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少年网络行为管理的立法完善

2018-01-26 15:57程可心
山西青年 2018年6期
关键词:立法者原则青少年

程可心

(内蒙古师范大学青年政治学院,内蒙古 呼和浩特 010010)

一、青少年网络行为法律管理的必要性

随着互联网的普及,我国青少年接触互联网的途径也越来越多元化。在过去,网吧为青少年主要的上网场所,而如今家里成为了青少年上网的主要场所。并且随着移动互联网的流行,手机成为了青少年重要的上网工具。青少年中使用移动设备上网的比例也在逐年增高。这使得青少年上网地点的私人领域化和上网时长逐年增加,青少年网络行为管理的工作难度大幅提高。互联网是青少年获取信息、与外界交流沟通、娱乐消遣的重要平台,据相关统计,青少年使用最多的网络应用为信息获取、交流沟通、网络娱乐和商务交易。但在这样的大背景下,青少年网络的社会问题也随之而来。当前青少年网络问题主要表现在网络沉溺、网络色情、网络欺凌等。其中,网络沉溺是青少年网络应用中最主要的问题。青少年群体是国家人民群体中一个比较特殊的群体,他们是国家未来的希望和新生的力量。但由于其思想不够成熟、自控能力较差,青少年在面对网络诱惑时难以辨别是非以及自制力差、自觉性低,所以如果不能对青少年进行有效的网络管理,青少年在面对网络时会产生不良影响,对其健康成长造成恶劣后果。总结世界各国针对青少年网络行为管理的经验,可以看出对青少年网络行为的控制管理手段是多种多样的,例如行政手段、技术手段、文化手段、道德自律以及法律手段等。其中法律手段的强制性是最强的,在涉及到网络犯罪时其监管也是最有效的。法律具备强制作用,它通过制裁违法行为,以此加强法律的权威性保证人民的正当权利。因此,在法治社会,通过立法手段进行青少年网络行为管理无疑是最切实可行且行之有效的途径。

二、我国青少年网络行为管理立法存在的问题

(一)立法原则不明确

立法者在立法时遵守一定的原则是十分重要的,立法原则是立法主体据以进行立法活动的重要准绳,是立法的内在精神品格。立法原则为国家法律服务,应该与国家的国情相适应。在我国的《立法法》中明确规定了我国立法原则有四个:宪法原则、法治原则、民主原则、科学原则。这四个原则是我国立法的基本原则,是我国立法过程中需要遵循原则的宏观概括,在制定某一特定法律时还有专门的立法原则。然而,在青少年网络管理的法律中并没有针对青少年网络管理的具体条项,只是在立法过程中制定了相关法律条款。可以说我国对青少年网络行为管理的法律条款并没有真正地从青少年网络行为管理的现状出发,这些立法也并没有以青少年网络行为的管理为立法目的,所以在立法过程中缺少对青少年网络行为管理的针对性。在加上我国现有法律的条款已经与现在青少年网络行为管理的实际情况相脱节,不再适应与新时代的青少年网络行为管理。

(二)法律规定的管理主体混杂

根据实际情况来看,我国互联网管理职能部门是一个庞大的管理体系,在该体系中,国家信息化领导小组是领导中心、信息产业部以技术支持为主,其他相关部门负责专项内容工作的管理,其中涉及到的管理主体众多,有信息产业部、国新办、文化部、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教育部、中宣部、公安部、国安部、国家保密局、发改委、工商总局、国务院法制办、互联网运营单位等。其中有的部门工作涉及到青少年网络行为管理,而多头管理体系为青少年网络行为管理工作带来了一些不利影响。首先,涉及的管理部门众多,在管理职能上势必会出现交叉管理情况,又由于各部门职能和法律规范不同,可能会导致部分规范重复。而不同的法律条款在制定时惩罚力度的不同甚至冲突会使得执法难度加大。其次,管理部门众多容易造成各自为政的情况,使得青少年网络管理工作无法落到实处,在一些新问题出现时,各部门争相推脱,不远管理。最后,多部门的管理容易造成了管理效率低的情况。多部门分权管理的结构体系不仅无法有效起到制衡作用,反而加大了管理成本,降低了监管效率。因此,尽管多头管理管理的出发点是好的,是为了更好的完成对青少年网络行为的管理,但在实际情况中仍然存在很多问题需要去解决。

