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春莹
价值哲学视域下的社会主义协商民主论析
张春莹1,2
(1. 天津农学院 马克思主义学院,天津 300384;2. 南开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天津 300071)
社会主义协商民主作为一种非功利性价值,具有形式和实质的双重价值。从横向上看,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价值要在核心价值观念序列中得到合理定位,平等是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前提性观念,法治是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保障性观念。从纵向上看,集体主义有别于个人主义,成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最根本的价值支撑。无论作为价值的社会主义协商民主,还是作为实践的社会主义协商民主,都离不开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有力支撑。
社会主义;协商民主;价值;制度
与西方协商民主理论在总体上处于学术研究阶段不同,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已经作为一种国家制度成为中国国家政治制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社会主义协商民主进入了不断“制度化”的发展新阶段。这个新阶段也是社会主义协商民主价值不断彰显和现实化的过程。这样,社会主义协商民主价值的合理定位便成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化”健康发展的逻辑前提。价值哲学的视域为我们提供了合理定位社会主义协商民主价值的重要哲学方法论。
对于界定什么是价值,存在四种论说。一是“属性说”。“属性说”认为事物的某种属性构成了事物的价值,这种特定属性满足了人的某种需求。二是“情感说”。“情感说”认为人对事物的主观情感构成价值,人对某物抱有情感时该事物就有价值,否则就没有。培根认为,“那些兴趣对象的东西自然具有价值。任何对象,无论它是什么,一旦有人对它发生了兴趣,无论谁瞄准它,它就成了一个靶子一样”[1]。三是“关系说”。“关系说”把主体与客体的主体性关系看作是价值。其中人在这种关系中处于主体性地位,是认定价值和价值大小的主要依据。李德顺先生认为,“价值,是反映价值关系实质的哲学概念。在主客体相互关系中,客体是否按照主体的尺度满足主体需要,是否对主体的发展具有肯定的作用,这种作用和关系的表现就成为价值”[2]。四是“意义说”。“意义说”认为价值是事物对人的意义。袁贵仁先生认为,“价值关系是主体和客体之间的意义关系,某事、某物对人有意义,也就是某事、某物对人有价值,意义的大小就是价值的大小。因此,所谓价值,这里可以理解为客体对于主体所具有的意义”[3]。在以上四种对哲学意义上“价值”界说中,“关系说”和“意义说”是学术界取得相对共识、也是占主要地位的价值解释模式。这两种观点的共同合理性在于,从主体和客体之间双向解释价值的内涵,其优点是既能合理解释价值的相对性,又能说明价值的客观性。“属性说”和“情感说”,或是单纯从客体出发,从事物的某种属性和功能出发,或仅仅从主体出发,从主体的某种情感需要出发,都存在解释上的内在缺陷。
无论是价值解释的“关系说”,还是价值解释的“意义说”,都离不开主体和客体关系的理解。这种理解或是针对客体某种属性和功能满足人的某种需要,或者分析客体自身对人存在的意义。因此,合理理解社会主义协商民主价值首先要理解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本质。
作为理论形态的西方协商民主对当代中国来说是一个“他者”。它兴起于20世纪80年代、繁荣于90年代、扩展于21世纪前10年。由于罗尔斯、吉登斯、哈贝马斯等西方重要的思想家都积极推动协商民主的研究,使得协商民主理论成为当代西方民主理论研究的焦点之一。加拿大著名政治哲学家威尔·金里卡敏锐地注意到,民主理论家们已经日益意识到选举民主制的内在缺陷,逐渐把研究的注意力和重心转到公民社会中公民在公共领域里的协商对话之中[4]。然而,中国的协商民主实践在时间上早于西方,同时也必须承认,对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理论的研究确实是受到了西方协商民主理论兴起的激发,从中吸收借鉴了许多积极的思想,逐渐形成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理论自身独特的话语。
理论研究在时间上的前后相继关系以及在某些理念、路径上的相似性,并不表明两种协商民主可以从本质上划为一类。事实上,国内学界普遍认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与西方协商民主存在本质的区别。比较早的对西方协商民主理论进行全面研究的陈家刚研究员分别从历史基础、发展路径和基本特征等三个方面具体分析了中西方协商民主,并最终从社会制度层面指出两者本质的不同[5]。南开大学王新生教授分别从理论与实践的关系、目标取向、文化背景和实践类型等四个方面分析了中西方协商民主的根本不同,认为中国的协商民主与中国的政党制度及其权力结构密切关联,中国共产党对协商民主的领导是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重要属性和特征[6]。从发生学的角度看,中国的协商民主是建构性的,它试图在人民民主理念基础上建立一种协调不同政治力量关系的制度结构。复旦大学林尚立教授从中西方民主发展的内在逻辑演进角度,对比分析中西方协商民主的本质区别,认为“协商民主制度在中国的确立和成长是人民民主实践的产物,体现的是人民民主的本质要求”[7]。
从以上三位学者对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本质的分析可以看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本质上包含了一个特殊的双层结构。在中国的政治生活中,协商民主本质上是人民民主通过民主协商的方式而得以有效运行和实现的政治方式,它既包含了人民民主的本质规定,也包含着协商民主的形式规定。正是这种独特的双层结构构成了与西方协商民主的实质性区别。南开大学陈晏清先生指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就是指在社会主义条件下,人民通过协商参与公共事务,以实现人民当家作主。协商民主最符合社会主义民主的本真含义。
