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栗燕宋红团
(1.南京航空航天大学人文与社会科学学院江苏南京 211106;2.南京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江苏南京 210097)
宪政民主思想从其孕育、萌芽、成长到壮大,形成了一条完整的历史脉络,有其自身的内涵和要义。在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经济、政治及文化发展到了一定阶段之后,诞生了西方宪政民主,其发展方向在很大程度上受到宪政思想及宪政意识的影响。宪政民主思想传到中国后逐渐形成了一种宪政民主论的社会思潮,并对中国政治及政治思想产生了较大影响。尤其是在宣传树立宪法权威、依法治国与依宪执政的背景下,这一思潮不断涌动,大有引导中国要走西方式宪政民主之路的舆论趋势。要揭开国内宪政民主论思潮的面纱,需走近西方宪政民主思想的理论来源,了解西方宪政民主产生和发展的政治、文化背景,方能窥其实质。
从词源上,现代汉语中“宪法”和“宪政”均是从欧洲语中的constitution一词转译而来。美国宪法学者麦基文认为,按照《牛津词典》,constitution的原始英文含义为“the act of establishing or of ordaining,or ordinance or regulation so established”,翻译成汉语,其含义为:制订或颁布的法案,或借此确立的法令和法规。1787年制定的《美利坚合众国宪法》最终明确了当代英语中“宪法”“宪政”和“宪制”的含义,阐释了“权力分立与制衡、人权保护、成文宪法和人民主权、高级法的特殊地位和特殊修改程序等”[1]421宪法观念。从其制度设计来看,西方宪政民主的核心是限制公共权力,主要通过立宪来限制资本主义范围内的公共权力,使个人的自由与民主权利得到保障,使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得到更好地发展。因而在很大程度上,宪政民主是西方自由主义的“现代政治制度”,由多党制、议会制、司法独立、联邦制、三权分立等要素构成。由此,“宪政”具有多重内涵,具体包括:分权制衡、司法独立、多党轮流执政、议会财政、有限责任政府、自由市场经济、普世价值、军队国家化以及新闻自由。从西方宪政民主的理论渊源与发展历程来看,它是近代资产阶级革命胜利的成果,而基督教文化、自然法的权利政治观和契约论思想是其主要理论来源。
基督教文化被誉为西方立宪主义的政治文化母体。代表性的观点认为宪政论起源于“西方基督教的信仰体系及其表述世俗秩序意义的政治思想”[2]1。首先,基督教的罪感文化强调“幽暗意识”。以其为出发点,基督教提出原罪学说,认为人的堕落性与生俱来,人依靠自己的努力和神的恩宠能够得到救赎,却不可能变得完美,神才是至善的,人不可能被神化。这种人性恶的观点深深地影响了西方政治文化,并逐渐发展成为政治哲学及伦理学中一种有关人性自私与权力恶性的观念,而这种理念又逐步演变为一种“权力设防的制约逻辑”[3]。其次,以幽暗意识为基础,基督教语境下的个人主义与权力悲观主义成为西方宪政产生与发展的基石。由于人性恶及个人主义在一定程度上引发了政治生活中的一些矛盾,人们迫切希望保护自身的权利,要求制约公共权力。这种“设防”的理念是宪政构思的出发点,展示了权力悲观主义的色彩,以至于英国史学家阿克顿在此基础上得出论断:“权力导致腐败,绝对权力导致绝对腐败。”[4]342再次,权力悲观主义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基督教国家的治理,使他们更加重视法律的法治主义政治文化传统。因为人性本恶,想要防止暴政专制,就必须实现权力和制度的分离,通过法治实现权力的制衡。正如美国“宪法之父”麦迪逊所说:“用这种方法来控制政府的弊病,可能是对人性的一种耻辱……如果人都是天使,就不需要任何政府了。”[5]264出于对人性恶的考量,麦迪逊认为政府权力不能集中,而阻止权力集中的最好办法就是建立并巩固“权力分立,相互制衡”的政治制度。正是基于对一切权力的忧虑,使得西方国家在政治制度设计上明显防范恶行的扩张,这也就形成了西方宪政的文化基础。
作为一种先验的正义观念,自然法无疑是贯穿整个西方政治思想史的核心理念。一般意义而言,“自然法”就是指人类需要共同维系的权利或正义,并非实证意义上的法律,而是一种正义论或价值体系。自然法对于宪政而言的意义,首先在于其暗含人世间不存在绝对权威的观念,且由于自然法不受时空限制,不被世俗所改变,因而体现出一种永久和绝对的正义。其次,自然法所蕴含的自然权利或天赋人权理念对宪政思想的产生具有直接理论贡献。自然法所拥有的价值正当性永久存在,使得人权成为人类的最终追求,并由此向现实社会的制度构成体系发出“应该如何”的道德诉求。在此背景下,近代政治哲学家以限制政府权力来更好地保障人民权利为基础,提出了一系列的宪政理论。
