诉讼代理人,因为其是作为当事人代表出庭应诉,虽然并不承担诉讼带来的法律后果,但是作为当事人权利义务的代言人,其在当事人授权范围内的诉讼行为自然要受到具体化义务的规制。
2. 主张具体化的客体
在现代法治国家,诉讼中普遍贯彻了言词原则,事实主张的提出一般只能以当事人陈述的形式展现在审判人员的面前[3]。所以,当事人主张的载体只能以当事人的主张性陈述呈现出来。而当事人的主张又可以分为事实上的主张和法律上的主张两种类型,前者指的是当事人对于案件所涉及的事实存在与否的主张,后者是指当事人对于案件可能涉及的关于法律适用方面的主张。对对方当事人主张的否认并提出抗辩,都应属于事实上的主张。本文所述的主张具体化之主张主要是指事实意义上的主张,属于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的攻击和防御手段[4]。当事人的攻击和防御手段均产生于言词辩论之中。对于“攻击和防御”这一手段应做广义的理解,应将之与当事人在法庭中为了论证他的诉讼请求而向法院所做的任何陈述等同起来。属于攻击和防御的手段有主张、争辩、无需主张的抗辩、需主张的抗辩、证据手段和证据抗辩[5]。可以看出,当事人陈述中可以视为其主张的有原告起诉被告的主张、被告对原告要件实事的抗辩主张、原告对被告的再抗辩主张、诉讼中双方的证据声明主张。
3. 主张具体化的限制
主张具体化的限制或者说是主张具体化的例外只存在于某些特殊情形之中。由于现代经济和科学技术的发展,公民、法人之间的实质平等被打破,公民、法人获取信息的能力由于一些客观和主观原因有很大差别。这些差别的存在是造成对辩论主义原则进行修正的原动力,也是对主张具体化行为进行必要限制的原因。主张具体化限制的特殊情形主要指两类案件,一类是由于存在情报偏在性导致当事人之间诉讼地位实质不平等的案件,一类是一些涉及专业技术的案件,在这些案件中当事人不具备详尽了解具体事实的期待可能性。在这两类案件中,只有适当降低主张具体化的要求,才能促进实质公平。
4. 违反主张具体化的法律后果
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当事人违反了主张具体化要求将会遭受诉讼上的不利。具体来说,当事人违反了主张具体化要求,根据主张具体化义务的客体不同,将会产生不同的法律后果。在起诉阶段中,当事人对其主张的陈述如果不满足具体化的要求,其陈述不符合“识别说”的基本条件,立案庭法官进行充分释明之后,当事人仍不履行主张具体化的义务,就会导致受诉法院对当事人做出不予受理的裁定。在后续证据交换和庭审阶段,如果当事人的主张不符合具体化的要求,当事人的主张将不被法院采纳,从而不能进入证据调查程序,其主张将被认为是不适格的主张。而对方当事人在当事人对其主张做出具体化陈述后,不做具体的反陈述,除非有不可归责的原因,否则将承担自认或者举证不利的后果。在程序性事项的申请中,当事人的主张如果没有具体的理由,将会被法院驳回。例如,在申请证据调查时,如果当事人没有将其主张具体化,其主张将可能会被认为是不合法的摸索证明而被法庭驳回。
在庭前会议中,法官和双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将第一次全面接触,双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通过庭前会议交换证据,法官通过庭前会议整理双方当事人的争议焦点。这个程序对于接下来的法庭审理具有重要作用。双方证据的开示可以有效地防止“证据突袭”和延期举证,法官对双方当事人之间争议焦点的整理,也使得当事人双方或者其代理人在庭审证据调查时可以紧紧围绕争议的焦点进行质证和辩论,避免了多次开庭,很大程度上促进了庭审效率的提高。因此,在庭前会议中落实当事人的主张具体化具有重要意义。从理论和司法实践来看,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分析庭前会议落实主张具体化的意义。
其一,主张具体化在法学理论上具有正当性。首先,主张具体化义务理论起源于辩论主义[6],是辩论主义的内在要求。我国当前的诉讼模式由职权主义向当事人主义的顺利转变,要求当事人对其诉讼资料的提出负有主张责任,而主张责任的落实又以当事人具体化其主张为前提,否则主张责任的落实将成为空谈。其次,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的设定是建立在诉讼双方当事人的攻防平衡基础上的,如果一方当事人对于其主张仅作抽象的、射幸式陈述,一方面会造成对方当事人的举证困难,另一方面防御一方的答辩意见也会给对方提供更多的信息,从而造成不利,违反辩论主义的初衷。再次,当事人陈述作为法定的证据种类,其内在属性要求当事人的主张必须具体化。当事人陈述的证据属性要求当事人对其陈述应该具有客观性和关联性[7],不能违反真实性原则,而客观真实性与具体化义务内涵的具体、有依据有很大的关联性。具体化义务要求当事人对其主张应具体详细地陈述,不能臆测,应有一定的依据,这一点与证据的客观真实属性殊途同归。当事人对事实的主张性陈述作为证据方法,要求其是客观真实的,这种客观真实属性决定了当事人对其事实主张的描述也应该尽量具体化,不能抽象为之。
其二,当前我国法院案多人少的矛盾十分突出。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数据显示,2018年第一季度,我国法院新收的审执案件有664万件,全国在编法官的数量为12万多人,人均新收案件54件,其中北京、上海和重庆的人均新收案件超过了90件[8]。提高庭审效率,是缓解案多人少压力的重要手段,而当事人主张具体化义务的履行有利于法官对案件争点的整理,从而促进法院的集中审理,助力于缓和案多人少的矛盾。
其三,当前司法实践中,庭审效率提高的主要制约因素是庭前会议中争点整理难度大、诉讼资料繁杂等导致的多次开庭。追根溯源,这种问题的症结在于,法院的审判重证明责任而轻主张责任,这必然造成对当事人之间的争点整理过于宽泛,从而导致诉讼迟延,影响庭审的效率。主张具体化使得法官对当事人之间的主张了解更为全面,不符合具体化的主张将不被纳入庭审调查的范围,这样就降低了诉讼资料的繁杂性,促进了法官对争点的整理,从而能够减轻庭审压力,提高诉讼效率。
