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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今世界正在发生深刻复杂的变化,和平、发展、合作、共赢的时代潮流更加强劲,国际社会日益成为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命运共同体。”[1](P6)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更需要准确把握时代发展大势,习近平在十九大报告中指出:“世界多极化、经济全球化、社会信息化、文化多样化深入发展,全球治理体系和国际秩序变革加速推进”。[2](P58)为此,十九大报告呼吁“各国人民同心协力,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建设持久和平、普遍安全、共同繁荣、开放包容、清洁美丽的世界。”[2](P58-59)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构建是对现有全球治理体系中不合理、不平等的内容进行实质性变革,不仅是中国外交理念发展的里程碑,更是优化全球治理的科学构想。科学的结构设计是共同体得以有效运行的基本保证,因而,建立科学合理的结构是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重要任务。
共同体是人类开展实践的基本组织形式,人类的生存发展始终离不开“共同体”的依托。马克思认为“人的本质不是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在其现实性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3](P135)深刻指出了共同体存在的必然性。随着社会形态的演变与社会发展层次的提升,人类的共同体形式也随之发生演化,从农业社会以家庭社会化形成的共同体到工业社会以族群社会功能交融形成的共同体,范围不断延展,内涵也越发深广。进入全球化时代以后,随着人类经济、政治、文化等方面互联互通的不断深化,以及影响人类存续的全球问题的蔓延,相较以往,人类拥有更为广泛的共同利益,也需要应对日益增多的共同危机,共同体于人类的重要价值愈益突出,人类命运共同体思想应势而生。
作为一种全球治理体系,人类命运共同体必须有相当稳定的结构框架保证有效运行,传统的“中心—边缘”国际关系结构已然不能满足人类命运共同体的目标实现。普雷维什的“中心—边缘(center-periphery)”结构理论[注]普雷维什所提出的“中心—边缘”结构意在指明在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存在着事实上不平等的结构,不同于以往用“发达”和“不发达”作为国家分类的依据,发达与不发达的语词界定通常将国家视为国际社会中相对独立的个体,而“中心—边缘”结构理论则倾向于将不同主权国家视为共存于世界中并紧密相连的主体,但这种联系以边缘国家依附中心国家而存在。参见张康之、张桐:《世界的中心—边缘结构》,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6年。将国家划分为一个圈层的中心和边缘两个地带,中心国家采取各种手段防止中心地位的陨落,边缘国家因而始终无法进入中心圈。这种“中心—边缘”结构呈现出显著的整体性、排他性、差异性特征,即各国形成彼此联系、相互依赖的整体,但在整体的内部存在着以经济、军事和政治实力等为无形藩篱的屏障,将不同国家划分为事实上的“主奴关系”,中心国家和边缘国家始终分属两个世界,本质上是不平等的差异。因此,当共同体作为人类生存生活的理想形态逐渐形成共识时,就会发现 “中心—边缘”结构最大的弊端就在于违背了“共”的精神内涵,是种种不平等、非正义的结构根源,已然成为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现实阻碍。
