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理怀疑制度:提升司法公信力的路径选择

2018-01-25 20:17刘平海
生活文摘 2017年6期
关键词:司法人员社会公众司法机关

党的十八大报告中指出:“要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确保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将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全面落实,司法公信力不断提高,人权得到切实尊重和保障。”这是党中央在深刻分析我国当前司法公信力不足的现实基础上,为今后司法体制改革提出的重大战略任务。同时,也明确了重构司法公信力已成为维护司法权威和保护法律职业者及社会公众利益的基础性工作。

一、司法公信力的内涵

1.“司法公信力”的概念

“司法公信力”的概念,由两个部分组合而成,即“司法”和“公信力”。要弄清“司法公信力”这一概念,必先明确“司法”和“公信力”这两个概念的含义。

张文显先生认为,司法是指:“国家司法机关依据法定取权和法定程序,具体应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即活动主体特定,只能是国家司法机关;活动方式特定,只能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我们把这种处理案件的特定活动称其为“司法”。

“公信力”一般被理解为:当一定数量的人或公共权威组织对某一社会现象或事物具有认同感时,就说这一社现象或事物取得了公信力;反之,产生认同感的主体数量未达到一定的数量或未被公共权威组织认可时,该社会现象或事物在社会上就没有公信力。综上所述,司法公信力就是指:国家司法机关依据法定取权和法定程序,具体应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取得了大多数人或公共权威组织认同的程度。

2.司法公信力的内涵

①公众对执法活动履行“三公”原则达到内心确信

从制度设计层面看,司法人员运用法律应当履行公平、公正、公开,社会公众应当相信司法人员的执法活动是公平、公正、公开的。只有这样,才意味着司法人员的司法活动有公信力。因此,司法公信力是司法人员对社会公众相信其执法活动履行“三公”原则的担当。这种担当要求司法人员在履行司法职责时,既不能以断然否定的态度来看责任,也不能对责任予以极端化处理。必须使公众意识上所形成的带有价值评判参数的有关公平、正义和自身存在的一系列观念、感情、态度等得到充分的满足,让公众将司法人员的执法活动当成构建和谐社会的平衡阀,使司法人员在执法中履行“三公”原则达到公众的实际内心确信。

②公众对司法人员运用法律达到价值认同

根据法治原则的要求,司法这个国家特定机关依据法定取权和法定程序,具体应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应使公众通过对一些具体案件的处理,认识到什么样的行为是合法的,什么样的行为是违法的,什么样的裁判是可以接受的,实现司法人员和社会公众对一些案件的处理达成认识上的一致。因此,衡量司法公信力的大小就是看双方对案件处理结果认识上一致程度的大小,也就是司法人员自由心证的过程能否和公众的接受程度达到价值上的认同。其认同度越高,司法公信力就越大,反之,司法公信力就越小。

③公眾对司法人员公正司法达到自觉维护

任何事物是否取得社会公众的信任,必须以公众行为的外化才能体现出来。司法公信力也是如此,如果多数公众对司法活动认同、遵守和积极维护,说明司法活动有公信力。反之则说明没有公信力。因为,立法的根本目的就是维护社会安定和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只要司法人员严格按照法律规范明确规定实体和程序运用法律,坚定的用公平、正义引领执法活动,公众就会乐于用法律手段解决问题,同时会积极维护其效力。如果公众遇到问题和纷争,不想或不愿用司法途径解决,而愿意采取私了、上访或其他过激行为,则说明司法活动没有得到公众的积极维护,没有起到支撑法律规范的作用。所以,司法活动是否有公信力,就要看公众是否积极维护司法活动的进行。

二、司法公信力缺失的原因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改革的不断深化,各种新类型的社会问题和纠纷不断涌现出来,传统的社会矛盾调解机制已不能适应时代的要求。因此,人们更多地把解决争议的目光投向了作为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司法机关身上,这是法治进程中令人鼓舞的进步。但从实践中看,最高法院每年办理来信来访均在十几万件,地方各级法院办理来信来访几百万件,这说明,还有不少群众对司法不信任,不愿用法律有段解决自身所遇到的问题。笔者认为,其主要原因是我国的司法公信力尚不能满足社会公众的心理预期。

1.我国的司法权威不足

新中国成立前,我国在各种国家权利中,行政权向来是一权独大、一权独尊,没有哪一种力量能够与行政权相抗衡。司法权则往往被视为行政权的附庸。新中国成立以后,虽然《宪法》明确了司法机关行使司法权,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都由权力机关产生,对其负责,受其监督。但现实中司法机关的人、财、物或多或少都要受到立法和行政机关的部分制约,这样就使得司法的权威性大打折扣。加之,我国社会还没有形成司法理性的普遍信仰,民众没有把司法活动当成解决社会问题的主要方式,从而也影响司法在民众心目中的权威性。