社会契约思想源于古希腊时期,在近现代成为西方国家资本主义经济萌芽发展和社会政治变革的理论动力之一。霍布斯和洛克就洞察到契约存在的世俗特性,将其内涵中所隐含的平等、自由、功利及理性等符合资本主义萌芽与发展诉求的因素进行整合、提炼,论证和阐释了国家产生、国家权力来源的合法性等问题。霍布斯以人性本恶为基础,指出人们只有建立公共权力才能摆脱相互争斗的自然状态,并在此前提下提出建立公共权力的具体方法,即通过订立契约将全体公民的意志转化为一个人的意志,使其凭借全体公民的意志来更好地行使公共权力。这一理论中所包含的国家君王应当保护臣民个人自由的理念是近代宪政民主思想的启蒙理论之一,但其中暗含了专制主义的逻辑。洛克则进一步解释了国家产生的合法性问题。他指出,在自然状态下,人类社会发展存在两种掣肘因素:一是“缺少作为判断是非的标准和裁判他们之间一切纠纷的共同尺度的法律”[6]77-78,二是缺少一个公正有力的裁决者,通过订立契约形成国家是转变这一社会现状的最有效方式。社会契约论之所以在世界范围内传播并对近现代民主政治产生重大影响,是因为其符合了西方社会发展的两个要求:一是人类自我观念的历史要求,契约论承认契约双方的平等地位、认可双方的独立价值、尊重双方的主体意识;二是法治的客观要求,因为法治本身就是约束行为的契约,“法治与契约观念不可分”[7]323-333。由此可见,西方宪政民主是起源于西方特殊政治文化环境的政治文明。
随着资本主义宪法产生,西方宪政制度逐步发展完善,这是“法”这一阶级统治的工具在资本主义时代的体现。宪政是法的形式与资本主义制度相结合的结晶,不但是资本主义革命的重要成果,还是资产阶级民主的政治形式。在资产阶级与封建王权的斗争中,英国是最早通过资产阶级革命确立君主立宪制政体的国家。此后,随着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资产阶级的力量逐渐壮大,要求摆脱封建束缚,掌握国家政权。自18世纪后半叶开始,法国、美国及之后的一些效法国家,相继取得了资产阶级革命的成功。由资产阶级掌握了国家政权,确立了资本主义政治制度,共和主义的宪政制度开始萌芽,并逐步成为西方发达国家的主流政治制度。因此,宪政民主的产生发展是以步步深入的资产阶级革命为源动力的,是掌握了政权的资产阶级为了巩固和维护反封建斗争胜利成果,以法的形式强制确立资本主义生产关系与资产阶级性质的统治制度。在推翻封建主义的斗争中,宪政民主思想确实展示了它在历史上的先进性与革命性,是资产阶级革命时期的进步理论,但反过来,我们从其产生基础与过程可以看出,西方宪政民主及其思想与理论是根植于西方的独特文化与独特历史的。
那中国的宪政民主论者主张的又是什么呢?在中国,主张实行宪政的主要有社宪派和泛宪派之分,两者分别持有不同的观点。其中社宪派主张实行“社会主义宪政”,认为“社会主义宪政是集中反映中国宪法精髓的理念,应予接纳和付诸实行”[8]。但由于其深陷自身预设的逻辑和观念体系,致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政”难以实现。泛宪派之主张则显著西化,可以区分为相对温和与相对激进两个群体。激进的宪政派所持的主要观点,是以西方特别是美国政治制度模式为“普世价值”的“西方宪政观”,认为“宪政已经成为中国不可逆转的潮流”[9]。持这种激进观点的宪政民主论者,在中国不断宣扬宪政民主思潮,提出要按照资本主义宪政的要求修改中国宪法,取消宪法中不符合西方宪政的内容。这明确指向取消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否定中国社会主义制度,因为按照西方宪政的标准,只有从根本上取消人民民主专政和共产党的执政地位,才会产生符合西方宪政精神的宪法,才能使中国走上宪政的道路。泛宪派中的温和派虽然也支持推行宪政,但认为要考虑到当政者的接受程度,主张渐进式改革,秉持“渐进宪政观”(伪社会主义宪政观)[10]。他们认为在当今条件下,由于宪法中已经明确了中国共产党的执政党地位和立国之本的四项基本原则,如果推出直接取消的主张会具有明显的违宪性质,便采取一些隐晦曲折的手法,从一些抽象概念出发解释宪政,“例如民主法治、保障人权、限制公权力等观点,刻意掩盖宪政的阶级实质”[11],以淡化西方宪政的基本内涵,淡化其资本主义的阶级属性,转而提出一些更为具体的诉求,但其“渐进”改革实质上是以“改革”的名义干扰中国正常的政治体制改革,剑指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必须对此予以警惕。
