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瑞·梅 著
唐学亮 李健康 译
常常有人主张,对由于援救路旁交通事故受害者而造成的可预见但却并非故意的伤害后果,医生应该承担高于常人的行为标准。即使对于那些他们有着善良意图的行为,人们也期待医生要知悉该行为的风险。如果一个医生移动一个受伤严重的人并因此而加重他的伤情的话,那么,即使一般的旁观者不会为这个二次伤害而负责,这个医生也应负责,因为人们认为一般的旁观者不知道这些风险而医生知道。
近来,有个争议风靡一时,那就是哲学家是否应该对由于他们的著作或者对各种政治事件的参与而引起的可预见但却并非故意的政治伤害后果,承担高于常人的行为标准。尽管近来对马丁·海德格尔卷入纳粹党的揭示刺激了这一争论,但显然这个问题要远远大于一些顶尖 (leading)哲学家们自我宣称的政治行动。对我们多数人来说,它是这样一个问题,即是否有任何的理由考量我们的哲学研究所可能造成的政治反响。这只是问题的一部分,一个更大的问题是,什么是哲学家的政治责任?我将通过哲学家的三重身份,即作为学术职业人士、作家和受到社会尊重的群体成员,来回答这一问题。在这篇文章中,我将要考察哲学这一职业以查看哲学家是否有特殊的职责 (duty)去激励民众或者追求可能减轻其政治责任的智慧。本文认为因其工作的性质,哲学家要承担更多而不是更少的政治责任。
在第11届美洲哲学大会一个全体会议的致辞中①理查德·罗蒂的演讲于1985年11月发表于墨西哥的瓜达拉哈拉,后出版于The Proceedings and Addresses of the American Philosophical Association, 1986, Vol.59, pp.747-753.,理查德·罗蒂再启哲学史中的一个古老争议。罗蒂这样宣称,“我们不应该认为,作为哲学的教授,我们的任务就是成为政治运动的先锋。我们不应该要求,诸如戴维森或伽达默尔的语言观要带有 ‘政治意味’,或者因缺少这样的意味而将他们的作品弃之如履……我们应该摒弃……海德格尔的观点,即哲学的运气决定人类的运气。”
罗蒂受到来自各方面的批评,②参见欧非拉·斯楚特 (Ofelia Schutte)和托马斯·奥克斯特 (Thomas Auxter)撰写的、与罗蒂演讲同刊同期发表的两篇文章。尤其批评其在第三世界发表如此声明所表现出的感觉迟钝性,因为第三世界的哲学家常常把自己视作,并实际上正在成为,他们社会中的机敏的政治批评家。在这样的背景下,罗蒂为作为一种 “游戏”形式的哲学进行辩护就显得格外辛辣 (poignant)。他认为哲学,如果有任何政治意义的话,其仅仅也只在于,它以一种乌托邦沉思的方式提供政治的希望。我希望对罗蒂以及其他人的哲学家不应该承担更多的政治责任的主张提出一个哲学的挑战。首先,我将反对两种最常见的认为哲学家承担减轻责任的主张。然后,我将提供一个正面的认为哲学家要承担加重责任的论证。在最后,我将对作为职业群体成员的哲学家的特殊责任做出一些评论。
在柏拉图的 《申辩》中,苏格拉底以下列方式来为其哲学研究的价值进行辩护。 “如果你杀了我,你将很难找到第二个像我这样的人。神明把我缚到 (attach)这个城邦——尽管这是一个说起来有些滑稽的事情——就像一匹肥壮而高贵的骏马因其体重而变得行动迟缓,需要某种牛虻附在身上以使其焕发精神一样。正是为了执行类似这样的任务,我相信神明才把我置于此城邦之中。我从没有停止唤醒你们每一个人,无论何时何地,只要我同你们在一起的时候,我从没有停止说服和申斥你们。”③④ Plato, The Trial and Death of Socrates, tr.G.M.A.Grube, Indianapolis: Hackett, 1975, pp.30e-31a, p.33b.运用这个隐喻去描述哲学家的职责显得尤其生动。牛虻的作用 (拟人化的说法)只在于叮咬马匹。无论它采用何种方式达至这一目的,并且无论在实现这一主要目的的过程中,它实现了什么样的附带目的,都被认为是正当的。牛虻的职责仅仅在于可能通过叮咬和嗡嗡作响的方式促使骏马从舒适懒散的状态中奋发向前。
哲学家在社会中的角色跟牛氓对骏马的角色是类似的 (parallel)。至于在这种叮咬下社会最终会做出什么,这就不是哲学家的责任了。事实上,在稍后的 《申辩》中,苏格拉底径直得出这样的结论:“如果有任何人想要回答我的问题并且听我说什么的话,无论富贵与贫穷,我都会一视同仁地向他们提出问题。要我向他们或好或坏的行为负责的话,这就是不公正的,因为我从没有承诺教给他们任何东西,并且也没有这样做过。如果有人说他跟我学到了任何东西的话,他一定是在说谎。”④因此,苏格拉底主张唯一一个需要他为因他的教育而引起的公共结果负责任的事情就是某种特别的义务,这种义务是经由承诺或契约产生的。根据苏格拉底的观点,如果没有这一特殊考虑的话,那么哲学家就不对其教育的结果负责。