随着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的提出以及全球问题的日益凸显,突破传统国际关系范式的束缚,探讨全球治理体系的合理方案已然成为主权国家必须要面对的重要命题,只有打破、跨越“中心—边缘”结构,使绝对权威趋于流散化,实现主体成员地位的“去中心化”,才能促进构建共商共建共享的全球治理体系。在此需要思考两个问题:一是主体成员应该以何种方式共存于人类命运共同体内,二是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功能和目标是什么。只有围绕这两个问题探索人类命运共同体的结构,才能彻底打破“中心”对“边缘”的强势管控。从第一个问题着眼,人类命运共同体内的成员在地位与权利上应该超越国别、意识形态和硬实力的差异,从基础层面保证成员的平等。让“中心点”与“边缘点”在互通中紧密联系,成为交错分置的“环形外围”。“去中心”抹去的是成员间的地位差异,而并非指成员间无目的散乱关联,这就涉及第二个问题,即共同体存在的目标——人类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因此,人类命运共同体的结构也同样有“中心”,只是这种中心不再由某个国家或国家群扮演,而是成为将共同体成员紧紧凝聚在一起的“引力中心”。由此,形成主体成员平等、问题利益聚焦、共商共建共享的“环形—向心”的人类命运共同体结构。
人类命运共同体的“环形—向心”结构的“环形”建构有两重含义。其一,对主体内涵的重新界定。在以往的国际关系范式中,虽然自身属性、利益、发展等存在差异,主权国家仍作为最基本的国际社会成员处于绝对核心地位,共同活跃于世界舞台上。但由于主权国家的阶级属性所限,其活动目的与行为方向必然以本国核心利益为主导,可有时“有利”并不完全确定行动“合理、合法”的正当性,尤其在处理以牺牲他国利益为条件的利益剥夺问题时,就更需要有其他非国家行为体的行动予以制约。因此,构成环形的主体本身提升了作为主权国家之外的跨国集团、非政府间国际组织等其他国际社会成员的作用。其二,对主体地位的平等性认同。在现有的世界格局中,发展程度的不同、经济地位的高低直接决定国际社会成员的对外话语权,处于世界中心的国家往往通过自身的权威力量将利益源源不断输入本国,不断边缘化其他国家的地位,但当涉及应对人类的共同危机时又将边缘国家推到全球问题的第一现场。因此,如果将环形结构的主体人格化,对身处这一框架之下的主体予以平等的人格尊重即为其最基本的特征。这种平等意味着共同参与、共同协商,当然也包含风险的共同承担与问题的共同解决。“环形—向心”结构是对国家关系线性思维的突破,也是对全球化进程中“世界是平的”悲观主义思想的扬弃。环形之所以构成首尾相连的闭合体,正是由于其中的主体改变从前经济上联系、利益上碰撞而精神与价值上彼此分离的“趋避状态”,成为处于同一空间下紧密联系的整体,从而以点呈线、由线呈环不断扩大自身的包容度和吸纳力。
如果说“环形”结构奠定了人类命运共同体的结构基础,那么,“向心性”就规定了共同体稳定发展的凝结点。在“环形—向心”结构中,处于中心地位的不再是主权国家对于世界霸权的向往,而是用人类长远的共同利益和当下亟待解决的重大问题作为吸引主体坐在同一张桌子前谈话的前提。共同利益并不否认主权国家自身的核心利益,正如去中心化的目标并非建立一个多中心国家的世界格局一样,强调“没有永远的敌人,只有永远的利益”本身仍然是将主权国家的排他性作为国际交往的基础。这就造成倡导并支持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国家与对此有抵触、质疑情绪的国家(尤其指占据世界主导地位的部分发达国家)间对话机制的不畅通,甚至试图让全球治理和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成为限制发展中国家进步的手段,权力大国借此来推卸全球治理的责任,以此来威胁发展中国家向既有的国际秩序妥协,这种威胁最终将影响国际上每个主权国家的利益。而当前各种纷至沓来的全球问题的解决也绝不能仅仅依靠一国或几国的力量,解决问题本身就是对自身发展利益的维护,国际恐怖主义、生态危机、世界范围内的贫富分化等威胁着每一个处于共同体中的成员。强调以共同利益和共同问题作为“环形—向心”结构的中心,具有推进人类社会发展的实然性与应然性。人类社会天然是一个利益共同体,对于和平安全的国际环境、干净整洁的生存空间、自由平等的发展机会的向往是人类永恒的价值追求。因此,只有去除遮挡人类共同利益的迷障,紧紧围绕人类共同的发展前景结成休戚与共的人类命运共同体,才能走出“唇亡齿寒”的人类生存发展困境。
