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伦理视角下人对自然的权利和义务

2018-01-27 12:25
信阳农林学院学报 2018年3期
关键词:自然界义务伦理

白 雪

(燕山大学 文法学院,河北 秦皇岛 066004)

1 人对自然的权利与义务的概念

人对自然的权利与义务的概念主要指人对自然的权利与义务的涵义及其内容,人对自然的权利与义务思想是随着20世纪环境保护运动的兴起而发展起来的,为审视环境危机、追求人与自然的和谐提供了新的思考维度和现实途径。人对自然的权利是一项基本人权,它的伦理价值在于对正当利益的保护,对自然的义务的核心内容是利益的付出或负担,其价值在于为人类共同利益的实现提供基础和保障。

1.1 人对自然的权利与义务的涵义

人类生活在自然界中,作为自然界的一份子,拥有改造自然、利用自然、在自然界中生存的权利[1]。与人自身所享有的权利相对应,人类为了保护自然,必须要主动承担责任和义务,其核心就在于通过对自然赋予道德或者法律权利,实现自我利益的让渡和奉献,以维护全人类共同的利益。因此,人对自然的权利与义务不是孤立的,而是相互关联的,任何一方的实现,都需要以对方为基础和前提。不存在没有权利的义务,也不存在不履行义务的权利。人类的生存和进步正是在人对自然的权利和义务的对立统一中动态发展的。

1.2 人对自然的权利与义务的内容

从根本上说,人对自然的权利与义务所涉及的更多是怎样协调和处理人与自然、人与人之间的利益冲突,人对自然的权利和义务就是处理这一关系的工具和手段。首先,人依赖自然,具有享受自然资源、在自然界中生存的权利,这是人的生存权,是人类为了能够保障自身健康和可持续发展而享有足够自然资源的权利。同时,人也享有保护自然和促进自然改善的义务,古希腊悲剧大师埃斯库罗斯说:“非但不能强制自然,还要顺从自然。”人类在自然界中生存,就必须学会与自然和谐相处。其次,人类不仅追求在自然界中生存,还要保持可持续发展。自然为人类提供了不断发展壮大的资源,为人类生存和发展打下良好基础,无论国家、民族、地域,都依托自然而生存,通过从自然中获取而更好地发展。而在人类社会不断进步和发展的同时,人类也就自然而然地肩负起了保护自然环境,防止生态破坏、资源浪费等问题的出现,这不仅是为当代人的发展考虑,更是为了未来人类的长远发展铺路[2]。再次,人类能够有效地使用自然资源帮助自身生存和发展,这是人类对自然的权利,同时人类的这一需求的满足不能是无限的,要在自然的承受范围之内,要有节制。古人云:“天育物有时,地生财有限,而人之欲无极。”人类只有科学合理地使用自然资源,不一味地抢夺,在人与自然之间建立起良好的使用和补充平衡机制,才更有利于人类未来的发展。

2 人对自然的权利与义务的环境伦理审视

人对自然的权利与义务和环境伦理是相辅相成的关系,一方面,环境伦理为人对自然的权利与义务提供伦理指导,另一方面,人对自然的权利与义务反映环境伦理的自然权利。人类在环境伦理的指导下遵循自然规律,才能防止过度开发利用自然,避免走上弯路,而人对自然的权利和义务推动着人与自然的和谐,展现着自然的价值,并反映环境伦理的自然权利。

2.1 环境伦理为人对自然的权利与义务提供伦理指导

权利和义务的关系是环境伦理学讨论的重要哲学范畴。环境伦理的动物权利论、生物中心论、生态中心论等理论,以其人性化、平等性、可持续发展与人对自然的权利和义务所表现出的公平、理性和可持续的理念密切相关,为人对自然的权利和义务提供了伦理指引。环境伦理强调爱护环境,保护大自然,平等、无差别地对待自然中的全体组成者,以促进未来的可持续发展。例如,施韦泽提出“敬畏生命”,认为人类需要对自然中所有的生物都保持同等的敬畏,人与其他生物相互连接,从而构成地球上相互连接的有机整体[3]。这些伦理观念与人对自然的权利和义务相契合。人对自然的权利和义务内隐了人与自然之间的平衡、平等和互惠关系,是人类和自然界能够和平相处、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

