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的监视与控制:一种社会关系视角
——兼论社交网络操纵的可能性及方式

2018-01-24 20:24韩有业武擎昊魏海岩
文化与传播 2018年2期
关键词:网络时代传统媒体

韩有业 武擎昊 魏海岩

至今,人类生活的时代可以被称为网络时代,这一时代区别于传统媒体时代最大特点之一是人与人可以通过线上进行“连接”,形成崭新的人际关系网络。在这张网络中,每个人都扮演着不同的角色,影响力大小也不同。按照哈佛大学教授米尔格兰姆的“六度分割理论”,一个人可以通过网络连接找到任何一个上网的人,这个过程大约需要经过六个人。互联网形成的这种传播结构,赋予了个体强大的能力,以至于很多人相信网络可以突破传统媒体时代的政策管控,为个体发声及实现广泛民主带来希望。无可否认的是,在中国的网络生态下,网络在推动民主进程、实现个人权利保障方面确实发挥了重要作用。从2003年的“孙志刚案”到2016年的“雷洋案”,无疑是广大网民借助网络实现权利的最好证明。但这也会让人产生这样的疑问,即这种权利是否每次都可以实现?答案无疑是否定的。在网络这个世界里,因各种因素的影响,常常会出现“烂尾新闻”。本来引起关注的热点事件,引来网络空间的一阵喧哗,随着时间的流逝,人们的注意力又被新的热点吸引。除了这种自然的信息接受现象外,那无法实现的权利背后是否存在“操纵”,这是本文希望能够回答的。

一、网络时代:传播结构的变化

前网络时代,媒体作用于个体的方式是“一对多”的,内容是“统一”的,因而效果也被认为是强大的。早期的“魔弹论”或“皮下注射论”可以看作是对这种效果最直接表达。美国传播学家希伦·A.洛厄里和梅尔文·L.德弗勒的《大众传播效果研究的里程碑》提到的十三项经典的大众传播效果研究,正是因应了大众传播强大效果的论述。在传统媒体时代,政治力量拥有对媒体的绝对控制权。《报刊的四种理论》是关于传播体制和传播观念的比较,但均以政治影响为“底色”。在一些西方国家,因一些媒体的所有权归属于个人,私人关于商业媒体的控制便成为了日常叙事。2011年被曝光的《世界新闻报》的“窃听门”以及与之类似的诸多事件无疑坐实了传统媒体被操纵的现实可能性。

相对于传统媒体集中式的传播结构,网络传播结构最大的特点是“去中心化”。网络上的每一个个体都是一个“节点”,同时也是一个中心。虽存在传播能力的强弱,但理论上每一个节点是平等的。微博拥有几百万粉丝的“大V”,同样存在拥有几十个粉丝的普通用户。网络对于个体最重要意义在于每一个个体都可以自由发声,个体的声音能够传播多远,获得多少认同与支持,多数时候取决于传播能力的强弱。伴随着传播结构的变化,相关研究的方法和模型也发生了调整,描述传统媒体传播结构的“拉斯韦尔模式”、“香农-韦弗模式”、“施拉姆大众传播模式”等早已不适应,伴随而来的是“社会网络分析法”的广泛应用。相对于上文提到传统媒体时代,网络媒体时代,尤其是Web2.0、Web3.0时代,个人的能动性无疑得到了极大提高,似乎每一个个体都摆脱了“束缚”。根据相关权威报告,截止2017年6月,中国网民规模达到7.51亿人,微信朋友圈、QQ空间及微博分别以使用率84.3%、65.8%、38.7%位列社交媒体的前三位[1],一时众声喧哗。

那么,政治、商业力量,甚至于个人,在崭新的传播结构面前,是否还具有操纵的能力及可能?

二、网络时代的监视与控制

在这样一个信息过剩的时代,“注意力”成为稀缺资源,而要实现操纵与控制更是需要“用心用力”。与上文所描绘的表面场景不同,网络世界并不是一块自由的“乐土”,反而有可能成为言语的“禁地”。这种监视与控制来自于“政治力量”、“商业力量”抑或“个人”。“控制”与“操纵”的方式不同,但都依凭于网络这一新的媒介空间。

1.网络社会中的“全景敞视”