关于记者的角色,常常也有类似的主张。有人认为记者的主要职责在于通过向受众报道事实而激发 (stimulate)他们。如果因这种特定消息的传播而引发危害后果的话,那么,根据这种观点,记者是不需要负责任的。如果由于被告知少数群体某些成员的犯罪行为而使公众组成治安联防团伙 (vigilante gangs)的话,那么接下来的危害就只是记者在追求使公众获得知悉这一主要职责的过程中所造成的一个意外结果。当记者担忧特定的人对信息的可能反应方式时,这种主张仍然发挥作用,他们可能进行某种程度的自我检查,使其不可能强有力地向公众提供职业记者认为是最重要的信息。
常常有人主张,虽然特定的职业人士对危害有着比常人更少的责任,但是这会因他们同时被设想有着比常人更多的义务而得到弥补,比如比常人更强劲的追求智慧的义务。在下一节中,我将承担起哲学家的这个追求智慧的特定义务。在这里我仅仅只是指出,比起非专业人士,所有的专业人士都有义务更加奋力地追求某种价值,但并非所有类似的专业人士都有着类似的更少的责任。比起其他的作者或教师,哲学家和记者有着相当不同的身份。苏格拉底的立场似乎是这样的,刺激人们进行哲学化的思考,使得哲学家的相当显明构思的言论和写作免于政治批评,而对那些关注其他种类刺激的作家来说却未必是这样的。
我希望通过当代的一个案例去评估这一主张。请考虑这一情况,差不多20年前,在伦敦海德公园的演讲角我看到这一幕。在众多演讲者之中,一个巴基斯坦人正在发表一个针对时任印度政府政治哲学的演讲。这个演讲相当雄辩并富有思想性。但随着演讲的进行,许多印度人聚集起来,他们中的很多人因为这个巴基斯坦人的演讲而变得异常激动。当人群开始如潮水般涌向该演讲者时,警察到达了现场。在接下来的混乱之中,许多人被逮捕,这个巴基斯坦人也被带进了警察局。他至少要为这场几乎酿成的暴乱负部分责任吗?公众对其演讲的反应是一件易于预测的事情。该演讲者能运用苏格拉底的理论,仅仅声称除了对受众进行激励以外,他对他们没有其它特别的责任 (commitment)吗?尽管他可能并不应该受到谴责,但我认为他应该为该事件负部分责任,即使这些印度人明显地误解了他的演讲。
这个巴基斯坦演讲者知道 (或者应该知道)印度人会以一种激烈的方式回应他的演讲,然而他却并没有试图减小这种可能的伤害后果。因此,他至少要部分地为该结果负责。当然,在考虑所有事情的情况下,可能还有一些更重要的考量因素 (比如以言论的方式反对印度政府进行种族压迫的需要)使得这个演讲者不应受到谴责。但是,摆在我们眼前的是,我希望通过这个类似案例所要传达的不是他是否应该受到谴责的问题,而是他是否应当考虑到受众的政治反应,并且感到要为其负责。正是这第二个问题使得我认为需要一个明晰的肯定答案,并且它也可能为一些哲学言论和写作提供一个类似的答案。
在下文中,我将主张一些哲学家,比如尼采,跟上例中所提到的那个演讲者是一样的。但是苏格拉底的事例则不同。与他的原告在审判中所声称的相反,苏格拉底的哲学研究没有明显地引起可预知的伤害。如果伤害源于一个难以预测的哲学研究,那么就不为这个伤害承担责任。然而,尽管如此,与苏格拉底的声称相反,哲学家们应该为因其著作或言语可能产生的一系列影响而感到担忧。
甚至在海德公园演讲角的时候,一个演说家就有责任将其演说的可致伤害最小化。如果这个演说家已经因其特定的社会角色而成为专业人士,那么事情的评估还要简单一点。职业地位承载着角色责任,其改变存在于社会成员间的正常的道德关系。角色责任是一个人由于同意承担社会中一套特定的任务或由于可能被不情愿地安放在承担各种任务的位置上而承担的责任。设置角色责任的优点在于社会中每个人愿意参与特定的角色,抑或说其具有在多种设置的任务中忠于内心的品德信任。至少对于一些角色来说,关键因素是一个人主动选择承担在正常情况下不用承担的各种任务。对这一职位的主动选择以及随之而来的职责致使这个人负有以上这些责任。相应地,如果伤害源于其有职业责任却未付之行动的话,那么这位职业人士也要为这些伤害所致的后果负责。所有类型的职业人士在其职业领域内有着相似的职责。①关于这一观点的详细研究,请参阅我和马丁·库德 (Martin Curd)的合著:Professional Resposibility for Harmful Actions(Dubuque, Iowa: Kendall Hunt, 1984)。所有类型的职业在涉及其专业自诩范围内都负有类似的责任。
