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 凯,张智瑜,徐秀荣,兰邹然
(1. 淄博市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中心,山东 淄博 255000;2. 山东省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中心,山东 济南 250022)
非洲猪瘟(African swine fever,ASF)是由非洲猪瘟病毒(Africanswinefevervirus,ASFV)引起的一种急性、热性、高度接触性动物传染病[1-2],临床上以高热、食欲废绝、内脏实质器官出血[3-4]、尤其是脾脏较正常猪肿大可达5~10倍[5],所有品种和年龄的猪均可感染,病死率最高可达100%。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将其列为须通报的动物疫病,我国将其列为一类动物疫病,也是我国《国家中长期动物疫病防治规划(2012-2020年)》中确定须重点防范的外来动物疫病。
2018年8月3日,我国辽宁省沈阳市沈北新区发生我国首例非洲猪瘟疫情[5],农业农村部立即启动疫情Ⅱ级应急响应,试图快速严厉地控制该疫情。然而,8月16日河南某食品公司又确诊一例疫情,疫情涉及猪溯源至黑龙江省,正在忙着溯源时,8月19日、8月22日和8月29日分别在江苏连云港、浙江乐清市和安徽省芜湖市又确诊疫情。短短半个月内,我国已经在5个不同省份出现非洲猪瘟疫情。第一起疫情发生在沈阳,从该疫情多途径传播特点来看也许不是特别奇怪,但是沈阳离俄罗斯边境还隔着黑龙江和吉林两个省份,疫情突然在沈阳发生还是值得探讨其首发的可疑性,不到半月后的第二起疫情就到达中部省份河南省,随后3天在江淮地带的江苏省出现疫情,再过3天及7天又出现在了南部省份浙江省以及安徽省,是什么原因导致疫情传播如此迅速?是否还有更多疫情没有报告?如何才能及时发现和报告疫情?许多问题值得深入思考。
1.1 传入途径 通过非洲猪瘟传入后各种知识途径的学习,专业人员知道非洲猪瘟传入的多种途径和最主要的3种途径,包括国际航班轮船往来、感染家猪及产品移动和感染野猪的活动,这3种途径在国外非洲猪瘟疫情的暴发中都有证明的例子,那么哪种更有可能是该疫情传入我国的途径呢?众所周知,非洲猪瘟1921年在肯尼亚首先确诊,当时由于交通运输相对落后,直到1957年该病才从非洲的安哥拉传入欧洲大陆的西班牙,随后在欧洲一些国家传播,1971年该病由西班牙传播到南美洲的古巴,造成拉美和南美多国暴发疫情,2007年该病传入高家索地区的格鲁吉亚等国,随后在俄罗斯周边国家开始逐渐传播开来,从该全球的传播历程来看,第1种传播途径在洲和洲之间的传播更常见,陆地间的传播第2种和第3种传播途径更常见。而我国传入该病虽然这3种途径都有可能,但是由于与疫源地俄罗斯接壤,第二种和第3种传播途径可能性更大,而第2种传播途径从首发病例来说说服力不强,因为中国种猪主要来源美国、加拿大、法国和丹麦等国家,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农业部在2008年第125号联合公告已禁止直接或间接从俄罗斯输入猪、野猪及其产品。那么第3种传播途径,即由野猪的活动造成传播的可能性最大,因为俄罗斯野猪中最常见的欧洲野猪(European wild boar,属于 Sus scrofa)也在我国分布,通过边境互通有无的可能性比较大,在传播非洲猪瘟中起着重要作用[6]。当然这种推测目前还没有证据支持,只是理论上推测,不过在非洲猪瘟传入控制方面也是应该在第三种途径上下更多功夫。
