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 杰
(天津公安警官职业学院 治安系,天津 300382)
现阶段,我国群体性事件的数量居高不下,原因多样、性质复杂,处置起来相当棘手。而处置群体性事件应当是一个全社会共同参与的系统工程,但现实情况是在处置群体性事件中,大多数情况下只有公安机关一家独当一面、力不从心,很难达到最佳效果[1]。
处置群体性事件,除了降低现实危害以外,重要的是消除引发群体性事件的源头性问题,从根本上解决问题。维稳的前提是维权,但往往是群体性事件发生后,相关部门姗姗来迟,或者根本不来现场,不想解决问题。只有公安机关一家在现场与群众对峙,群众的根本问题得不到解决,只能空许愿,把本来与相关部门的矛盾转嫁给公安机关,导致警民冲突,最终群众迁怒于公安机关。
过去,媒体不发达,对群体性事件关注度不高,现在明确媒体参与。进入自媒体时代,百姓人手一部手机,人人都是摄影师,公安机关的执法行为必须规范,不能做错事,甚至不能说错话。2012年某地发生群体性事件,在警民对峙中,一辅警向群众伸中指泄愤,被人摄录后发到网上,引发众怒,全市所有饭馆拒绝警察进店用餐。
当前群体性事件原因多样、性质复杂、定性困难。如私募、非法吸收存款事件涉及人数众多、涉案金额巨大,定性十分困难,是政府部门监管失职,还是企业违法违规,谁来定性,谁来赔偿,操作起来十分困难。某市的一个私募事件,涉及全国各地9000多人、涉案金额1.25亿人民币,但涉事企业的老板因病去世,儿子又患了癌症,无力赔偿。市政府为此事召开了几十次会议,仍无法解决,大批受害群众多次围堵市政府讨要说法。一些金融事件涉事人员超过万人,财产数额超过数亿,而追回的财产数额微乎其微,处置难度成几何级数上升。有些群体性事件涉及外省、外市人员,需要各地政府及警方的沟通协作才能妥善处置,费时耗力、苦不堪言。
在处置群体性事件中一些政府的领导草木皆兵,害怕出现意外情况,影响政绩,一出事就派出大批警力去现场维护秩序,浪费了宝贵的警力资源,加大了处置成本。某市几百名群众持续堵路数日,几千名警察在现场维持秩序,长时间大兵团作战,人困马乏,后勤供给成本加大。
处置群体性事件是一个系统工程,应当是事先预防、事中处置、事后延伸。但现实情况是,群众从现场一撤走,各个部门认为万事大吉,怕担责任,赶快溜之乎也。缺乏深入细致的后续调查工作,缺乏把处置工作延伸到场外,延伸到社区,延伸到相关部门,为下次事件的爆发留下了隐患。
当前社会上各种矛盾冲突加剧,在群体性事件现场则表现为暴力冲突升级,自焚、暴力袭警、打砸抢烧等极端事件增多。如2008年的贵州瓮安事件、2012年的什邡事件、2015年的甘肃金昌事件,群众暴力袭警,冲击政府机关打砸抢烧,甚至攻击无辜的过往车辆及行人,后果严重,影响极坏。
处置群体性事件,公安机关只是诸多政府机关的一个部门,但因警察具有处理应急危害以及行使强制力的能力,群体性事件发生后,往往被政府推向第一线,将公安机关从协助者的地位推到了执法的前台,单打独斗、孤军奋战,公安机关的作用被政府无限的放大,有限的权力与巨大的责任及其不对等,领导寄予厚望,但公安机关却力不从心[1]。发生群体性事件时,公安民警都是最先赶到现场维护秩序、劝解疏导,防止事态进一步扩大。但是政府相关部门或涉事单位却不能及时到位,群众的诉求没有得到及时、合理的答复,引起群众的不满,造成更大的情绪波动,把矛头指向现场处置的公安民警,造成警察与群众之间的对立,使公安机关成为相关责任部门的“挡箭牌”。
当前,一部分的群体性事件中群众的要求是合理的,只是维权的方式不合法。当群众违法维权时,警察出面进行处置,但由于职权所限又不能为群众解决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实际问题,引起群众的积怨,导致群众对公安机关的不满情绪上升。