专家,最基本的含义就是指那些独立于一般社会公众之外、掌握专业知识或技能的人。专家承担的角色为其创造了特权,其本身责任的加重是与其在社会中的特权地位息息相关的。社会中的专家为其设定的特权角色及其创造的责任,都与其所处的特权状态紧密相连。某项职业因其承担作为职业特权对价 (cost)的一系列持续整个职业生涯的职责而不同于一项独立任务,一般来说,其与具体任务相关的角色并不能确定终其一生的行为领域。这些专业责任不等同于专业所承担的能够持续整个职业生涯的一系列责任,作为职业特权的成本,尽管与这个角色相关的不同任务一般不是定义有生之年的行为范围。在一个相对自治的行为领域的背景下,角色责任是最有用武之地的。这就是为何职业哲学家比仅涉猎哲学的人背负不同责任的原因;而且这也是为何政治哲学家不同于那些偶尔发表政治言论的人而应该区别对待其言论的原因。
就像所有的其他职业一样,哲学家基于成功地号称其拥有特定知识领域的专长而在社会中获得一个特权地位。这种特权地位涉及社会尊重和金钱回报,并且其会在学术界中获得在其它方面的较高地位。部分公共认知受益于哲学家在其专业领域给出的一些说法 (claim)。苏格拉底否认其曾做出拥有专业特长的主张,然而,似乎显而易见的是其在当时的社会中获得了一个相当具有特权的地位,并且苏氏为培育这一地位也做了不少工作。时至今日,这种状况更为明显。我们这些哲学家中很少有人必须来回奔波于集市去和潜在的学徒签订契约。大部分哲学家受雇于大学和学院,而且事实上这些哲学家中的许多人是据其声称所拥有的专业特长而获得国家支付的薪酬。
时至今日,如果不是同样存在古希腊时期的话,哲学家通过在职业学会中的成员身份而获得公共性的特权地位,并且存在一个相应的他们不会背叛这种公共信任的期待。就像那个巴基斯坦哲学家那样不负责任地漠不关心其言论的可能影响,所以在今天任何哲学家,如果他或者她不关心其哲学活动的可能有害结果的话,那么就是不负责任的。当然,也有可能考虑到或者为这些潜在的危害后果而感到忧心,但是仍然有理由决定从事这项哲学活动。这里面的要点是,如果不把这些需要考虑的事纳入考量的话,那就是不负责任的。
尽管今日的哲学家就像在苏格拉底时期一样,对于他们教学的可能影响并没有做出明确的诺言,然而对在很大程度上被哲学家的行为所煽动 (fuel)的公众却存在一些合理的期待。这些期待包括这样的观念,即哲学家激发社会的方式方法总体来说要是积极的,并且注意不要危害社会的成员,除非在有些情况下这种危害是一个产生大善的方略的不可避免的结果。这是暗含在对哲学的公共支持之中的,一如其适用于任何职业一样。就像以下我们将要看到的,公众对职业行为的疏察,同样是一个重要的关于公共信任问题的考量。在处理这个问题之前,我将考察一下那种支持哲学家应承担更少的政治责任的最常见的观点。
从希腊时代始就一直有人主张,哲学家是最适合探索智慧的人,但是这一目标的达成将因为哲学家需要考虑随着他们揭示出的智慧人们将如何行为而受阻。在当代核物理研究领域存有一个类似的主张。因此,有人主张,如果物理学家必须忧心随着核裂变的发现其他人将如何行为的话,那么,这一20世纪最重要的科学发现之一的活动将被搁浅。
1968年,在部分因大学教授积极支持越战而引起的大学校园的严重骚乱中,威廉·厄尔教授(William Earle)认为,如果哲学家必得为政治而忧心的话,那么他们就不能很好地追求他们的职业责任。①William Earle, “The Political Responsibilities of Philosophers”, Ethics, 1968, Vol.79, p.10.厄尔声称哲学家的主要责任是追求其 “可验证和可传授的知识领域”。但这与意识形态不同,并且确实只有在哲学家完全规避意识形态的考量和 “生活”经验的情况下才能做到。
非常相似的主张常常也见于其它职业。例如,有人认为律师的主要职责是为委托人提供可能的最强有力的辩护,并且认为只有如此,才谈得上社会中的正义。但是,如果律师必须忧心因其辩护而可能引起的附带 (ancillary)危害的话,那么他们就不可能去追求其主要责任。比如,如果律师为了更好地为其客户进行辩护,不利地损毁他们称之为证人的名声的话,那么,即使是可预见的,这种危害也不是律师该负责的事情。②关于这点, 请参见 Richard Wasserstrom, “Lawyers as Professionals: Some Moral Issues”, Human Rights, 1975,Vol.5,pp.1-24.
艾伦·古德曼 (Alan Goldman)提出了这一主张的基本形式,强调了这种观念,即大多数职业拥有特殊的任务,这在实际上减轻了他们的常规的道德责任,并且使其免于特定形式的通常批评。“对在商业和职业活动中不端行为的其它控诉都通过诉诸特殊的职业目标、规范和任务而进行辩护:商业经理追求利润的需要;律师把客户利益放在第一位的要求;或者医生延长生命本身的任务。诸如此类的争议常常涉及对职业人士在追求职业基本价值的过程中所为良善 (well-meaning)行为的理解。”③Alan Goldman, The Moral Foundations of Professionals Ethics, Totowa, N.J.: Rowman & Littlefield, 1980, p.1.