身份认知的转化与重建是确定“环形”主体存在可能性的基础环节,只有切实将自身视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一员,明确在面临共同发展问题时“一荣俱荣,一损俱损”才能稳定主体的成员构成。当下全球治理体系虽然已有一套基本稳定的运行规则,但归根结底是零和博弈观念的外化,以现存的固化观念形式套用到已有的国际秩序中,在这一体系下形塑人们的对外交往方式,必然会不断在国际社会中确证国家间交往的利益标准。因此,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基础就在于各成员主体从根本上改变自我的身份认同,实现角色的正向转化,创建属于人类命运共同体中成员的共同身份,在这种身份认同之下凝聚共识。
以价值认同作为观念建构的基础。习近平在第七十届联合国大会一般性辩论中指出:“和平、发展、公平、正义、民主、自由,是全人类的共同价值”。[4]在实践中, “世界各国都有其各自的核心利益, 也因此而产生了相应的外交价值观,这些价值观可以看作国际社会中一个个不同的支点,而人类共同价值正是将这些支点或汇聚,或联结,通过共商、共治、共建推动全球治理新秩序的建立,推动着人类共同发展和共同兴盛的实现”。[5]世界市场的扩大和全球化的发展使“过去那种地方的和民族的自给自足和闭关自守状态,被各民族的各方面的互相往来和各方面的互相依赖所代替了。物质的生产是如此,精神的生产也是如此”。[3](P404)正是在“各方面的相互往来和依赖中”,形成了各民族共同的实践、认知和价值。但是,在现有全球体系中,这种原生于内的价值观往往伴随着矛盾和冲突,即主权国家价值观与人类共同价值观的不吻合性。二战以后,随着意识形态对抗的弱化,国家间的对立似乎已经被经济往来、政治交流等合作性话语掩盖,但只要结果性逻辑仍然压制适当性逻辑[注]权威的生成往往遵循结果性逻辑(Logic of Consequence)和适当性逻辑(Logic of Appropriateness)。所谓结果性逻辑是指一国以自身在经济领域的事实成就掌握世界霸权,而适当性逻辑则是由于自身所倡导的理念或解决争端与问题的方式受到广泛认同而树立的权威。参见洪源:《权威演进与“命运共同体”的话语建设》,《社会科学》,2017年第7期。的情况仍然存在,这种国家间的冲突就不可能消弭,只是变得更加隐蔽化,这也正是“环形”结构中主体建构的困难所在。因此,当前在保证各国文化独立性的基础上构建新型的国际政治文化就显得尤为重要。价值认同的冲突在当今社会通常以文化冲突的形式呈现,但多元文化不应成为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障碍,而是为共同体内问题解决贡献多种智慧的积极力量。多元文化背景下的价值认同需要从过去的反向认同向正向认同转化。反向认同坚持其他国家的崛起是对本国国际地位的威胁和发展空间的挟制;而正向认同则意味着价值分配格局的彻底转变,真正认清人类发展面临的整体威胁要远大于所谓来自他国的局部威胁。这种价值认同的方向性转变将为人类命运共同体由仅仅停留在共同处于同一空间向更高层次的共同生长繁荣奠定基础。
以角色转化作为观念建构的关键。在传统的“中心—边缘”结构下,主权国家间的关系长期处于依附状态中。依据米尔斯海默的进攻性现实主义理论,处于结构中心的国家并不直接以武力干涉或胁迫其他国家的服从,而是充当“离岸制衡手”的角色,试图以地区大国作为自身的附庸来制衡他们眼中有追逐霸权野心的国家,而自己坐收渔翁之利,只有在形势超出控制预期时才插手平衡局面。在这种传统角色中,地区大国仍然在一定程度上被边缘化,并不能触及核心利益,而是在祈求中心国庇护和自我防御中谨慎发展。而人类命运共同体的“环形—向心”结构要求成员建立一种共同身份,破除依附关系并重建新的对话方式。一方面,保证共同体内成员的独立性,即不存在某一个体是以满足其他个体或群体的工具性需要而存在,其在共同体内部对外行为的目的,从主动性来看是基于共同利益和发展目标的满足,从被动性来看也只是对自身安全发展的防御。而且,在人类命运共同体已然成型时,这种被动的行为也将失去存在前提。另一方面,重塑共同体内成员的角色认知,角色的转化不同于角色地位的交换,中国倡导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绝不等同于一些居心叵测之人所认为的“美中权力交接”,或是为中国称霸世界提供合理性基础,它的实质在于“一退一进”:奉行霸权主义的国家退出世界舞台的领衔地位,而新兴国家力量和各种非国家行为体进入国际社会的共同协商体制内,在进退之间实现成员角色的新型平衡,走出制衡与对抗的话语体系。同时,这种角色转化并非颠覆式的全面置换,而是在确立共同身份基础上观念的自然生成,不依靠外部的强制性而更多受自身价值取向的规约。
