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刘桂英 牛月永
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指出,“坚持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抓早抓小、防微杜渐。”具体而言“四种形态”是新时代管党治党实践的经验总结,是把握反腐败斗争基本规律的深刻展现,是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坚持纪严于法、做好监督执纪问责工作的行动指南,为全面从严治党提供了基本遵循。
依据辩证唯物主义原理,转型是一种常态,是适应变化世界的调适。一般而言,转型有两种:一是革命;二是改革。改革有两种取向:一是改“良”,二是改“糟”。当前,特别是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的新形势下,中国共产党把全面深化改革作为社会转型的重要形式,必须要以改“良”为方向,以获取民众的信任和支持为改革方向。但是,新时代中国共产党面临诸多问题,集中表现为党的十八大明确指出的党面临“四大考验”(即执政考验、改革开放考验、市场经济考验、外部环境考验,而且这些考验是长期的、复杂的、严峻的)和“四大危险”(即精神懈怠危险、能力不足危险、脱离群众危险、消极腐败危险),突出表现为中国共产党面临的“三大问题”,即“修昔底德陷阱”、“托克维尔困境”、“塔西佗陷阱”等。要解决诸多问题,经受考验和破除危险,亟需加强党的建设,做到打铁必须自身硬,在全面从严治党中加强纪律建设,促进党内团结和谐,为全面深化改革形成合力。总之,在党的十六大提出中国共产党已经实现了由领导革命的党向执政党的转变,由领导计划经济的党向领导市场经济的党的转变之后,应该积极适应由领导单项改革的党向领导全面改革的党转型。要实现这种深刻转型,需要发挥党的领导核心作用,既要突出思想建党,注重政治引领、思想教育的作用;也要加强制度治党,注重制度规范、制度约束的作用,落实管党治党主体责任,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组织纪律。要达到这种成效需要运用好监督执纪的“四种形态”。所以,从执政环境来看,“四种形态”是中国共产党适应社会转型加强自身建设的时代要求。
从党员来看,一些党员干部理想信念淡薄,党性修养不高。在现实生活中有些党员干部忘记了党性修养是共产党人的立身之本的重要理念,丢掉了理想信念是共产党人的精神支柱的重要思想,自然而然他们对理想信念不屑一顾,把理想信念当做装点门面的招牌和空洞无聊的说辞。有些党员干部表面看很是有“理想”,仔细分析这种理想老是围绕“我”字转,以自我为中心。在自己的心目中时刻把当官发财作为上策,最终导致违犯党纪国法,走向犯罪的道路。有些党员理想信念丧失,“不信马列信鬼神”,把马克思主义丢在了脑后,满脑子封建迷信,相信风水先生,不信科学家和工程师。实践证明,这些党员干部把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抛之脑后,没有把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的“坚定理想信念,坚守共产党人精神追求,始终是共产党人安身立命的根本......理想信念就是共产党人精神上的‘钙’,没有理想信念,理想信念不坚定,精神上就会‘缺钙’,就会得‘软骨病’”[1](P15)入心入脑。
从党组织角度来看,有的基层党组织党内政治生活不正常、不经常、不认真、不严肃。有的基层党组织空心化、群体化现象比较严重,组织生活流于形式、浮于表面,可以说党的组织活动基本陷于瘫痪,战斗堡垒作用难以发挥;有的基层党组织活动庸俗化,在饭店开组织生活会,抑或每逢开会都得到饭店消遣消遣;有的基层党组织活动娱乐化,以在歌舞厅跳舞的形式开展组织活动。有的基层党组织缺乏对批评与自我批评的深刻认识,存在“放空炮”的现象,导致党组织民主生活会程序“走样”、内容“变形”。比如有的党员干部在开展自我批评时,空话、套话、假话连篇,空对空、隔靴搔痒,查摆问题羞羞答答、遮遮掩掩。往往只是侧重于往事回顾,对过去成绩侃侃而谈,而对存在的问题和缺点等点到为止,“只字片语”。批评别人时,老好人思维作怪,避实就虚,不联系工作实际,不坚持原则、公开批评。最后,批评与自我批评都成了形式,对于提高认识、厘清问题、解决矛盾毫无用处。
总之,从执政党自身建设来看,一些党员干部尤其是领导干部理想信念动摇,一些基层党组织政治生活空化、虚化,导致党员干部从小错小节开始,违反党纪,触犯国法,最终身陷囹圄。因此,要避免党员干部违反法纪现象的产生,必须注重抓早抓小,做到标本兼治,以治本为主。“四种形态”恰好适应这种需要,是化解党的建设面临困境的时代要求。
全面从严治党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内容,是贯彻落实“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重要保障。在全面从严治党的进程中,“四种形态”作为重要内容,发挥管党治党的重要功能,是习近平总书记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战略布局。党的十八大以来,“四种形态”是在党风廉政建设基础上不断发展、渐进完善的过程。在党风廉政建设的基础上,时任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纪委书记的王岐山首次提出“四种形态”的概念,中央纪委六次全会上,王岐山同志又进行了与时俱进的完善和发展,进一步明确“四种形态”基本内涵,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对“四种形态”做出制度性的规定,党的十九大报告强调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抓早抓小、防微杜渐。自此,“四种形态”作为全面从严治党的战略布局,丰富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基本内涵。