(三)立法内容不全面

在我国对青少年网络行为管理中,由于其存在一定的特殊性,在实际的立法工作中仍然有立法内容不全面的问题存在。首先,在法律中的规范内容大多都比较宏观抽象,没有针对具体事项的硬性规定,使得法律的操作性和可行性都大打折扣。在我国现有的青少年网络行为管理的相关法律中,主要内容都是原则性规定,缺少可实际操作的标准。在加上大量的条款都没有对重要概念的评判标准做出详细的解释,使得在实践执法时缺乏统一的标准,执法者依靠个人理解来决定,使得执法过程随意而不统一。其次,在青少年网络行为管理的法律条款中缺少对责任主体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及义务的规定,立法中多为管理部门的权利性规范,缺少相应的义务性规范,且未明确表明责任主体如果没有承担其责任以及义务的法律后果。最后,权利与义务的不对称也是立法中存在的一项问题。在我国对青少年网络行为管理的法律中,重视管理轻视权利。法律作为政府管理的一种手段,而非为青少年服务、为青少年提供良好上网环境保证青少年健康成长的一种法律保障。

三、完善我国青少年网络行为管理立法策略

(一)正确把握青少年网络行为管理的立法基本原则

青少年网络行为管理的立法工作要遵守科学、正确的基本原则,只有正确把握立法原则,才能对青少年网络行为进行有效的管理。首

先在立法中要遵守综合性原则,青少年网络行为管理和保护是涉及到青少年、家长、政府、学习以及社会各个领域的,是一个综合性话题。因此立法者要具备全局观念,充分考虑各方面因素,避免出现在保障了一方利益而损害另一方利益的情况发生。其次,立法过程中还要遵守稳定性原则。法律的稳定性是保证一个国家稳定的重要因素,是人民遵守的最基本行为规范。因此,在立法时遵守稳定性原则是一项重要的内容。互联网的发展日新月异,因此法律的制定有了较高难度。而立法者必须要按照目前实际情况立法,并对未来做出一定科学的预测,使法律既满足于现在的需求也为未来留有一定空间。最后,立法者还要遵守可操作原则。法律的目的是以国家强制力保证社会行为的规范,并对违法行为做出约束和制裁。因此,法律要具备可操作性,使法律能够得到具体的实施和操作。否则,法律就变为了一纸空文,极大的有损于法律的权威性。

(二)明确各机构的职能,实行有效的多元统一管理

明确各个机构的职能,实现有效的多元统一管理是提高青少年网络行为管理效率的重要措施。可以从两个方面入手:首先要明确各管理部门的职能权限。以政府主导为主的青少年网络行为管理模式许多国家的通行做法,也是符合我国国情的模式。但在以政府为主导的体制下,还要通过多部门共同管理以实现管理目的。因此,明确各管理部门的职能权限,要求各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发挥作用是十分重要的。其次,政府还可以通过统一立法的方式进行有效管理。政府可以通过在互联网管管制机构下建立一个对青少年网络行为管理的专门机构,实现管制机构的统一,以防止出现权利冲突和竞争的局面发生。

(三)规范青少年网络行为管理的立法内容

规范青少年网络行为管理的立法内容是对青少年网络行为最为直接有效的管理方法。在规范立法内容时,立法者首先需要考虑立法内容的具体、可操作性。立法内容要对“淫秽、色情、暴力”等重要概念进行详细的解释和规定,还要制定划分等级的详细标准并划分等级,以此在保证青少年上网权利的同时给青少年提供需要的信息。另外,立法者还要注重权利与义务的对等性,在考虑政府的权利和义务的同时保证青少年的权利和义务。最后,明确责任主体法律责任和义务是保证青少年网络行为管理的有效措施。立法者不仅要完善责任主体的责任与义务,完善惩罚性规定也是立法者一项重要任务。

四、总结

综上所述,青少年网络行为管理的立法完善关系到青少年合理使用网络、健康成长。因此,立法者应当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把握立法原则、明确责任主体、完善法律内容,为青少年合理使用网络,健康成长提供有效的法律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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