一些宪政民主论者质疑中国共产党执政的合法性,提出实行多党制的政治要求,主张政党法人化、多党执政,要求取消宪法中关于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的规定,清理一党执政。他们声称中国共产党没有注册,不具备政党法人资格,不具有宪政意义上的合法性,应该改造中共思想根基,将中国共产党从执政党改造为“依宪成立、依宪参政或执政、致力于推行宪政”的“宪政党”。还有人在个人博客上公开发表希望中国共产党形成两派的言论。此外,他们还从官员腐败的角度出发,论证在中国实行多党制的必要性,将腐败问题与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强行挂钩,认为多党制是遏制政治腐败的有效办法,因此必须在中国推行西方式的多党制和轮流执政,取消共产党的执政地位。事实上,这些宪政民主论者的主张明显掩盖了西方多党制的阶级实质。从表面上看来,资本主义国家尽管采用了两党或多党竞选的模式,根据选民或议会的投票来确定执政党,各党派轮流执政,似乎体现了宪政国家的民主性,但在实践中,主要政党尤其是当选的执政党代表的仍然是资产阶级的利益。在资本主义国家中,占据经济统治地位的资产阶级决定了政治上的统治阶级,两党制或多党制不过是他们进行内部不同集团之间权力分配的工具而已,其实质上是资产阶级试图“通过多党竞争来协调统治阶级内部的矛盾”[12]的政治设计。但这一制度只起到了一定的权力制衡作用,并未能缓解多党之间的矛盾,放眼看看今天美国与欧洲一些国家的政党政治运行出现的重重矛盾就可见一斑。
“军队非党化、非政治化”“军队国家化”也是宪政民主论者经常用来攻击中国政府和中国共产党的政治口号。“军队国家化”是在西方资本主义多党制的政治背景下,为避免军队直接服务于某一个政党,介入政党内部的纷争,而以立法的方式划清军队与政党之间界限的一种制度安排。为保持军队中立,避免军人干政,西方宪政国家不仅要求军队只服从国家元首的命令,还对军队实行“文职控制”。部分宪政民主论者认为中国共产党对军队的绝对领导妨碍了中国的民主化进程,要求取消中国共产党对军队的领导权,推行“军队国家化”,要求军队坚守政治中立,不得干预政局。
在辨析这些政治诉求之前,首先,我们应当看清军队的国家暴力实质及其政治功能。这一点,无论是在中国,还是在西方国家,都是常识。“如果说国家是统治阶级维护自身统治的机器,那么军队就是这一机器发挥作用的强大工具。”[13]就此而言,宪政民主论倡导军队去政治化的诸多观点都不符合常识与事实,经不起检验,是无视军队的政治属性与阶级属性的说法。其次,“军队去党化”“军队国家化”制度并未改变西方国家军队为统治阶级服务的本质。虽然从法律所划定的边界来看,军队似乎在政党政治斗争中保持“价值中立”,不受政党斗争的影响而致力于国家利益,但从其服务和维护的利益阶层来看,这种价值中立不过是障眼法,军队的本质依然是为统治阶级服务,而非代表国家的广大国民。但在中国,人民军队与国家、中国共产党、人民之间的关系是内在统一的,军队是党领导的、属于人民的军队。人民军队的特殊性在于:其一,它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创建并发展的,中国人民解放军由共产党在革命战争中建立,并在其领导下,通过殊死战争,推翻“三座大山”,从而夺取政权,建立共产党执政的、人民的新中国。其二,中国共产党、国家和人民军队的阶级属性是一致的,和人民群众的利益是一致的,共产党和其领导的人民军队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也是一致的。而宪政民主论者鼓吹“军队国家化”,其要义在于反对中国共产党对人民军队的绝对领导,从而使人民民主专政失去坚强柱石,排除在中国推行西方宪政的最具威慑的力量。
