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份盒饭引发的民法研习案

2018-01-25 10:37严利东
科教导刊 2017年33期
关键词:研习

严利东

摘 要 民事法律崇尚诚实信用,推行公序良俗。民法的很多原理和理论首先应该是符合我们生活常识和日常生活逻辑的。不当得利制度的主要目的就是通过强制受益人将其欠缺法律原因的获利返还给受损人,从而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纠正当事人之间不当的财产变动关系,防止任何人从其不法行为中获利,纠正利益失衡状态。因此不当得利制度的研习可以先从生活中的逻辑常识开始,小强盒饭案的研习正好体现了人民生活中所追求的公平正义价值与民法理论导向的法理价值的契合。

关键词 不当得利 责任自负 损人利己 利益返还 研习

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码:A DOI:10.16400/j.cnki.kjdkx.2017.11.070

Abstract Civil law advocates honesty and credit, the implementation of public order and vulgar. Many of the principles and theories of civil law should be consistent with our life knowledge and daily life logic. The main purpose of the unjust enrichment system is to balance the interests of the parties by forcing the beneficiaries to return the profits of their legal reasons to the injured person. Correct improper property changes between the parties, to prevent any person from their wrongdoing, to correct the imbalance of interests. Therefore, the study of unjust enrichment system can start from the logic of common sense in life, Xiaoqiang lunch case study just reflects the people's life in the pursuit of fair and equitable value and civil law theory-oriented legal value of the fit.

Keywords Unjustified profit; be at your own risk; harm others to benefit oneself; return of interest; study

2017年3月15日中午,某公司職员小强遇到了一件烦心事。他平时中午都是和同事一起通过点外卖解决中餐问题,一般都点15元的套餐。今天吃完中饭不久,送盒饭的小伙子过来了找小强要20块钱,说他们老板搞错了把隔壁大强的20元的盒饭派送给小强了,我们的盒饭是20元,既然你吃了就得给20元钱。小强这时候也有点莫名其妙了,我是点了盒饭的,每天都是这么吃的,怎么就错了呢?于是去打听,才知负责给他点盒饭的同事把他的名字忘记报给盒饭店了,他确实吃的是别人的盒饭。这个时候小强开始纠结了,我是要给钱呢还是可以白吃?要给钱的话是给15元还是20元呢?为了解开小强心中的疑惑,我们从民事生活的常识和民法原理这两个角度来推理分析。

1 民法原理中的生活逻辑推理

民法就是我们生活中的法,就是我们日常生活中的规则,崇尚诚实信用,推行公序良俗。民法的很多原理和理论首先应该是符合我们生活常识的,是符合我们日常生活逻辑的。下面我们用反证法进行推理。

1.1 假设小强要给20元钱

此假设说明盒饭店没有对自己的过错行为承担任何责任,没有任何过错的小强却因盒饭店的错误而要多支出5元的中餐开支。事实上,我们每一个人都应该对自己的过错行为负责,不能把自己的责任转嫁到他人头上,这是符合我们的基本生活常识的道理。如果盒饭店不需要对自己的过错承担任何责任的话,我们可以想象他就可以肆无忌惮地到处发盒饭,只要你接受了就视为不当得利,就可以找你要钱,这样还哪有明码标价,公平交易,还如何体现契约自由?很明显该假设不成立。

1.2 假设小强不要给钱

此假设说明小强中午白吃了一顿午饭,中午本来要开支15元的就节省下来了。此谓“天上掉馅饼”,天上掉的馅饼我们到底能不能吃呢?那要看具体情况。是别人送的或自然天成的当然可以,但若是别人嘴巴里掉出来的却不可以,因为我们每个人都不能以损害他人来获得利益,不管这种损害是有意还是无意。小强吃了20元的盒饭为自己节省了15元的开支,如果小强不需要给这个钱的话,盒饭店就会损失20元。这就说明小强获得的利益是以盒饭店的损失为代价的。很显然损人利己不符合善良社会的日常行为准则。所以该假设也不成立。