这种辩护以对伤害承担职业责任的控诉为目标,其核心主张在于,追求这些特殊角色或责任必然要求无视一些特定的潜在的伤害。因此,按照该主张,对于普罗大众在正常情形下应为之负责的伤害,专家们得以减轻其责任。
无论追求智慧将哲学家们引向何处,甚至由于这种追求而致巨大的风险,他们都应该这么做吗?哲学家的职业职责就是追寻一切可以被称为智慧的东西,并且使他们相应地免除普通人的仅追求最多导致最低伤害的事情的责任?如果哲学家确实享有这样的职业地位,那么什么样的正当理由能被用来支持这一地位呢?
现在是时候深入一些案例的讨论了。想一想弗里德里希·尼采的著作吧。在许多地方,尼采发表了一些容易被人们理解成反对犹太人的评论。尼采的著作在他那个时代以及后来都被用于证成企图灭绝犹太民族的那些人的行为。沃尔特·考夫曼 (Walter Kaufmann)曾试图为尼采辩护,他指出尼采常常在可能被视为反对犹太人的评论后面做出一个说明,这个说明使另一种解释更行得通(likely)。④举一例证,参见由沃尔特·考夫曼翻译的尼采之著On the Genealogy of Morals(New York:Vintage Books.1969)的第53页,该页有一个考夫曼作的脚注,写道:“说完容易被误解成对德国反犹太者有利的事情后,尼采照例特意表达了他对犹太人的赞美和对德国人的鄙夷。”尽管如此,那个时代反犹主义者对其著作的反应是尼采本来能够,甚至已经预见到的。显然,尼采的著作煽动了声势日盛的对犹太人施暴的运动。这是一个正常的反应,因为尼采已经清楚地察觉到当时愈发强烈地 (increasingly)仇视犹太人的社会氛围。假使他的著作是毫不含糊地支持犹太人的,但他们仍然煽动了反犹主义,那么事情就不同了。可是,尼采有意地以容许多种解释的方式进行写作。我要主张的是,尼采不能仅仅通过声称他的著作是他对哲学真理追求的必要部分而逃避由其著作激化的反犹暴行的责任。
责任与角色和因果关系联系密切,但责任是一个比谴责 (Blame)更宽泛的范畴。尼采作为一名哲学家的角色和他的著作对反犹暴行的成因性影响使得他对那样的暴行负有责任。但是,也许有其他的事实使尼采不必为这样的暴行受到谴责。因为应受谴责 (blameworthiness)涉及考量不同于角色和因果关系的道德因素,例如,其他人在做什么以及应当在做什么,哪些其他价值处于危急关头,等等。在本文中,我将谴责的问题搁置下来。哲学家和其他专家应使他们对自己的职业工作引起的可预见且有害的影响承担责任;不过,如果因这种哲学活动其他人选择实施有害的行为,那么哲学家并不必然要受到谴责。
接下来,让我们考察造成伤害的概念,这一概念在目前讨论中扮演了关键角色。人们一般会区别近因和远因,①对这一区分的最佳诠释仍然是H.L.A.哈特 (Hart)和A.M.奥诺雷 (Honore)的Causation in the Law(Oxford:Clarendon Press, esp.ch.3)。近因通过诉诸职责或责任得到理解,它牵涉导致伤害结果的一系列事件中的最后的那个人类行为。我想在哲学家是近因的大多数情况下,他们既要对之负责又要遭受谴责。但哲学家也可能处于这样一根因果链条上,在那里其他人才是伤害的直接原因。这些远的和间接影响的例子更难评判,尤其是如果直接造成伤害的人在某种意义上有意而为之的话。尼采很可能只是犹太人在世纪之交的德国遭受暴虐的间接原因。如果这些伤害是可预见的,那么尼采可能间接地负有责任;但对于那些直接导致伤害的人来说,如果他们有意选择如此不正当的行为,那么他们就是那些应被加以谴责的人。
我同意无论智慧将哲学家引向何处,哲学家都应保有追寻智慧的坚定信念,但这不意味着对于显然有可能由追寻智慧而造成的伤害,哲学家可以减轻责任承担。类似地,对于因拯救病患而实施的手术所导致的伤害,医生也不被减轻责任。如果尼采的著作促成了反对犹太人的暴行,那么不能仅因为其著作将追寻真理当做首要问题而使他减轻责任。专家们在追寻其正当的职业目标的过程中可能导致伤害,在评定他们对伤害负有的责任时,这些专家致力达到的目标所具有的伟大而积极的价值应当被视为重要的因素,但不必然是排他性的 (overriding)因素。就如同似乎没有好的理由使我相信医生会因为被要求对救死扶伤所导致的伤害承担责任而放弃这一目标,也没有好的理由让我相信哲学家会因为被要求对追寻智慧时导致的伤害承担责任而让他们止步。
只有当这些专家会停止追求他们的职业目标看似确定无疑的时候,去问他们是否在一个社群中非专业人士要为之承担责任的这些事情上继续承担责任才是重要的。在这种情况下,我们需要在这些职业目标的价值和追寻这些目标可能招致的伤害之间进行权衡。许多人曾主张拳击应被法律禁止,因为它的娱乐价值还比不上拳击对参与者和整个社会成员的伤害。要求这些活动被法律禁止的尝试源于这样的认知,即如果从业者被要求对可能导致的伤害承担责任,那么这些活动本身将无法实施。但大多数活动不是这样的,参与活动的人被要求对在实施那些活动中出现的确定伤害承担责任并不意味着摧毁这种活动本身。
