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彬 刘维 付斯恺华北理工大学
2018年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董明珠建议将个人所得税起征点提升至一万元,引发了人们对个税起征点的思考。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始于1980年,个税起征点前后共进行了三次调整,目前适用的是起征点为3500元的7级超额累进税率。距离上一次个税起征点的调整已经有七年了,七年间最低工资标准①上涨了89%,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累计上涨17%②,所以2011年制定的税率制度已不再适应当今社会的发展,个人所得税改革迫在眉睫。
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主要目的包括组织财政收入,保证稳定的财政收入;调节收入分配,有助于社会公平;培养和增强公民的纳税意识。我国1980年通过的《个人所得税法》中规定个税的起征点为800元每月,当时主要针对改革开放初期少数收入极高的外企工作人员[1]。2005年,个税起征点由之前的800元每月提高至1600元每月。不久之后,2007年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又将个人所得税起征点提升至2000元每月。四年之后,2011年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将个人所得税起征点提升至3500,一直沿用至今。
从微观层面上考虑,个人所得税起征点的提高对个人的影响主要有两点,分别是:
个人所得税起征点提高,使得纳税的门槛变高,从而需要纳税的人数减少。以北京为例,2017年国家统计局数据显示北京市平均工资为9240元,按目前的个税起征点3500元算,绝大多数职工都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个税起征点提高至10000元,那么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职工人数比例将会大大降低[2]。
个税起征点的提高会使职工的应纳税所得额降低,缴纳的税费减少,从而使个人可支配收入有所提高。而收入低于新起征点的职工就不需要在缴纳个人所得税,也相当于增加了个人可支配收入。但是增加的幅度以及影响会有所不同。可支配收入的提高一方面会刺激人们的消费欲望,另一方面也会激励劳动者,提高劳动积极性。
从宏观层面上考虑,个人所得税起征点的提高对国家的影响主要有三点,分别是:
个人所得税设立之初就包含调节收入分配的目的,实现社会公平,目前实行的七级累进税率在设计之初就包含此作用。
在改革开放初期,个人所得税刚刚设立的时候,起征点为800元,主要是针对少数在华工作收入极高的外企工作人员。所以,个人所得税设立的主要征收对象是高收入人群。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的收入得到了显著增长,工薪阶层的绝大多部分工作者的收入都已经超过了目前的个人所得税起征点3500元。所以,目前实行的个人所得税税率制度不但没有起到缩小贫富差距的作用,反而加重了人们税负负担。这一点也可以从国家统计局公布的近些年我国的基尼系数得出结论。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显示我国这些年的基尼系数均大于0.4,收入差距较大[3]。
提升个人所得税起征点,减少人民税负,从而提升居民消费能力,拉动内需,助力我国由投资拉动向消费需求引导的转变。
众所周知,拉动经济增长的三驾马车分别是投资、消费和净出口。著名经济学家厉以宁曾表示,我国最大的经济问题是内需不足,而内需不足主要是消费需求不足。近些年我国加快建立扩大需求的长效机制,释放被抑制了的居民消费潜力。而抑制消费增长的主要原因就是收入分配制度的不合理性,使得收入的增长速度落后于经济的增速,在一些行业甚至存在收入增速低于CPI增速的现象[4]。提高个税起征点会减少各阶层尤其是工薪阶层纳税人数的比例,使每一个纳税人的税负得到降低,从而提高个人可支配收入,带动居民消费。
税收是我国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之一,而个人所得税是仅次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和消费税的第四大税种。个人所得税占总体收入的比重较大,所以提高个税起征点对国家财政收入的影响不可小视。此外,个人所得税属于国家与地方共享的税种,所以个税起征点的提高同时也会对地方财政收入产生一定的影响。
个税起征点的规定并非一次性动作,而是要随着社会和经济的发展而不断调整。目前的个人所得税制度体系已不再适应当今的社会发展需求,提高个税起征点势在必行。个税起征点的调整影响面广泛,一个合理的个税起征点需要考虑各种影响,在各项影响中找到一个恰当的平衡。此外,个税起征点的变更是一项庞大的系统工程,需要财政部门、监管部门等诸多部门配合,不能一蹴而就。
注释:
①以上海为例,2011年为1280元,2018年为2420元。
②数据由国家统计公布的各年CPI统计数据计算得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