宪政民主论者主张在国内实行西方式的“三权分立”制度,实现“司法独立”。他们认为,被人民选举出来的国家政权的掌握者,拥有极大权力,一旦脱离人民的监督和制度的约束,其手中代表选民利益的权力就会变成压制和破坏民意的犯罪工具,衍生一系列利用手中权力谋取私利、腐化堕落的违法犯罪行为。正是出于对当选者的不信任和人性恶的考量,他们认为这些人及其手中的权力必须受到约束和监督,制定以选民的共同意志和利益为权力运行的“游戏规则”。他们由此提出,只有取消中共的绝对领导,形成多党轮流上台执政的局面,才能实现分权制衡,因而主张依照西方模式设计中国的“两院制”,将全国政协变成上议院,将全国人大变为下议院。部分宪政民主论者还提出,“司法独立”是宪政民主的重要方面,中国应该实行“司法改革”,弱化党对司法的领导。而所谓“司法独立”就是要求共产党员不得担任法官,要求“各级法院、检察院不再设立党组,内部也不再设立机关党委或业务部门党支部等政党组织,终结各级党委及其政法委与法院、检察院之间事实上的领导与被领导关系”[14],借此削弱党对国家、对司法的领导。而“‘司法改革’就是要‘党员退党’。这实际上就是否定‘党管干部’的基本原则,也是否定党的领导的重要方面”[15]。
宪政民主论者在不受制约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这一理论之上提出“三权分立”与“司法独立”的政治诉求,过于美化和理想化了西方宪政民主,而无视中国政府和中国共产党为此所做的努力和取得的成效。他们刻意掩饰和忽略西方宪政民主的内在缺陷与文化特殊性,将资本主义属性和资产阶级特征的民主法理念生搬硬套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中来,企图扭曲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道路。不仅如此,一些宪政民主论者还以国内严厉惩治腐败过程中被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的行政官员的违法犯罪行为为切入点,刻意歪曲事实,将党和国家依法打击腐败、积极整顿公务员队伍的依法治国之举以偏概全解读为“党大过法”,并据此对中国在党的领导下的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进行抨击和无端指责,刻意回避了西方式“三权分立”与“司法独立”的弊端。
宪政民主论者极力倡导在中国实行普选制,认为普选制给予每一个人平等决定代表自己利益的国家管理者的机会,认为实行这一制度是最直接、最真实地表达全体人民的判断和理性,是最符合民主内涵的选举方式。诚然,“一人一票”制的普选是中国人民民主发展的趋势,但是这些宪政民主论者的目的并不在于改进与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及其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而是从中国打击腐败的法治进程引申,将中国政府和司法机关依法惩治贪污腐败的事实,夸大误读为中国存在行政权力极度腐败的不实言论,借此否定中国现行的民主选举制度,要求推行全民普选,将候选人的才识、品德暴露在太阳底下,让人民有机会直接接触并了解将代表他们行使权力的人,再从中进行选择,从而实现与西方国家普选制度一模一样的政治制度的目的。西方普选的政治游戏和金钱游戏及其丑恶内幕在美国大选中已经暴露无遗,而西方一些学者也早已对西方普选民主的弊端进行了揭示与批判,但国内的一些宪政民主论者对此视而不见,还打着“限政”“限权”的幌子,以此虚化、削弱共产党的领导,放弃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发展成果,其实质是企图让中国走西方宪政道路。
新自由主义在经济学领域,泛指市场自由主义思想。随着“华盛顿共识”的提出,新自由主义已不再局限于经济领域,而转变为一种带有政治色彩的社会思潮。新自由主义思潮主要表现为政治民主化和国家去意识形态化,并逐渐发展为西方国家“推行全球一体化理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一变化直接体现在新自由主义思潮在拉丁美洲、前苏联以及亚洲一些国家产生的“颜色革命”及其引发的一系列社会反应。可以说,新自由主义已经由学术理论嬗变为国际垄断资本主义的经济范式和政治纲领,是资本主义在思想上消解和同化异己的政治思想武器。