1.3 假设小强只要给15元钱

此假设说明小强并没有白吃这盒饭,付出了代价。盒饭店也只损失了5元,他也为自己的过错行为付出了5元的代价。假如盒饭店不搞错,小强也要花15元吃顿中饭,因此小强支付自己没有订购的15元盒饭钱也就不存在损失。在不损害自己利益的前提下,一个善良的行为人应该能容纳他人对自己的错误,因为每个人都有犯错的时候,只要这个错误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利益都是可以宽容的。但这个错误给自己带来的损失却不能转嫁给他人,只能由自己承担,这就体现了过错自负的日常行为准则。所以本假设是比较符合双方利益的。

综上反证推理,小强因误吃了20元的盒饭,要向盒饭店支付15元的盒饭钱,盒饭店因误送了盒饭,要承担5元的损失。用符合双方利益的生活准则来解决我们生活中的民事纠纷,是我们民事法律制度设计的出发点,不当得利的理论原理也就符合日常生活逻辑的推理。endprint

2 生活常识中的民法原理

在我国,不当得利成为一项独立的债法制度,是由《民法通则》确立的。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2017年3月15日通过的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据此,不当得利是指无法律上的原因而受益,致使他人受到损失的事实。

罗马法学家庞博列斯提出过一条著名的法律格言:损人而利己就是违反衡平。不当得利制度的主要目的就是通过强制受益人将其欠缺法律原因的获利返还给受损人,从而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纠正当事人之间不当的财产变动关系,防止任何人从其不法行为中获利,纠正利益失衡状态。

小强误吃一份盒饭,虽然没有损人的故意,但毕竟获得了利益,但该利益的获得没有法律的根据,而且该利益的获得是建立在盒饭店受损的基础上的,此时用民法的不当得利制度就可以纠正小强和盒饭店利益失衡的状态。小强返还获得的不当利益,用来弥补盒饭店的损失,这是符合自然正义的。但问题是小强获得的利益是15元还是20元?要返还15元还是20元?哪个才是符合自然正义的,前面我们用生活逻辑推理得出了只返还15元才是合理的结论,下面我们举一反三的研习方法来推理论证什么是不当得利中的“得利”,为什么《民法总则》中只要求返回“不当利益”。

3 举一反三的“盒饭案”

3.1假设小强吃完了误送的20元盒饭后,同事帮他点的15元的盒饭也送过来了。那么问题来了

(1)小强是否可以拒收后面同事点餐的盒饭店(以下称B盒饭店)送来的盒饭?拒绝支付15元的盒饭钱?回答当然是否定的,同事帮小强点餐,已经构成委托代理,餐饮服务合同的后果由被委托人小强承担,所以实际上是小强和B盒饭店构成合同之债的关系,合同依法成立,就要契约严守,虽然小强的合同目的没有达到,但不是B盒饭店造成的,B盒饭店没有构成根本违约,小强无权解除合同,应该继续履行自己的付款义务,因此仍要支付15元的盒饭钱。

(2)小强是否要支付前面盒饭店(以下称A盒饭店)送来的20元盒饭钱?因小强并没有和A盒饭店形成合同之债关系,所以回答这个问题的关键是判断小强对A盒饭是否构成不当得利之债?而判断是否对A盒饭构成不当得利之债的关键就是小强是否“得利”。

本案中小强误吃盒饭的行为是善意的。用我前面的生活常识的逻辑推理方式可知,如果小强要给20元,表明A盒饭店不要对自己的过错负责,不合情理也不合法理。如果小强要给15元,但他实际上已经依据合同之债给了B盒饭店15元,等于他要损失15元,一个善意的行为人为什么要对别人过错造成的损失来承担责任呢?由此可推知善意的小强不需要向A盒饭店支付任何费用。因为他没有“得利”。