甚至对于那些如果行为人被要求对接踵而至的伤害承担责任就意味着消亡的活动而言,一般来说,这还不足以说明这些人不应该被要求承担责任。必须另行证明的是,没有那样的活动或职业并因此没有与之伴随的发生伤害的风险与有那样的活动或职业并承受与之伴随的发生伤害的风险相比,是一件更糟糕的事情。对那些哲学活动的排他性价值的捍卫者而言,如果他们想维持其主张,他们也必须满足这个额外的要求。但毫无疑问,这样的辩护无法在抽象的意义上完成。这必须以个案为基础才能实现,因为缺乏对可能发生的伤害的具体认知,那么关乎哲学家工作成果的价值是否比这些风险更重要的判断便无法做出。如果给不出抽象的例证,那么大门将为这种主张而敞开,即特定的哲学家将像其他任何社会成员那样应对自己造成的伤害承担责任。
在摒弃了哲学家应被认为对他们的哲学研究所无意导致的政治伤害承担较轻责任的主张后,我想要考察会支持对哲学家课以更重的政治责任的主张。有些类似的主张被提出以论证对于因工作成果导致的政治或道德伤害,其他职业的专家被课以更重的责任,在这里我会从这类主张中得到启发。在这一讨论里,核心的考量与职业哲学家创造的公共期待有关。
哲学家负有将他们的著作造成伤害的可能性降到最低程度并以此种方式表达思想的职业责任。专家在社会上被给予特殊的地位,在这样的社会里公众对他们的工作往往流于疏察。所有的专家都有积极的责任在批判性地评估其工作可能造成的伤害时保持格外的警醒。按照这样的理念,哲学家应在对他们的工作可能造成的伤害抱以审慎的眼光中去看待他们创作的文本。如同我在上文主张的那样,只有当某种思想的传播十分重要,并且其唯一的传播方式是只能冒着伤害他人的风险时,哲学家不顾对其著作后果应尽的正当注意义务才有可能得到证成。
让我们再回到尼采的例子。他清楚地知悉他的观点的传播有可能因人们的误读而引起伤害。在一封写给卡尔·科诺兹 (Karl Knortz)的信里,他说: “我深信,我的问题 (problems)以及我的整个非道德主义立场 (immoralist),对这个远未为它们做好准备的时代来说,来得太快了。”①Nietzsche: A Self-Portrait from His Letters, ed.And tr.Peter Fuss and Henry Shapiro, Cambridge: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71,p.119,p.135.但是,尼采觉得他的思想,尤其是他知道会点燃种族歧视的 “主人道德”的思想,是如此重要以至于他觉得他不得不冒险。他一度有过别的打算,要求将 《查拉图斯特拉如是说》的最后一部分不予付梓,因为 “直到几十年的世界历史危机之后,出版的时机才会成熟”。②Nietzsche: A Self-Portrait from His Letters, ed.And tr.Peter Fuss and Henry Shapiro, Cambridge: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71,p.119,p.135.尼采似乎已经意识到他的著作可能造成的伤害,但他几乎没有试图做任何使这些伤害降到最低程度的事情。许多别的哲学家毫不顾及他们的著作可能造成的伤害后果,声称他们的思想的重要性足以证成这样的漠视。
职业责任通常被理解为包含适当注意的标准,对这一准则的漠视为控诉职业过失提供了正当理由。无论某位专家事实上知晓哪些事情,他都被期待意识到那一职业的成员均被期待要知道的事情。适当注意的标准要求某一职业的成员在最大程度上降低因运用他们的专业知识而导致的伤害,并且专家不能以不知情 (ignorance)为借口。即使特定的成员应当意识到发生伤害的可能性,当他们无意地造成伤害的时候,他们仍可能被控诉为职业过失。
但是,什么样的伤害才是哲学家应当被期待能够预见或预测的呢?诚然,很难用抽象的方式回答这个问题。让我考察一些相对简单的例子吧。想一想休谟的例子,他清楚地预见到,但并非有意地想要这样的结果,即他的无神论著作会触怒他的大多数笃信宗教的同胞。如果那些读过他的作品的人经受的伤害归因于他们自身的选择,或者,这样的伤害既被休谟的哲学研究的价值所抵消,并且也是后者的必要组成部分,那么对于这些人的愤怒,休谟或许是不该受到谴责的。但这是那种不会为漠视著作的结果而承担责任的情况。
此外,假如某位哲学家因粗心或不知情而缺少先见之明,但其他哲学家却轻易地预见了伤害,那么这些伤害就是哲学家被期待预见到的,也是他们要为之承担责任的。这里让我们考虑一下卢梭关于“普遍意志”(general will)的论著,这曾启发过罗伯斯庇尔。然而,看起来还算清楚的是,在论证恐怖统治时,罗伯斯庇尔滥用了卢梭关于普遍意志的观念,并且看起来同样清楚的是,卢梭应当预见到人们会以这种方式去理解他的想法,因为法国曾有过一段因类似的观念引起政治压迫的历史。③参见帕特里克·莱利 (Patrick Riley) 在The General Will Before Rousseau(Princeton: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1986) 一书中对这一点的讨论,在该书第7页,其主张,“早在17世纪的法国,普遍意志便出现于上层政治 (high politics)中;不必等到罗伯斯庇尔将卢梭的理论 (Rosseaueanism)改头换面。”另参见Guy H.Dodge围绕这个话题编辑的文集Jean-Jacques Rousseau:Authoritarian Libertarian? (Lexington, Mass.: D.C.Heath and Company, 1971)再者,即使卢梭也许不该因这些伤害而受到谴责,但它们是卢梭应当能够预料到的那类伤害。