2.2 人对自然的权利与义务反映环境伦理的自然权利

自然价值论的代表人物罗尔斯顿认为,自然物本身能够创造价值,自然中的所有生物、植被、土壤等等都有其自身所固有的价值属性[4]。人对自然的权利和义务的核心在于人类能够相拥自然所赋予的正当利益,这要求人类必须遵守自然的规律和法则,尊重自然界内在的整体性和特殊性,承认自然界的内在价值,要爱护它,保护它。但是人和自然之间并不是主体与客体的区别,人类内含在自然之中,是自然界的一份子,是自然界的一个组成部分,人类与自然是一个完整的统一体,两者是密不可分的。不过人类又具有主观能动性,自身的命运与自然息息相关,必须运用自身的主观能动作用,以平等的态度看待双方的关系,自觉维护自然界的完整性,这既是人类生存的前提,发展的基础,行为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也是与人类整体利益重合的。

3 当代社会对自然的权利与义务的失衡

3.1 自然人的索取无度

随着科技的进步,人们的生活方式逐渐现代化,生活水平也今非昔比,但同时也带来了过度开发资源、人口爆炸、生活污染严重等问题,大大加剧了对环境的污染。而这其中每一个人类个体都逃脱不了自身所犯下的“原罪”——自然人天然从自然中索取资源以满足需求。正如美国预测学家、未来学家甘哈曼所说,“人们常常将自己周围的环境当作一种免费的商品,任意地糟蹋而不知加以珍惜”。19世纪伟大的西方哲学家黑格尔也说,“当人类欢呼对自然的胜利之时,也就是自然对人类惩罚的开始”。正是人类个体对自然索取的失控,以及缺乏足够的保护环境的认识和责任感,积少成多,每个人的具体实践都决定着自然环境的情况。

3.2 人类的生存困境

人类是一个包含了个体、集团、民族和国家的利益共同体,作为代际相成的共同体,人类不仅承担着这一代人的义务,享受着这一代人对自然的权利,还要注重保护下一代人和子子孙孙对自然的权利。不注重可持续发展的功利主义理念导致人类只注重眼前利益,完全不克制自身的欲望和需求,甚至认为可以通过科技来弥补环境破坏带来的威胁。从这个意义上讲,当代人对于自然的权利和义务进行实践所得到的成果,就是下一代所承接的自然,上一代的行为会直接影响到下一代人的生存品质,因此整个人类在时间和空间上就构成了一个环境伦理所构筑的共同体,牵一发而动全身。

3.3 国家和集团的权责失调

国家在对自然的使用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在对自然的保护中同样也起到多种作用。一方面,国家作为本国领土的自然资源的拥有者和管控者,有权力通过环境政策利用自然,使用自然。但在管理和使用中可能受到自身能力和观念的限制,不仅不能履行对自然的义务,反而会导致对自然的损害。另一方面,国家不是孤立存在的,是国际社会的组成部分,是一个更大的集团或者共同体中的一部分,需要维护和服从他国对自然的权利,这种利益的奉献正是对自然义务的重要基础。如果一味从自身利益出发,不关注他国权利,就会造成权利和义务的失衡,各个国家和区域性集团之间相互推卸责任,势必造成对他国权利的践踏,从而引发激烈冲突[5]。

4 环境伦理视角下人对自然的权利和义务的实现

庄子曰:天地与我并生,而万物与我为一。推动人对自然的权利和义务的实现就是推动人与自然的和谐共生,环境伦理视角下人对自然的权利和义务的实现,本文认为应该从以下四个方面着手,即提升人类对自然的权利和义务的认识和尊重,加强制度和机制保障,社会力量的推动和科学技术的支持。

