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法律援助制度面临的问题和发展出路

2018-01-25 21:56伊梦田
科教导刊 2017年35期
关键词:制度保障法律援助高校

伊梦田

摘 要 法律援助在我国已经有了初步的发展,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服务体系,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这对我国的法律援助提出了新的要求。高校作为集聚社会法律专业人才的场所之一,具有得天独厚的优势条件,高校法律援助制度的建立为我国法律服务体系做出了贡献。但是,该制度仍然面临着法律和制度保障、人才和资金短缺等诸多的问题,面对这些问题,法律制定机关应完善相关法律的制度,高校应切实加强对高校法律援助的支持与监管,相关政府部门也应切实履行自身职责,加强对高校法律援助组织的支持力度。

关键词 高校 法律援助 问题 发展出路 制度保障

中图分类号:G647 文献标识码:A DOI:10.16400/j.cnki.kjdkz.2017.12.006

Abstract Legal aid in China already have preliminary development, the party's the fourth Plenary Session of the 18th CPC Central Committee proposed the building of socialist legal service system Chinese characteristics, comprehensively promote the rule of law, which has put forward the new requirements of legal aid in china. As one of the places where social law professionals are gathered, colleges and universities have unique advantages. The establishment of legal aid system in Colleges and universities has contributed to the legal service system in china. However, the system is still facing the problems of legal and institutional guarantee, talent and capital shortages, in the face of these problems, the law authorities should improve the relevant legal system, colleges and universities should strengthen the support and supervision of the legal aid, the relevant government departments should earnestly fulfill their responsibilities, strengthen the legal aid organization in Colleges and universities support.

Keywords college; legal aid; problem; development way; system guarantee

隨着中国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民主制度的不断完善,越来越多的法律服务需求应运而生。国家层面法律公共援助资源相对缺乏促使了一批以高校为代表的社会团体参与进来,逐步形成了以国家层面和社会层面为主体的社会法律援助服务体系。

1 我国高校法律援助制度的发展

法律援助在西方开始较早,但对于中国来说这是20世纪末才开始兴起的一项法律制度。1992年5月,武汉大学“社会弱者全力保护中心”的成立,标志着我国高校法律援助的起步。起步之初,主要是为帮助维护社会转型期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并且为相关学科的学生提供一个良好的实践平台。而后,一些大学的法律院系和少数几所政法大学的学生就自发的组织起来,以不同形式对广大群众进行法律宣传、法律咨询等相关的法律服务。1996年之后,随着政府法律体系的日益完善和社会法律服务团体的不断发展,高校开始逐渐增加对法律服务的关注力度,并且强烈要求将代理诉讼纳入服务范围,因此,代理诉讼也就成为了此后高校法律服务的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

2000年9月,北京大学等高校在美国福特基金会支持下,引入了美国的诊所式法律教育之后,也标志着中国的高校法律公共援助有了自主的师资、经费以及制度支持。经过了二十多年的发展,我国的高校法律援助组织和机构已经初具规模,截至目前,全国已经有五十多所高校引入了该制度,涵盖了我国著名的法律院校和重点院校。这些年来,高校的法律援助制度不仅向社会提供了紧缺的法律宣传、法律咨询等相关法律服务,而且为高校的法律人才培养提供了一个可供实践的平台,也推动着我国法律教育制度的改革。

当前,我国正处在一个法律制度不断完善的阶段,特别是十八届四中全会上提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所以,作为高校更应该积极响应党中央的号召,深入贯彻学习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为推进完备的法律体系的建设,全面提升我国的法律服务能力和法律服务水平,从而更好地满足广大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法律需求,保障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和国家的长治久安,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贡献力量。

2 我国高校法律援助所面临的问题

当前,高校法律援助机构经过二十多年的发展,虽然在数量上已经初具规模,但是,其发展仍然存在着大量的问题。

(1)高校法律援助组织的合法性和权威性没有得到充分的认可。当前,虽然高校法律援助组织在社会中所扮演的角色越来越突出,但是该组织目前的地位并未得到足够的认可,仅仅作为是政府法律服务机构的一个补充,而且并没有得到相关法律的认可,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该组织的权威性。这就造成了在实践运行过程当中的一个尴尬的现实,许多高校援助组织没有足够的外出实践机会,而且需要帮助的人由于组织合法性和权威性的缺失,并未被广大的群众所知晓,也就不知道向这一组织寻求法律帮助,如此的恶性循环不仅无法充分发挥高校法律援助组织的作用,更让需要法律帮助的广大人民群众缺少了一个可供选择的平台,更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我国法律服务体系的建立和服务能力的有效提升。endprint