宪政民主论作为西方资本主义政治理论,在中国试图以西方资本主义的意识形态和价值观念消解和动摇社会主义主流意识形态的主导地位。新自由主义是最能体现资本主义精神的理论派别之一,在此基础上形成的新自由主义思潮与宪政民主论有着密不可分的内在关联。新自由主义思潮的实质已不再是一种纯粹的思想或社会思潮,而是一种政治渗透手段,或者说是一项对外政策武器。新自由主义思潮传入中国后极力宣传其在政治层面的诉求,在国家意识形态和政治制度方面极力兜售西方的“议会制”“多党制”等作为普适的政治思想与政治理念,并将这些思想理念与中国改革开放现阶段出现的诸如贫富差距较大、个别官员贪污腐败、司法改革推行遇阻等社会问题和社会现象强行挂钩,编造因果混淆民众视听。一些宪政民主论者还利用网络无国界的特点,特别是人们在网上追求虚拟平等和无政府主义的倾向,公开或隐晦地抨击社会主义,攻击中国共产党与中国政府,对中国政治制度、党执政的合法性及民主法治建设提出质疑、恶意抹黑。这些政治层面的抨击和批判,经过一些学者的添油加醋,逐渐成为一股独立的、影响力较大的社会思潮——宪政民主论。通过对比新自由主义思潮的政治诉求和宪政民主论的主要思想二者之间的异同和内在逻辑关系,不难得出一个结论,那就是宪政民主论本质上是新自由主义思潮在政治领域对社会主义中国、对中国共产党的渗透和侵蚀,企图动摇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指导地位。归根结底,西方宪政民主论对中国政治体制改革发展的原生性敌意,事实上表现为西方资本主义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忌惮和畏惧。而不幸的是,国内一些宪政民主论者落入西方国家的圈套,有意无意地“配合”西方的意图。
分析一种政治制度模式,应当深入其最核心的阶级立场。按照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在某一特定时期具有统治地位的生产关系,决定着当时政治统治的性质、原则和实施制度。资产阶级是资本主义国家的权力主体,掌握国家政权,制定和实施宪法、法律,主要是为了统治无产阶级劳动者。西方宪政民主作为资产阶级的工具,旨在维护资产阶级专政,巩固资本主义制度,最大限度地保障资产阶级的统治秩序。因此,无论从理论概念出发,还是从制度实践出发,“宪政民主”主要是资产阶级宪法及相关政治制度的实施过程和运作模式,也就是说,宪政民主论者所倡导的宪政制度,只存在于资产阶级统治的政治语境中,是西方自由主义的政治主张和制度安排,一旦脱离其存在和发展的必要条件,就不复存在了。宪政民主制度本质上是资产阶级剥削和压迫无产阶级劳动人民的民主权利、满足资产阶级经济发展的资本积累的工具。在宪政民主制度之下,广大无产阶级的经济、政治、思想文化等极力渴求的利益,只能被无限地压榨并源源不断地输送至资产阶级发展动力的“蒸汽锅炉”中,成为推动资本主义发展和资产阶级利益榨取的燃料。因此,从阶级利益属性上分析,宪政民主是围绕着资产阶级利益的持续积累和不断扩张构建的,本质是上是压迫无产阶级劳动者的制度枷锁。
根据历史经验可知,资产阶级在夺取国家政权以后,主要通过立宪来体现资产阶级的意志,以法律手段来确立资产阶级的统治地位。西方宪政民主体制适应了资产阶级要求发展市场经济、保护个人权利与自由的需要,其中限制政府的专断权力、保护个人权利和自由的宪政规则保护了资产阶级的财产不受侵害,满足了自由资本主义阶段快速发展和资产阶级大量积累资本的愿望和要求。考察不同时期表达资本主义宪政内容的规范文本,无论是英国的《权利法案》,还是法国的《人权宣言》,或是被标榜为范本的美国《宪法》,无论制定时间跨越多久,立法精神及侧重内容差异多大,都以不尽相同的表述,确立了一个完全相同的原则:资产阶级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因此,西方国家的宪政民主思想作为一种政治文明,主要是以西方特殊政治文化为基础的,其本质是资本主义的民主,维护的是资产阶级的自身利益,致力于推进以私有制为基础的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西方宪政民主表面标榜以多党制、代议制及三权分立维护和保障人权,其实质上,不过是资产阶级内部的一种利益分配机制,是进行权力分配、交换和平衡的游戏规则,服务于资本主义私有制。
宪政民主发展到今天,哪怕在西方自己的生存土壤中,也已经面临着诸多不可避免的制度困境。而中国一些宪政民主论者有意无意地忽视这个客观事实,用脱离实际的和抽象的理论观点宣扬“宪政民主”,力图用西方的宪政民主制度,或者用所谓的一般性或普遍性的但其实质或其参照范本依然是西方国家的宪政民主制度,来改造中国的政治制度。无论其意图是善意的还是别有用心的,都既忽视了西方宪政民主的独特历史、独特文化与独特本质,亦忽视了这套制度本身的固有缺陷和实践困境。
三权分立制度是西方宪政民主制度的主要特征之一,也是宪政民主论者极为推崇的一项民主制度,在西方资本主义民主政治中被广泛应用,其思想基础主要来自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学说。“以权力制止权力”是三权分立的理论初衷,却由于三权分立本身内含了不可解决的原则悖论,在实践中逐渐暴露出问题:三权分立要么导致政体运行的扯皮、拖沓、低效,要么只是徒有其表,实则由立法机构或者行政机构独揽大权。也就是说,如果彻底地将三种权力分离,结果是权力无法有效地行使;而名不副实的分权,却又是以分权之名行集权之事。在当今自称“民主国家”的西方世界,大多处于上述的第二种情况,呈现显著的行政集权特征。