以目标认同作为观念建构的动力。有人曾试图将麦克卢汉的“地球村”观念和人类命运共同体进行对比,稍微深入分析“地球村”理念,人们就会清晰地认识到在共同体内树立目标认同的重要性。“地球村”原本代表麦克卢汉对人类回归原始村落一样相互依存的乌托邦设想,其中恰恰揭示了当前世界格局中重视本国目标而无视共同发展目标的弊端。村落本身意味着空间的缩小,这种缩小不是地理意义上的描述,而是特指技术革命带来的便捷沟通和交往缩小了人与人、国与国之间的距离。可是,发展中国家实际上在这种空间缩小的状态下进一步拉大了和发达国家间的差距,因为发达国家拥有操控变革的能力使得发展中国家只能体验时代的改变却不能参与变革的过程,这其中最为关键之处就在于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目标的不同。强调共同体目标的“向心性”不是将个体的目标总和视为共同目标,而是在于层次性和长远性的变更。从层次性上考虑,国家对外行为的目的通常以政治目标为本,政治目标是为了制衡与维稳(稳定自身国际地位),同时还是为了交流与对话,直接反映政治需求本身的层次。共同目标作为整合后的目标体系并不否认主权国家自身目标的实现,即实现对外安全和对内发展的合理需求,而是强调以人的可持续发展为目标追求的导向。因此,目标的确立并非剥夺共同体内成员的利益,因为“‘思想’一旦离开‘利益’,就一定会使自己出丑”,[6](P286)只不过这种利益是基于未来和整体考虑的共同利益,而不是被“利益的物化”牵着鼻子走。从长远性上考虑,共同体内目标的调整始终是短期目标与长远目标的统一,这种短期目标是为解决迫在眉睫的共同问题服务的。人类发展的过程始终是光明与曲折并存,以人类社会的“共存—共生—共荣”为长远目标,不断破解现实的发展困境,是人类命运共同体成员的责任所在。
人类命运共同体的体系建构意在解决共同体结构如何“向心”的关键问题,即不仅要明确人类的共同利益与共同问题为何,还应探索如何维持共同体运作的长效性,是由观念向具体行动的转变。基于利益与问题而建立的新型国际关系体制机制不应该仅服务于倡导国,同样也不该为强国所把控,而是共同体内所有成员利益的最大公约数。机制建立的效度以成员是否自觉遵守为考察标准,实行信用监督与评估,依据结果进行激励与约束,这是促进人类命运共同体行动一致性的重要保证。
建立普遍有效的原则规范。现有国际秩序下尚未形成能在全球范围内得到广泛认同的有效规范,即隶属人类发展共同目标的规则尚未建立,多是以某个国际组织为场所,为组织内成员的行动和利益服务的条例与准则。以欧盟为例,由20世纪60年代建立的欧共体已发展成为欧洲一体化标志的欧盟,其发展始终绕不开两个目标:一是保障自身安全与发展,二是和美国平起平坐的国际地位,这必然引起美国的抵制。美国历任总统包括现任总统特朗普在内,无论对外行动的具体表现形式如何,都离不开“美国利益至上”原则,退出巴黎协定、TPP等行动追本溯源都是强调只有本国利益可以保证时才考虑所谓大国责任。因此,没有共同的规则约束,环形主体的指向就会趋向于自身而非朝向中心,而人类命运共同体要用同一种声音说话,就必须打破利益结盟下的规则压制。一方面,提高共同体规则覆盖的普遍性。这是依据全球化趋势下国际行为主体的多样化而言的,尤其是基于跨国垄断资本作为不从属任何国家但却在全球范围内无孔不入谋求垄断地位的特殊性而言,绝不能让其成为因追逐利益而破坏共同体内运行规则的“法外之物”。规则的普遍性就意味着对共同体内的一切成员都设有明确的底线与责任,将其行为纳入到共同体的正常运作下,不过这并不与本国内部政治经济发展的独立性有冲突,只是更加强调共同体内的普遍规则与自身行为的适应性。另一方面,提高共同体规则施行的有效性。所谓有效性针对的是在依据人类命运共同体的规则行动时产生的与本国内部制度运行存在冲突的问题,这就要求规则的制定不能基于抽象的人类权利与观念之上,而是贯穿到更加真实、广泛的国际社会现实中,自下而上订立规则。
完善国际社会信用体系。信用体系的普遍建立实际上是对世界霸权主义的彻底否定。从前,主权国家更多地从经济社会发展角度来思考信用体系问题,为了适应世界市场的扩大与发展,各国依据本国需要建立信用体系,其目的本来在于适用一国之内的市场环境和交易往来。强调在共同体内部建立全球性的信用体系则不仅仅是为了规范经济主体的市场行为,更深远的意义在于防止大国在承担国际责任和应对全球问题时以制度塞责。如面对全球性的生态危机时,发达国家通常指责发展中国家为环境破坏的罪魁祸首,并试图依据现行国际社会规则来强迫发展中国家承担与自身实力不相符合的国际社会责任,并未考虑过污染产业集聚发展中国家的真实原因在于发达国家的产业输出。因此,如果想要保证人类命运共同体不沦为部分国家的挡箭牌或仅作为观念符号而存在,首先就要建立互信理念,将国家间的防御机制向合作机制转化。因为“当共事双方真的信任对方时,他们的合作过程绝对更有效率。”[7](P171-172)信用体系建立的基础前提首先在于体系内的主体是否有互通互信的意愿;其次就在于保障信用体系权威的监督机制。由于发达国家对规则解释和订立的绝对话语权力,对于违背规范的失信惩罚似乎仅是制裁国际地位较低国家的工具,需要在全球治理下建立一个非国家性的信用监督组织,这种组织不是某一国主导下扶持的新型全球机构,而是独立于国家权力之外的中立性存在,严格落实对逃避共同责任的共同体成员实行失信惩罚。