十八世纪末,英国哲学家边沁为改造违法者设计了一种监狱,这种监狱被称为“敞视监狱”。在建筑的中心是一个高高的瞭望塔,守卫在这座塔上可以看到环绕周围的监舍中犯人的情况,而犯人却无法看到瞭望塔中的情况,同时犯人之间亦无法交流。因为犯人并不能够确定看守是否在监视,所以一个持续的、无所不在的监视效果就会产生。在《规训与惩罚》一书中,法国哲学家福柯把“敞视监狱”的目的描述为“在犯人身上造成一种有意识的和永久性的可见状态,以保证权力的自动运行”。杰弗里·罗森提出了“全视监狱”的概念,在这种概念里,是“多数观看多数”,“我们从来不知道在任意时间内我们看到谁,以及谁在观看我们,个人不得不担心自己在公开和私下场合表现的一致性。”[2]这构成了互联网时代的权力技术。

互联网无疑是另一个空间的敞视监狱。首先,互联网络基本上实现了自动化、非个人化的监视。在网络空间,所有的监视工作基本可以通过计算机完成,极小比例的一部分人借助互联网络技术就可以监视一大部分人。比如美国的网络监视工作基本由FBI负责,一个部门的人员监控了整个国家的相关网络情况。其次,互联网非常好地实现了边沁所提的“权力应该是可见的但有时无法确定的”。2013年以美国“棱镜门”为代表的一系列监视计划曝光,公众明白自己是受到监视的,但并不清楚什么时候被监视,在哪里被监视。再次,互联网实现了“全方位”及“无死角”监视。以大数据技术为基础,监视者可以清晰地描画每一个被监视对象的形象,当然,对象不仅仅包括个人,还包括企业、组织等。最后,互联网实现了对监视记录的永久保存。这一点在边沁那个时代还没有完全实现,但在今天已经变成了现实。人类关于“被遗忘权”的呼吁甚至在多个国家进入了立法讨论。舍恩伯格的《大数据时代》一书引述了这样发人深思的一个案例:一位名叫施耐德的人多年前发布于网络的名为“喝醉的海盗”的照片在求职教师时被挖出,此照片成为其被拒之门外最有力的证据。以上所讨论的监视与控制更适用于“政治力量”主体,而且这种机制更为隐秘而富有弹性。

在网络时代,作为政治力量代表的政府,对于媒体的掌握和控制相对于传统媒体时代已经减弱。尤其涉及到网络空间的传播力、影响力,政治只是多种传播力量的一种。通过出台相关的法律法规等“硬性”措施来实施管理越来难以有效,一方面有可能遭受到来自国际与国内的压力。比如,国际记者组织——“无国界记者组织”几乎每一年都会发布“新闻自由指数排名”,一些国家,如亚洲的朝鲜就因为对媒体,包括网络媒体的管控,排名靠后。[3]另一方面,因为网络环境的特殊性,一些法律法规在执行层面会遭到的挑战。比如,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转发500次可定罪”。[4]这是一则关于治理“网络谣言”的法律解释,但在具体推行过程中常常难以操作,主要是使用“次数”这样一个量化指标去“定罪”并没有科学依据,这表明网络环境本身的复杂性给传统意义上的监管带来了困难。

但在另一方面,网络社会中的“全景敞视”无疑为政治力量“监视”与“控制”的提供了现实的操作路径。

2.在线商业的“技术应用”

相对于上文提到的政治势力,商业力量无疑是网络操纵与控制的又一“主体”。网络时代,消费者逐渐从线下的“购买”转移到线上的“消费”,网络为买卖双方提供了交易平台,同时也为商家提供了操纵消费者和交易的机会。中国网络购物近年呈现出快速发展趋势,截至2016年底,我国网络购物用户规模达到了4.67亿人[5]。同时,根据相关报告显示,“天猫”、“京东”及“苏宁易购”等B2C购物平台占据了主要的市场份额[6]。数亿用户的日常交易信息为商家留下了大量宝贵的数据资源。以大数据技术为基础,商家不仅能够掌握消费者购物的时间、地点,更会掌握消费者的消费倾向和偏好。在这种安排下,超市中的啤酒和纸尿裤放在了一起,亚马逊的推荐栏中出现的物品总是与消费者最近搜索或购买的物品有关。从表面上看,这为消费者的购物选择确实提供了方便,但其实是一种“操纵”。因为这种推荐机制会使得人们习惯于固定的消费模式,缺少改变,这会进一步影响人们关于事物和生活的认识。有些例子把这种操纵和控制体现得更为明显。根据相关报道,网商可以根据消费者在线购买数据,而有针对性地发货。如,针对一位从没有在线购买过电子产品的消费者,其买到一台翻新机器的概率要比一位经常在网上购买电子产品的消费者高很多。