1.2 边境防控力度不足 尽量农业部早在2012年就下发了农医发[2012]22号《关于切实做好非洲猪瘟防范工作的通知》中强调了非洲猪瘟防范工作的重要性,并要求加强监测预警,近年来中国边境省份包括黑龙江和内蒙古自治区也都在开展猪瘟监测。但是仅限于上述政策和措施控制力度感觉仍然不足,因为这些措施只能维持正常工作所需,而在非洲猪瘟疫情传播过程中,很致命的就是带毒野猪能从俄罗斯通过边境进入中国,并有机会接触到中国生物安全措施简陋的猪散养户而传入疫情。对于野毒携带非洲猪瘟病毒传入的现象,如果要杜绝,那是否可以大胆设想在边境线几十公里甚至更大范围之内实施家猪禁养,并动员力量(政府部门和民间力量,民间力量考虑给予奖励)在这个范围内监视野猪并进行捕杀,从而防止野猪越过边境线将非洲猪瘟疫情传入。
1.3 从国外引入或带入动物及动物产品监管力度不强 近年来我国新发动物疫病的势头有增无减,2009年A型口蹄疫突然空降武汉[7],2014年全国暴发小反刍兽疫[8],近年部分省份出现塞内卡病毒病,最近就出现了外来动物疫病非洲猪瘟,这些中国从未有过的动物传染病为何突然就来到中国,这应该不是偶然现象,这些动物疫病也不会凭空而来,大概率与动物及动物产品的引入或带入有关,无论是正常贸易、走私、还是私下带入,那么从国外引入或带入动物及动物产品监管力度就应当受到质疑。
1.4 发现疫病的能力不足 随着前一轮兽医体制改革的深入,兽医技术支持体系逐步弱化,最明显的是国家、省、市、县和乡5级完整的兽医门诊基本消失,乡镇完整的兽医队伍随之消失,一方面导致后续兽医体系技术人员失去了在兽医门诊获得临床诊断能力的机会,年轻一代兽医体系技术人员基本不能算是兽医,而只能称为兽医检测人员,这些人员除了无法给养殖场户提供兽医诊断技术服务外,识别和发现疫病的能力不足;另一方面由于各级门诊消失,兽医体系发现疫病、获得疫情的重要渠道也就消失。目前的现实导致兽医体系对所有动物传染病的出现基本都难以发现,非洲猪瘟的到来同样会表现迟钝。另外,多年来由于各方面原因形成的瞒报动物疫情的现象也还存在[9-10]。
1.5 传染病的传播途径畅通 目前我国生猪调运极为频繁,从北到南调运猪只3天就可以完成,大型猪屠宰加工企业全国收猪调猪,给传染病的传播创造了捷径,虽然全国设置不少动物卫生检查站,但是目前发达的高速公路以及纵横交错的便利公路网,以及调运中违法行为的违法成本过低,都让这些动物卫生检查站基本形同虚设,本次河南双汇的非洲猪瘟疫情也是调运生猪造成的。同时,我国的规模化养殖虽然有了长足发展[11],但是目前猪的散养户仍然很多,养猪场依然比较密集,猪场之间距离还比较近,动物传染病容易从一个猪场传到附近的另一个猪场。
1.6 易感动物暴露 尽管我国养猪业正在朝着规模化、集约化方向发展,但是由于中国农村人口占比仍然很大,从事养殖业的老百姓依然很多,到2014年存栏500头以下的猪场占比还有58.2%[11]。而2015年后又赶上养猪业大行情,小规模养猪场户数量不会下降多少,而小规模场户由于资金不充足,猪场硬件建设投入有限,存在先天的生物安全短板,再加上防疫意识薄弱,这些小规模猪场给非洲猪瘟的暴露也提供了有利条件。
1.7 养猪场户主动报告动物疫病的意愿不高 《农业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完善动物疫病防控支持政策的通知》(农医发〔2016〕35号)规定了我国对强制扑杀病种动物的扑杀补偿标准,规定的病种有限,且需要中央和地方配套,补偿标准虽然比先前有所提高,但是执行起来仍然存在不少问题,另外,还缺乏有效的扑杀补偿经济评估机制,对于强制扑杀病种以外的动物补偿难以操作,导致养猪场户不愿主动报告动物疫病,这也会致使非洲猪瘟等动物疫情难以及时被发现。