三权分立要求立法、司法、行政三权互相制约、互相平衡,任何一种权力都不得凌驾于其他权力之上,这种制度的设计理念实际上只是一种理想化的构想,在实践中无法真正实现。德国政论家希勒格尔指出,国家的最高主权无法平等分割,当权力更多地掌握在行政机构手中,政府就会走向集权;当权力倒向具有立法权的议会,就会出现“议会至上”的局面。资本主义发展到现阶段,资产阶级迫切需要利用行政权来维护自己的利益,在此背景下,大部分西方国家行政权不断扩张,逐渐凌驾于立法权与司法权之上。目前在西方政治现实中,被宪政民主论者赞赏不绝的三权分立只不过是浮于表面的形式,西方宪政民主制度产生的政府首脑,实际上是一个由人民普选产生的、有一定任期的“国王”或“皇帝”。三权分立的民主制度,只不过是一种美好的假象,掩藏着西方现代民主政体中的集权。宪政民主论者在接受西方国家推销来的所谓“最好的民主制度典范”的时候,殊不知其中有诸多的“不民主”因素。西方“三权分立”以及“互相制衡”都体现的是资产阶级各个利益集团的意志,只在资产阶级内部发生作用,在实际情况中三权分立不可能成立,各权力之间并没有实现真正的制衡,尤其是行政权大幅度的扩张,几乎超越了立法权,而各政党之间也进行着残酷的权力竞争。
宪政民主论者的另一个理论支撑,就是西方民主国家所实行的多党制极大地维护和促进了民主政治,大有将民主与多党制画上等号、一党制必然导致专治的意思。但是,多党制或政治多元主义,只是西方自由主义文化在政治领域的延续和体现,并不以保障民主为目的。从西方国家政党起源来看,无论是英国还是美国,政党都是首先源于资产阶级或统治集团内部权力斗争与观念冲突的结果,并非是为了人民的民主需要。因此,在西方民主国家,绝大多数政党都代表资产阶级各利益集团,所谓的“各党轮流执政”,所有公民享有一样的权利,只是名义上、形式上的竞选自由,在实际操作中,政治权力几乎由资产阶级独享,在竞选中只有获得雄厚财力支持的人或代理人才能胜出,也只有他们才能够获得执政权。在选举过程中,竞选经费才是关键。
事实上,多党制并不等于民主,一党制也绝非专制,一党制与多党制甚至两党制的差别,只在于多一点和少一点党派,而不在于多一点和少一点民主的差别。多党制虽然在理论上更为多元、广泛和普遍的“代表”人民的意志,但是在长期政治实践中运作困难,甚至不可运作,因为政见不合和利益集团混战的局面时常无法控制,不利于资产阶级控制社会资源,巩固政治地位。渐渐地,两党制或者一党居优制因为其运作简便畅快而逐渐成为西方宪政民主国家政党制度的潮流。多党制可行性低,虽然有相对较多的选择余地,有利于民众表达其政治诉求,但多党制造成的社会冲突也十分明显,在某种程度上也与人民主权的完整性与统一性相悖。两党制表面上也给了人民选举的权利和空间,但实质上只是“两害相较取其轻”,并没有给予选民选择的空间,因为在很多西方国家尤其是美国,两个主要大党之间的意识形态既是一致的,政策主张也趋同,并没有实质性的差异。宪政民主论者所声称的通过多党制改革来实现民主政治的主张,是缘木求鱼。
代议制,是西方现代国家在承认直接民主不可行之后,以人民的名义而实行的一种形式上的替代品。法国政治学家吕西安·若姆在《霍布斯与现代代议制国家》中指出,代议制民主的说法是一种悖论。因为民主的定义是指人民的政权,而代议制却是一种以人民的名义、打着为人民的旗号却并非由人民行使的政权。西方宪政民主制度中的代议制民主,并不是由人民自己执掌的政权,充其量不过是为人民的政权。西方宪政民主制度的一个迷惑人之处,就是巧妙地给“代议制”贴上了“民主”的标签。纵观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发展史,议会代表制是一种长期与“民主”观念无关的历史现象,民主和议会制在理论上并不是一回事,极力宣扬代议制的民主特质不过是为了掩饰真正的民主因实行代议制而受到不可忽视的损害。