除此之外,我们必须依赖于何为对职业哲学家的合理期待。什么才算哲学家对其所为伤害所应保持的职业警觉的标准,在试图开始讨论这个问题时,为了能够评估某位哲学家的哲学著作的潜在后果,让我们考察对于他而言知晓哪些事情是重要的。显然,首先他必须弄清他的读者可能是哪些人。这需要知晓出版商的经销和营销活动,也需要关于类似的哲学书曾在哪里销售的一般性认知。另外,他还需要了解在他的书得以传播的那些社会中的政治气候以及那里的人们对类似的书籍曾有何反应。据此,哲学家便能够开始预测其著作的政治后果可能是什么样的了。而且,我们可以公道地说,假使那些未能获知这些信息的哲学家所创作的作品造成了伤害,他们也不能以不知情为借口。
能不能举出一个在那些更小众的 (rarefied)哲学领域,诸如形而上学、逻辑学和认识论中耕耘的人免于承担政治责任的例子呢?我的看法是,形而上学家、逻辑学家和认识论学家不能以此为由比没有明确地涉入政治或道德议题的诗人、小说家或任何其他著作家承担更轻的责任。约翰·伽德纳(John Gardner)主张人文学科应受制于道德评价,因为它很有可能深刻地影响到它的读者。①John Gardner, On Moral Fiction, New York: Basic Boks,1978,pp.105-106, 以及该书其他地方。虽然必须承认,这些小众的哲学领域内的著作在政治上的影响的确可能更小,但也必须承认哲学的任一领域都不可避免地对它的读者施加影响。虽然这些影响在正常情况下看起来与政治或道德问题不大相干,但是这些小众领域的哲学家仍应试图弄清他们的哲学研究可能带来什么样的政治或道德反响,以便满足所有专家都负有的一般职责,即为他们的作品不造成伤害投入注意。
因此,哲学家通常不能主张他们的专长太远离这些考量,以至于允许他们不对那些轻易预见到的因他们的著作而引起的政治后果承担责任。这使我们得以排除那些在更小众的哲学领域研究的人对我的关于哲学家的特殊消极责任的议题所提出的异议,这一责任要求哲学家尽可能减少因正确或错误地使用他们的研究成果而导致的伤害。当一位哲学家决定发表他/她的作品时,他/她已经迈入公共舞台,在那里,任何人的言行的政治和道德后果都必须得到认真对待。如同我将在本文下一节中主张的那样,哲学职业本身已经是一个政治化了的领域。在转向这个话题之前,我准备对我刚刚开始讨论的事情提出一些值得注意的问题。
在论证哲学家负有高于常人的政治责任时,我准备从多个方面阐释这一任务。某一位作为哲学家的人,仅因为他/她的哲学研究导致了政治性的伤害,未必是我正在控诉的对象。相反,在上文中,我认为仅仅指出哲学家的职业地位并不能免除他们对这些伤害所应承担的责任。另外,我也提到在某些情形下,与大多数不是哲学家的人相比,在传播他们思想时,哲学家应投入更多的注意。无视这一职责会使他们比不是哲学家的人对相应的政治伤害承担更重的责任。
如果一部哲学作品造成了难以预料的伤害,那么创作该作品的哲学家通常不负责任。这个规则主要的一类例外是这样的情形,某位哲学家的哲学观点一经发表就在这位哲学家有生之年导致了明确的伤害并且这位哲学家没有切断他/她的作品同这些伤害的联系。当然,如果后来发生的事情表明这位哲学家的哲学观点造成了伤害,但这与他/她意图或理应预料到的结果背道而驰,那么受到控诉的只是哲学而不牵累到哲学家。
另外,对一位哲学家的控诉未必累及他/她的哲学。毕竟,哪怕某个人是一个好人,我们也不会看好他/她的哲学,因此没有初步的理由认为造成伤害的哲学家的哲学也应受到谴责。在这一语境中,人们需要思考哲学家造成伤害的言行是否与他/她的哲学观念存在足够密切的关联。围绕马丁·海德格尔支持纳粹的行动是否真的如同他声称的那样源于他的形而上学,目前存有些许争议。②在这一争议上最近的文章是迈克尔·齐默尔曼 (Michael Zimmerman)的 “The Thorn in Heidegger's Side:The Question of National Socialism” (Philosophical Forum,1989.Vol.20,pp.326-365)。假如真是这样,我目前还不知道怎样证实它,那么这就是哲学家造成伤害的行为使他/她的哲学受到谴责的例子了。但对这个话题的探讨将大大超出我为本文设定的范围。
