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林生前是农机厂的退休工人,因与妻子赵雪未生育子女,于1998年将堂兄12岁的女儿丽丽收为养女。丽丽将户口关系也迁到李林家,与李林夫妻共同生活。但是,丽丽也经常去看望生父母。2008年丽丽出嫁后,李林夫妻又把赵雪的侄子赵伟收为养子。当时,赵伟已是赵光的养子,而且已经成年,在未解除与赵光收养关系的情况下,又与李林夫妻建立了收养关系。赵伟虽然未同李林夫妻共同生活,但经常来照顾李林夫妇,帮助解决生活上的困难,而且,赵伟把自己的儿子赵小庆改姓为李小庆,随李林夫妻共同生活。2013年,赵雪病故。2016年,李林病故。赵、李病重期间,赵伟请医生为赵、李看病,悉心照料,赵、李病故后,赵伟又负责料理了丧事。在没有遗嘱的情况下,李林夫妻的遗产该由谁继承呢?
按照我国法律政策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对被收养人是成年人的收养关系,除个别是特殊情况外,一般是不予承认和保护的。同时,《婚姻法》第二十条规定:“养子女和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依此规定,当收养关系成立后,生父母与生子女之间原有的权利义务关系已不复存在,而形成了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新的权利义务关系。同样的道理,新的收养关系成立后,原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已转移于新的养子女和养父母之间。这就是说,我国法律是不保护双重收养关系的。由于赵伟不是被继承人的合法养子,所以,让他以养子的身份继承遗产是没有法律根据的。因此,丽丽是唯一的合法继承人,有权继承遗产;赵伟作为对被继承人尽过较多义务的人,可以分给他一些遗产作为照顾。依照继承法规定的精神,他分得遗产的数额还可以多于丽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