另外,在群体性事件的初发阶段,一些政府领导马上就会考虑到公安的“威慑”力量,而要求公安机关提前介入,做好现场的秩序维护工作。但由于一些群众的诉求带有一定的合理性,现场的公安民警往往无所适从,对部分群众出现的一些违法行为不敢大胆干预。这样一来“威慑力量”非但没有起到“威慑”的作用,反而间接地起到了助长作用[2]。如2002年某市海洋渔业公司闹事,一开始有部分职工上路拦截交通,公安机关立即向上级党委政府汇报,上级为了避免事态的升级,要求公安机关到现场维护秩序。这样一来,似乎给了闹事职工一个信号:“公安不管,我们的行为不一定违法”,于是变本加厉,直至发展到围攻政府机关。
同时由于绝大多数的群体性事件是由人民内部矛盾所引发,这就要求对事件处置工作要慎之又慎,但个别部门领导不懂得做耐心细致的群众工作,一味靠警察的威严去强行压制群体事件,反而会使处置工作适得其反。此外,对事件介入时机的选择,特别是对上访等群体性事件的介入时机选择是相当重要,如果介入过早,就会把问题或矛盾引向公安机关。如果介入过迟,就会造成政府对公安机关的不满或其他严重后果,把握起来有一定难度。
目前公安机关被政府过多地牵扯到与百姓切身利益相关的土地征用、房屋拆迁、社会保障等诸多非警务活动中。公安机关超越职能部门的地位而被推到风口浪尖,职能错位和权力越位,警察强制权被政府频繁借用,影响了警察权威和公安机关的声誉[3]。
公安机关是社会控制的最后一道防线,警察的执法对象应当是违法犯罪人员,但在群体性事件现场警察的执法对象多是维权的百姓。往往群众还没将事件激化到最后阶段,相关部门就已经把事件演绎到最后阶段,激化了社会矛盾,迫使公安机关被动的介入到事件中。
根据《公安机关处置群体性事件规定》,公安机关主要是对已经造成现实危害的群体性事件具有管辖权,但对尚未形成现实危害的群体性事件由谁负责至今没有明确规定。而现实工作中,公安机关的作用是维护现场秩序,并对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做出依法、妥善的处置,由相关部门与群众对话沟通并最终解决问题。但相关部门和涉事单位往往行动滞后,反应迟缓,个别涉事部门盼着事件闹大,甚至故意激化矛盾把事件闹大,好让公安机关介入。同时,由于以“党政主导、公安主力、部门参与”的社会应急处置联动体系尚未真正形成,相关部门参与处置的主动性、积极性不强。而公安机关直接介入尚未造成现实危害的群体性事件又与现有法律规范相矛盾,处境十分尴尬。
公安内部处置机制也不规范,各地不统一,有些地方是国保部门牵头、有些地方是治安部门牵头、有些地方是属地公安机关牵头,没有专门机构,不能形成合力且内耗严重,影响了处置的效果。
目前一些群体性事件花样翻新,游离与合法与违法之间,游离与治安法规与其他法规之间,如几百人在公共道路上散步式堵路、几百辆汽车在交通要道上以低于2公里/小时的速度行车堵路、在公共场所集体列队等,处置起来缺乏法律依据。
一些群体性事件是政府利益与群众利益发生矛盾,如征地、拆迁、环境污染等,政府要维稳,百姓要维权。公安机关深陷其中,两头受气,不好把握。还有一些事件是政府好心做好事,但群众却不买账,如化工项目上马、建焚烧垃圾站等,政府坚持做好事,群众坚决抵制,双方剑拔弩张,公安机关不知所措,处置工作及其困难。
我国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公安机关双重领导管理体制。实际工作中上级公安机关强调“统一领导”,地方政府强调“以块为主”。其中,由于依靠地方的财政、人事制度,公安机关在实际工作中更多地由地方政令直接安排工作,而上级公安机关的政治和业务领导则显得相对局限,“以块为主”发挥着显著的主导作用。虽然公安部多次要求各地公安机关在处置群体性事件中要遵循“慎用警力原则”,但由于地方党委、政府对所属公安机关有绝对的人事权和财政权,属地公安机关对地方党委、政府要求介入群体性事件的命令自然是言听计从,不敢违抗,“慎用警力原则”形同虚设。
我国公安机关的行政管理活动弹性空间较大,边缘界定不清晰。公安机关的“广”作为与相关职能部门的“懒”作为形成鲜明的对照,致使其职能部门轻松的通过“借用”警察权直接迅速地完成其工作任务,而产生的不利后果却要由公安机关承担。
