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处理效益与安全的关系是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关键

2018-01-27 04:18郝克盛
天津科技 2018年7期
关键词:预防为主负责人经济效益

郝克盛

(天津泰达电力有限公司 天津 300457)

0 引 言

2014年 12月 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条规定:“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安全生产关系到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关系到社会稳定和经济健康发展。“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是我国安全生产工作长期经验的总结,也是用鲜血和生命换来的。实践证明,正确处理经济效益与安全生产的关系,坚定不移地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是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关键。

1 效益与安全的关系

1.1 安全是生产的前提

众所周知,随着我国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轨,市场经济机制逐步深化,无论是各级政府还是各经济实体,无不把发展经济或追求经济效益摆在重要位置。一时间,“效益是生命”“时间是金钱”“一切靠实力说话”“企业唯一的宗旨是追求利润最大化”等口号铺天盖地。诚然,在市场经济机制下,追求经济效益无可厚非,但值得一提的是,在抓经济效益的同时,必须同时抓好安全生产工作,特别是当生产和安全发生矛盾时,必须坚持安全第一,生产让位于安全原则。只有在保证生产绝对安全的前提下,才能去追求经济效益。

1.2 安全生产事故举例

事例一:2000年初,某县花爆厂接到一笔大规格爆竹(属于国家明令禁止生产的品种)的生产订单。为完成订单,业主不顾时间紧、任务重、操作人员不具备安全操作基本素质的现实,盲目追求经济效益,违规扩大生产,采取增加加工费等方法,吸引一部分未经任何安全教育、培训的人员到厂务工。事故发生当天,配药工李某违反操作规程,造成火药磨擦起火,引起爆炸。由于该厂生产的是国家明令禁止生产的大规格爆竹,车间内当日存放的成品及原料火药量严重超标,直接爆炸引发周围堆放的成品、半成品和原料接连爆炸,造成 30多人死亡,10多人受伤的特大恶性伤亡事故。

事例二:某化工厂主营甲硫醇钠,经营亏损严重。为减轻债务压力,该厂将厂房设备租赁给某新技术发展有限公司经营,主营项目仍然是具有相当危险的甲硫醇钠。出于资金紧缺及经济效益等考虑,在租赁后并没有按照国家规定对有关安全设备进行及时改造和维修,继续使用过时老化设备。一天,生产副厂长王某组织几名未经培训的工人接班操作,突然氧化釜搅拌器传动轴密封填料处发生泄露,导致操作平台发生爆然,整个生产车间起火,结果造成 8人死亡和4人重伤的重大伤亡事故。

事例三:某选矿厂是一家私营企业,投资者林某、范某为了获得建厂批准,聘请了正规的设计单位严格按照国家建设工程有关规定尤其尾矿的安全设施规定进行设计,有的还高于国家标准,因而很快获得有关部门批准。但投资者为了节省资金,要求施工单位不需完全按照批准的安全设计施工。结果,投资者利用一条山谷构筑尾矿库,其基础坝是用石头砌成的一道不透水坝,坝顶宽5,m,地上部分高4,m,埋入地下约 2,m,后期坝采用冲积法筑坝。施工完毕,投资者通过熟人疏通关系,使选矿厂尾库未经严格验收就投入使用。某日,突下大雨,由于尾矿积水过多,导致尾矿库后期坝中部底层突然倒塌,随之整个后期堆积坝垮塌,共冲出水和尾沙15,820,m3,同时冲垮43间民工简易工棚和57间铜坑矿基建队房屋,致使28人死亡,56人重伤。

1.3 事故原因分析

综合以上 3个典型事例,不难看出,一些企事业单位负责人为了追求经济效益,在安全与生产发生矛盾时,不是生产让位于安全,而是安全给生产让路,冒险蛮干,最终导致重大人身伤害及财产损失事故。剖析其思想根源,就是面对眼前的经济利益,忘记了“安全第一”的原则,抱着侥幸心理,铤而走险。

2 促进安全生产的建议

随着我国政府一系列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相继出台和对安全生产工作管理的不断加强,“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已经深入人心。一般情况下,绝大多数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能很好地处理安全与生产的关系,但在安全与生产发生激烈冲突的特殊情况下,就未必能够坚持原则。“安全第一”说起来轻松,做起来并非易事,还需我们不断努力。

建议一:不断加大安全生产监察力度,促使安全生产主要责任人自觉摆正效益与安全的关系。目前,各级政府相继成立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对各自管辖范围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了监察管理,但其广度和深度还远远不够。应采取不同渠道开展监察工作,除正面监察外,还要建立安全生产监察举报制度,对于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的严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安全管理制度的行为,下属可以进行举报,对于查实的严重违规行为严肃处理。要借鉴上级对企业领导进行民意测验的做法,定期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开展安全生产工作专题民意测验,对民意测验不合格的,坚决取消其担任企业负责人的资格。总之,要通过各种有力措施,创造氛围,使企业负责人都能自觉摆正效益与安全的关系。

建议二:通过立法等手段,提高事故处理成本,促使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更新理念,自觉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国家应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通过立法等手段,逐步提高职工伤亡赔偿标准,加大事故处理成本,一旦发生伤亡事故,经营单位就有可能倾家荡产,使为者再不能为,不为者触目惊心。旨在更新安全生产理念,使每一个安全生产责任者都能主动自觉地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3 结 论

只要我们坚持不懈地采取切实可行的有力措施,千方百计地促使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正确处理效益与安全的关系,主动自觉地抓好所属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那么,减少和杜绝各种安全生产事故的愿望就有可能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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