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贤文化是我国一个特殊的文化现象,介于主流文化与非主流文化之间,在维护和稳定社会秩序、推进乡风民俗建设中,发挥过极其重要的作用。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进程中,乡贤文化的巨大潜力与积极作用值得不断挖掘和发挥。
所谓“乡贤”,就是“乡”里的“贤人”。“贤”的繁体字是“賢”从贝,从臤(qiān),臤亦声。“贤”的本义是“牢牢掌握财富”,善于理财的人。《庄子》有道:“以财分人之谓贤。”“贤”最初主要指德行。后逐渐引申为“有品德,有才能的人”。
这种在乡村有德有才的人,自古就有,只是称谓不同。在氏族社会初期,男人狩猎,女人摘野果、挖野菜,年长者自然就担负起照看孩子之责,便开始了最原始的“教化”,他们凭借在氏族中的威望与资历,将其丰富的阅历及艰难生存中积累的经验,通过口耳相传,变形成了最初的“文化”积淀。这种在生产力极其低下及生活方式及其简单的背景下,自然形成的“尊者”就是“乡贤”的萌芽。
据说,“乡贤”一词始于东汉,范晔《后汉书》载:“孔融为北海相,郡人甄士然、临孝存知名早卒,融恨不及之,乃命配食县社(祭祀土地神的场所)。”有人认为这是祭祀乡贤之始。
乡贤协助地方治理社会,“敦孝弟以重人伦,笃宗族以昭雍睦,和乡党以息争讼,重农桑以足衣食,尚节俭以惜财用,隆学校以端士习,黜异端以崇正学,讲法律以儆愚顽,明礼让以厚风俗,务本业以定民志,训子弟以禁非为,息诬告以全良善,诫窝逃以免株连,完钱粮以省催科,联保甲以弥盗贼,解仇愤以重身命”。
到明中期,中国社会出现了一个“非官非民”的特殊阶层——乡绅,乡绅主要由科举及第未仕或落第士子、当地较有文化的中小地主、退休回乡或长期赋闲居乡养病的中小官吏、宗族元老等一批在乡村社会有影响的人物构成。他们近似于官而异于官,近似于民又在民之上,不仅享有政府所默许的种种特权,而且还以他们自身在政治、经济和文化等方面所具有的种种优势,建立起了对广大乡民的有效控制,在国家政权对基层社会控制相对薄弱的情况下,乡绅充当了政府与乡民之间联系的重要角色,为维系乡村社会的稳定和发展起到了无可替代的作用。
从史料的记载来看,乡绅们捐资济贫、修路修桥,兴办善堂、支持学校,是地方上的各种“公益”活动的主持或参与者,对乡村治理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后来又称“士绅”,费孝通在《中国士绅》中进行过专门论述。
在中国漫长的封建社会里中,一直奉行“皇权不下县,县下惟宗族,宗族皆自治”的社会治理模式,乡村与国家在一定程度上相互独立存在,行政系统并不直接参与乡村治理,但这种官方秩序与民间秩序并存的情况,在大部分时间内并没有产生直接的对抗而导致社会的紊乱,反而维护了相对稳定的局面,这其中“乡贤”起了重要的作用。
乡贤,是德行闻于桑梓之人,是对家乡有贡献之人。他们乐善好施,扶危济困,教化乡民,抑恶扬善,对树立良好的乡风民俗起了积极的作用。明人徐一蘷《始丰稿》认为,乡贤“有以德行称者,有以风节闻者,有以文学著者,有以事功显者”。“重人伦”、“端士习”、“厚风俗”是乡贤文化的核心内容。
古人谓立德、立功、立言为人生不朽之事业,光耀门楣、荣归故里、衣锦还乡是中国一个古老的传统,即使为官者,有些隐退以后,都愿意回乡为桑梓做些有益的事。这种文化现象已经超越了氏族宗亲的局限,带有社会学的意义。