另外,一些职能部门先期调处不力,有些主管部门对待群众信访、诉求、反映情况等推诿、扯皮,甚至拒之门外,致使一些可以在初期和基层解决的问题久拖不决、激化扩大。发生群体性事件后也不及时与公安机关沟通,人为激化矛盾,逼迫公安机关介入,意图依靠公安机关的强制力解决问题。
处置群体性事件必须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事件发生以后,由相关职能部门出面了解情况予以妥善处置和加以解决,公安机关负责维护现场的治安秩序。但是有的时候,相关职能部门“犹抱琵琶半遮面”,不从根源上查找问题并加以解决,只是单纯地依靠公安机关解决问题,没有形成全社会共同维护稳定和消除化解矛盾的工作机制和态势。
目前,虽然绝大多数群体性事件均能在发生前提前预警和应对,但由于群体性事件具有突然发生的特点,仍有一些群体事件在发生时间、地点、规模、组织策划者等情况难以提前掌握和发现,搜集情报信息和预警工作相对滞后,不能将事件预防和消化在预谋阶段,一旦事件发生则来势凶猛,只能由公安机关匆忙应对,如2016年10月11日全国部分地区复员军人进京维权事件。
一些公安机关对可能引发的群体性事件的信息缺乏政治敏锐性,思想重视程度不够,预警工作不充分、不及时,缺乏收集情报信息和研判情报信息的意识;平时缺少实战演练,反应能力不足,没有形成比较严谨规范的处置程序和机制;各项准备工作不充分、不到位,警察到达现场后指挥不畅、纪律松散、各自为战、协作不力等现象比较突出,有时因处置不当而激化矛盾,甚至引火烧身,使事态扩大。
公安机关在介入群体性事件时,应当为自身找到正确的位置,对于大多数群体性事件来说,如拆迁征地、劳资纠纷等民生问题,在公安机关职权范围内是无法解决的,必须依靠党委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才能解决。因此公安机关领导千万不要越俎代庖、急功近利、滥用职权,一定要把自己置于党委政府的领导之下,在公安机关的职责范围内妥善的处置群体性事件,避免矛盾进一步激化并失去控制,避免造成警民之间的严重对立。
从当前群体性事件的诱因分析来看,有一部分事件是群众“有理取闹”。那么,作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的主要力量的公安机关,在处置这类事件的时候,首先应当从思想上正视,不要一遇到群体性事件就认为群众是“无理取闹”而立即采取强制措施。目前,大部分群体性事件的诱因和公安机关没有直接关系,问题也不是只靠公安机关一家就可以解决的。因此,在处置过程中,公安机关一定要明确自己的职责和定位:警察到现场处置群体性事件是出于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的需要,而不是针对群众提出的具体要求。一定要把维护现场治安秩序放在第一位,只要现场不发生违法行为,警方就不过多干预,对于在事件现场实施违法行为的人要依法适时予以处理。
群体性事件发生中,大多数群众认为自己的行为有正当的理由,因此,公安民警一到现场,肯定会增强群众的抵触、抗拒心理,将公安机关的介入视为对其合理性要求的阻拦,往往采取不合作的态度,拒不服从公安机关的指令,甚至对执法民警辱骂、侮辱。此时,如果公安机关贸然采取强制措施,肯定会激化矛盾,导致事态升级。所以,在事件现场没有发生暴力行为时,公安机关要尽最大的可能采用“软”处理的方式,对现场群众进行教育疏导,讲理讲法,切不可操之过急,更不可滥施武力,强行压制。
公安机关具有治安管理职能,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是公安机关的职责所在。在协助党委、政府依法处置群体性事件时,公安机关必须发挥其职能作用,提高党委政府的处置效率,最大程度地节约社会资源,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4]。