最后,我将转向作为群体的哲学家们的责任,这一责任要求他们尽其所能地降低某些成员因从事职业活动所造成的政治伤害。作为一个群体,哲学家们组成了一种受到社会高度认可的行业,这样的地位源自社会公众心目中对哲学史上一小批杰出的哲学家的联想。正如同该群体的声誉因一些成员的辉煌成就得以提升,它的声誉同样可能因特定社会的一些哲学家产生的伤害而被降低。作为群体的哲学家们对其成员的所作所为共同承担责任有着重要意义,尤其是在这个群体形成了正式或非正式的协会的地位的时候,而这样的协会在大多数国家已经出现 (包括美国的美国哲学协会),在世界范围内亦有所发展 (自从国际哲学联合会建立以来便是如此)。这样的协会能够运用多种形式的制裁对其成员施加影响,包括针对那些持续地违反职业规范的成员采取的除名措施。①有关对这类群体中共同责任的主体的检视,参见拙著The Morality of Groups(Notre Dame.Ind.University of Notre Dame Press,1987)的第四章。一个与之相当不同但并不互斥的主张是,哲学家被视为一个共同体,作为一个群体承担责任。参见朱利叶斯·莫拉乌斯基克 (Julius Moravscik)在美国哲学协会的Pacific Division会议上发表的主席演讲 “Communal Ties”,收录于Proceedings and Adresses of the American Philosophical Association, 1988, Vol.62, pp.221-223.
哲学家这个职业有责任设法将其成员可能凭借哲学家身份造成的潜在伤害降到最低程度。这是因为公众对这类职业流于疏察,而且至少部分也因为出现了专业协会的内部监督和控制。另外,组成一个群体的哲学家们有责任挺身而出,反对对哲学的有害运用或滥用。如果作为群体的职业哲学家们不谴责这样的伤害,他们便冒着沦落为接受这种伤害的公共形象的风险——这种对伤害的纵容会在关于这种伤害的责任承担上殃及这个群体。因为这一群体的声誉是由其公共形象塑造的,至少部分地受到作为群体的职业哲学家们的影响,而任何支持造成伤害的群体成员的公共形象都应近似地被看作是对该群体的道德评判的一个要素 (basis)。②参见拙著 “Professional Action and the Liabilities of Professional Associations”, Business and Professional Ethics Journal, 1982, Vol.2,pp.1-14.
在评价马丁·海德格尔对纳粹的公开支持时,尤根·哈贝马斯觉得他必须谴责海德格尔,尤其考虑到海德格尔拒不明确地与他过去同纳粹合作 (collaboration)的言行撇清关系的情况下,就更是如此。为了捍卫这一主张,哈贝马斯说:“只要我们同他人共享一种生活情境和历史,我们就有权利互相问责 (account)。”③Jürgen Habermas, “Work and Weltanschauung: The Heidegger Controversy from a German Perspective,” Critical Inquiry, 1989, Vol.15,p.453.只要哲学家们,尤其是来自同一社会的哲学家们,共享一种职业的声誉和历史,如果他们不挺身而出反对同行们有害的职业活动,那么他们就会承受这种伤害的后果。
多年以前,关于苏联官方宣布政治异己者为精神失常人并因此在心理上不适宜社会中生活的这种行为,在精神病学家以及心理学家中间爆发过一场争议。这个得到苏联精神病学家和心理学家支持的行为,最终遭到多个国际心理学协会的谴责。这种谴责似乎对政策的转变起到了一定的作用。当时,一些成员竭力要求他们的协会不持公共立场,认为这会使本该超然于政治纷争的协会卷入政治之中。④参见罗伯特·史泰克威尔达 (Robert Strikwerda)的文章:“On What Ought We Vote?On Professional Organizations and Public Affairs,” in Thomas Attig et al..ends., Social Policy and Conflict Resolution, Bowling Green, Ohio: Applied Philosophy Program, 1984.史泰克威尔达设置了标准以判断什么时候职业组织在政治问题上投票是合理的。该主张虑及的是这种职业必要的非政治特性。该主张是我前文中引证过的罗蒂主张的一种变体。我将以对这种主张做一些附加评论的方式结束本文,尤其是当这种主张针对的是作为群体的职业成员们的时候。
任何职业都必定是公共的实体 (entities),因此并非与政治领域毫无瓜葛。尽管声称作为个体的心理学家或哲学家游离于政治领域之外在某种意义上是对的,但当他们寻求成为某一职业的成员之时,他们等于公开宣告了他们从事的专门活动和技能。正如我已经指出的那样,这一公开的肯认为的是一个特定的目的,即以某种职业成员的身份在社会上谋取一种特定的地位。自个体与个体结合成为某种职业的那一刻起,主张职业群体的非公共性便不再现实。此外,只要该群体为了获得那些稀缺的资源或相对的地位优势而游说该社会的成员时,这一职业群体就把其自身政治化了。因为这对大多数职业群体而言已然是常态了,因此,群体的成员主张该群体需要提防自身变得政治化就不再正当。