2.1 出台更加严厉的动物移动控制政策 发生非洲猪瘟以后,携带病毒的生猪及其被病毒污染的产品的移动是该病传播的重要传染途径,因此要严格禁止非洲猪瘟疫区内的易感动物及其动物产品的调出。为了防止非洲猪瘟等动物疫情传播和扩散,从国家层面及时出台除种畜禽以外的动物远距离调运禁令也非常有必要。要加强产地检疫、屠宰检疫和道路检查站工作人员的培训力度,使其掌握非洲猪瘟临床症状和病理变化,以便能识别和发现该病;督促养殖场户和生猪屠宰企业按规定申报检疫,配合做好移动监管。各地公路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要加强值守,加强对来自疫区省份生猪及其产品的查验力度。
2.2 追溯疫情来源,控制传染源头 消灭传染源头是当前非洲猪瘟疫情控制的重要手段,要彻底查清发病生猪的来龙去脉,逐一进行追溯,对已查明的传染源进行隔离封锁,扑杀易感动物,并做好无害化处理工作,严防疫情扩散。
2.3 加强对疫点疫区动物及动物产品去向的追查 应根据查明的传染源头,倒追生猪及其产品的调运记录,对从疫区调出的生猪及生猪产品开展全面排查,发现不明原因生猪死亡的,立即限制移动,并按程序报上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和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按照《非洲猪瘟防治技术规范(试行)》采集病料样品送相关检测机构进行实验室检测确认。
2.4 做好高风险区域的流行病学调查 根据国家外来动物疫病研究中心的检测分析,本次疫情毒株属于基因II 型,与目前在俄罗斯和东欧流行的格鲁吉亚毒株(Georgia 2007)同属于一个进化分支[5]。应立即做好与俄罗斯接壤省份,与辽宁省毗邻省份,以及其他出现疫情省份的流行病学调查工作,对重点区域,重点环节,加大排查力度,必要时开展证明无疫的调查,尽可能掌握疫情分布情况,将其消灭于萌芽状态。
2.5 做好动物疫情信息上报工作 养殖场户对动物疫情上报工作不够重视,发生疫情后往往第一时间求医问药,对“养殖者是防疫第一责任人”的防控原则认识不到位,本次疫情的发生也是由于养殖者未能在第一时间上报疫情,给疫情处置加大了难度。各级畜牧兽医部门应加大对养殖、屠宰等相关从业人员的宣传教育,发生、发现疑似疫情时要第一时间上报,对漏报瞒报的个人和单位要按照《动物防疫法》的要求进行严肃处理。
2.6 对及时发现和报告非洲猪瘟的给予奖励 为了有利于及时发现非洲猪瘟疫情,从国家层面出台对及时发现和报告非洲猪瘟疫情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的政策,同时对非洲猪瘟疫情暴发的猪场合理提高扑杀补偿经费,提升养猪场户主动报告疫情的意愿,以便及时发现该疫情。当然为了防止恶意传播非洲猪瘟疫情行为的发生,对这种行为要严肃查处,一旦认定,移交司法机关。
2.7 做好生物安全管理工作 要严格控制人为原因造成的病毒散播,加强对科研、高校、动物诊疗机构、兽药疫苗生产企业等单位的监督管理,严格控制病料样品采集和研究,严禁从事病毒分离等高危活动。如需采样送检的,要严格按照《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运输包装规范》的要求进行包装运输。相关有资质的检测实验室要高度重视实验室病原微生物的安全管理,防止实验室管理不善造成的病毒泄露。
2.8 做好培训宣传和舆情引导 非洲猪瘟是外来动物疫病,首次在我国发生,很多从业人员都其比较陌生,对其危害性认识不够,应该加大非洲猪瘟防治知识宣传普及力度,发挥养猪协会和生猪产业体系的作用,加强对生猪养殖、经营、屠宰等相关从业人员的宣传教育,指导养猪场户做好生物安全管理工作,科学饲养,禁止泔水喂养,防止非洲猪瘟进入养猪场户。严禁从高风险区调入生猪及其产品。同时要进一步提高基层兽医人员对突发疫情的鉴别诊断,做到早期报告、早处理。另外,对非洲猪瘟的恶意造谣和传谣者也应加强管理和查处,避免造成不必要的社会不安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