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是“四种形态”生成的基础,“四种形态”是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的高级形态。2013年11月9日至12日,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党委负主体责任,纪委负监督责任。这就是常说的党风廉政建设的“两个责任”。在落实“两个责任”中,如何落实纪委的监督责任,2014年1月13日至15日,十八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提出:“深化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用铁的纪律打造纪检监察队伍。”全面履行党章赋予的职责,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调整内设机构,聚焦中心任务,突出主业主责,强化监督执纪问责,不断开创反腐败斗争的新局面。这既是纪检监察机关自身的一次深刻变革,也是实现纪检监察机关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大举措,成为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进入新的历史发展阶段的重要特征,更是落实纪委监督责任的具体要求。毋庸置疑,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催生纪委监督执纪问责“四种形态”的形成。
为了更好落实全面从严治党的责任,2015年9月,王岐山同志在福建调研时强调:“要运用好监督执纪的‘四种形态’。党内关系要正常化,批评和自我批评要经常开展,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要成为大多数;对严重违纪的重处分、作出重大职务调整应当是少数;而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只能是极极少数”。[2]“四种形态”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改变要么是“好同志”、要么是“阶下囚”的状况,真正体现对全体党员的严格要求和关心爱护,表明严管就是厚爱,治病为了救人,表明全面从严治党从惩治向预防的转变,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在中央纪委六次全会的工作报告中,王岐山同志对“四种形态”又进行集中阐释,在上次的基础上又明确把“四种形态”表达为:让咬耳朵、扯袖子,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大多数,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的是少数,而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只能是极极少数。
随着全面从严治党的深入开展,2016年10月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把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写入总则,明确指出“党内监督必须把纪律挺在前面,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约谈函询,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违纪处理的大多数;党纪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的成为少数;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成为极少数”。[3](P46)这是在2015年王岐山同志提到“四种形态”的基础上及时将新形势下管党治党最新实践经验固化为制度成果,与时俱进丰富了全面从严治党的基本理论。党的十九大对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抓早抓小、防微杜渐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四种形态”科学回答了如何用制度从根本性上全面从严治党的重大时代命题,着力深化了对全面从严治党基本规律的认识,真正找到了全面从严治党的路径选择。
反腐败斗争有其发展的一般规律,集中表现为治本为主是上策。但是治本需要经历一个发展过程,这个过程集中表现为治标向治本的转换。一般而言,反腐倡廉、正风肃纪都是以治标为始端,经过标本兼治向以治本为主的转变,最后达到治本的目的。“四种形态”作为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抓手和平台,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的新形势和新要求,突出表现为“标本兼治,治本为主”的基本特点,从而推进全面从严治党达到新阶段。
基于反腐败斗争的长期性、复杂性,党的十八大之初中央明确反腐败的基本思路:治标为治本赢得时间。为什么不直接治本呢?原因很简单,就是直接治本治不了,会带来更大的伤害。早在1993年,我们党首次提出,反腐败斗争形势是严峻的,要坚决“制止”腐败现象蔓延的势头。十八大后,党中央审时度势,在“依然严峻”基础上,增加了“复杂”二字,这是我们党对形势认识的深化。基于形势所迫只能治标,加大惩处力度,“打虎”、“拍蝇”、“猎狐”三管齐下,解决腐败存量。