4.1 提升人类对自然的权利和义务的认识和尊重

正如美国新环境理论的创始者奥尔多·利奥波德所言,“土地并非专门给人类使用的资源,它具有自身独立的存在价值”[6]。人与自然构成了道德共同体的对象,人们只有认识到自身对权利和义务的统一,才能够真正认识自然,尊重自然,遵守客观规律,将客观的强制要求内化为自愿、主动的抉择,才能够真正以道德自律来有效履行自身所承担的责任。也就是说,人对自然的权利和义务的统一需要人类在内心中有强烈的理念认同,在主观思想上建立明确的主动意识,真正以内在思想指导实践,坚持自我克制,严格约束自己,正如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大报告中指出的,我们必须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像对待生命一样对待生态环境,统筹山水林田湖草系统治理,才能够实现人对自然的权利和义务的协调统一。

4.2 加强制度和机制保障

人对自然的权利和义务的最终目标是实现权利和义务的统一、和谐,使得人们能够有效利用自然,自觉履行爱护自然、恢复损害的义务。而人是具有社会性的,每个人都需要从自然中获取利益,这种权利的实践和义务的履行也与人与人、人与社会之间的利益协调密切相关,需要自律与他律的统一。对于义务主体而言,他律能够以理性的社会压力和规则迫使人承担义务,不得不让渡一部分自己的利益而维护集体的利益[7]。因此,要坚持保护环境和节约资源的基本国策,必须建立和完善相关的环境法律政策和法规,这些法规不能仅停留在人对自然的使用和开发阶段,还要加强人对自然的义务的规制,以他律的方式明确人们在环境事务上需要履行的义务。给人们划定行为界限,加强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加大对环境治理的力度,更好地实现人对自然的义务,明确责任主体,强化监督机制,严惩违反相关法律和规章制度的个人以及团体,真正促进人对自然的权利与义务的有效统一。

4.3 社会力量的推动

政府是进行环境治理的重要主体,但是政府并不是万能的,除了政府的权力统治之外,社会也是促进环保的重要力量。尤其是各种绿色环保的NGO,其发展非常迅速,已经成为协调政府、社会、公众在环保事务上关系的重要组织,在人对自然的权利实践和人对自然的义务履行上具有重要意义。因此,应该创新公共参与机制,凝聚全社会的力量推动人对自然权利和义务的进一步实现,积极鼓励民间公益组织开展各项环保活动,加强宣传教育,调动社会各界参与其中,利用各种媒体尤其是新媒体平台展开互动教育讲座,大力宣传环保信息,以及政府的相关工作举措和进展,并优化公民的参与程序和建议程序,形成有效的环保监督机制。

4.4 科学技术的支持

先进的科学技术是人对自然的权利和义务进行实践的重要手段和工具。一方面,科学技术可能会威胁到环境保护,造成环境污染和资源浪费,引发各种环境危机;但是,另一方面,科学技术的进步又能够为环保提供有利支持,帮助人们解决过去难以解决的环境问题,化解人对自然的义务履行中遇到的种种道德困境。因此,科学技术不是环境问题的阻力,人类应当正确对待科学技术,择优使用,消除技术应用中的盲目性,以技术改善生存环境,以便更好地履行对自然的义务,保障自身权利的实现。政府应对环境保护科技研发给予大力支持,提供充足有效的资金和设备,创新污水治理方法和节能减排产品的开发,培养相关人员与储备力量,促进人对自然权利与义务的统一与实现。

5 结 语

十九大报告指出,生态文明功在当代,利在千秋。人是自然的产物,同时也对自然施加着重要影响。人对自然的权利和义务的统一是解决环境问题和人类生存发展问题的关键钥匙。面对新时代我国生态文明建设的新机遇,要科学、有效地使用人对自然的权利,自觉履行人对自然的义务,才能真正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和绿色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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