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传梅 安徽财经大学法学院
第三次科技革命正在人类社会悄无声息地进行着,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使得人们的生活发生翻天覆地的变化。
随着互联网科技的发展,大数据时代已悄然来临。而对大数据的运用,正以亘古未有的速度迅猛发展着,同时大数据时代的商业发展模式也得到了新的突破。企业经营者更依托对大数据的处理,去筛选出更加符合自身消费理念的人群,并针对不同的消费者打造更加贴合其心意的消费指南或推荐。这种全新的消费模式也需要我们辩证地看待。一方面,大数据时代下的消费模式让消费者在从事消费活动的整个过程中更加省时省精力,通过大数据的对比找到更加符合自己喜好的各种商品,进而使其能够体验到更加愉快的购物过程;而在另一方面消费者在整个的消费过程中则面临着隐私权保护更加困难,知情权难以实现等现实性问题,给消费者带来了许多困扰。
大数据最初出现在《在数据时代》这本著作中,最开始它还是一个学术性很强的专业术语。现在通说的大数据泛指无法在一定时间范围内用常规软件工具进行处理的数据集合,而是需要进行新的处理,使其更加具有大量、高速、多样、低价值密度以及真实性特点的信息资产。 比如,现在人们为人们经常接触和熟知的淘宝的首页推荐,网易云音乐推出的猜你喜欢、微信朋友圈里的广告都是大数据技术的利用成果。
作为互联网时代高速发展的产物,大数据具有大量(volume)、高速(velocity)、多样(variety)、低价值密度(value)、真实性(veracity)五个特点。
2018年3月,大数据杀熟这个词语开始为大家所知,大数据杀熟主要指同样的一个商品或者一种服务,通过数据分析使使用该产品频率更高的用户花费更多的使用成本。简单的说来,也就是新客户或者新顾客享受到的价格会比老客户更加优惠的一种现象。
具有消费者主体资格的只能是个人,我国现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并未对消费者做出直接的定义或者规定。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我们可以归纳出,消费者是指为了生活消费目的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商业性服务的社会个体。而网络消费者是顾名思义,也就是出于生活消费目的在网络或者各种互联网产品上从事各种消费行为的自然人。
在互联网高速发展的今天,消费者的知情权在很多都难以得到保障。多数网络消费者在消费时无法得知商家的真实运营情况和商家信息,网络虚拟消费的模式也对消费者的知情权产生了一定的限制。例如2013年双十一,王先生从某购物网站买进一台燃气热水器,当时买入的价格确实要比实体店便宜三百多块钱,但是知道收到商品才被告知需要另附安装费一百块钱。这种在消费者并不知情的情况下存在的隐形捆绑消费严重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往往防不胜防。
一直以来,保护消费者的隐私权深受大家关注的问题。生活中多数消费者所接触到的互联网产品,如微博、今日头条、微信、美团等等,通常都会要求用户用手机注册登录,这就使得消费者以用户的身份而不是以游客的身份去访问该应用,做一个比喻,消费者在注册登陆后,这些应用就会像一个会思考的人一样每天观察你,了解你的喜好,然后将这些观察得来的数据储存在相应的服务器数据库中,通过对这些数据的再分析,从而达到对消费者的分析。但是往往经营者的这种行为,会使得消费者的隐私权和公平交易权受到侵犯。
一方面,这些大数据分析很有可能会泄露消费者的隐私,比如电话号码或者是身份信息等等。这也就是平时我们经常会收到很多的骚扰电话或者推销电话的重要原因之一,事后我们很多人可能都会有疑问:明明自己从把自己的号码告知给别人,为什么总源源不断地收到骚然电话?这就很可能是消费者在注册各种软件时,软件平台将自己的信息泄露了出去。除此之外,很多消费者也有可能收到各种推销信息,以此类推,原因也不外乎如此。
另一方面,这些分析得来的数据还很有可能造成一种价格歧视,也就是所谓的“大数据杀熟”,从而侵害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者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越来越多的消费者可能会发现,在自己经常使用购物的网站、或者是各种应用,消费越多反而得到的优惠越少,更甚至价格越贵。同样的在使用打车或者是购买电影票、视频会员的软件时,也存在“同货不同价”的现象。比如,在使用某些运用预定酒店时,通过对比,有媒体专门发起一项“杀熟”调查。结果显示,在两千多名受访者中,有超过一半的人反映自己曾经遇到过并且不止一次遇到过类似的情况。第二,通过调查发现,同样的商品,使用不同的手机,所享受到的价格或是价格优惠也会有所不同。针对不同客人“一客一价”可能让人更能理解一些,但是在生活实践中,同一个用户,先后使用苹果、安卓手机进行消费行为,经过实验发现,使用安卓手机在进行充值付费方面的消费时,享受到的价格低于苹果手机。类似的这种情况在充值各类视频应用时体现的尤为明显。很显然,上述现象对消费者来说是不公平的。
目前,我国适用价格歧视的法律还很有限,主要是价格法和反垄断法。但是网络的特性和相关法律的缺失导致现行相关法律并不能很好的适用于大数据时代的商业发展情况。这种情况不利于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也不利于形成良好的竞争市场。 所以,针对大数据时代的商业发展,应当根据其独有的特点制订更为行之有效的法律,完善相应法律体系,更好地维护消费者权益。
从企业的固有属性上来看,消费者利用大数据,根据不同人提供不同的推荐等等,制定自己的经营策略以达到盈利的目的者本身无可厚非,但与此同时应当告知客户所有选择的可能性,并做好对与消费者相关信息的保护工作。如果长此以往,会造成对消费者信任的透支,不利于经济社会的良性发展。
如何更好地维护消费者权益除了需要构建更加完善的法律体系,加强企业建设之外,消费者本身更应该提高自身保护意识。
在网络消费时一定要事先了解好商品的各项信息,另外一定要留意制造商和经营商的有关信息,比如地址、联系方式等等,一旦出现商品质量问题,这些都是非常重要的。另外,要注意保护好个人信息,了解相关的法律知识,以便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各项权利。
在网络消费几乎已经成为潮流的现代社会,对消费者各项合法权益的保护是一项重大且艰难的系统性工程。互联网经济的特殊性使得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真正的保护,宏观方面来说,这需要国家、消费者自身、企业经营者等各个方面的共同努力。目前我国仍然处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初级阶段,要想更好地保护消费者权益,除了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外,国家的宏观调控也必不可少。例如,国家可以从宏观上制定出一整套的诚信监督体系,对违反法律法规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企业或个体经营者进行诚信监督记过,规范其市场行为。只有让市场机制和国家的宏观调控有效地结合起来,才能打造出良好的消费氛围,从而更好地维护消费者的权益。而从消费者自身层面来说,如何利用好现有的法律体系更好地维护自身的合法利益,让自己在整个消费行为的过程中不处于劣势和被动状态也是值得每个消费者探讨和深思的问题。试想,如果每个消费者都能够有更高的维权意识,那么消费者被侵权的情况一定会大大减少。另外,企业经营者需要做到自律,不能为了图谋自身的利益游走在法律的边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