提升参与机制的包容性。人类命运共同体“环形”结构中主体的平等、广泛本身即代表了参与机制的包容度,这和多元主义的国际关系理论有相通之处。多元主义范式相较于现实主义和建构主义更加强调非国家行为体的作用,认为国际社会的交往过程是各种社会力量的稳定性互动。从主体的参与性来看,人类命运共同体的体系建构也强调积极发挥各主体的力量,为人类谋福祉。但是,不同之处在于多元主义范式仍然停留在权力竞争的范畴下,认为不同社会力量的共同参与是利益竞争的必然结果。人类命运共同体则与之相反,在共同体内进行交往的基础不在于利益竞争而在于利益共享,而其中的利益也不是狭义上的经济利益、政治利益等,而是包含与人类生存发展休戚相关的共同利益,关乎人类生存发展的长度与质量。所以,参与机制包容性提升的现实举措就在于肯定主体在国际社会发挥碎片化治理的优势。长期以来,很多学者倾向于应该有一个尽善尽美的完备机构来促进国际社会的交往,认为碎片化治理弊大于利。从实际来看,或许随着人类社会的进步有可能出现这样一个理想化图式,但至少在目前的发展阶段,任何一个单一个体或机构都无法承担这一重大责任。应该看到,共同体内的主体必然在应对全球问题时有自己的擅长领域或独到见解,因此,应该摒弃国家地位的“门户之见”,以局部解决促进整体改善,在解决小问题中凝聚合作共识。提升包容性的本质在于弱化主体对外的排他性,降低进入参与机制的门槛。排他性的存在一方面在于国家利益和意识形态的不同,另一方面也受到制衡与对抗的现存国际秩序的影响,人为划定准入的条件是国家人格化后的主观意愿。所以,或许以能否贡献自身的治理智慧为条件要比以所谓国家权威强制力为条件要更加理性。
习近平指出:“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关键在行动。”“国际社会要从伙伴关系、安全格局、经济发展、文明交流、生态建设等方面作出努力”。[8](P541)这一要求为探索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环形—向心”结构指明了方向。虽然我们现在仍处于构建命运共同体的倡议和起步时期,但“不能因现实复杂而放弃梦想,不能因理想遥远而放弃追求”。[2](P58)准确把握时代大势,以促进人类共同发展为出发点,迈出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坚实步伐。
在对话协商中建设持久和平的世界。和平稳定的国际环境是各民族国家和地区生存发展的基本前提,战乱和动荡都不利于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有损于世界各国生存与发展。对话协商为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环形—向心”结构提供了平等机制和向心力量,各成员的主体地位在平等对话协商的环形平台上都能得以充分的体现和保证,并聚焦指向中心的共同议题,凝聚破解问题的共同力量。因此,建设一个持久和平的世界实际上是对“环形”主体成员间关系提出了要求与希冀。反过来,“环形—向心”结构也为人类命运共同体各成员参与对话协商提供了重要的制度框架保障,各国须共同努力构建不冲突不对抗、相互尊重、合作共赢的新型关系,使世界和平更加持久、发展更可持续。“环形”结构内蕴着成员主体间的平等性,各发达国家应破除新干涉主义的霸权思维,积极搭建广泛的协商机制与合作平台,推动实现主体成员的“有效沟通”。发展中国家应积极构建“独立——参与——对话”的良性循环机制,主动参与全球治理体系变革,树立作为人类命运共同体成员的主体意识。