正是由于这个原因,职业群体不得诉诸他们所假定的所谓的非政治性,并以此作为未能对其成员的有害的言行或未能对有害地运用或滥用其成员的作品的行为进行公开表态的理由。因此,职业哲学家以及其他专家必须直面他们负有的公共的和政治的职责,这些职责源自他们曾经寻求并且现在正在享有的公共地位。一旦这样的公共地位得到承认,职业群体就有职责尽其所能地减少它的成员所造成的或正确或不正确地运用其成员的作品所造成的伤害,于我而言这是再清楚不过的事情。若未能履行这个职责,那么这一群体作为一个整体将一并受到牵连。而且,这一群体受到牵连的方式不同于那些采取了一切能够被合理地期待的措施将这样的伤害降到最低程度的群体。
哲学家也因职业群体的成员身份而负有更多积极的政治职责。尽管相对于本文主要探讨的避免造成伤害的消极责任而言,这不是本文的要旨,但还是让我谈一谈其中的一种积极职责。哲学家有职责对有争议的政治话题公开发声,因为哲学家专长于与这类争议有关的那种论证。在解决难度非常大的争议上,哲学家受过训练,如果合乎时宜,哲学家就应直接运用那些技艺回报他们的社会。如同我在上文阐明的那样,哲学家所享有的特殊的特权地位应使他们感到自己同时负有特殊义务。①在这个问题上,参见Rights and Goods:Justifying Social Action,New York:Free Press,1984,pp.10-11.在该书中,维吉尼亚·赫尔德 (Virginia Held)提出了哲学家有义务在政治议题中发声的主张。
另外,像哲学协会这样的职业协会的领导者,对于其支持或显得支持各种各样的政治运动或政治事业所造成的伤害,要承担一种特别的责任。想一想我在本文开篇引述过的理查德·罗蒂所做的评论。结合罗蒂发言的那场会议的情境,他的评论被解释成在责备第三世界的那种在政治上活跃的哲学家们,并以此试图使这些哲学家的职业活动朝向承担更少的政治责任的处境转变。我已经指出,为什么我认为作为一个哲学家,罗蒂这样做是错误的。不过除此之外,作为他所从事的职业的顶尖成员,罗蒂制造了美国哲学家们持此立场的表象。正因如此,那些即刻批评罗蒂的哲学家们通过划清美国哲学共同体与某位职业领袖之间的界限而为这个共同体解了围。
一个职业的顶尖成员的立场与这个职业群体的立场之间如此密切地相关,以至于其立场往往被误认为是该群体本身的立场。显然,其立场比受到尊重的职业中的那些非顶尖成员的立场,对社会公众来说更有分量。有如政府中的领导者一样,职业活动中的领导者也负有一种特殊责任,即除非他们对那些有潜在危害的运动的构成和意图有很好的认知 (evidence),否则他们不得表现出好像支持这些运动的样子。在海德格尔的例子中,他在自己是德国的一位顶尖哲学家并且纳粹运动可能造成的伤害已经明朗的时候加入纳粹党的行为,使人们很容易地看出,海德格尔至少必须承担在这方面的责任,即因其加入纳粹党这一行为所体现出的对纳粹的潜在支持而增加了伤害的可能性。②在这个问题上,参见阿诺德·戴维森 (Arnold Davidson)的文章:“Questions Concerning Heidegger:Opening the Debate,”Critical Inquiry, 1989, Vol.15, pp.407-426.同样明确的是,其他顶尖哲学家在那时应该立即谴责海德格尔的言论,以使作为一个职业的哲学不受海德格尔在纳粹分子造成的伤害中与他们沆瀣一气的行为而受到牵连。
有一种为海德格尔辩护的主张认为,海德格尔公开表态支持纳粹是因为他觉得自己有积极义务在这场引人争议的运动中选择立场,并且对他而言支持纳粹看起来是正确而非可能造成伤害的事情。身居世界顶尖哲学家之列的海德格尔不能因为未能认识到他应该认真对待自己的立场所可能引起的政治影响而受到谴责。尽管似乎明确的是,他误判了这些可能的影响。这不是那种可以使他的责任得以减轻的错误,因为海德格尔本该能够认识到他的行为将进一步助纳粹为虐。毕竟,他的一些得意门生(汉娜·阿伦特和汉斯·乔纳斯,这里仅提及这两位)已经被迫逃命而不是采取海德格尔曾训练过他们的学术立场。海德格尔败坏了哲学的声誉,特别是考虑到其他顶尖哲学家未能及时谴责他的行为,情况就更是如此。
综上所述,我认为哲学家要承担更高的政治责任。在本文最初的几节,我主张作为个体的哲学家不能通过诉诸他们作为牛虻和智慧探索者的角色的性质而认为他们负有较轻的政治责任。接着我认为,如同其他专家一样,就其著作和言论的影响而言,哲学家要比普通公民负有更多的政治责任。最后,我断言作为一个群体的哲学家们负有阻止滥用哲学的政治责任,尤其是对那些被视为该职业关键成员的哲学家们而言,更应如此。社会中特殊的特权地位意味着特殊的责任。现在是让哲学家们意识到他们必须为自己成功获得的特权而付出公共代价的时候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