然而,问题的关键不在于仅仅解决存量反腐,实现不敢腐;而是还要解决反腐增量的问题,通过制度治党实现不能腐、不想腐,所以治标反腐需要向治本反腐转型。治标向治本转换契合党的制度建设的现实需要,是党建科学化的重要体现。一般而言,治标突出惩治,主要解决不敢的问题;治本突出预防,主要解决不能和不想的问题,体现一种正向量。在治标向治本转换中存在标本兼治的过渡阶段,“四种形态”集中表现为标本兼治,并且在标本兼治中侧重于治本。所以“四种形态”是“标本兼治,治本为主”的价值体现。
按照《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明确的规范性表述来看,第一种形态为“红红脸、出出汗”,其属于正式的、严厉的批评教育。这主要是针对长期以来组织涣散、纪律松弛,党内关系不正常等现象的规避。通过“红红脸、出出汗”这种方式,实现党内政治生活正常化,党员之间互相关心、互相勉励和提醒,批评和自我批评经常开展。这其实就是全面从严治党的预防之策,预防之策一旦成为常态,便上升到制度层面,成为全面从严治党的治本之策。所以,第一种形态体现为超越“治标反腐”的“治本反腐”。第二种形态为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在政治生活中有些党员干部会受到轻处分,其轻处分和组织处理的目的是治病救人,其具体表现为警告、严重警告,轻度职务调整,在全体党员中这样的处分可能是大多数。第三种形态为党纪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其处分主要包括留党察看、开除党籍,重大职务调整。主要表现为因严重违反党的纪律而受到党纪重处分,并因此作出重大职务调整的党员干部,这部分人在全体党员中是少数。第四种形态为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在全体党员中这部分人只是极少数。因此,从“四种形态”所针对党员的数量和规模来看,存在着依次递减的逻辑关系;从全面从严治党的性质来看,存在着治本为主、治标为辅的标本兼治的逻辑关系;从反腐倡廉建设的出路来看,表现为治标反腐向治本反腐的转换。
在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总结大会上,习近平总书记从全面从严治党的规律性高度强调,全面从严治党要坚持思想建党和制度治党紧密结合,为全面从严治党指引明确航向。当前,党的十八大以来形成的“四种形态”正是沿着这种思路,促进思想建党与制度治党的有机统一,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一般而言,“四种形态”作为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理念属于思想建党范畴,作为一种长期存在的形态属于制度范畴。“四种形态”既包含自律的要素,也包含他律的要素,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知行合一。
从中国共产党发展历史来看,思想建党在中国共产党革命时期发挥了关键性作用,是中国共产党自我净化、自我纯洁的重要力量。从革命党转变为执政党,形势任务发生了根本性改变,执政的共产党更加需要思想建党。可见,思想建党是中国共产党的传家宝,是中国共产党建设的传统习惯和政治优势,是中国共产党的基础性建设,抓住了思想建设也就抓住了执政党建设的灵魂。但是,随着时代发展,单纯的思想建党不能适应社会发展带来的诉求变化,特别是随着中国共产党执政环境的恶化,迫切需要通过制度治党的形式来加强党的思想建设。实践证明,自律往往需要他律才能真正发挥应有的价值和功能。所以,信任代替不了监督,全面从严治党需要思想建党与制度治党的紧密结合。
当前,在全面深化改革的大背景下,市场经济更加触发人们对利益的需求,因此,在党的建设中制度规范的功能就显得更加突出。因为在全面从严治党新形势下,思想建设的运行更加需要制度框架的稳固与可靠。对此,米歇尔斯认为,“对绝大多数人来说,仅靠理想主义并不足以使他恪尽职守。人的热情并非可以长期储藏的物品。那些为了某种伟大的信念而不惜牺牲生命的人或许可以坚持几分钟,甚至几个月,但要让他们为同一信念始终不渝,常常是不可能的,即便这种信念并不需要他个人做出多大的奉献。”所以,从自觉性来看,少数人靠觉悟,多数人靠制度。毋庸讳言,执政新常态下实现全面从严治党行为自觉,需要制度来规范。制而度之,并非对多数人的不信任,而是对觉悟内化的一种保障。
“四种形态”作为统一体,既包含思想建党的内容,比如不管是第一种形态的“红红脸、出出汗”,还是第二种形态的“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都包含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教育理念,改变要么是“好同志”、要么是“阶下囚”的状况,真正体现对党员的严格要求和关心爱护。还包含制度治党的内容,比如,第一种形态“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常态本身就是制度化的体现。再比如,第二种形态的“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第三种形态的“党纪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和第四种形态的“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都属于制度范畴。
总之,“四种形态”既蕴含思想建党的重大理念,也包含处分惩治的刚性制度规范,提升了思想建党与制度治党密切结合的新高度。运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已经成为新时代全面从严治党,不断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的重要平台和抓手,也一定会成为反腐败斗争取得压倒性胜利的重要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