在共建共享中建设普遍安全的世界。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既是对全球治理方式的新探索,也是为了应对世界各种不确定性威胁的必然选择。当今世界各国共同面临“不稳定性不确定性突出,世界经济增长动能不足,贫富分化日益严重,地区热点问题此起彼伏,恐怖主义、网络安全、重大传染性疾病、气候变化等非传统安全威胁持续蔓延”[2](P58)的现实,不存在绝对安全的世外桃源。“单则易折,众则难摧”,面对风险与挑战,各国如不能共建共享便会遭遇整体倾覆,各国应树立共同、综合、合作、可持续的安全观,当事各方要通过协商谈判,其他各方应该积极劝和促谈,以共建共享促进世界普遍安全。面对各种不安全因素,一方面,“环形—向心”结构把世界各国的命运紧紧连在一起,各国应对安全的主动性在“环形”平等制度安排中充分发挥,应对安全的能力在“向心”机制运转中凝聚提升。另一方面,普遍安全的世界更有利于人类命运共同体“环形—向心”结构的建立和不断巩固完善,而共建共享实践的不断深入推进,将使人类命运共同体“环形—向心”结构的运转机制更加流畅。
在合作共赢中建设共同繁荣的世界。繁荣发展是全人类的共同追求,经济全球化虽然为各国经济发展提供了巨大的机遇和动力,但世界经济发展的不平衡不充分状况依然严重,各发展中国家发展不充分,部分发展中国家甚至严重落后,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发展失衡,治理困境、数字鸿沟、公平赤字等问题客观存在,已成为制约全球繁荣发展的瓶颈。合作共赢既是人类命运共同体“环形—向心”结构的目标体现,更是优化这一结构的重要行动机制。各国在平等合作中形成环形的共同体结构,在共赢的目标追求中形成向心合力。针对全球经济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现状和全人类对繁荣发展的共同需要,各国“要维护世界贸易组织规则,支持开放、透明、包容、非歧视性的多边贸易体制,构建开放型世界经济”,[8](P542-543)不断创造国家间经济合作平台,在技术援助、贸易往来和税收合作等领域加强沟通,同时进一步发挥地方性合作组织以及区域共同体的协调作用。各国应合力推进国际社会变革,创新全球治理体系,“加强协调、完善治理,推动建设一个开放、包容、普惠、平衡、共赢的经济全球化”。[8](P543)
在交流互鉴中建设开放包容的世界。人类文明多样性是人的主体差异性的直接体现,是世界文明结构的基本特征,也是人类文明进步的动力源泉。“不同文明要取长补短、共同进步,让文明交流互鉴成为推动人类社会进步的动力、维护世界和平的纽带。”[8](P544)人类命运共同体中的各种文明没有高下、优劣之分,只有特色、地域之别,共同构成了绚丽的人类文明百花园,此谓“和羹之美,在于合异”,正如花瓣围着花心才构成美丽的花朵一样,各国文明合力向心才构成绚丽的人类文明,“环形—向心”的文明结构在这里得以充分凸显。文明间的交流互鉴体现了尊重差异的平等价值观,反映了求同存异的文明发展观。各文明尽管形态各异,但都有着共同的价值追求。习近平在第七十届联合国大会的重要讲话中指出:“和平、发展、公平、正义、民主、自由,是全人类的共同价值。”[4]“共同价值”既是各文明自身稳定的内在价值支撑,也是各文明间交流互鉴的价值基础,更是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基本价值依据。各文明主体间应积极增进文化交流,“以文明交流超越文明隔阂、文明互鉴超越文明冲突、文明共存超越文明优越”,[2](P59)做到“各美其美,美人之美,美美与共”,共同建设一个开放包容的世界。
在绿色发展中建设清洁美丽的世界。自然环境是人民美好生活的基础支撑,生态问题是关涉人类存续的根本问题。只有坚持绿色发展,建设一个清洁美丽的世界,才能不断满足人民美好生活的需要,保证人类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人类只有一个地球,各国共存一个世界,面对共同的生态问题,各国必须结成紧密的命运共同体,在“环形—向心”结构中通过平等合作共同指向并解决中心问题——生态问题,实现人类社会可持续发展。各国加强应对全球生态危机的策略共商与责任共担,推诿责任、各自为政只会加剧全球生态问题的恶化,环境问题应该成为凝聚全球共识的推力,不应成为引发冲突的新根源;各国应加快制定本国在国内与国际两个层面的环境治理行动计划,积极参与环境问题的国际协定、公共产品供给;各国应努力提升自身环境治理能力,发达国家应发挥自身在气候治理、环境优化等领域的技术和资本优势,发展中国家也须自觉跟上时代潮流,创新发展模式,不走先污染后治理的老路,加强观念、技术、管理等领域的协商和交流,促进各国在产业结构、能源利用与资源节约等方面能力的全面提升,为人类社会发展谋福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