实践证明,处置群体性事件只有发现得早,才可能控制得住,继而处置得好。群体性事件虽然具有突发性,但仍然有一个孕育、酝酿、发展、发生的过程,要充分发挥公安机关的职能作用,强化情报信息的搜集工作,了解、掌握群体性事件发生的蛛丝马迹,提前预警,尽量使危害程度减少到最低限度。一是强化公安民警搜集情报信息的意识,将搜集情报信息融入日常工作中,形成一种制度,落实预警责任,充分发挥公安机关的优势和作用;二是加强情报信息网络平台建设,构建以国保、反恐、经保、治安、网安、防暴和派出所为主体,以秘密力量和信息员为骨干,以治安积极分子和治安志愿者为依托,公秘结合,专群结合,纵横交错,覆盖整个社会的情报信息工作体系[5];三是加强和完善不安定因素的排查和化解工作,坚持定期排查与专项调查相结合,对重点行业、重点区域和重点问题组织专门力量开展深入调查,掌握一手资料并对资料进行大数据处理分析,提前部署;四是建立不安定因素的档案资料管理制度,有分析、有积累,做到心中有数。发现有引发群体性事件的蛛丝马迹,立即向上级机关报告,同时通知涉事部门提前做好化解工作,力争将事件化解在萌芽阶段。
搜集情报信息,只是预防和处置群体性事件的第一步。要想掌握处置工作的主动权,必须将搜集上来的信息加以科学的分析判断,做出科学的决策,这是群体性事件处置工作取得成效的保证。因此我们必须在客观、全面、细致地搜集信息的基础上,建立一套科学高效的预警系统,对收集上来的信息进行缜密的筛选和整理,利用大数据系统进行分析,去伪存真,继而进行科学决策,达到高效、灵敏.以做出正确的决策。一是将搜集的情报信息进行“去粗取精、去伪存真、由此及彼、由表及里”的综合处理,使之形成一个能够比较清晰地反映事态状况的完整事实材料,如事件的诱因、规模、构成、地点、形式、指向目标、激烈程度和具体要求等情况;二是依据事实材料,对反映事件各个方面的问题做出比较客观、科学的分析判断。然后根据上述分析结果,做出科学决策,制定处置方案。此时,应充分考虑到事件发展的最严重程度,制定出科学实用、行之有效,比较有把握的处置方案。但也不必草木皆兵、如临大敌,过多地浪费人力和物力资源。此外,还应该多设想几种情况,制定多个处置方案,以免实际情况发生变化而措手不及。
群体性事件发生后,肯定会造成现场治安秩序和交通秩序的混乱,维护现场治安秩序和交通秩序是公安机关的职责所在。要发挥公安机关的职能作用,掌握临场处置的主动权。根据实际情况可以采取封锁现场、疏散聚集的群众、设置警戒区域等,维护现场的治安秩序。交通警察通过疏导车辆、行人,实行区域性交通管制等方式,维护现场的交通秩序。
现场秩序稳定后,公安机关要协助有关部门积极开展教育疏导工作,力争尽快化解矛盾。对于挑头闹事者、幕后操纵者要采用重点教育、各个击破的方法,向其宣讲法律法规和警方的态度,表明我们维护社会稳定的决心,使其偃旗息鼓,主动退出事件;对于一般参与者要告诫他们用合法的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对起因复杂、规模较大,尤其是群众提出的愿望要求与相关政策法律、实际情况差距较大群众情绪又较为激动的,不要草率地下结论,可在调查取证、耐心细致进行教育疏导的同时,请有关部门尽快给与答复。
由于绝大部分的群体性事件属于人民内部矛盾,因此,教育疏导应贯穿在整个处置过程中。通过教育疏导,让大部分事件主体回归理性、回归法治,达到“不战而屈人之兵”的目的。
群体性事件发生后,公安机关作为职能部门,应迅速出动力量,对事件进行调查了解,尽快掌握社会不稳定情况和事件动态。在事态还没有恶化前,公安机关要站在维护社会治安的立场上,维护好现场秩序,不要轻易的介入到具体的事件中,成为事件的一方。赶到现场的民警,在迅速弄清事件起因的同时,及时向党委、政府及上级公安机关报告,为领导决策提供参考意见,争取工作主动权。同时向涉事单位及主管部门通报相关情况,搭建双方沟通的平台,请相关部门的负责人来到现场,促成双方真诚对话,做到“公安搭台、政府唱戏”,力争从源头解决问题。
教育疏导是处置群体性事件的主要手段,但不是唯一的手段,过多的强调和使用教育手段不但会错失处置良机,也会使事件主体更加有恃无恐,使事态加剧。因此,当事态向恶性化方向发展时,必须依法果断处置,避免危害后果的扩大蔓延。