(2)高校法律援助的主要工作人员还是以法学专业教师为主,同时法学专业的学生进行简单性的辅助工作。当前一个时期,高校教师的主要任务和压力主要集中于繁重的日常教学工作和科研压力,所以法律专业高校教师的主要精力也集中于这两方面,而对于公益性的服务工作,学校并未列入教师的工作量之中,也不作为高校教师职称晋升的依据之一,因此,一般高校老师只是利用业余时间,出于对社会的一种责任意识,自发的进行公益性服务工作。而法律公共援助的志愿者则是通过校内招聘的方式来募集,这些志愿者负责法律援助组织内的联系服务工作,以维持该组织的日常运营。这样的现实一方面导致了公共法律援助组织缺乏足够的专业人才的支持,另一方面由于学生的流动性较大,造成了组织缺乏一定的稳定性、连续性和完整性,限制了法律服务开展的广度和深度。

(3)我国高校法律援助组织缺乏有效的监督和制度、资金的保障。当前,我国高校的法律援助组织都是在困境中生存的一个状态,由于是自发的社会公益组织,并没有得到社会和所在院校有效的资金支持和制度保障,这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组织的发展,甚至是日常运营。面对如此困境,不少组织的建立都是流于形式,缺乏内部的有效管理,更缺乏了政府层面的司法监督,丧失了其社会服务的功能,违背了其成立的初心。而高校法律援助组织隶属于高校内部,更缺乏了与社会的有效沟通和交流,缺乏和社会的有效联系,这就造成了该组织与社会的脱节,无法真正发挥它的功能和作用。

(4)我国高校法律援助组织并没有代理诉讼的权利和能力。2013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①这在实践过程中就造成了一个困境,首先,来组织咨询的人并不是一定可以拿到社区或者单位的推荐信,另一方面,大部分高校法律援助组织的志愿者多以在校法律专业学生为主,并不具备律师资格,因此也就不具备单独代理诉讼的权利,在整个服务的过程当中心有余而力不足,无法充分满足来访者的需求,更不能充分解决他的困难。

3 高校法律援助制度的发展出路

3.1 完善相关法律的制定

完善相关法律,保障在提供法律服务过程当中的法律保障,是推荐我国高校法律援助制度的必要条件,也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所必须的。从世界范围来看,一般法律援助制度发展较好的国家,其背后肯定有晚辈的法律制度作为保障。如法律援助发源地的英国在1988年制定法律援助法、1989年制定《民事法律援助(一般)条例》等。但是在我国到目前为止,只有部分的作为行政条例提出的行政法规,而其中没有明确法律服务过程中的框架问题,更没有提及高校在行使法律服务过程中的法律保障问题。在当前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体系,推进依法治国的过程当中,法律的不断完备是必不可少的,只有这样,才能保障各行业有法可依。

3.2 高校应建立完善的保障机制

针对当前高校法律援助组织所出现的专业人才相对紧缺、资金和监管制度不完善等问题,笔者认为高校应切实加强对高校法律援助组织的支持力度,从资金上予以支持,切实加强监管力度,并从制度上予以保障,而且必要时将法学专业教师在该组织内部所做的公益性服务纳入到高校教师的工作量和考核内容当中去,这样,会充分提高高校法学教师参与的积极性,进一步保障了组织内部的专业人才紧缺问题。而且,高校应该进一步加強对该组织内部的人员及其行为的监管力度,帮助其理清组织内部人员的职责,对大学新生参与组织内部活动的行为应当给予一定的限制(其专业性还不是很强),避免出现误导法律咨询者的情况发生,给学校和社会带来不必要的损失。

3.3 相关政府部门应给予必要的支持

法律援助并不仅仅是高校的责任,相反,这只是高校只是出于对社会的服务功能所做的一些公益性活动而已,而在社会上承担主要法律服务活动的还应当是相关的政府部门及其所成立或批准成立的法律服务组织。这就要求相关政府部门要切实承担起该项职责,并在政策制定过程当中对不同级别的组织的行动职责和活动范围给予必要的界定并为高校法律援助组织的日常运行给予必要的支持。除此之外,高校和政府之间的法律援助组织可以定期进行一定的交流活动,切实加强二者的业务水平以及二者之间的良性互助,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服务体系,推进依法治国做出必要的贡献。

基金项目:杭州电子科技大学人文与法学院2016年院级重点课题“高校法律公共服务平台的构建和可行性分析”

注释

①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EB/OL].[2013-01-01]. http://www.law-lib.com/law/law_view.asp?id=394894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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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周建楠.法学专业学生社会实践方式探究——以高校法律援助中心为视角[J].经营管理者,201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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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虞浔.我国高校法律援助机构发展前景探析[J].上海青年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4(1).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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