按不当得利的制度设计,善意受益人“得利”的是原物的话要返还原物及孳息,如果原物不存在只返还现存利益。作为只具有使用价值的消费物而言,一旦消费掉就不具有使用价值的话,也就不具有现存利益,但因消费该物而由此节省了必要的开支,即应该支出的不需要支出了,未支出的开支就为现存利益,当然应为不当得利之债返还。本案中小强误吃了A盒饭属于原物消费不存在,他也没有因吃了A盒饭而节省了必要的开支,因为后面送过来的B盒饭也要支付15元。不存在有现存利益。所以小强对A盒饭店没有构成不当得利返还之债。

3.2假设小强的同事已经告诉了他今天没点盒饭,当盒饭误送过来时,小强明知是别人的盒饭却接受下来并吃掉了

此假设中小强明显有“得利”的恶意,典型的损人利己的行为,小强非法占有盒饭的故意表明他对盒饭店的利益损失是明知的,因此小强消费了盒饭店的盒饭,就应该按该盒饭的价值(20元)计算小强的得利。

可是盒饭店的损失是不是20元呢?很显然不是,送餐服务是有交通或劳务成本的。假如该快餐店的送餐服务是外包的,每送一次是2元钱,因小强误吃了一份,盒饭店还得送一次,为此还要多支付2元,因此盒饭店的损失实际上是22元。

问题来了,小强得利只有20元,盒饭店的损失是22元,那么小强是返还20元还是22元呢?其实小强恶意消费他人盒饭,构成了侵权与不当得利的竞合。

从侵权角度考虑,小强明知是他人的盒饭而消费,构成对他人财产权的侵犯,侵权人赔偿的损失包括了受害人直接损失,间接损失,还有法定的纯粹经济损失,所以若追究小强的侵权责任的话,就要对盒饭店的全部损失22元承担赔偿责任。

从不当得利角度考虑,受益人承担的是不当得利返还之债。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二条明确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很显然,不当得利只要求受益人返还“不当利益”。善意受益人需要返还原物及孳息,没有原物的只返还现存利益。恶意受益人却要返还全部的受益利益,即使该利益已经不存在。而小强在本案中的全部受益就是20元。所以小强承担的的不当得利之债是20元。

4 结论

不当得利属于法定债,只有受益人得利才会有返还义务,才会形成债,所以不当得利制度中对“得利”的认识和理解非常重要。如果受益人不当取得的是有交换价值的物,只要是没有法律根据的取得就应该构成不当得利,因为具有交换价值的物和金錢一样不存在现存利益消灭的情况,现存利益始终存在。但具有使用价值的物却不一样了,一旦使用该物导致原物消灭,因使用的利益不存在,在没有替代利益节省开支的情况下,就不存在现存利益的取得,也就无不当得利的返还。所以本案中小强非恶意地误食了20元的盒饭,为自己节省了15元的盒饭钱,没有法律根据地取得了15元的不当利益,构成了对盒饭店不当得利的返还之债。

参考文献

[1] 朱庆育.民法总论[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

[2] 江平.民法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1.

[3] 程啸.侵权责任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1.

[4] 王若冰.获利返还制度之我见——对《侵权责任法》第20条的检讨[J].当代法学,2014(6).

[5] 刘凯湘,薛启明.财产规则、责任规则与不当得利规则——侵权法与不当得利法在无权处分案件中的效率性比较[J].浙江社会科学,2012(8).endprint

猜你喜欢
研习
师生共生研习 点燃课堂活力
应用型法学人才培养探析
基于同步课堂的师范生实训教学设计与应用
师生研习 构建课堂学习共同体
粤剧折子戏《祥林嫂》赏析
爱上泉州南音的“字里行间”与“清雅韵质”
“研读、研习、研用”的高中生物课堂构建
小学语文漫画作文授课之研习
司法改革背景下民法实例研习课程设置构想
学校篮球教练员理论研习的困惑与展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