公安机关要根据群体性事件的规模和发展趋势,决定处置时机和方式。具体而言,对发生在单位内部,未出现打砸抢烧事件的,不要公开介入,可派便衣民警去现场了解情况;对到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上访请愿,或未经批准游行示威静坐的,可派民警维护现场秩序,掌握情况,配合党政领导做教育疏导工作,引导事态向好的方面转化;对围堵党政机关、冲击重要部门、阻塞交通枢纽,或聚众械斗、骚乱哄抢的,要派足够警力赶赴现场进行处置,防止事态恶化;当出现挟持人质,实施打砸抢行为等紧急情况时,要果断采取强制措施驱散人群,解救被困人员,避免更大的严重后果。
当然,事件的处置措施必须在党委和上级公安机关的统一指挥下进行,重大举措、重大行动事先必须请示党委、政府,经党委政府批准后方可进行,绝对不得擅自行动[6]。
虽然绝大部分群体性事件属于人民内部矛盾,但仍有一些群体性事件的背后有非法组织和敌对势力插手操纵。公安机关要加强侦察控制工作,牢牢掌握处置工作的主动权。
1.加强侦察工作
处置群体性事件不只是公安机关某一个部门一家的事情,应当是各个警种协作配合,共同作战。公安机关的侦查部门要适时介入,利用侦察手段查清、掌握事件主体中涉嫌违法犯罪人员和非法组织及敌对分子背后插手的具体情况,及时固定证据。对那些从中进行打、砸、抢、烧、爆炸、杀人等严重威胁公民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及社会公共安全的刑事犯罪活动,及时予以坚决地打击,决不手软。对属于非法组织和敌对分子插手操纵的事件,要把事件的组织策划者、骨干分子与一般随从群众区分开来,要采取强有力的措施,及时控制幕后操纵者和组织者,依法打击处理。实践证明,要想把群体性事件控制在萌芽状态,及时控制和抓捕带头煽动闹事的违法犯罪分子和敌对分子,是非常必要和有效的一招,可以使事件主体因群龙无首而自动解散。
2.做好现场取证工作
及时做好现场调查取证工作,为妥善处置事件、事后处理违法犯罪人员创造条件。群体性事件发生以后,由于参与群众较多、情绪比较激烈,往往会造成一定的法律后果。同时,又由于在事件发生过程中,人员嘈杂、场面混乱,再加上大量的围观群众,一时往往很难分清制造混乱、实施违法行为的相关人员。因此,现场取证工作应贯穿于整个处置过程。其作用是为以后处理事件主体提供证据。必须将它作为一项重要工作,高度重视。可采用公开与秘密相结合的手段进行取证,如用录音机、录像机、照相机等器材,化装成记者混入人群中进行录音、录像、拍照。此时,要注意保护自己,不要暴露身份,以免受到伤害。
对组织者和骨干的违法行为要现场取证,掌握事件真相,为事后打击处理提供确凿的证据。
当前,我们的重要任务是维护稳定。这就要求我们在处置群体性事件时应快速反应,及时出击,这是处置群体性事件的关键所在。在处置过程中做到快速反应、及时出击,必须建立在常抓不懈,时刻准备的基础上。只有平时准备充分,才能够保证一声令下,立即开赴事件现场。
1.提高思想认识
要深入搞好坚定社会主义信念的教育、形势教育和国情教育,各级公安机关必须充分认识当前国际、国内的复杂形势;充分认识到社会矛盾将长期存在有时甚至相当激烈;充分认识到我国的改革开放已经到了攻坚阶段,群体性事件的发生是不可避免的;了解现阶段哪些政治、经济、文化教育因素与社会问题可能诱发或引发群体性事件,从而在思想认识上做好随时应对群体性事件的准备。
2.健全组织机构
首先要建立健全各级指挥机构,各级公安机关要有专人负责指挥、领导群体性事件处置工作。其次,需要建立一支专业队伍,做到定人、定位、定责,一旦发生事件能够拉出一支素质强、作风硬、本领高,具有丰富实战经验的处置力量。
3.强化作战训练
通过严格的训练,提高公安机关的整体作战能力、领导者的组织指挥能力以及随机应变能力;培养过硬的优良作风,做到“召之即来、来之能战、战之能胜”;通过训练还可以强化集中统一指挥、令行禁止的观念。同时还可以搞一些实战演练,根据本地区实际多设想一些方案,以便在实践中能处惊不乱、应付自如。
