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继妍
(黑龙江商业职业学院,黑龙江 牡丹江 157011)
信息网络技术的迅猛发展,教育信息化的强势来袭,教师信息化教学比赛已经成为全国自上而下对教师信息化教学能力的硬性考量。学生可以通过比以往任何时候能更加方便和快捷的方式获得他们感兴趣的信息,即时检验教师传达信息的准确性,这不得不说对传统经济法教学带来了巨大的冲突和挑战。新型社交媒体,微博、视频软件、网游、网络直播等对人们的传统社交手段带来了技术性的颠覆,特别是即时聊天软件如微信等社交媒体,使人们越来越离不开对网络的依赖,电脑和手机等网络的移动终端成为新媒体信息传播的最佳载具。越来越多网络互动课程采用微信直播的方式,以更加便捷、更加灵活的方式给学生带来一种直观体感,让他们觉得自己可以实时的参与其中,获得交流和学习的成就感。微信学习平台的简洁明了、互动性强的特点正好契合了青年学生好动,对新事物充满好奇和兴趣,更好地展现个性的特点,也为教师创新教育教学手段提供了新的途径。[1]
与高效便捷的学习方式相比,传统的经济法课堂教学存在教学模式单一、实践性教学欠缺、课程内容设置不当等问题,正需要一次信息化教学手段的革新。
(一)信息化教学手段不足,无法满足学生对知识的体验性要求
以住的经济法课堂教学教师大多采用的是案例教学法,利用PPT课件插入文字案例或是视频图片等辅助教学。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条件》一节课为例,教师课前在PPT课件中制作一则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案例作为课堂任务,在现有的网络资源中基本找不到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流程的视频资料的情况下,课堂教学中,教师只能通过讲授引导学生找出案例中出现的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部分,完成本节课的学习任务。学生只是观众,主角是教师,学生既无法很好地参与进去也不能充分地表达自己的观点,这样的教学模式不能很好的发挥学生的主体作用,久而久之学习热情下降,学习效果不佳。
(二)课堂时间教多练少,学生理解知识更多停留在理论层面,分析解决问题能力差
现场课堂教学一般是在固定的时间、地点,教师教、学生学,完成一定的教学任务。学生对于知识的了解基本上全部来源于教师的授课内容,没有先行的学习和思考,甚至来不急仔细思考脑子里出现的问题,教师已经开始下一知识点的讲授,更别说实践环节的练习了。出现这种情况的原因在于,教师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完成规定的教学内容,否则不能实现课程的整体教学任务,而学生在这种灌输式的教学模式中,只听得到教师在讲,其实很可能都没弄明白老师在讲些什么,对于知识的理解仅仅停留在理论层面,没有充分的时间加以练习,强化对知识的理解和运用,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自然不高。而且,这种“只讲一次,不听就过”的课堂教学模式,使得错过本节课授课内容的学生、没有听懂或想要加强学习的学生没有“二次听讲”的机会了,学生的学习积极性会受到很大的影响。
(三)师生交流互动少,影响学习效果
传统的高职经济法课堂,教师忙着完成授课内容,很难拿出大块的时间和学生交流所学内容,考查学生对知识的理解程度和解答学生的疑问,师生交流互动少,感情沟通少,老师和学生不亲,不仅不利于调动学习的学习热情和积极性,影响学习效果,师生的矛盾和冲突很难避免。
微信是一种更快速的即时通讯工具,具有零资费、跨平台沟通、显示实时输入状态等功能,与传统的短信沟通方式相比,更灵活、智能,且节省资费。利用微信公众号可以即时发布信息、视频、图片等。利用微信进行经济法翻转课堂教学是教学流程的一次变革,改变教师上课,学生课下做作业的传统教学模式,将学生自学放在课前,课堂则成为教师和学生进行互动的场所,教师更重要的任务不是“传道”而是“解惑”,学生“学习知识在课外、内化知识在课堂”。
(一)教师申请注册微信公众号,并要求所有学生均关注,在微信公众号中发布下节课学习所需要的法条、案例等资料以及教师讲授重点知识的微视频,以供学生课前自行学习。学生对于公众号中定期发送的图文并茂的学习内容非常感兴趣,在阅读观看后可以即时沟通交流,教师也可以第一时间看到学生提出的问题并进行回复。缺课的同学也可以通过平台学习内容自学跟上进度。
(二)以一个授课班级为单位建立班级微信群,要求所有学生都实名加入,上传小组学习讨论视频。以《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条件》为例,教师要求学生课前自行学习微信公众号中的资料,分组讨论设立一个有限责任公司的具体条件,并录制小组讨论视频发至班级微信群。同学们可以互相点赞,教师也即时给学生鼓励和点评。在学习过程中学生可以及时提出问题,同学们一起讨论,教师将代表性的问题在课堂上深入讲解。对于出勤率低的学生,教师和同学可以给予及时的提醒,创建了良好的有感情有温度的学习氛围。
(三)在课堂上,教师对学生完成任务情况作以现场点评,指出问题,并解答共性问题。如对于股东出资形式的要求、股东资格的限制、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的法定性和必要性等重点难点问题,在与学生共同探讨和强化练习中,加强学生对公司设立条件的深刻理解。鼓励学生真正的走出课堂进行创业,在这次教学尝试中,有三位同学在实践中成功申请注册了一家有限责任公司,教学效果显著。
(一)不可过分的依赖微信平台等信息化教学手段,不能丢失了课堂教学的主阵地。经济法课堂教学是教育教学的必备环节也是最重要的一环,教师和学生可以面对面的交流,学生可以通过教师的眼神、语气、动作等对知识的理解获得感性的认知,加深师生情感交流。利用微信平台打造翻转课堂,教师仍然要重视学生在课堂上的表现,充分利用好课堂的学习时间强化知识的理解和训练。课前的学习正是为了更好的提高课堂教学效率,不能本末倒置把所有的学习重心都放在微信上来。
(二)教师的信息化教学水平不高,影响教学效果。利用微信平台进行教学,要求教师课前做大量的信息化资料搜集、整理、录制和上传等工作,教师自身信息化水平不高,会影响学生课前学习效果。由于微信沟通即时性特点,学生随时会提出各种问题,对教师知识掌握的广度和深度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和新的挑战。教师还要不断的研磨教材、教学内容重点难点,设计课前学生自学任务等,教师必须对所教授的课程非常熟悉做到心中有数。这就要求学校要加强对教师信息化教学的培训,教师要不断加强自身学习,理论功底扎实。
相对于传统的经济法课堂教学,微信学习平台的即时性,高效性时时在线,移动终端的交互性完全打破了时间和地域的限制,可以很好的打造翻转课堂学习模式;相比网络教学平台,微信学习平台可以让老师更好的引导和监管学生,避免学生一边开视频一边挂机,一边打游戏的现象。[2]微信在学生中具有普通而广泛的影响性,为经济法创新教学模式带来了新的途径。
[1]杨丽青.基于微信公众平台的分层教学模式的设计与研究[J].北京交通大学硕士论文,2016(3).
[2]管维红,华驰,陈祺.基于微信公众平台构建在线开放课混合式教学模式的研究[J].中国教育信息化,2016(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