同当事人主张具体化一样,法官的释明义务也源于对当事人主义的修正。法官的释明义务可以分为积极的释明义务和消极的释明义务,前者是指法官在当事人未提出适当的主张和证据时予以说明,促使其提出主张和申请,后者是指法官只有在当事人主张或申请不明确、前后矛盾时为明确其意思而进行的说明和提示[9]。可以看出,消极释明和积极释明两者之间的界限在于是否会促使当事人提出新的主张和申请。显然,根据我国当前的诉讼模式,法官积极释明是欠妥的,这有违辩论主义的初衷,忽视了当事人对其权利的处分,也模糊了法官居中裁判的角色,所以建立消极的释明义务制度才是我们的首选。在庭前会议中,法官的释明对当事人履行主张具体化义务具有重要意义。目前,我国民事诉讼法和其他相关法律对法官的释明义务规定得较少。2001年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有法官释明义务的相关规定,其中第三条第一款规定,法院应该向当事人阐明举证责任内容,督促当事人在合理期限内“积极、全面、正确、诚实”地完成举证要求;第八条规定,法官在当事人对对方当事人所陈述的事实不做表示时,可以说明和询问;第三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根据案件事实做出的认定与当事人主张不一致时应当向当事人释明。2015年颁布的《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自诉,人民法院应当予以释明,这也是对法官释明义务的明确规定。从上述立法可以看出,当前我国法律对法官的释明义务规定得较为抽象,而且多为说明性规定,对立案程序后当事人主张不明确时的情形也没有规定。今后我国立法,可以在庭前会议的争点整理程序增加法官的释明义务,在当事人主张不具体和证据申请理由不具体的情况下,法官可以消极释明,促使当事人具体化其主张,明确其争议焦点;当事人不具体的且又没有其他证据相佐证的主张,不得进入法庭调查程序,且不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通过这种方式,在当事人诉权得到保障的前提下,确保诉讼的顺利进行。
制度的落实必须以责任能够得以承担为前提,否则制度的设计初衷将成为空谈。所以,在庭前会议中严格落实违反主张具体化的行为责任确有必要。如前述分析,庭前会议中违反主张具体化的责任承担方式是当事人在诉讼上的不利,主要是指法院对其不符合具体化义务的主张不予认可。具体来说,在庭前会议中,一方当事人如果提出的主张不符合具体化义务的要求,则视为其主张不适格,其主张不作为争议焦点进入庭审调查;同理,对于符合具体化义务的一方当事人的主张,如果答辩方并未做出针对性的具体化陈述,则可以在后来庭审中的法庭调查环节视为自认,受自认法律效果的约束。通过严格主张具体化的责任落实,争点整理才能得以明晰,诉讼资料泛滥的情形才能得到控制,庭审进程也才能得以加快,从而审判效率也才能得以提高。
[1] 施蒂尔纳.德国民事诉讼法学文萃[M].赵秀举,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291–296.
[2] 姜世明.民事诉讼中当事人之具体化义务[J].政法大学评论,2005(88):10–14.
[3] 占善刚,刘显鹏.证据法论[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13:112.
[4] 张卫平.民事诉讼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6:132–134.
[5] 穆泽拉克.德国民事诉讼法基础教程[M].周翠,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225–226.
[6] 占善刚.主张的具体化研究[J].法学研究,2010(2):110–122.
[7] 王亚新,陈杭平,刘君博.中国民事诉讼法重点讲义[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17:90.
[8]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一季度审判执行工作数据新收案件数据继续增长结案数同比增加整体运行态势稳中向好[EB/OL].(2018-05-07)[2018-05-16].http://www.court.gov.cn/shenpan- xiangqing-94732.html.
[9] 曹云吉.释明权行使的要件及效果论:对《证据规定》第35条的规范分析[J].当代法学,2016(6):116–128.
The Substantiation of Proposals in the Pretrial Conference
HUANG Yi, WU Pin
(Southwest University, Chongqing 400715, China)
The substantiation of proposals need the parties to be responsible for providing the important and well-founded facts.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substantiation is helpful to focus the controversy and improve the efficiency of the trial. So it is meaningful to implement the substantiation of proposals in the pretrial conference.
pretrial conference; specification of proposals; civil action
2018-06-08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规划基金西部和边疆地区项目(17XJA820001)
黄毅(1975―),男,四川南充人,副教授,博士。
DF72
A
1006–5261(2018)06–0051–04
〔责任编辑 叶厚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