长期以来容易被忽视的一点是,人们通常认为,议员是由人民投票选举出来的,代表人民权益,然而,议员实际上并不直接代表人民的权益。通过法国《大百科全书》对民主的定义阐释可知,在代议制下,当选者没有责任来传达选民的观点,也没有义务来达到他们的要求,议员的义务是维护国家利益①参见河清:《民主的乌托邦》,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8页。。“代议”一词暗含代议制并不能使当选人成为选民的代表、表达选民的观点和要求的意思,竞选只是让当选者承担整个国家的责任的一种形式。西方代议制民主下,选民只是在选举国会议员期间是自由的。一旦议员选举完毕,他们就是政治的“奴隶”,民主和代议制在这里分道扬镳,这就揭出了代议制的本质局限性:人民并不能当家做“主”,依然是“主”的“奴隶”。如今,深嵌于美国政治制度设计中的“精英领导”与实践中的“大众参与”之间的矛盾愈发明显。美国在宪政民主制度的外衣掩饰下进行着由金钱和社会精英玩弄操纵的大选,揭示出美国社会的种种尖锐矛盾,展示了以美国为代表的西方资本主义代议民主制度不可自我修复的原生性弊病。因此,就本质而言,西方的“宪政民主”是应资本主义特权统治的政治需要而确立的资产阶级的国家理念、政治模式和制度设计。
国家民主政治建设的走向在一定程度上受到政治发展道路选择的影响,关乎经济社会的发展与国家政权的巩固。从古到今,各个国家如果选择错了政治发展道路,就会导致社会发展的失序与国家的政局动荡。中国作为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必须“坚持正确的政治发展道路,这是关系到国家发展的重要方面”[16]。中国的国情决定了中国不可以效仿西方国家,不可以照搬宪政民主制度。
中国独特的历史文化与多民族共存、多差异性地域发展状况共存的独特现实,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中国需要采取中央集权制与一党执政的制度选择。其一,就历史经验而言,中央集权制度在保障国家统一与社会稳定方面起到了巨大的作用。辛亥革命以后,资产阶级并没有建立起现代政治统治,当时中国效仿西方实行宪政民主制度,然而该制度并不符合中国国情,中国四分五裂与军阀混战基本上持续了整个民国时期。历史证明,只有中国共产党才能救国救民。其二,中国是多民族国家,具有明显的地区差异,要想实现国家统一与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就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当今中国虽然实现了快速发展,但经济以及科技水平仍然比较落后,中国需要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与执政,坚持社会主义政治制度,只有这样,才有赶超西方发达国家的希望。一方面,中国实行社会主义制度,才能反映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体现人民当家作主的要求。另一方面,中国人口众多,人均资源比较少,在当今国际竞争中仍处于劣势。但中国不可能进行对外扩张,必须要依靠自身力量解决内部矛盾,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统筹国家全局发展。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我们已经确立了科学有效的管理监督机制,控制了市场化过程中腐败现象的出现,推进了经济社会的发展、政治文明的进步以及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提升。因此,与西方宪政国家的“国家性质不同,国家权力结构形式和治理模式也不一样”[17],中国没有必要也不需要照搬西方的宪政民主及其制度。
在全球化进程中,西方宪政民主思想不断向外输出,以各种形式试图影响广大发展中国家,企图颠覆社会主义国家。在其扩张进程中,广大发展中国家不乏陷入西方宪政民主泥潭的惨痛教训。当今世界一系列国家的“颜色革命”及其政治冲突,无不给我们深刻的启示。例如,乌克兰独立后,在西方发达国家的“援助和指导”下,开始了“民主改革”,照搬西方宪政模式,实行三权分立与议会制,但其并没有实现政治稳定与经济繁荣,反而迷失发展道路,经济上陷入危机,政治上各党派争权,腐败横行,政局动荡,最终爆发“橙色革命”。可以说,“西化之路上的民主迷失无疑是困扰乌克兰最大的转型之殇”[18]。反思苏联的经历,由于受西方和平演变的影响,苏联被西方宪政理念所诱惑,“从苏联宪法中取消了坚持苏共领导地位的‘第六条’”,推行多党制,从而导致国家解体[10],其亡党亡国的历史值得我们深思。直到今天,作为苏联继承者的俄罗斯还在苦苦挣扎,希望恢复到苏联时的大国地位。从现实来看,除对宪政加以学术理论包装,在全球推行宪政方案外,西方发达国家还打着促进经济增长的旗号,在新兴市场国家推行新自由主义,变相推行资本主义意识形态。这不仅导致新兴国家经济增长下滑、工厂倒闭、失业率上升、社会动荡不安,还致使世界范围内金融危机频发:墨西哥、日本、亚洲、俄罗斯、拉美及阿根廷的金融危机陆续发生。