古代,“乡贤”承担起村务自治管理的角色。到了后期,“乡贤”还成了官方必须依赖的对象,《教民榜》云:“民间婚姻、田土、斗殴、相争一切小事须要经本里老人、里甲决断。若系奸盗、诈伪、人命重事,方许赴官陈告。而户部申明老人、里甲合理词讼条目,即斗殴、争占、窃盗、赌博、私宰、邪术,里老亦得与闻。”所谓“老人”、“里甲”就是地方的“尊者”、“乡绅”,即“乡贤”。
古代,乡民对文化等先进的事物又有很强烈的渴望,自然将目光投向乡村中的集政治、经济、文化、名望于一身的能人——乡贤,而乡贤又通过经济、文化、信息等优势以非组织的方式将乡民拢络起来,形成特殊的文化现象。正如费孝通先生所言,拥有权力和财富、植根于土地的乡绅阶层,连接了以家庭为单位的社会成员与国家,充当了乡村的治理者。
从汉代的“休养生息”到清末(始于1905)的“乡村自治”,乡绅处于官民之间,它既代表皇权,又代表民权。在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为了维护自身的特权利益,它是皇权的忠实维护者;在乡村事务等方面,为了赢得乡民的拥戴,乡绅又做了很多扶危济困、修路铺桥、兴学助教等方面的善事,在某些事务及某些时刻又是民权的支持者。于是在这种空隙中,乡绅的势力及影响力越来越大。
清廷颁布的《城镇乡地方自治章程》列举了八项“自治事务”:“本城镇乡之学务,包括中小学堂、蒙养院、教育会、劝学所等;本城镇乡之卫生,包括道路清扫、施医药局、医院、公园、戒烟会等;本城镇乡之道路工事,包括修筑道路、桥梁、疏通沟渠、设置路灯、建筑公用房屋等;本城镇乡之农工商事务,包括改良种植畜牧及渔业、工艺厂、工业学堂、开设市场、筹办水利、整理田地等;本城镇乡之善举,包括救贫事业、育婴、救火会、救荒、古迹保存等;本城镇乡之公共事业,包括电车、电灯、自来水等。为办理上述各项事务筹集款项等。其他因本地方习惯,向归绅董办理,素无弊端之各事”。更有负责“一里之讼”的权力。
如今,我们把那些德高望重的退休还乡官员、耕读故土的贤人志士、农村的优秀基层干部、家乡的道德模范和热爱家乡、反哺桑梓的企业家等榜样人物、先进人物、精英人物称之为“新乡贤”。
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进程中,我们应积极发挥“新乡贤”的作用,不断推进乡村治理现代化,引领社会主义新农村文化建设,弘扬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随着我国城镇化进程的不断加快,乡村治理人才流失、主体弱化、对象多元化、环境复杂化等问题日益凸显,而“新乡贤”在乡村治理中的作用也越来越大。具体来看,乡贤文化对于今天的乡村治理仍具有独特的人文道德价值以及经济社会效益,是倡导文明乡风的精神力量、传承地域文化的方向坐标,在化解乡村社会矛盾中起着“安全阀”的作用。
新乡贤文化作为一种“软约束”“软治理”,有利于健全乡村居民利益表达机制,激发村民参与乡村事务的积极性,提高凝聚力和自治能力。从优化乡村文化来看,新乡贤文化所蕴含的文化道德力量,能延续传统乡村文脉,教化乡民、反哺乡里、涵养文明,使村民遵循行为规范、价值导向;从提升乡村治理手段来看,在一些乡村出现“空心化”现象的情况之下,推进新乡贤文化和乡村社会结构有机融合,能有效促进公共服务普及与公序良俗形成,构建兼具乡土性与现代性的乡村治理新模式。
在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伟大征程中,乡贤文化的巨大潜力与积极作用值得不断挖掘和发挥,能够为振兴乡村凝聚起更强大的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