按照价值解释的“关系说”,事物某种属性满足人的需要就认为它是有价值的,反之则没有价值。在这种模式中,人的需要成为价值判断的基本标准。例如药品满足人治疗疾病的需要,食物和水满足人补充能量的需要,等等。这样,药品、食物、水具有了对人而言的某种“功利性”价值。但是在社会生活中,还有很多事物并不因为具有某种对人而言的“功利性”而获得价值,它直接指向人的存在意义,比如,真、善、美、公平、民主、自由等等。它们并不因为有用才成为价值,在其背后关涉的是人的存在意义问题。这样,需要也就仅仅成为衡量“功利性”价值的标准,而不能成为“非功利性”价值的标准。在这一点上,价值解释的“意义说”凸显了其优越性。
按照“意义说”的解释,事物对人的意义构成价值。功利性的价值可以满足人的需要,保障人的生存和发展,其存在对人具有意义。功利价值对人“有用”,也就是对人有“意义”。除了事物对人的意义之外,还有人的存在本身的意义。人的存在不是因为对自己有用才有价值,也不是因为对别人有用才有价值,人的存在本身就有意义,这种意义就是人的价值。这样的价值就是非功利性的价值。
基于以上分析,合理理解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价值也就是要合理把握其自身的意义。由于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本质所具有的双层结构,使得对其意义的分析也必然包含两个层次:形式意义和实质意义。
从形式意义上来看,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在促进利益协调、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提高决策科学性合理性具有积极意义。当前,经济体制深刻变革、社会结构深刻变动、利益格局深刻调整、思想观念深刻变化成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显著特征。形而下的利益冲突和紧张日益突出,形而上的观念差异日益多元、多样。规范利益表达和协调,达成更广泛的社会共识,已经成为社会健康发展的必然需求。作为一种民主决策形式的协商民主,通过建立规范的协商民主制度,拓宽公民政治参与渠道,畅通公民利益表达途径,提高政府决策的科学性合理性,从而在源头上能够缓和利益矛盾、缓解社会冲突和促进社会共识。
从实质意义上来看,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是民主发展向其自身逻辑复归的重要表现,更加接近民主的本真含义——人民的权力和统治(人民当家作主)。与西方把协商民主作为一种克服代议制民主内在缺陷的“补充形式”不同,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是我国人民民主的重要形式,是中国民主发展的内生因素,集中表征了社会主义民主实质性、广泛性。天津师范大学马德普教授对西方选举民主理论和实践分析研究后认为,协商民主是超越选举民主的更高级的民主形态,是民主在经历直接民主的正题、选举民主的反题之后,进入了合题的发展新阶段。这从观念上突破了把选举作为民主的本质内涵和核心要素的思维模式,澄清了中国发展民主政治必须首先发展竞争性选举然后发展协商民主的认识误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成为中国民主政治未来发展的新路向。
评价是人们把握价值的认识方式,既包括事物对人的存在有没有意义以及意义大小的判断,又包括对相互冲突、矛盾的价值做出取舍,以便给人们的行动提供指南和方向。事实上,把评价作为认识价值的方式也是由于价值冲突的客观性所决定的。不同的价值对于不同时代、不同社会条件下的人的存在意义是极其不同的,当人们对各种经常出现的价值形成一种相对稳定的差异化看法时,价值观念及其内在包含的价值序列便形成了。在价值观念中,按照价值的重要程度排序,相对重要的价值处于较前的位置,可称之为“内核”;相对次要的价值处于较后的位置,可称之为“保护带”;处于“内核”位置的价值观念也就是常说的“核心价值观念”;处于“保护带”位置的价值观念也就是“外围价值观念”。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念的序列中定位社会主义协商民主,从与其他价值观念的横向比较中凸显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价值,便成为合理定位其价值的重要方法。
中国共产党在十八大报告中明确从国家、社会和个人三个层面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从国家价值目标层面倡导富强、民主、文明、和谐,从社会价值取向层面倡导自由、平等、公正、法治,从个人价值准则层面倡导爱国、敬业、诚信、友善。其中富强在所有核心价值观中处于首要地位。这是因为劳动构成了社会生活的第一个前提,劳动把人从“动物世界”里提升出来,正是劳动及其产物构成了人类社会生活的基础。马克思主义哲学认为,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社会意识是对社会存在的反映。价值观念作为社会意识的重要组成部分,必然反映了与其密切相关的社会存在。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富强才能在核心价值观中处于首要地位,高于包括民主在内的其他核心价值观。
平等观念是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前提。劳动及其产物构成了社会生活的基础,在劳动中结成的各种社会关系便成为所有关系中最基本的关系。马克思认为,“人的本质不是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在其现实性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无论从社会生活出发,还是从人的个体本质出发,社会关系直接决定了人的生存方式,关于人与人之间地位观念的价值理解便成为重要的核心价值观念。地位观念包括对等级的看法、对平等的理解、对权利和义务的认识等内容,表现形式也是多种多样,有的表现为权力本位,有的表现为金钱本位。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地位观念上倡导“平等”,既与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内在要求相契合,又构成了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前提。