迄今,“找到并操纵用户”作为一种技术,已经形成了完整的理论及方法指导。如在2016年译出的由美国人芬格尔和杜塔合著的《社交媒体大数据分析》一书的第二部分,提出了“建立你自己的问-量-学系统”,其中包括“提出恰当的问题”、“使用正确的数据”、“定义正确的度量标准”,以上三个方面详细解释了怎样通过大数据技术在社交媒体时代理解并影响消费者行为。原本以为消失在茫茫网络中的消费者,变得很容易被找出,并受到“操纵”。

以上的论述也还仅仅聚焦于线上,伴随着IPV6地址的广泛应用、物联网的发展、线上与线下融合,人在其中的境地会越来越“舒适”、“便捷”,同时也会很“窘迫”。“智能家居”是如今被热炒的一个概念,消费者想象着因为智能家居带来的智能生活的各种美好,如室内空调会根据居住者的体温情况自动调节室内温度,室内照明系统会根据明亮程度自动调节亮度,而冰箱会实时提醒需要补充的食物及饮料,诸如此类。美国微观社会学家尼尔·戈夫曼在《日常生活中的自我呈现》一书中,提出了“拟剧理论”,他把人们的生活空间区分为“前台”、“中区”和“后台”。其中“后台”应该是最私密的空间,而“家”常常是这样的所在。而如今的情况是个体在家中的一个微笑都会被记录下来,并成为数据,这些数据会成为商家最有价值的资源。

法国社会学家让·鲍德里亚在1970年写出了《消费社会》一书。在这本书中,他对人们关于“物”的崇拜进行了批判。那个年代,网络还没有深入人们的生活,“物”还是体外化的,而今天“物”与人们贴合的越来越紧密,成为网络消费“操纵”与“控制”的一种有效载体。

3.社交网络的“个人影响”

在前网络时代,“个人影响”的产生,需要通过传统媒体,“明星”也只可能是“大众媒体”明星,传统媒体具有“赋名权”。网络时代,产生了一种新的“明星”类型,即“网络明星”。

网络给予了个人表达自我的机会,同时网络也提供了个体操纵他人的可能。微博第一女王“姚晨”拥有粉丝8057万(2017年10月3日),其发布或转发的任意一条内容,互动数就可以“万”、“十万”计数。再如最具网络影响力的明星“鹿晗”,微博名为“@M鹿M”,其任何一条内容的互动量都可以“百万”计数。4月20日是鹿晗的生日,2012年4月20日鹿晗生日当日,有粉丝在鹿晗微博下留言,呼吁三年后,即2015年4月20日在鹿晗生日当日,用4200万条留言表示祝福,让人没有想到的2015年4月20日0点0分,留言数正好达到了4200万条,这个记录整整保持了一天[7]。这无疑体现出了个人所具有的强大操纵能力,以至于引起国家相关部门的密切注意。又如,发生于2016年年末的“罗尔事件”,虽然最后是一场“闹剧”,但原文《罗一笑,你给我站住》却在微信朋友圈中,得到了数以亿次的传播,群众自发捐款数量达到200多万,成为当年的一个传播现象。除了现象本身,形成“个人影响”的深层次原因更值得分析。

“网络社会资本”无疑是能够形成影响力的基础。“网络社会资本”是在互联网络空间中产生的个人社会资本。“网络社会资本”的获得,一方面可能建立在现实社会资本迁移基础上,另一方面是缘于网络空间的互动。以上提到的“姚晨”和“鹿晗”无疑都属于因应“网络社会资本”而获得影响力,其粉丝互动量与其粉丝数正相关,这是一种常规状态。另一方面,“话语表达”无疑是能够获得影响力的另一种路径,而“罗尔事件”明显属于这一类型,事件中“感人至深”的内容,成为形成影响的“杀手锏”。“新闻价值”概念关于这类操纵的现象的解释会更为全面合理。

无论获得影响力的基础是哪一种,除了手段之外,更应该考虑的是当事人的态度和动机。

总之,互联网是一个被“监视”和“控制”的空间,网络社会的“全景敞视”、在线商业的“技术应用”、社交网络的“个人影响”构成了主要的“监视”与“控制”的场景与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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