2.司法机关公正司法的能力不足

司法公正是指公安、法院、检察院等司法机关的司法活动符合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严格、公正执法。它是法律正义和道德正义在社会现实生活中的实现,是司法活动必须坚持的一项基本原则。但在司法活动中却往往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和干扰。具体体现在:一是司法机关工作人员的素质影响司法公正。司法人员只有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精湛的业务素质,才能实现真正的公正司法,两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现实中,有些司法人员虽然有较高的职业道德,但业务水平不足。还有些司法人员业务水平很高,但职业道德不强,常常办“人情案”、“关系案”,甚至用案件的办理权进行权钱交易,破坏公正司法;二是媒体和社会舆论干扰公正司法。随着现代媒体对社会舆论形成的影响,现实中媒体的某些一面之词,往往会成为社会大众的集体意志,而这种大众集体意志会对司法机关对案件的办理产生干扰,最终影响司法机关公正司法。

3.启动司法程序的成本过高endprint

现实中,作为我国社会民众要想采取司法形式解决纠纷时,往往发现启动司法程序的成本较高。以启动诉讼程序为例,成本过高具体表现为:一是诉讼费用高。虽然我国的诉讼费用大大降低,但是由于当事人多不懂法律,仅凭借自己的力量可能根本启动不了诉讼程序,因此,当事人无论什么案件都热衷于请律师,认为只有律师才是帮助他说话的人。然而,律师收费往往过高,加重了当事人的诉讼负担;二是时间成本高。由于我国司法资源严重不足,导致司法效率不高,当事人往往在几个月甚至几年的时间被诉讼活动所困扰,不能全身心投入到工作当中,加之中国这种熟人社会存在着巨大的运作空间,使当事人的心理压力增大,这样,使当事人心理上对司法公正产生不信赖感。

三、合理怀疑制度:提高司法公信力的路径选择

司法公信力的提升,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是司法机关发挥职能作用的重要标志,也是促使案件当事人服判息诉的基本保障。笔者认为,提升司法公信力,应加强四个方面的制度建设。

1.建立合理怀疑问责制度,破解司法不公

司法程序往往被认为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社会公众对其公正性、廉洁性寄予极高的期许。因此,司法不廉难以被接受和容忍,它直接影响着公众对社会公平、正义的判断。近年来,司法系统贪贿案件频发,不断损害着人民法院的形象和威信。因此,提振司法公信力的首要之策应是解决司法不廉,在司法机关群体中建立合理怀疑问责制度。

合理怀疑问责制度:即在某一司法人员行为足以使社会公众或案件当事人产生合理怀疑时启动的弹劾程序,要求该司法人员经由公开听证、当众申辩等方式消除社会公众或案件当事人对司法人员职业道德和业务能力的合理怀疑,实现司法关系双方当事人的充分沟通和司法过程的全面公开。否则,该司法人员即应立即退出案件或自行离职,甚至被裁汰出司法人员群体。这样,司法人员群体的职业公信力方能得以维护和提升。

2.建立案件质量監督管理制度,提升司法过程的信任度

案件质量监督管理:即各司法机关依托特定的内设机构,遵照既定的标准和方式,从立案、审查至送达、执行等环节,对案件质量进行监督,以便及时纠错。近年来,最高法院和各地方法院均在对此项工作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但仍需不断完善。一是监督管理范围应扩展。对刑事、民事、行政、执行等各类案件都应进行监督;对立案、审判、文书制作、执行、归档等全过程进行监督;对查封、扣押等重要事项和评估、拍卖等关键环节予以动态同步监督。二是监督管理标准应科学。案件质量标准既应细化,既应设定事实认定、证据归纳、辨法析理等法律效果标准,也应合理纳入调解率、撤诉率、申诉上访率、提出司法建议情况等社会效果指标等等。三是监督管理结果应予转化。案件质量监督管理机制的根本目的在于确保案件质量,而不是评定差错等级、追究审判责任。因此,司法系统应注重以多种形式将监督管理结果进行转化。

3.建立引导公众判意制度,增进司法与民意的共识

“公众判意”指社会公众对于司法个案处置的主流性、主导性意见和意向。处于转型期的中国社会,社会公众逐渐分化为不同利益群体和社会阶层,价值观念也日益呈现多元化趋势。所以,司法个案往往不仅关涉案件当事人利益,也承载着不同社会群体、阶层相异甚至冲突的利益诉求,容易引致社会公众的广泛关注和参与。“公众判意”逐渐成为社会中的常态现象,对司法过程的影响日益增强。这就需要司法机关应在处理有较大社会影响案件的过程中,高度重视对公众判意的甄别、回应和引导。一是要仔细观察。注意收集、分辨公众判意中是否夹杂着偏激情绪和落后观念,是公众意见还是仅系媒体意见,是已经成型的意见还是尚有变换可能;二是要积极应对。选择恰当的人员、时机和方式发表全面看待案件有关事实和法律问题的态度和意见,在裁判文书中针对支撑公众判意的主要理由尽可能充分地展开说理,并在裁判之后以新闻发布会、判后解读等方式对裁判理由予以详尽解释,以求得最广泛意义上的社会公众认同。

作者简介:刘平海,中共宝鸡市委党校讲师,研究方向:法理学、行政法学。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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