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无效须承担赡养义务吗

2018-01-24 13:36秦耘
老友 2018年1期
关键词:民政部门养父母伯父

秦耘

编辑同志:

20年前,因为我们老两口结婚后一直没有孩子,便收养了当时年仅3岁的小张。小张出生后不久,他的父親就去世了,母亲自父亲去世后便离家出走,一直下落不明。之后,小张由自己的伯父抚养,后来被其伯父送到我家做养子。这些年因为疏忽,我俩一直没有去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或者收养公证。2017年2月,小张听说自己伯父所在的村子正在拆迁,于是想和我们老两口脱离关系,回到他的伯父身边。我俩现已近古稀之年,本以为小张长大了,可以有所依靠,现在小张要回到他的伯父身边,我俩当然坚决不同意,与小张闹起了矛盾,一直僵持不下。前些天,小张对我说,他向别人打听了,因为我们一直没有办理收养登记手续,因此,他和我俩之间的收养关系无效,他也不需要承担赡养义务。眼看着多年来的心血付之东流,我俩身心俱疲。请问,小张的说法对吗?

读者:吴××辛××

吴××辛××读者:

小张的说法有对的地方,也有不对的地方。

根据《收养法》第十五条规定:“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订立收养协议的,可以订立收养协议。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你们夫妻俩虽然收养小张20年,但收养之初,你们并没有去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手续,因此,你俩的收养行为是无效的。虽然从道德上进行判断,这是不能接受的,但是在法律上,由于收养行为无效,小张要和你俩脱离关系是可以的。这是小张说得对的地方。

如果收养关系被确认无效,收养人因抚养被收养人所付出的劳动,应当由送养人承担补偿抚养费义务。本案中,小张的伯父应该向你俩支付一定的抚养费。《收养法》第三十条规定:“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虽然你俩与小张的收养关系是无效的,但是抚养行为却是客观存在的,你俩将他抚养长大,花费的精力和财力都是很大的。现在小张提出要回到伯父身边,导致你们出现矛盾,且你俩年高体弱,因此,你俩可以要求小张对你俩以后的生活承担一定的生活费。这是小张说得不对的地方。

在收养孩子时,当事人一定要注意及时到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手续,确立收养关系,以免给日后生活带来不必要的麻烦。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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