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叶永和
开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的目的是监督与促进生产企业提高产品质量水平,目前监督抽查的工作模式是:质量监管部门在开展监督抽查时没有事先告知生产企业监督质量水平值要求,只是按照监督抽查实施规范,对监督产品总体(即核查总体)进行随机抽样检验。如果样品不合格,质量监管部门对生产企业(按抽样基数)进行处罚,或者举办样品不合格生产企业的整改学习班等,从而完成一个监督抽查周期。
很多人认为这样的监督抽查能促使生产企业消除不合格品,从而不断提高产品质量水平,达到监督的目的。实际上,这样的监督抽查是典型的盲人摸象方式,背离了监督抽查的宗旨与要求,势必造成生产企业与质量监管部门玩“躲猫猫”——生产企业被监督抽查到不合格品自认倒霉、运气不好。因为,生产企业不知道质量监管部门要求产品总体合格的质量水平是多少。
纵观现行的一些监督抽查实施规范,对监督抽查的步骤与要求规定得很详细,但是它往往只重视行政程序的规范与检验技术的要求,而忽视了技术监督的内涵(即监督技术的要求),规定的判定方法是“样品(项目)合格判产品总体合格,样品(项目)不合格判产品总体不合格”。这样的监督抽查实施规范看似很完善,可无形中使监管督促模式按“一人生病、大家吃药”的方式进行,其结果是可想而知,很容易产生冤案错案。
由于受到种种因素的影响,生产企业要生产出百分之百合格产品是非常困难,可以说是不可能的(除非是特殊产品)。换言之,不管产品总体的质量水平是多少,被抽查到不合格品都是有可能的。比如,某产品的合格品率为97.5%,甚至已达到99%,在随机抽样中都有可能被抽到不合格品。简单地以样品是否合格来判定产品总体质量情况显然并不科学,很有可能把原本质量很好的生产企业作为打击、整改的对象,违背了监督抽查的宗旨与目的。
监督抽查不是查找产品总体中有没有不合格品存在,而是监督产品总体的质量水平是否达到监督质量水平值要求。这就要求监督抽查实施规范,首先必须要规定监督质量水平值,尔后根据监督质量水平值制订出监督抽查方案,再去监督与判定产品总体是否达到监督质量水平值的要求。而不是简单地说抽查“样品(项目)合格判产品总体合格;样品(项目)不合格判产品总体不合格”,否则监督抽查会造成不为人知的冤案错案。
生产企业对于没有明示监督质量水平值的监督抽查势必会感到茫然,不知道把自己的产品质量水平控制到多少才能符合质量监管部门的要求,更会造成生产企业采用“设立精品屋”“利用假出口”“没有成品库”等手段或方法,来逃避、应付质量监管部门监督抽查,以此来降低被监督抽查到不合格品的可能性。而质量监管部门为了破解生产企业应付监督抽查的各种手段或方法,只能加大抽查频次与辨别力度,而削弱、忽视了技术监督的规范,其行为结果与监督抽查目的渐行渐远。
监督抽查是根据概率论中小概率原理设置的,其结果是监督抽查样品合格是不能判产品总体合格,样品不合格是判产品总体达不到监督抽查样品数所对应的监督质量水平值,判其不合格。然而,在现实中却简化成为“样品不合格判产品总体不合格”。久而久之原本监督抽查判定不合格的内涵就给忘记了,把简化的说法给予简单认可,甚至还写入监督抽查实施规范,扰乱监督抽查的判定思路,阻碍了质量监督抽查事业的发展。
根据抽查控制理论,抽查分为:监督抽查、验收抽查和交易抽查。抽查性质不是根据抽查部门的属性或意愿来决定的,而是看抽查方案和程序是不是符合其抽查的目的与要求。只有抽查方案和程序与其抽查的目标、性质相符合,才能确定它的抽查性质,才能准确地发挥其抽查的作用。即便是同一抽查方案,由于应用的对象与要求不同,得到同样抽查结果所含的内容与信息是不同的,对此应有一个正确的认识。比如,同样是抽查样品为5只,都不允许出现不合格品,即抽查方案为(5;0,1)。对监督抽查来说,它对监督产品总体的组成没有特别要求,其数量应大于250即可。当样品检验不合格,则能肯定监督产品总体的合格品率达不到99%,判为不合格,样品检验合格,则不能肯定监督产品总体的合格品率已达到99%,只能说未发现该监督产品总体为不合格;对验收抽查来说,它不仅要求产品总体(即批产品)必须是同厂家、同型号、同等级,并在基本相同、一致的条件下生产的同类产品(批次数要大于10批),而且还应满足检验能力水平为Ⅰ,批量在26至90之间,必须进行连续抽查。当样品检验不合格,则退回该批产品,而样品检验合格,则接收该批产品。验收抽查结果能保证各接收批产品的总和达到合格品率为97.5%及以上,起到控制质量水平的作用;对交易抽查来说,它对交易产品总体(即交易批产品)的组成也没有特别要求,可数量应大于170,并且卖方要承担已为99%合格品率被拒收的风险为5%,而买方要承担低于63%合格品率仍要接收的风险为10%。当样品检验不合格,则买方拒收该交易批产品(即交易失败),而样品检验合格,则买方接收该交易批产品(即交易成功)。换言之,抽样检查结果是随着被抽查对象与要求的不同而不同,不是由主观意愿来决定的。
监督抽查是抽查的一种方式,它是起到监督的作用,基本上没有控制的功能。质量监管部门要遵循监督抽查规范来达到监督的目的。
做任何事情都要有目标,监督抽查也一样,没有具体监督质量水平值的监督抽查,对提高产品质量水平没有好处,也是一切冤案错案产生的根源之一。因此,作为质量监管部门必须学习与掌握抽查控制理论,弄清监督抽查的本质,严格执行监督抽查规范,开展监督抽查要有明确的监督目标值,即监督质量水平值。
这样不仅打击对象准确,而且生产企业也知道自己应该把产品质量水平控制到多少,从而使监督管理、企业生产都能有一个明确的指标要求,避免出现监督抽查与产品生产随意进行,使产品质量水平真正得到提高与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