“新自由主义的泛滥与金融危机、经济危机在全球的频繁爆发密切相关”[19],国际金融危机将西方民主制拉下神坛。可以这样说,当今中国由于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且国家综合实力不断增强,而成为西方国家意识形态渗透的主要对象。中国不仅遭受了西方发达国家在政治、经济、军事等领域的封锁压制,国内还存在着各种道路之争,还有各种敌对势力和对抗性矛盾,导致意识形态斗争形势比较严峻,意识形态交锋也无处不在。西方发达国家企图通过“宪政改革”在中国搞“颜色革命”[20]。中国如果效仿西方实行宪政民主制度,削弱中央集权制,放弃中国共产党一党执政,转而推行西方式的代议制与普选,中国面临的很可能就是重新沦为一盘散沙和四分五裂的局面,就不可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而会面临彻底退出大国历史舞台的局面。这既是事实,也是一种意识形态斗争,我们需要对此提高警惕,防范西方意识形态借“宪政民主论”及其宪政民主思潮扰乱中国的深化改革开放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
宪政民主是西方资本主义发展道路上的政治产物,其实质是为了维护资本主义的经济制度、政治制度以及思想文化制度。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与西方宪政民主在其本质、历史发展逻辑以及制度属性等方面均有不同。中国的依宪执政与西方资本主义宪政之间一方面存在共性,比如都要求执政党依照宪法治国理政,强调宪法的权威性;更重要的是另外一方面,它们有着泾渭分明、不容混淆的根本性区别,两者在制度基础、领导力量和权力主体统一性上有着本质差异。将依宪执政理解为宪政的观点是错误的,中国依宪执政的实质是指中国共产党依照宪法执政和领导人民治理国家,“‘依法执政’中的‘法’应当以‘宪法’为核心”[21],这体现了我们党对宪法权威的充分尊重。维护社会主义宪法权威与反对宪政民主之间既不矛盾也不对立,我国“依宪执政”中所指的宪法是社会主义宪法,而西方宪政民主国家的宪法乃是资产阶级宪法,两者阶级属性不同,权利主体也不同,因而维护社会主义宪法权威绝不意味着支持宪政民主;同理,反对宪政民主并不意味着要推翻宪法,社会主义国家的宪法同样有其权威至上性。宪政民主的实质并非植根于宪法的有无,而在于西方宪政民主论的实质在于潜在地要求非西方国家搬用西方的宪政民主形式,而中国的部分宪政民主论调就陷入此逻辑之中。诚然,西方宪政民主思想虽然为中国发展与完善依宪执政提供了一定的参考,但我们也需要对宪政民主思想进行选择,对其适合中国的成分加以吸收利用,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不断变革和创新,从而保持其科学性和旺盛的生命力。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习近平总书记首次提出要推进中国的合宪性审查工作,并指出中国要深化依法治国实践,必须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维护宪法权威。这反映了国家对宪法尊严和权威的尊重,是我们党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体现。但中国的合宪性审查不同于宪政民主中的违宪审查,因为“任何设想与设计,都必须符合而不得违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治体制”[22],而西方宪政民主国家实行“三权分立”,行政权、司法权与立法权相互制衡,其宪法监督制度必须适应这一政治体制,因而两者的权力归属不同。同时,实行违宪审查的国家其模式也不同,没有放之四海而皆准的违宪审查模式。我国有着依宪执政的清晰思路和政治基础,没有必要用植根于西方的宪政民主套用到中国的发展道路上。因此,“中国梦不是西方宪政梦”[23],宪政民主绝对不可以成为中国政治体制改革的终极模式,我们要识破其话语陷阱,走出其理论迷雾,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上坚定不移地走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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