公安机关要明确自己的职责所在,充分发挥主力军的作用,牢牢掌握处置工作的主动权。一是正确区分矛盾性质,避免矛盾激化。凡是属于人民内部矛盾的事件,要耐心听取群众的意见和诉求,请相关职能部门领导到现场与群众对话沟通,对群众的正当合理的要求尽快给予回答和反馈。维护现场秩序,保证现场始终处于和平状态。对属于敌对分子幕后插手操纵的事件,必须采取强有力的措施控制为首分子,防患于未然。对那些实施打、砸、抢、烧等严重暴力犯罪的犯罪嫌疑人,及时果断地处置,决不手软;二是灵活机动,掌握临场处置的主动权。尤其是群众提出的诉求与相关政策法律差距较大,而群众的情绪又较为激动的,不要匆忙草率地下结论,可在调查取证、进行教育疏导的同时,约定答复的时间,缓解现场紧张的气氛,为处置工作赢得时间和条件;三是强化处置预案的针对性,确保临场处置井然有序、得心应手。公安机关必须经常研究当前的社会形势,结合公安工作,制订和完善处置群体性事件的工作预案,在指挥调度、工作职责、任务分工、方法措施及器材保障等方面逐一明确,责任到人,使每一位参战人员明确自己的职责和任务。同时,要加强对预案的平时演练,切实提高公安机关控制局势、协同作战、临场处置、单兵作战和快速反应能力。只有平时训练的好,才能做到临阵不乱、确保处置工作顺利进行。
对于群体性事件的发生,一般情况下不作宣传报道,以免引起负作用。如果必须报道要十分慎重,认真对待,应从引导社会正确舆论,有利于平息事件,维护国内团结、民族利益和我国的国际形象出发,搞好宣传报道。报道内容必须真实、及时、准确,有利于社会稳定。公安民警不得私自接受媒体采访,不得在事实不清或未经过有关部门核实的情况下透露事件信息。要充分考虑事件报道后在国内外可能产生的影响,并据此决定是否报道,如何报道以及报道范围。这样做有助于稳定事件主体的情绪,稳定全体社会成员的情绪,消除他们内心中的不安和彷徨,从而使事件得以平息或沿着积极的方向发展,以维护社会稳定与治安秩序。
为此,公安机关应加强与新闻出版部门和大众传媒部门的联系,严格把好舆论关。同时加强对群体性事件现场新闻记者尤其是外国新闻记者的管理,任何人未经批准严禁进入现场采访和拍照。
对群体性事件的报道,必须严格按照规定,一般由新华社、人民日报、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中央电视台报道,必要时由新华社统一发布。报道时,对事件的详细情节不宜描述,以免相互暗示、模仿,诱发新的违法行为。另外,如发现国内外有关群体性事件的报道不属实或确有明显的歪曲,公安机关应及时协助新闻单位组织报道,予以澄清,以免加剧矛盾,使事件继续恶化。
群体性事件在造成社会秩序混乱和物质损害的同时,还容易引起人们思想混乱,心理恐慌和积怨。因此,消除人们由于事件造成的心理压力和积怨也是公安机关的一项重要任务。各级公安机关尤其是基层派出所要发扬公安机关的优良传统,发挥公安机关的工作优势,深入社区、深入居民家中做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稳定群众的情绪,力争改善干群关系,改善警民关系,从源头消除不安定因素。同时,对由于渎职、以权谋私、腐败等行为,引起群众强烈不满,从而引发事件负有直接或间接责任的责任者和单位负责人,要建议有关部门进行处理,并将结果公之于众,消除群众内心的积怨,平息矛盾,防止反复。
[1]王振光.公安机关预防和处置群体性事件研究[D].中南大学,2009.
[2]邓海鸥.群体性事件公安机关处置机制研究[D].国防科学技术大学,2009.
[3]妧婧.公安机关处置群体性事件初探[D].山东大学,2008.
[4]黄淑娥.论公安机关处置群体性事件原则[J].政法学刊,2006,(3).
[5]李鹏.处置群体性事件的法律思考[J].山西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2007,(9).
[6]魏新文.处置群体性事件的困境与出路[J].中共中央党校学报,200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