法治观念是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重要保障。民主是法治的前提,法治是民主的保障。没有民主,法治是一种“法律工具主义”而不是“法律至上主义”,只是用法律来制裁被统治者而不用来制裁统治者。没有法治,民主缺欠宪法与法律制约,往往借“民主”之名,实施多数人暴政,人权无法得到保障,难免走向另外一种极端。作为人民民主在当代中国的运行方式,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主题、主体、程序、规则、决策、监督等等都要在宪法和法律的框架下确定。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没有宪法、法律的约束,“制度化”实践只能是一句空话,民主协商就会陷入随意、无序和失范的状态,其自身的合法性也将失去基础。
“制度化”发展是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重要特征,因此,除了从横向上定位社会主义协商民主与其他核心价值关系上来理解其价值以外,还要从纵向上把握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化实践的价值支撑。对于什么是制度,不同的社会科学从不同学科的视角给出了不同的解释。中央党校辛鸣教授从哲学角度提出了制度定义。他认为,“制度,就是这样一些规范意味——实体的或非实体的——历史性存在物,它作为人与人、人与社会之间的中介,调整着相互之间的关系,以一种强制性的方式影响着人与社会的发展”[8]。它的合理性在于能够从结构层次上说明制度的复合结构特征。首先,制度是“一些规范”;其次,制度“规范”的对象指向“人与人的关系、人与社会的关系”;再次,制度“规范”具有刚性特征,以“强制性”调整对象;最后,制度“规范”的主体是人,所以人的理念、价值在制度中具有重要的意义,规定着制度的性质和发展方向,构成了善的制度与恶的制度的本质性区别。
从形式上看,社会主义协商民主与西方协商民主没有根本性的区别,都是一种以提高决策合法性为旨归的民主决策的规则形式。这种规则形式的合法性和优越性不因是“社会主义”还是“资本主义”而有所不同。按照上述对制度复合结构的分析,真正构成社会主义协商民主与西方协商民主根本不同的是支撑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的价值取向。对于两者在价值取向的根本差异,中国社会科学院房宁教授的分析切中肯綮。他认为,西方协商民主是建立在“个人主义、自由主义”等文化传统背景之中,而中国的协商民主是在“马克思主义理论指导下形成并发展壮大起来的”,“建立在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理念之上的”[9]。
个人主义与集体主义表征了两种截然相反的价值观。卡尔·波普在分析个人主义的概念时认为,“个人主义就其基本词义而言包括两个方面:(1)与集体主义相对立;(2)与利他主义相对 立”[10]。从本体论来看,个人主义认为,个体的存在先于集体的存在,个体的性质决定集体的性质;个人的利益高于集体利益,任何集体最终都是为了服务于个人利益而发展起来。集体主义则恰恰相反,它认为集体的存在先于个体的存在,集体的属性决定个体的属性,集体利益高于个人利益。
与西方协商民主的个人主义价值取向不同,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是建立在爱国主义和集体主义价值取向之上的。中华民族的传统文化坚持个体之间的联系,突出个体与群体成员间相互和谐,认为人是共同体的一部分,不能独立于共同体之外。例如,天下为公观念突出,“公是一种公认的天地之至德”;民本思想浓厚,孟子提出民贵君轻,唐太宗李世民强调“君者舟也,庶人者水也,水能载舟,水能覆舟”;“和而不同、求同存异”思想一以贯之,蕴含着尊重差异、开放包容的思想内涵。从近代历史上看,领导中华民族取得民主革命全面胜利的中国共产党从中华民族的整体利益和中华民族大团结出发,确认各革命阶级为中华民族解放作出的贡献,通过政治协商的形式建构了人民民主的新民主主义国家。协商构成了新中国民主发展的内生要素,建立了广泛的、民主的社会政治制度,形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体系。从中国政治体制根本特征来看,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的根本原则。在此之下,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就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按照依法治国的根本方略,人民内部各方面围绕改革发展稳定重大问题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在决策之前和决策实施之中开展广泛协商,努力形成共识,实现最广大人民的最根本利益。
社会主义协商民主不仅是一种价值,是一种制度,更是一种广泛的社会实践。也只有以社会实践形式存在的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才能真正彰显其实现人民当家做主的本真价值。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在深化对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规律认识的基础上,作出了“推进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的重大战略部署。2015年,中共中央印发了《关于加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的意见》,对加强协商民主建设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主要渠道和重要程序等作出了明确规定,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指明了实践路径。概括起来,也就是着力推进政党协商、人大协商、政府协商、政协协商、人民团体协商以及基层协商等六大制度及机制建设。
以上六大制度及其机制从层次上大体可以分为宏观和微观两个层次,宏观层次包括:政党协商、人大协商、政府协商、政协协商和人民团体协商,微观层次包括:基层协商。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的实践证明,这两个层次发展水平呈现出不平衡性。就自身而言,宏观层次发展水平相对较高,微观层次发展相对较低,呈现不相协调的状态。这是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逐渐导致社会结构发生变化密切相关的。改革开放之前和初期,社会结构相对单一,并未出现较大的分化,因此,基于社会群体的基层协商民主发展相对滞后是存在合理性的。但是,随着社会结构的深刻变化,迅速产生了大量新兴社会群体,例如2.7亿的农民工,每年700万的大学毕业生,等等。这样一些社会群体的产生必须带来其独特的利益诉求和价值观念,使得凝聚社会共识越来越成为一个必须面对的问题,凸显了基层协商民主制度及其机制的重大意义。山东大学的包心鉴教授指出,“积极开展基层协商民主,是健全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的基础性工程”[11]。南开大学的王新生教授则从社会哲学角度强调,“全社会的民主协商,……都应建立在牢固的基层协商民主之上,建立在基层民众习以为常的生活习惯和文化传统之上”[12]。因此可以说,从当前社会发展阶段看,完善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重点在加强基层协商民主机制建设,这也是在一定程度缓解宏观协商民主与微观协商民主失调、构建程序合理、环节完整的协商民主体系的重要途径。
从机制的构成要素上看,主要包括:涉及乡镇、街道的关于工程项目、征地拆迁以及群众反映强烈的民主问题的协商机制,例如村民议事会;涉及行政村、社区的关于财务公开、集体土地出让、干部选举、社区管理、物业缴纳等问题的协商机制,例如恳谈会;涉及企事业单位的关于员工福利、工资待遇、员工纪律、文化建设等问题的协商机制,例如职工代表大会。从机制的发生来看,新的协商民主机制的产生主要不是人为设计的结果,而是在实践中不断探索、发现、修正、完善的过程。中国社会大量存在的基层组织丰富实践,内在孕育着基层协商民主的新机制。这种新机制的产生,既要求宽松稳定、团结和谐的政治环境,又需要公民追求自由、平等、诚信、友善的价值取向。因此,无论作为价值的社会主义协商民主,还是作为实践的社会主义协商民主,都离不开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有力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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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宗淑萍
On socialist deliberative democracy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value philosophy
ZHANG Chun-ying1,2
(1. Colloge of Marxism, Tianjin Agricultural University, Tianjin 300384, China; 2. Colloge of Marxism, Nankai University, Tianjin 300071, China)
As a kind of non-utilitarian value, socialist deliberative democracy has a dual value of form and substance. From the horizontal perspective, the value of the socialist deliberative democracy should be reasonably positioned in the sequence of core values. The concept of equality is the premise of socialist deliberative democracy;the rule of law is the guaranteeing concept of socialist deliberative democracy. From a vertical perspective, collectivism different from individualism is the most fundamental value of the socialist deliberative democracy system. No matter as the value of socialist deliberative democracy, or as a practice of socialist deliberative democracy, it can not be separated from the strong support of the socialist core values.
socialism; deliberative democracy; value; system
1008-5394(2018)03-0105-05
10.19640/j.cnki.jtau.2018.03.023
B822
B
2018-01-12
天津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研究项目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专项(TJSZZX17-023)
张春莹(1983-),女,讲师,博士在读,研究方向为马克思主义理论、思想政治教育。E-mail: zhangchunying83@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